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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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旨在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一个规范、透明的管理体系。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的示例:一、总则1. 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标准及程序,以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薪酬管理原则1. 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应具有市场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2.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薪酬应与个人绩效和公司整体业绩挂钩,既体现激励又加强约束。

3. 公平性原则:薪酬应根据公司内部职位评估和员工个人能力、贡献等因素确定,确保公平合理。

4. 透明性原则:薪酬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和违规行为。

三、薪酬构成1. 基本薪酬:根据职位级别、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2.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整体业绩和员工个人绩效确定。

3. 福利薪酬:包括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员工培训等。

4. 其他奖励:根据公司需要设立的特别奖励或激励措施。

四、薪酬调整与发放1. 薪酬调整: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等因素,定期对薪酬进行调整。

2. 薪酬发放:薪酬发放应按公司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不得无故拖欠或扣减。

3. 离任或离职员工薪酬结算:员工离任或离职时,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薪酬结算,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具体的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在制定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业中的主要撑柱,已经成为一家相当重要的企业,并且具备着重要的政治与经济作用。

在服务国家重要的金融政策的同时,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也受到很多的关注与监督,这就是为什么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约束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原因。

为了实现保险公司的有序管理,确保保险服务水平,我国已经制订出相应的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此来充分把握对保险服务质量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1)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司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构成,根据《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证券发行及交易管理条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以便正式任职。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核准采取的是审查审批的形式: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任职信息需要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方可正式任职。

(2)任职条件及资格要求(a)董事会成员1.有保险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律、会计学等相关专业的高等学历;2.保险行业有超过10年的从业经历或在政府机构、企业有着超过5年的管理经验;3.导诚信、秉持公平公正的精神,负有爱国、尊重他人的责任感;(b)监事会成员1.有保险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律、会计学等相关专业的高等学历;2.保险行业有丰富的知识,有超过5年的保险行业从业经历;3.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全面把握保险公司的运作情况;(c)高管层成员1.有保险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律、会计学等相关专业的高等学历;2.保险行业有良好的了解,有超过3年以上的保险行业从业经历;3.够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与规则,使发展更加合理有序。

三、总结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保险服务质量,确保保险公司的管理合理有序,这就需要认真审查任职的资格要求,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任职信息。

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为保障保险服务水平做出贡献。

董监事管理办法

董监事管理办法

董监事管理办法董监事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保证公司的决策与监督机构的有效运转,并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从董事会成员的选举与任期、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监事会的设置与职责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董事会成员的选举与任期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应遵循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

董事会成员的候选人应该具备相关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并且要符合公司的要求。

选举程序应公开透明,投票结果应当依据有效的选举方式得出。

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次。

在任期内,如果董事会成员发生失职、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等,可以视情况进行解聘或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二、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董事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工作承担共同的责任。

他们有权参与公司充分了解和决策重要事项的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应当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忠诚于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董事会成员有权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并对其保密。

在执行董事会的职责期间,董事会成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内部信息,更不得将其用于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三、监事会的设置与职责监事会由监事组成,旨在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监事的组成和选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采取独立的、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

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他们有权随时检查公司的账目、文件和资产,并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的审查。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结语根据上述董监事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看出董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

通过有效运作和规范制度的建立,能够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创新。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董监事制度将会不断完善,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董高监管理制度

公司董高监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监”)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高监的职责1. 董事职责:(1)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2)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利益;(3)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战略规划;(4)对股东负责,定期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状况;(5)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反对和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监事职责:(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2)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财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时,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4)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情况。

3.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1)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执行公司战略规划;(2)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公司各项规章制度;(3)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提出任免建议;(4)对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四、董高监的权利1. 董事权利:(1)出席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2)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3)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4)对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5)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2. 监事权利:(1)出席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2)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4)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3. 高级管理人员权利:(1)根据董事会、监事会决定,组织实施公司各项规章制度;(2)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提出任免建议;(3)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最新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资料

最新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资料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董监高管理办法

董监高管理办法

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促进公司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公司三级管控机制,公司总部、区域公司、项目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均是由我方发起、且控股的各类业务单元中独立核算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公司既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又是公司的下属企业,必须服从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

各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部委派,并经工商登记认可,既是直接对公司总部负责的责任人,又是代表各级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各级公司的全部资产属公司股东所有,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任职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处置各公司重大资产时,必须事前报公司董事会书面批准。

(二)各级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经营管理业务由该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独立负责处理。

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标准、流程分别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三)各级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公司总部垂直管理,对应公司协助,财务及审计人员由公司总部指派,财务人员工资福利由对应公司承担,审计人员工资福利由总部承担,日常行政管理由对应公司负责。

(四)各级公司要确保企业的资产增值,努力完成公司每年下达的经济指标,同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每年的经济责任目标及奖惩办法,由公司总部与各级公司另签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确定。

第四条各级公司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的,各级公司董事会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告公司有权单位。

子公司董监高的管理制度

子公司董监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任职、持股、买卖股份及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以下简称“限制期”)的行为。

第三条子公司董监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程序第四条子公司董监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3. 无犯罪记录;4. 符合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子公司董监高的任职程序:1. 提出任职申请;2.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或决定;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任职文件;4. 公司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持股与买卖股份第六条子公司董监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股:1. 不得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规定比例;2. 不得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股份;3. 不得通过融资融券等手段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条子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份应符合以下规定:1. 买卖股份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2. 不得在限制期内买卖公司股份;3. 买卖股份价格应公允合理;4.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子公司董监高应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2.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3.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4. 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九条子公司董监高应承担以下义务:1. 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 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子公司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2. 记过;3. 撤销职务;4.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层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与职责1、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战略,制定、审议并修改本公司的营业计划和经营指导方针;(2)根据本公司的战略目标,负责择任定薪和解聘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董事会成员;(3)负责审议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决议事项;(4)负责定期检查和评估本公司的营运和管理状况,确保其按照合法的目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5)根据公司利益请求负责定期审议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发行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投资策略等;(6)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公司所参与的投资和融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7)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的相关事项;(8)监督和检查本公司的运行情况,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9)其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2、监事会的职责:(1)监事会是本公司监督机构,负责独立监督董事会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2)定期对本公司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审议,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向董事会报告发现的问题和建议;(3)监督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负责人员的工作,核查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审计工作的情况;(4)定期举行监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的相关事项;(5)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6)审议本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7)审议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发行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投资策略等。

3、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执行公司决策,落实董事会及监事会定下的工作任务;(2)负责本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管理工作;(3)负责本公司综合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4)负责本公司投资管理、证券基金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的实施;(5)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事项实施;(6)定期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7)督促公司成员之间的协作互助,促进企业福利实施;(8)加强本公司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9)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承担的职责。

20240804上市公司董监高法规汇总

20240804上市公司董监高法规汇总

20240804上市公司董监高法规汇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其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相关法规的汇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董事和监事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聘任。

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在忠实义务方面,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例如,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

勤勉义务要求董监高应当谨慎、认真地履行职责,作出符合公司利益的商业决策。

如果董监高在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相关信息,或者未能合理评估风险,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法》也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有着严格的要求。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监高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

另外,董监高在股票交易方面也受到限制。

例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董监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同样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细化了董监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明确了董监高应当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对于董监高的薪酬,相关法规也有一定的规范。

薪酬应当与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挂钩,并且应当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和披露。

在监督机制方面,监事会应当对董监高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同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也有权对董监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如果董监高违反相关法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企业董监高管理制度

企业董监高管理制度

企业董监高管理制度企业董监高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的一项制度,旨在规范和规范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企业的良好运营和合规经营。

以下是企业董监高管理制度的一些参考内容。

1.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它应该明确规定董事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审议和批准重大决策、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等。

2.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它应该明确规定监事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内部控制等。

3.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等,他们是企业的管理层,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企业应该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制定和实施企业的经营计划等。

4. 董监高的选任和任期企业应该明确规定董监高的选任和任期,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和监事的选举程序、资格要求、任期限制等。

5. 董监高的禁止行为和利益冲突企业应该明确禁止董监高从事一些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

另外,企业还应该规定董监高在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6. 董监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企业应该建立董监高的绩效考核制度,以评估他们的工作表现,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董监高的薪酬水平。

此外,企业还应该明确规定董监高的福利待遇、奖金制度、股权激励等。

7. 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应该明确规定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企业利益等。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董监高应该尽到审慎义务,确保企业的良好运营。

8. 企业治理和风险管理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董监高的履职公开透明、信息披露、股东权益保护等。

此外,企业还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

以上是企业董监高管理制度的一些参考内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以确保企业的良好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董监高管理制度

企业董监高管理制度

企业董监高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股东、员工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职责1.董事会是企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战略、重大决策、审核企业经营计划等。

2.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维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3.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企业风险,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三、监事会职责1.监事会是企业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会应当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防止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

3.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监督,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四、高管职责与行为规范1.高管是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2.高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企业的利益。

3.高管应当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4.高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损害企业的利益。

五、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1.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

2.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共同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3.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重大事项进行共同决策,确保企业发展的合法合规。

六、高管考核与奖惩制度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高管考核与奖惩制度,激励高管履行职责,提高企业业绩。

2.高管的考核应当以绩效为核心,综合考核其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成果、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等因素。

3.对于表现优秀的高管,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高管,企业应当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4.高管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董事会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因派出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或派出人员因工作调 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或其违反《 派 出人员承诺书》并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等原因中止任期的,按 照 委派时履行的程序做出撤销委派其职务的决议,由公司董事 会办第公十室五负条责变及更时派向出其人任员职的程派序驻:公司出具要求变更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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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派出人员受本公司委派或推荐,对派驻公司和本公 司负责。派出人员参与派驻公司的决策时,代表本公司立场,执 行本公司意志,在维护派驻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本公司 的 利益。
第四条 为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统一管理,本公司经营班子有 权在其每一届就任后提出对全体派出人员的集中调整方案,经 本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原则上应低于四家公司,最高 不超过五家,但已经兼任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的, 不得在超过三家公司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原 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本公司董事会决 议 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派出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人
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 术知识;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 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人员职责; 六、董事会认为担任派出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 列 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派出人员: 一、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二、有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三、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情形;

对子公司董监高的管理制度

对子公司董监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任职、行为及监督,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董监高的任职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3. 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公司业务和行业情况;4. 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董监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3. 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4. 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财务制度,维护公司财务状况稳定;5. 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6.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董监高的权利1. 依法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2. 依法获取公司相关信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3. 依法参与公司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4. 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异议;5. 依法行使其他权利。

五、董监高的监督1.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监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2.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监高履职情况进行审计;3. 董监高需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4. 公司对董监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薪酬、晋升、解聘等依据。

六、董监高的离职1. 董监高因个人原因或公司原因离职,需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2. 离职后,董监高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公司解除其责任;3. 离职后,董监高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董监高管理制度

公司董监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对公司股份的持有及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

第二章持股管理第三条董监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初始任职时;2. 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3. 股份锁定、解锁时;4. 任职终止时。

第四条董监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进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章股份变动第五条董监高在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董监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七条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第八条董监高在以下情况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期间;2.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披露前;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九条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完成后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条董监高应当在以下情况下及时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1.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 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申报持股情况或者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监高持股及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请全体董监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机构,它所从事的证券交易、证券承销及资产管理等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证券公司在管理方面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以下是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
1. 具备相关注册资格,且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诚信度;
2. 在职期间要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遵循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严格执行公司和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注重风险控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风险形势要及时向公司股东或监事会汇报,并负责解释和快速应对市场变化。

二、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1. 注册资格的要求:招聘从业人员前,要求其具备相关的注册资格,并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
2. 培训管理的要求: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培训是证券公司人才管理的重要一环;
3. 操守管理的要求:证券公司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内保守商业秘密,对外忠诚于客户,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共同利益;
4. 业务管理的要求:证券公司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证券业务知识和技能,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5. 风控管理的要求:从业人员需要在执行证券交易业务过程中,认真履行风控职责,积极防范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以上是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相关内容,证券公司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做到诚信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人力资源及干部相关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董监高”),是指由公司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在所投资公司(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任职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所投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领导以外的外派董监高人员,在所投资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党委书记岗位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本部中层干部正职的职级管理,其余按照本部中层干部副职的职级管理。

为推动所投资公司业务发展等实际需要,可以将公司本部领导及中层干部“高职低配”派至下属公司任职,这类干部职级按照就高原则进行管理。

公司领导兼任所投资公司董监高,由公司党委酝酿并做出决议,由集团公司管理;公司中层干部担任所投资公司董监高,按照本办法进行选拔任用及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党委负责外派董监高选拔任用及管理的相关事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负责指导、监督所投资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外派董监高选拔任用的相关制度并实施;负责外派董监高的选拔、派出、薪酬和考核协调等工作;负责有关外派董监高事项向上级主管机关的请示和备案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党委指示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法定程序落实外派董监高在所投资公司的任免职;负责外派董监高业务衔接工作,督促并监督外派董监高忠实尽责和依法履职,维护公司权益。

第七条所投资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公司派出董监高人选的任免职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9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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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促进公司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公司三级管控机制,公司总部、区域公司、项目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均是由我方发起、且控股的各类业务单元中独立核算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公司既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又是公司的下属企业,必须服从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

各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部委派,并经工商登记认可,既是直接对公司总部负责的责任人,又是代表各级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各级公司的全部资产属公司股东所有,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任职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处置各公司重大资产时,必须事前报公司董事会书面批准。

(二)各级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经营管理业务由该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独立负责处理。

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标准、流程分别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三)各级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公司总部垂直管理,对应公司协助,财务及审计人员由公司总部指派,财务人员工资福利由对应公司承担,审计人员工资福利由总部承担,日常行政管理由对应公司负责。

(四)各级公司要确保企业的资产增值,努力完成公司每年下达的经济指标,同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每年的经济责任目标及奖惩办法,由公司总部与各级公司另签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确定。

第四条各级公司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的,各级公司董事会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告公司有权单位。

第五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如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技能及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第六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在获得任职核准前不得履职。

拟任人在公司内部调动,新职务的任职资格要求与原职务相同或低于原职务要求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缺位时,由各级公司董事会负责指定代为履职人员。

董事会指定代为履职人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有权单位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应当责令各级公司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应委托经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各级公司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但委托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1年后,如果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免去其职务,并按公司章程、本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另行选聘相应的空缺人员。

第八条曾任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五)董(监)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各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到期未清偿的债务达≥10万元以上的。

各级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各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各级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撤销已做出的任职决定:(一)选聘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的;(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时存在不具备任职条件的情形,选聘单位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后发现该情形的;(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第十一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其职务。

(一)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有财务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三)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存在其他任职与其在公司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公司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七)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八)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九)未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经选聘单位面催告后,拒不改正的;(十)拒绝或者阻碍监管或检查,情节较为严重的;(十一)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损失,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处理突发事件的;(十二)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未按照要求采取行动的。

第十二条经依法选聘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人员的任职自动终止。

(一)选聘单位发出任职文件三个月后,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且未向有权单位提供正当理由的;(二)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被公司停止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三)因主动辞职、被公司解聘、罢免,或退休及身体原因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四)因被有权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被批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公司停止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第十三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产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十五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或贱卖公司资产(含公司股份),更不能因此获利。

第十六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个人拥有的公司股权不得有任何形式进行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十八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得承接各级公司业务。

第十九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限内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公司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1、投资或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直接或间接的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1、任何管理人员或一般员工终止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上述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竞业禁止的情形的,各级公司董事会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告公司有权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加法制观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经营管理。

在履职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违或本管理办法规定,给各级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全额予以赔偿。

若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免职、被撤销任职后应自觉接受审计,审计要求与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一致。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一)经尽职检查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的;(二)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三)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事项,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曾明确发表反对意见,并有书面记录的;(四)因执行上级制度、决定或者明文指令,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执行上级机构违法决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相关定义(一)竞争业务: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竞争对手:指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三)关联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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