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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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次课(道路通行条件及道路知识4课时)

一、教学目的

掌握道路的概念;了解道路的组成及道路有关基础知识;掌握道路通行条件概念及组成;掌握道路管理的概念和目的;掌握道路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道路基础知识;道路通行条件保障要求;道路管理的目的和内容。

三、教学方法和注意事项

1.多媒体教学。

2.介绍道路基础知识内容时,建议多用图形、图片示意说明,要求将道路知识与交通安全问题相结合。避免高深的理论分析。

3.道路基础知识仅为简单介绍。

四、计划课时进度

计划4课时。第1~2节课:第一节通行条件保障;第3~4节课:第二节公路基础知识、第三节城市道路基础知识。

五、主要教学内容如下:

导入语

这几次课简要介绍道路的组成及道路有关基础知识;研究和探讨道路通行条件保障问题(包括有关道路管理问题)。

第二章道路通行条件及道路知识

第一节道路通行条件保障要求

一、道路通行条件总要求和相关理念

道路——是通行各种车辆和行人的工程设施(包括道路配套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等硬件),是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基本通行条件。

在交通管理上,道路是指《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对道路通行条件的总要求是:保证道路完好、安全。为此,应当做到道路为交通所用;为道路通行提供所需的安全净空和安全视距;为道路交通配置必要的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

道路通行条件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二、道路交通信号保障要求

(一)道路交通信号及其分类

道路交通信号(简称交通信号或信号)是指由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或者人发出的指挥交通的特定信息。交通信号是控制、疏导、合理组织交通流的交通组织手段和重要工具,被人形象地称之为“交通语言”。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含盲人声响提示装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由于交通警察有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情况,采取维护交通安全与畅通的交通管理措施,及时处理交通现场问题,因此在这些交通信号中,交通警察的指挥信号优先于其他交通信号,当遇有交通警察的指挥与其他交通信号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及设施的含义等将在后续章节中介绍。

(二)交通信号设施保障要求

1.交通信号全国统一

交通信号发出的信息,具有法定效力,人们必须遵守。全国实行统一的交通信号▲。这是对交通信号的原则性要求。在交通管理中,只能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交通信号,不能自行设置新的交通信号,也不能擅自更改国家已有的标准进行设置。

2.交通信号设置的基本要求

交通信号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

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应当注意,按国家标准设置的交通信号并非绝对完美和一成不变。

3.交通信号设施保护要求

交通安全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三、安全视距保障要求

安全视距是指驾驶人、骑车人和行人在通行中从发现路面异常情况到采取措施避险所需的视线范围,即为了保障行车安全所需的行车视距,包括停车视距、超车视距、会车视距等。◆

在交通管理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对安全视距可能产生妨碍的物体,发现道路两侧(包括交叉口拐角处)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应当及时提请或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排除的,拒不执行的,可依《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四、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保障要求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五、危险路段通行条件保障要求

(一)危险路段通行条件保障要求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当发现此类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尽快修复。◆(二)保障不力的法律责任

在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道路占用、挖掘和施工安全保障要求

要保障道路为交通所用,保障道路的安全净空和安全视距,其重要的是对占用、挖掘道路进行严格审批,规范道路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管理,将必要的占道施工对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第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非交通活动是指与交通无关的活动,例如占道经营、聚会娱乐和堆放物体等。

第二,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经批准在道路上中断交通施工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四,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第五,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同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道路施工作业未采取相应、规范的安全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通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特别要求

(一)铁路道口交通信号设置

(二)行人集中等特殊地段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要求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八、交通影响评价

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商业娱乐场所等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影响很大,但是以往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这些影响凸显,大型建筑物和场所附近交通拥堵问题成了管理的难题,促使管理部门和政府开始制定相应对策,提出对某些大型建筑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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