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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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辽价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55号)各市物价局、各市价格认证中心:现将《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三年四月一日附: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物、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是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鉴证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价格鉴证机构统一名称为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1 06:39:18)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或委托指定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车损鉴证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前提。

鉴证的主体为价格认证中心;客体为车辆、车载货物、道路设施和第三人财产的损失价值,而不是鉴证标的自身的全部重置价值;前提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损失不再车损鉴证的范围之内。

车损及车损鉴证的分类1、车损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分为三类:(1)全部损失:车辆整体损毁。

(2)推定全损:车辆虽未整体损毁,但车辆受损严重,市区修复价值。

(3)部分损失:事故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物品类型,车损鉴证分为四类:(1)车辆损失: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自身的损失。

(2)货物损失: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载货物或其他物品的损失。

(3)交通设施损失: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交通设施的损坏,包括护栏、收费站设施损毁。

(4)第三者财产损失: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第三人的财产产生的损坏,包括电线杆、房屋、广告牌。

车损鉴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以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车辆的损失价值是指恢复车辆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2、质量对等原则。

3、统一标准原则。

4、相关性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鉴证、修理过程中,因探明车辆实际损坏程度和修理工艺的需要,对未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拆装,在鉴证过程中要考虑此因素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车损鉴证的特点与程序一、车损鉴证的特点1、专业性强。

2、技术要求高。

3、确定隐蔽损失困难。

有些损坏的零件和其损坏程度是鉴证人员无法直接观察道德,需要对其解体或借助于相应的设备才能判定。

4、确定汽车配件价格困难。

二、车损鉴证的程序1、车损鉴证的六个阶段(1)、准备阶段(2)、现场勘验阶段(3)、选择方法和技术参数(4)、评定估算(5)、撰写鉴证结论书(6)、出具鉴证结论书2、了解:车损鉴证与保险理赔的区别3、了解:车损鉴证的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和市场法成本法和市场法只适用于全损和推定全损的车损鉴证4、掌握:修复费用加和法的定义、适用范围、计算公式和方法修复费用加和法,是指以恢复车辆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为依据进行的价格鉴证。

交通事故车辆怎么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怎么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怎么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
1、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在案发72⼩时内,按规定项⽬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亲⾃送到鉴定⼤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及双⽅当事⼈三⽅同时到场,并签字⽅可⽣效,缺⼀不予受理检验。

2、对拒绝到场的当⼀⼈或⼀⽅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写出情况说明,报⼤队领导、主管事故科长签字。

如车辆只做痕检、安检,到事故鉴定中⼼直接交费,找当⽇值⽇班⼯程师检车。

如车辆还需做车损作价,须在接到委托书后72⼩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后,当事⼈到事故鉴定中⼼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厅技术科民警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市物价格认证中⼼提供),对肇事逃逸案件,要进⾏鉴定的,⼤队领导审批后费⽤后期处理。

3、领取鉴定报告书必须由办案⼈亲⾃到技术科领取,不许拟派、委托他⼈。

遇有节假⽇,鉴定时限顺延。

对⾯需复检的事故,当事⼈以书⾯形式提出申请,填写委托书,办案民警签字,报请事故处领导审批后,⽅可执⾏,对已已往变原始状态的检材(如车已解体),不重新鉴定。

4、上午受理车辆委托、上线检测,下午驻站民警和⼯程师到各⼤队停车场检验车辆,请预约好检验时间。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doc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专业技术类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员岗位证书广东省物价局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51号取消2安全主任资格初级实施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级和高级实施承办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类《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府令第85号)取消3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印发<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和<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90号)取消4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协作办公室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印发<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6]148号)取消5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类《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取消6深圳市监理员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行政许可类《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建立条例》取消7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行政许可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取消8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资格惠州市中介管理协会非行政许可类取消技能类1插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充填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3除灰设备检修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4电能表修校工广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5堆取料机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6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广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7干式气柜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8钢水罐准备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9公路工程试验工广东省交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10供气营销员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11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2建筑电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广东省建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13建筑焊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广东省建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14盲板防护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5煤气加压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6煤气取样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7民用煤气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8破运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9燃气表装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3]216号取消20燃气管道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1燃气输送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2燃气调压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3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4燃气用具修理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3]216号取消25水工建筑测量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26水工仪器观测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27特种炉炼钢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8调车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9卸储煤值班员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0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31医疗器械购销员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2医疗器械质管员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3移动电话机维修员广东天目通电信职业技能鉴定所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4中药制剂工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doc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专业技术类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员岗位证书广东省物价局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51号取消2安全主任资格初级实施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级和高级实施承办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类《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府令第85号)取消3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印发<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和<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90号)取消4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协作办公室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印发<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6]148号)取消5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类《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取消6深圳市监理员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行政许可类《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建立条例》取消7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行政许可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取消8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资格惠州市中介管理协会非行政许可类取消技能类1插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充填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3除灰设备检修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4电能表修校工广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5堆取料机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6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广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7干式气柜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8钢水罐准备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9公路工程试验工广东省交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10供气营销员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11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2建筑电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广东省建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13建筑焊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广东省建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14盲板防护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5煤气加压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6煤气取样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7民用煤气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8破运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9燃气表装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3]216号取消20燃气管道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1燃气输送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2燃气调压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3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4燃气用具修理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3]216号取消25水工建筑测量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26水工仪器观测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27特种炉炼钢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8调车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9卸储煤值班员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0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31医疗器械购销员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2医疗器械质管员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3移动电话机维修员广东天目通电信职业技能鉴定所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4中药制剂工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1.08.16
•【字号】辽高法〔2021〕104号
•【施行日期】2021.07.1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
通知
辽高法〔2021〕104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21年7月16日
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20年度有关数据,确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四条确定。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1 06:39:18)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或委托指定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0.12•【字号】辽交运发[2000]156号•【施行日期】200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运发[2000]156号)各市交通局、物价局: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省汽车旅客运价主要采取政府指导价,运价允许上、下浮动20%。

跨省、市旅客运价的浮动幅度需由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本市区内,无外省、市车辆通过的线路旅客运价由各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备案后方可执行。

我省汽车旅客基本运价为0.072元/人千米。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又增设了春节旅客运价、夜班车旅客运价、公铁分流线路旅客运价价目,并规定了其加、减成范围。

二、客运运价中含有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保障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赔偿方式及归属管理另行规定。

三、旅客客票中所包含通行费的计算方法:通行费(元)额定座位×实载率实载率按70%计算。

四、汽车货物运价(包括集装箱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辅以市场调节价。

基本运价为0.5元/吨千米,运价可上、下浮动30%。

取消长、短途运价,为调节长、短途价差,货物运价增设了吨次费,集装箱运价增设了箱次费。

五、汽车客、货站、场收费及其他辅助业收费在新规定未下发前,继续执行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颁布的《辽宁省公用型客运站收费标准》、《辽宁省道路汽车货运站收费标准》(辽交运发[1995]79号)。

六、旅客运价和客、货运站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The world is full of unfairness. What we can do is not only accept, but also try to resist.(页眉可删)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的内容和类型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财产类鉴定的收费按照诉讼标的额来计算,不超过10万的按照500元计算,10万到50万的可以按照1%收取等。

一、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7.09•【字号】辽财综字[2001]379号•【施行日期】200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37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附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确保价格鉴证机构有效运作,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和没有取得资质证书的价格鉴证机构,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涉案物品鉴证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按标准支付。

第四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采用分段计费方法。

(一)鉴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分档定额收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鉴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分档定率收费(见收费标准附表二)。

先计算各档收费金额,再将各档金额累加收取;(三)鉴证收费按照该案全部标的案值的总额计算;(四)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收费起点为100元,一万元以下的按附表一各档顺加50元,超过一万元的,收费标准按附表二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五)差旅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五条对同品种、同牌号、同规格的没有投入使用的大宗物品(如走私案中的香烟、汽车、石油及其制品、布匹、农产品等),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辽价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1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为规范我省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司法鉴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下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现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部分业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实施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司法鉴定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辽宁省司法鉴定法医类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并在对应的收费项目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上述鉴定费收费标准中不包括下列收费:1、因鉴定需要所发生的翻译费、差旅费;2、超出鉴定机构按规定配置设备的检查、检测业务范围,需另外进行检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3、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发生的相关费用;4、鉴定服务内容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费用的收费数额、收费方式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在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前,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双方权利义务,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宜,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服务。

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

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

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政策条文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条文,却不可以生搬硬套。

各地都会有所不同,那么,大家知道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样的吗?都规定了哪些内容?请看下面的解读。

▲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鉴定收费标准(一)、法医、文检鉴定参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价发(2003)13号文件执行。

(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档次分段标准(万元) 费率(%) 1100以下2.52101?5002.03501?10001.241001?50000.655001?100000 .4(三)、司法审计收费标准:档次分段标准(万元) 费率(%) 1100以下52101?50043501?1000341001?5000255000以上1(四)、工程造价收费标准:档次分段标准(万元) 费率(%) 1500以下32501?1000231000 以上1(五)、产品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及其他特殊类型鉴定参照各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二、鉴定单位选定办法为了解决目前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在鉴定工作中认为操作、恶意串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选定鉴定机构的,无论是否在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内,都应由法院鉴定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委托。

鉴定管理部门对鉴定单位的资质、执业水平进行审查后在鉴定过程中对他们实行监督管理。

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在司法鉴定人名册内协商一致选定鉴定单位的,则由法院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与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通过计算机随机选定鉴定单位。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_真题-无答案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_真题-无答案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总分353,考试时间90分钟)一、道路交通事故车无损失价格鉴证(一)单项选择题1. 车损价格鉴证的客体是( )。

A. 车辆、车载货物、道路设施和第三人财产的损失价值B. 人员伤亡损失C. 鉴证标的自身的全部重置价值D. 价格鉴证机构2. 下列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以及车损价格鉴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执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认证和复核裁定的过程B.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C.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和第三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问接损失D. 在车损鉴证中,通常要鉴证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E. 直接损失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损财产恢复其原状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其他相关费用等3. 下列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和第三人财产的损失B.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C. 在车损鉴证中,通常只鉴证车辆、车载货物和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D. 车损鉴证需要考虑全部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损失4. 在价格鉴证工作中,车损鉴证的范围包括( )。

A. 事故车辆损失B. 人身伤害赔偿C. 交通设施损失D. 车载货物损失E. 施救费用5. 以下关于车损价格鉴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

A. 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是指事故车大部分配件修复,小部分配件更换B. 质量对等原则,是指需更换配件须与原配件在质量和成新率上完全对等C. 相关性原则,是指与已损坏配件相关的配件均应更换D. 统一标准原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应遵循统一的配件价格、工时费用和其他费用标准6. 车损鉴证工作需要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关于基因工程干扰素α-2a(因特芬)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米托蒽醌等17种进口(进口 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益比奥)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盐酸氨溴索等药 品销售、零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疫苗价格的批复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硫酸茚地那韦等14种进口 (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和白芍总甙胶囊等7种中管国产 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沈阳三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基因工程白细胞介 素-2(英路因)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奥扎格雷钠等5种药品价格的批复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美舒利等48种进口药品销 售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安贺拉等52种进口药品销售 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嗜细胞集落刺 激因子(特尔立)等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通 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下达甲硝唑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审定阿司匹林等5种中管药品新剂型价格的通 知
关于双唑泰软膏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 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西力欣等1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 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下达丹香清脂颗粒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羟氨苄青霉素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盐酸尼卡地平缓释胶囊价格的通知
关于盐酸左氧氟沙星片价格的通知
关于磷霉素钙片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卡前列甲酯栓价格的通知
关于注射用磷霉素钠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重新核定基因工程白细胞介素-2(商品名:英路因) 价格的通知
4
序 号
文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0.24•【字号】辽价发[2000]110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0]110号)各市物价局、公安局:现将《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附: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格鉴证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地确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价值,为事故等级的确定、统计和处理提供证据,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路产及交通设施、电力通讯设施、路旁建筑物构筑物,农作物及其他财产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财产损失价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计价办法和标准,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值进行的估算、鉴定、认证和复核裁定。

损失价值最终以价格为表现形式。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价格鉴证。

第五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成立物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的工作。

车损价格鉴定结论书

车损价格鉴定结论书

2
左前减震器
1
右前叶子板转向灯
1
右前轮轴承
1
叶子板腰带
1
右前下支臂
1
右前门
1
右前下支臂球 头
1
右前门锁
1
扭腿
1
右前门腰带
1
右前门里板
1
右前门下护板
1
右前门把手
1
右前门玻璃升降器
1
右前下边梁护板
1
右后下边梁护板
1
右后门腰带
1
右下门护板
1
右前门密封条
1
右前底板压条
1
小计
18
小计
6 XX
合计鉴定价值为人民币:X 仟 X 佰 X 拾 X 元整。(¥XX.00 元)
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重新估价鉴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
请后,可委托上一级估价鉴定机构重新估价鉴定,重新估价
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十一、价格鉴定作业日期:2011 年 X 月 X 日至 2011
年 X 月 X 日。
十二、价格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XX 市价格认证中心
机构资质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鲁 XXXX 号
发动机号:053216
车架号:
DSVCC63T30445 颜色:黑 3776
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
名称
数量 价格
名称
数量 价格
右后门整形
1
右前门喷漆
1
右后侧尾整形
1
右后门喷漆
1
右后杠角整形
1
右前叶子板喷 漆
1
Hale Waihona Puke 右前叶子板整形1后杠喷漆
1
右下边梁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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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
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
格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318号)、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0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
号令)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辽宁省涉案物品估
价管理条例》、《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有争议
并委托鉴定的道路设施、电力、电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
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
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
定的均依照本办法,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车物损失价格鉴
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或委托具备
资格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
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第八条省内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必须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
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
业知识,并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交通车损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按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资格的年审工作。

第十条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价格认证中心必须具有3名以上
取得道路交通车损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的鉴定人员,并有相应的设备和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

省物价局负责统
一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或认证车物损失时,以书面材料为主,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

委托书就载明车辆单位(车主)、车型号、牌照号、发动
机号、车架号(VIN)以及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事故当事人申请或有关部门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
定委托书后,鉴定人员必须到相应的事故车辆停放场所或事故现场进行勘验、鉴定。

鉴定人员在鉴定现场勘验时,应对事故损坏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填写《辽宁省道
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确定损坏项目和程度后,鉴定人员、申请人、委托
人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

当事人未到现场的,由价格鉴定人员
记录在案,不影响现场勘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于隐性损坏的,应拆解后再进行勘验或者
补充勘验。

第十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每次作业不得少于2人,出
具的“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2名具有道路交通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
员资格证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物品灭失的,当事人需提供原购买发票及相关
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价格认证中心按成本法、市场法等评估方法,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价格认证中心接受申请或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事故3个工作日,
重大事故5个工作日,特大事故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内完成鉴定,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道路交
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确需补充或重新鉴定的车物损失,在保全证据的前提下,
在规定的时限内,注明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理由。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辽财综字[2001]379号文件执行。

鉴定费由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15日内由申请人或委托机关向
上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申请。

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特别复杂的复核案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个别涉及面广、物品繁多,确实无法在规
定时间内作出裁定时,应与有关单位另行约定时间。

发生的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复核裁定委托书、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专用文书,由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鉴定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由省物价局注销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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