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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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内
◎冯武明 佛山海事局
摘 要 :《 行政强制法 》 颁行后 , 海事行政 强制执法行 为受 到很大 的影响和冲击 , 执 法 人员对海事行政强制认识还比较模糊。 本文运用 《 行政强制法》 有关行政强制的定义及
其 属性 , 对传 统海事 行政强制措施 进行分析 论证 , 并 提 出了应对 解决建议 。 关键词 : 行政 强制 内河海 事 行政强制
行 政 强 制 执行 必 须 有一 个 实 施 前
称《 内河 交 通 安全 管理 条例 》 ) 规 定 的
即 必 须 存 在 一 个 已生 效 的 行 政 决 其 中, 物 理 性 是 指 行 政 强 制 直 接 提 。
由于 行 政 相 对 人 不 履 行 该 行 政 决 财 产等 权 利 , 具 有 定 , 行 政 强 制措 施 仍 然 有 效 。 当然 , 是 否 符 作 用于 当事 人人 身 、 合《 强制法 》 有关行政 强制措施 的定义 , 下文将予以分析 。 由行 政 机 关或 人民 法 院强 制执行 该 限 制 人 身和 改 变 财 产 物 理 状 态 效 果 的 定。 目的是 保障 该 行 政决 具体 行 政 行 为, 其 是可见 动 作 的有形 行 行政 决 定 的行为 , 定内容 得到实现 。 行 政强 制执 行具有 制裁性 。 其执 行
1 .前言
法 律 授权 , 要 实 施 强 制执 行 , 只 能 申请 海 事行政 强制 的重要方 法之一。
. 2 行 政强制 措施 的理解 人 民法院 强制执 行。 而 且, 《 内河 交通 安 3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
涉及 的强制执 行规 定 应 当 ( 以下简 称 《 强 制法 》) 于2 0 1 2 年1 月1 目 全 管理 条 例 》
. 1 行 政强 制的特点 第十 条第 二款 之 规 定 , 由于 内河 交通 安 3 全 管理 尚未 制定 法 律 , 而 且属 于国 务院
不作 为制裁手段 。 行 政 强 制包 括 行 政 强 制措 施和 行 的实现 ,
. 3 行政 强制执 行 的理 解 行 政管 理职 权事项 , 因此 , 《 中华人 民共 政 强 制执行 , 具 有行政 } 生、 服从『 生、 物理 3 依 附 眭四个 特点 , 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以下简 性 、
切 的一个重要课 题 。
行 政强制措 施是一类暂 时性措 施。
财产权 利 的最 终 处 定区域 、 驱 逐船 舶出港” 等处 理意 见 , 由 其 不是 对 当事人 身、 也不是剥夺, 而只是暂时限制。 如 于与 《 强 制法 》 规定相抵触 , 也 是 无 效 分,
2 . 内河海事行 政强制 的变与不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防 止证 据 损 毁 、 避 免 危 害 发 ( 3 ) 部 门规 章规 定 的 行政 强制 措 违 法行 为 、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 施 应当清理 。《 强制法》 第十条第三款 生、
或 者对 公 规定, 法律、 法 规 以 外 的其他 规 范 性 文 的 人身 自由实施 暂 时性 限 制 ,
全检查规则 》( 交通运输部令2 0 0 9 年第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是一 类 具体 行政 行
5 号) 第十二条设 定 的 “ 滞留、 禁止船 舶 为 , 即其 物理 } 生 特点 。 因而, 研究如何运用 《 强 制法 》 以 规 范 1
限制船舶操作、 责令船舶驶向指 内 河海 事 行政 强 制 行为 , 系 当前 非常 迫 进港 、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 的财物 实 施暂 时 如 :《 中华人 民 、 “ 滥 ”、 “ 软 ”的现 状 。 内河海 事 行政 强 件不得 设定 行政 强制措 施 。 五个 要 素: 实施 主体 、 目 交 性 控 制的行 为。 制 是国 家 法 规 赋 予海 事管 理 机 构 的权 民 共和 国船 舶 最低 安 全 配 员规 则 》( 对象、 时限、 行 为动作 。 可 从 以下三 力, 是 海事管 理 机 构维 护行 政管 理 秩 序 通部 【 2 0 0 4 】 第7 号令) 第二 十二条设定的 的 、 的重要 手 段。 随着 《 强 制法 》 颁 布, 部 分 海 事行政 强制规 定 已与该法发 生冲 突。 “ 禁 止离港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船舶 安 方 面理 解其 含义:
的行 政强 制设定 。
没收 是 对 当事入财 产权 利 的剥夺 , 但 查
( 1 ) 内河 海 事管 理机 构 实 施行 政
封、 扣押并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
3 .行政 强制分析
强制措施的权力不变。 根据 《 强制法 》
行政 强制措 施 系非制裁 性措 施 。 其 系为便 于行 政决 定 的作出或 者行政 目的
正 式实 施 , 它是行 政 法 领域 中的一部 重 予 以调整 及清理 。
《 强 制法 》中的行 政 强 制措 施 , 是 指行 政 机关在 行 政 管理 过程 中, 为制 止
要 法律 , 与《 行 政 处 罚法 》、 《 行政 许 可 法 》并称 行 政 程 序 立法 的 “ 三部曲” , 有助 于依法治理 行政 强制实务 中 “ 甜’ 、
而 不是无形 行为 ; 不仅 是意 思表示 , ( 2 ) 内 河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无 直接 行 为,
利 用物 理性 特 点可 以将 政 强 制执 行 权 。 根据 《 强制 法 》 第 十三 还 是 实际 行 为。
财产权利的剥夺。 责令停止建设等 效果是 对当事人 人身、 条规定, 行 政 强制 执 行 由法律 规 定 。由 行政强制与行政 处罚 、 这 是 确定 或 设定 内河 于 内河 交通 安全 管 理 尚未制 定法 律 , 无 行政 命令相 区 分。
行 政 强制执 行具 有终 屙 洼。 执行 的
内
◎冯武明 佛山海事局
摘 要 :《 行政强制法 》 颁行后 , 海事行政 强制执法行 为受 到很大 的影响和冲击 , 执 法 人员对海事行政强制认识还比较模糊。 本文运用 《 行政强制法》 有关行政强制的定义及
其 属性 , 对传 统海事 行政强制措施 进行分析 论证 , 并 提 出了应对 解决建议 。 关键词 : 行政 强制 内河海 事 行政强制
行 政 强 制 执行 必 须 有一 个 实 施 前
称《 内河 交 通 安全 管理 条例 》 ) 规 定 的
即 必 须 存 在 一 个 已生 效 的 行 政 决 其 中, 物 理 性 是 指 行 政 强 制 直 接 提 。
由于 行 政 相 对 人 不 履 行 该 行 政 决 财 产等 权 利 , 具 有 定 , 行 政 强 制措 施 仍 然 有 效 。 当然 , 是 否 符 作 用于 当事 人人 身 、 合《 强制法 》 有关行政 强制措施 的定义 , 下文将予以分析 。 由行 政 机 关或 人民 法 院强 制执行 该 限 制 人 身和 改 变 财 产 物 理 状 态 效 果 的 定。 目的是 保障 该 行 政决 具体 行 政 行 为, 其 是可见 动 作 的有形 行 行政 决 定 的行为 , 定内容 得到实现 。 行 政强 制执 行具有 制裁性 。 其执 行
1 .前言
法 律 授权 , 要 实 施 强 制执 行 , 只 能 申请 海 事行政 强制 的重要方 法之一。
. 2 行 政强制 措施 的理解 人 民法院 强制执 行。 而 且, 《 内河 交通 安 3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
涉及 的强制执 行规 定 应 当 ( 以下简 称 《 强 制法 》) 于2 0 1 2 年1 月1 目 全 管理 条 例 》
. 1 行 政强 制的特点 第十 条第 二款 之 规 定 , 由于 内河 交通 安 3 全 管理 尚未 制定 法 律 , 而 且属 于国 务院
不作 为制裁手段 。 行 政 强 制包 括 行 政 强 制措 施和 行 的实现 ,
. 3 行政 强制执 行 的理 解 行 政管 理职 权事项 , 因此 , 《 中华人 民共 政 强 制执行 , 具 有行政 } 生、 服从『 生、 物理 3 依 附 眭四个 特点 , 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以下简 性 、
切 的一个重要课 题 。
行 政强制措 施是一类暂 时性措 施。
财产权 利 的最 终 处 定区域 、 驱 逐船 舶出港” 等处 理意 见 , 由 其 不是 对 当事人 身、 也不是剥夺, 而只是暂时限制。 如 于与 《 强 制法 》 规定相抵触 , 也 是 无 效 分,
2 . 内河海事行 政强制 的变与不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防 止证 据 损 毁 、 避 免 危 害 发 ( 3 ) 部 门规 章规 定 的 行政 强制 措 违 法行 为 、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 施 应当清理 。《 强制法》 第十条第三款 生、
或 者对 公 规定, 法律、 法 规 以 外 的其他 规 范 性 文 的 人身 自由实施 暂 时性 限 制 ,
全检查规则 》( 交通运输部令2 0 0 9 年第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是一 类 具体 行政 行
5 号) 第十二条设 定 的 “ 滞留、 禁止船 舶 为 , 即其 物理 } 生 特点 。 因而, 研究如何运用 《 强 制法 》 以 规 范 1
限制船舶操作、 责令船舶驶向指 内 河海 事 行政 强 制 行为 , 系 当前 非常 迫 进港 、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 的财物 实 施暂 时 如 :《 中华人 民 、 “ 滥 ”、 “ 软 ”的现 状 。 内河海 事 行政 强 件不得 设定 行政 强制措 施 。 五个 要 素: 实施 主体 、 目 交 性 控 制的行 为。 制 是国 家 法 规 赋 予海 事管 理 机 构 的权 民 共和 国船 舶 最低 安 全 配 员规 则 》( 对象、 时限、 行 为动作 。 可 从 以下三 力, 是 海事管 理 机 构维 护行 政管 理 秩 序 通部 【 2 0 0 4 】 第7 号令) 第二 十二条设定的 的 、 的重要 手 段。 随着 《 强 制法 》 颁 布, 部 分 海 事行政 强制规 定 已与该法发 生冲 突。 “ 禁 止离港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船舶 安 方 面理 解其 含义:
的行 政强 制设定 。
没收 是 对 当事入财 产权 利 的剥夺 , 但 查
( 1 ) 内河 海 事管 理机 构 实 施行 政
封、 扣押并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
3 .行政 强制分析
强制措施的权力不变。 根据 《 强制法 》
行政 强制措 施 系非制裁 性措 施 。 其 系为便 于行 政决 定 的作出或 者行政 目的
正 式实 施 , 它是行 政 法 领域 中的一部 重 予 以调整 及清理 。
《 强 制法 》中的行 政 强 制措 施 , 是 指行 政 机关在 行 政 管理 过程 中, 为制 止
要 法律 , 与《 行 政 处 罚法 》、 《 行政 许 可 法 》并称 行 政 程 序 立法 的 “ 三部曲” , 有助 于依法治理 行政 强制实务 中 “ 甜’ 、
而 不是无形 行为 ; 不仅 是意 思表示 , ( 2 ) 内 河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无 直接 行 为,
利 用物 理性 特 点可 以将 政 强 制执 行 权 。 根据 《 强制 法 》 第 十三 还 是 实际 行 为。
财产权利的剥夺。 责令停止建设等 效果是 对当事人 人身、 条规定, 行 政 强制 执 行 由法律 规 定 。由 行政强制与行政 处罚 、 这 是 确定 或 设定 内河 于 内河 交通 安全 管 理 尚未制 定法 律 , 无 行政 命令相 区 分。
行 政 强制执 行具 有终 屙 洼。 执行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