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合集下载

润邦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润邦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2010年10月1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权限,经逐级审批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10.20•【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9月14日制定,2016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10月20日第二次修订)为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一)本备忘录所指的专业投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二)本备忘录所指的合作投资事项包括:1.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以及上市公司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2.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3.其他本所认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视同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参照本备忘录执行。

(五)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从事作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专业投资活动时,不适用本备忘录。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及时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进展情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监管局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
2022-10-20
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监管局货物项目 DD221019...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
2022-10-19
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 北京晟泰贸易有限公
监管局货物项目 DD220330...

\
2022-03-30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代理项目 .................................................................................................................................1
1.1 总体指标 ...........................................................................................................................1 1.2 代理项目趋势....................................................................................................................2 1.3 代理项目规模....................................................................................................................3 1.4 大额项目列表....................................................................................................................3 二、市场分布 .................................................................................................................................3 2.1 代理项目主要系统分布 .....................................................................................................4 2.2 地区分布 ...........................................................................................................................5 三、服务能力 ...............................................................................................................................17 3.1 节支率分析 .....................................................................................................................17 3.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7 四、服务客户 ...............................................................................................................................18 4.1 主要客户项目情况 ..........................................................................................................18 4.2 主要客户项目列表 ..........................................................................................................18 五、信用风险 ...............................................................................................................................26 附录 .............................................................................................................................................27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1.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1.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1.2 发行情况公司向公众发行XX亿元债券,发行价格为XX元,票面利率为XX%,期限为XX年。

本次债券发行全部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发行效率高,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资本金补充和项目投资等方面。

1.3 其他信息公司债券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并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公司将会积极履行债券发行及后续管理的相关职责,保证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2. 公司业绩公告2.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2.2 业绩情况公司在第三季度实现了XX亿元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了XX%;净利润为XX 亿元,同比增长了XX%。

公司表示,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产品优化、市场拓展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等因素。

2.3 展望未来公司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3. 其他公告3.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3.2 其他情况公司表示,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原计划于2021年10月中旬举行的股东大会将延迟至2021年10月底后另行通知。

公司将履行股东大会相关职责,并为股东提供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

3.3 其他信息公司还表示,将在第四季度开展公开招标活动,以寻找具有财务、法律、建筑等方面专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支持公司未来发展。

具体招聘信息将在公司官网上公布。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小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小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小军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05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504号
•【施行日期】2020.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小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504号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刘小军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都邦苏分发〔2020〕60号)收悉。

经审查,刘小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11月5日。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议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引言:近年来,随着企业治理环境的逐渐完善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越发凸显。

然而,公司经营中难免出现意外或错误决策,导致损失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和董监高个人的权益,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成为了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将评估董监高责任险的深度和广度,并探讨其对企业治理的意义和价值。

一、董监高责任险的定义和内容1.1 什么是董监高责任险董监高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当董监高个人因为误导投资者、盗窃公司资金、泄露商业机密等行为而被公司、投资者或其他相关方起诉时,董监高责任险可以为其提供保险保障。

1.2 董监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董监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法律费用、调查费用、赔偿金额、赔偿利息、调解支付等。

这些保障项目能够很好地保护董监高个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个人承担风险的压力。

二、董监高责任险对企业治理的意义和价值2.1 促进董监高个人的积极性与创造力董监高责任险的存在为董监高个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使其在履行职责时更加敢于决策和创新。

有了保障,董监高个人较少受到责任担忧的影响,能够更加专注于企业治理与发展,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与竞争力。

2.2 提升公司形象与吸引优秀人才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可以增加公司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保险公司的认可和赔付能力是对公司治理优良程度的一种认可。

董监高责任险也可以为企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因为这对于潜在的高管人员来说是一种额外的福利和保障。

2.3 减轻公司及董监高个人的风险压力企业经营中难免会遭遇各种风险和挑战,一旦发生错误决策或意外事件,可能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声誉风险。

而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司及个人的风险压力,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三、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建议和注意事项3.1 慎选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在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时,应注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强大实力的保险公司,以确保保单的有效性和稳定的赔付能力。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及相关方: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自身的管理需要,我们特向各位股东及相关方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明确公司在此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并加强风险控制,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致力于合规经营,树立行业榜样,遵守市场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稳定运营。

在此背景下,我们制定了以下政策和规定,希望各位股东及相关方予以认可和支持:1.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将遵守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合法性和合规性。

2. 风险可控:公司将合理评估提供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以确保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失。

3. 获得回报:公司提供担保所获得的回报应当合理,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利益最大化。

4. 信息透明:公司将及时向相关方披露提供担保的相关信息,保障信息透明度。

2.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和限制为了保护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稳定经营,我们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和限制做出如下规定:1.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并按照相关程序操作。

2. 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期限和条件应当明确、合理,并通过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审核。

3. 公司对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进行调查,确保债权人具备还款能力。

4. 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以控制风险。

5. 公司只能提供符合其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的担保,禁止提供无关的或违法违规的担保。

3. 相关风险管理措施为了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2.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性,规范担保流程并严格执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新三板上市用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股份锁定承诺模版

新三板上市用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股份锁定承诺模版

新三板上市用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股份锁定承诺模版尊敬的公司股东及管理层:为推动公司上市,维护公司股权稳定,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性和合规性,本公司特制定了以下《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股份锁定承诺模板》,请各位股东及管理层仔细阅读,遵守相应规定。

一、承诺范围本承诺适用于公司股东及管理层手中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包括通过任何方式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承诺期限1. 公司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限为[锁定期限],自[上市日期]开始计算;2. 公司管理层的股份锁定期限为[锁定期限],自[上市日期]开始计算。

三、股份锁定限制1. 在锁定期限内,公司股东及管理层不得转让、质押、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 在锁定期限内,公司股东及管理层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回购、股份转让等;3. 如在锁定期限内,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发生离职或其股份发生司法强制、司法冻结等特殊情况,须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四、承诺违约责任1. 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若违反本承诺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公司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2. 公司股东及管理层按照违约程度承担相应违约金的支付责任,具体金额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违约情节确定。

五、其他约定事项1. 本承诺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具有约束力;2. 本承诺未约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 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应积极配合公司工作,妥善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承诺书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承诺书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本公司特此向各位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发出《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股份锁定承诺模板》,请各位详细阅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实现上市目标而共同奋斗。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特此通知。

深市上市公司公告(8月8日)

深市上市公司公告(8月8日)

深市上市公司公告(8月8日)喜悦智行拟以1984万元收购佳贺科技31%股权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8月5日,()发布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公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984万元购买佳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贺科技”)31%的股权。

喜悦智行表示,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可循环包装整体解决方案,佳贺科技是公司塑料蜂窝板的供应商之一,而塑料蜂窝板制成的围板箱为公司主营产品之一、公司对外投资收购部分佳贺科技股权,有利于完善公司可循环包装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市场竞争力。

本次购买佳贺科技股权,有利于加快公司产业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及整体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据悉,佳贺科技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汽车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通用机械设备的销售;包装技术开发;包装服务与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包装产品的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等。

[快讯]探寻半导体新材料领域发展机会()5000万元增资成都粤海金近日,国内复合胶粘剂龙头――高盟新材发布公告,为促进公司产业发展,探索半导体材料领域发展方向,公司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增资成都粤海金,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成都粤海金770.50万股,持股比例4.2735%。

据了解,成都粤海金主要产品包括6英寸导电碳化硅衬底片、4/6英寸高纯半绝缘型碳化硅衬底片,设有全资子公司北京粤海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研产基地,以控股子公司山东粤海金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的产能基地也正在建设中。

高盟新材表示,此次投资成都粤海金,符合公司业务战略布局,预期会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发展方向和探寻半导体新材料领域发展机会。

天眼查信息显示,高盟新材成立于1999年,后于2023年4月在深交所上市,主要从事复合胶粘材料、功能交通材料、新型能源材料、低碳涂层材料、光电显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快讯]加码电子能源、电子电器领域市场高盟新材以7722万元收购清远贝特100%股权近日,国内复合胶粘剂龙头――高盟新材发布公告,为促进公司产业发展,推进公司电力能源战略落地和华南基地的布局,公司以7722万元收购范光荣等九位股东持有的清远贝特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清远贝特100%股权。

关于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关于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公告编号:临2017-031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担保人:贵州深高速置地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购买“深高速·茵特拉根小镇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

●担保事项及本次担保金额:为上述购房客户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担保,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持股70%的子公司贵州深高速置地有限公司(“置地公司”)对贵龙项目I号地块中约700亩土地进行自主二级开发(“深高速·茵特拉根小镇项目”),其中,该项目一期(占地约236亩)已于2015年开盘销售。

为了做好该项目的剩余部分(占地约464亩,“本项目”)的二级开发和房屋销售,按照银行政策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置地公司将为购买本项目的合格按揭贷款客户(“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担保,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房地产项目开发商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是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

根据相关的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完成项目交付使用后,需督促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客户配合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等文件,在相关文件办妥并交银行收执前,开发商必须为该等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本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购买深高速·茵特拉根小镇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有关审议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同日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购买本项目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置地公司将就本项目与包括中国工商银行龙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龙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贵阳分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准入。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广大投资者: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在此,我们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向您公告一项重要的减持计划。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计划进行减持的主体为_____(以下简称“减持股东”)。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减持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减持原因减持股东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决定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来源减持股东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_____%。

4、减持方式减持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

5、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大宗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减持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曾作出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承诺、减持意向承诺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的数量和价格。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督促减持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大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大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大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0【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29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象坤【审理法官】柴象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大江;孙国明【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大江孙国明【当事人-个人】王大江孙国明【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王大江;孙国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2:26:40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大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07民终292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北二楼。

负责人:张建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传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明。

审理经过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大江、孙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1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交纳对应上诉费,经法院发通知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饶润安交通事故理赔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上饶润安交通事故理赔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上饶润安交通事故理赔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上饶润安交通事故理赔代理服务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上饶润安交通事故理赔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保险业-其他保险活动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26130616_风险警示

26130616_风险警示

2013年第36期陆家嘴600663粤宏远A000573湘电股份600416明星电缆603333行业·公司|机构鉴股Industry ·Company近日,公司未能与公司董事、总经理沈卢东先生及董事、财务总监杨萍女士取得联系。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指定姜向东代行财务总监职权的议案》。

鉴于沈卢东先生和公司财务总监杨萍女士目前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决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同时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盛业武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盛业武不再兼任副总经理职务;同时,董事会决定指定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姜向东先生全面代行财务总监的职权。

该股高管发生非正常性变动对公司负面影响较大,后市注意风险。

公司此前筹划重大事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为避免公司股价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从2013年8月26日开市起停牌,直至相关事项确定后复牌并披露有关结果。

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暨购买资产,但由于实施的相关条件尚未成熟,合作各方无法就合作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事项。

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与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级市场上,该股在2013年9月2日复牌后大幅下跌,成交量巨额放大,资金出逃迹象明显,后市注意风险。

公司2013年8月12日接控股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因湘电集团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3年8月13日起停牌。

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20日、27日刊登了《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控股股东与有关方面就资产重组事宜进行了积极的洽谈,2013年9月2日,公司接控股股东通知,由于各方难以就资产重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慎研究,相关各方决定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

润邦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18

润邦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18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经2010年11月1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都邦(备案)[2009]N62号-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备案)[2009]N62号-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62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公司补偿保险,被保险个人配偶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和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保障五个部分。

第三条 (一)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个人引起索赔的过错行为发生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为前提。

(二)公司补偿保险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依照法律要求或许可可以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代替被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个人所受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

但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个人引起索赔的过错行为发生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为前提。

(三)被保险个人配偶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个人因上述过错行为被提起索赔时,其配偶如因配偶身份或与因与被保险人共同拥有财产而被连带提起索赔或被执行财产,保险人对其配偶的损失视同被保险个人的损失,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因被保险个人的配偶本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除外。

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在认为必要时,对已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可先行垫付。

(四)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保障若被保险个人死亡、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财务困难时,第三者对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索赔,索赔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引起的,保险人将该索赔视同第三者对被保险个人的索赔,适用本保险合同的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2〕63号)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2〕63号)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2〕63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潍银保监罚决字〔2022〕6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处罚日期】2022.07.22【处罚机关】潍坊银保监分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潍坊市【处罚对象】潘保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35潍银保监罚决字〔2022〕63号当事人:潘保华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72519751031XXXX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潍坊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安华农险潍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安华农险潍坊中心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文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具体如下: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安华农险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工资薪金明细向郭某某、徐某某等7名员工及代理人发放工资及佣金共计634942.34元,工资及佣金发放后,郭某某、徐某某等7名员工及代理人将上述工资及佣金及其他部分资金共计637112元转至安华农险潍坊中支员工杜某某个人账户,套取费用,用于业务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代码:002483 证券简称:润邦股份公告编号:2020-039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7日,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赔偿限额:1,000万美元。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关于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