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成文时间:2008-11-2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贸易项下付款外汇要求(精)
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汇开具完税证明、免税证明、不予征税证明和不需开具证明的四种情况:一、完税证明项目。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纳税人是个人的,同时还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2、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劳务费收入。
如果合同中未注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作价不合理,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劳务费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其中技术培训按3%税率,其他按5%税率)。
3、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
上述收入如为个人取得均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上述收入除了利息、担保费、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租金、财产转让收入中不动产以外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无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以外,其他收入均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4、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但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征收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符合条件的还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标 签】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方式 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缴方式,一种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另一种是按照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收 协 定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税 函 〔 2 0 1 0〕 4 6号 )规定,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1、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 税 发 〔 2 0 0 9〕 3号 )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中 非 居 民 企 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3年第 9号 )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时,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以不含增值税的技术指导费乘以10%(或与该国家地区税收协定中的税率)计算。
办税服务厅人员试题答案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述职报告的结构及主要内容.【第1题参考答案】结构:由首部、正文和落款三个部分组成。
内容:导言,主要写任职介绍和任职评价两个方面;主体,主要写任职期目标和努力方向等三个方面;结尾;落款2、简述通报的性质和用途【第2题参考答案】通报是公文的一种,其用途是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分为表彰性通报、批评性通报、情况通报三种。
3、简述组织公共收入的基本原则【第3题参考答案】公共收入是政府通过一定的形式,把社会面员的一部分既得利益集中起来,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
政府在筹集公共收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适度、弹性和法治的原则进行。
4、简述政府采购的概念及特征【第4题参考答案】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财政购买性支出的重要内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活动或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投标为主要方式,运用财政资金在国内外市场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它具有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采购目的非盈利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采购过程的规范性等特征。
5、什么是财政赤字,财政赤字有哪些种类?请列举5种以上。
【第5题参考答案】财政赤字是指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小于财政支出、收支不平衡的一种财政分配现象,它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国家财政入不敷出的基本情况,财政赤字有好几种情况,包括预算赤字、执行赤字、决算赤字、赤字财政、结构性财政赤字和周期性财政赤字、赤字财政、软赤字、硬赤字等。
6、公共财政有哪些基本特点?【第6题参考答案】主要有四个特点。
1、是弥补市场失效的财政,即它是处于市场活动之外,为市场的正常和正当活动提供着必不可少的服务;2、是为市场活动提供公平服务的财政;3、是非市场营利性的财政,即只能以社会利益为自己首要的活动目标;4、是法治化的财政。
正是通过法律形式,才使得社会公众真正对政府财政行使着决定、规范、约束和监督的权力,使得此时的财政真正成为“公共”财政.7、办税服务大厅着装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第7题参考答案】遵循服饰打扮的原则:时间、地点、场合的原则,即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场合穿着不同的服装;整洁和谐的原则,即着装协调得体,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着装要与自身的体型相和谐,二是指着装应与职业相和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走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等部门设置的4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市以下人民政府无权设立、审批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确需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0.18•【文号】汇发[1999]372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8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1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2004年11月22日
——结束——。
转让无形资产免税规定
转让无形资产免税规定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税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4]002号2.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免税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4]002号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税规定(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9]273号4.取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税审批后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指南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指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事项名称】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申请条件】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扣缴义务人对个人因未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而取得的股票(权),应在延期纳税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设定依据】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第四条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一条第五款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稽查风险2009-8-31 14:52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2009]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
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
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据介绍,过去,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
除特殊情况外,若支付的费用纯粹是工资成本而不加收额外费用,境外企业一般不会被认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
因为中国正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上述派遣人员的安排是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外汇出上述款项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雇佣合同:判定常设机构的重要标准据介绍,如果境外企业在代垫外籍员工工资费用基础上,再加收额外利润的话,则被认定为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会更高。
判定境外企业派遣员工来华是否成常设机构,“外籍员工是为境内企业或是为境外企业提供服务”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执行层面,税务机关将主要检查外籍员工是否与境内企业签订雇佣合同,是否为境内企业工作并归其管理等内容。
这里面主要包括:谁决定上述外籍员工的薪金和雇佣期限;外籍员工向谁汇报工作;由谁负责外籍员工的业绩评定;境内企业是否有权终止派遣外籍员工在中国的工作任职等。
此外,由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多为高管,其受雇所得与其绩效相挂钩,与其受雇企业的业绩相关联,而且这些支出会在受雇企业支出。
因此,如果派遣协议的内容未作恰当安排且无适当的证明文件,境外企业可能会有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营 国税发[2005]28号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
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
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汇发 2008 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4期◆政策背景近年来,作为G20成员国,我国积极实施和探索落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行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和打击国际逃避税。
所谓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面对不断增多的跨境交易和潜在的利润转移安排,我国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国际逃避税的管理和打击力度。
在此背景下,去年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总局。
在排查情况的基础上,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也为税务机关强化对外支付费用的反避税管理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及方式。
16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号公告的法律依据16号公告依据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即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与一般纳税调整相对的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聚焦于审查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导致少缴中国的税款。
而一般纳税调整则侧重于企业与第三方(不限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合理和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
16号公告制定依据中并未提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但我们认为,该文件的规定对于16号公告的具体执行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企业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项目三营业税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
项目三营业税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第二部分职业技能训练参考答案任务一营业税的认知技能训练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答案】D2.【答案】B【解析】修缮房屋属于建筑业的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3.【答案】C【解析】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单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选项A、B、D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4.【答案】A【解析】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5.【答案】D【解析】选项A、B、C都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税。
二、多选题1.【答案】BCD【解析】选项A应缴纳营业税;选项B免征营业税;选项C、D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2.【答案】BC【解析】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3.【答案】ACD【解析】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我国境内”是指: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4.【答案】AC【解析】选项B、D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范围。
5.【答案】AC【解析】营业税法律制度反对个人规定了起征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全部营业额计税。
6.【答案】AB【解析】选项A、B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项目;选项C、D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
三、判断题1【答案】√2.【答案】√3.【答案】×【解析】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4.【答案】√5.【答案】√任务二营业税税款的计算技能训练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答案】A【解析】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答案】B【解析】选项A应差额计征营业税;选项C不征收营业税;选项D不征收营业税。
3.【答案】D【解析】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试题及答案(最新)1、[试题]关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财产原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拍卖受赠获得的物品,原值为该拍卖品的市场价值B.拍卖通过拍卖行拍得的物品,原值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C.拍卖祖传的藏品,原值为该拍卖品的评估价值D.拍卖从画廊购买的油画,原值为购买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答案】BD【解析】选项A,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选项C,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2、[多选题]以下各项中,属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行动计划的有()。
A.数字经济B.有害税收实践C.数据统计分析D.实际管理机构规则【答案】ABC【解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行动计划有数字经济、有害税收实践、数据统计分析、多边工具、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等。
3、[试题]下列应当缴纳环保税的是( )。
A.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B.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C.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D.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排放应税污染物【答案】D【解析】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排放应税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4、[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是()。
A.技术开发合同B.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C.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D.D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答案】ABC【解析】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5、[单选题]企业在境内发生处置资产的下列情形中,应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是()。
A.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B.将资产用于加工另一种产品C.将资产用于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D.将资产用于结构或性能改变【答案】A【解析】选项BCD为内部移送,不缴企业所得税。
6、[试题]下列污染物中,属于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有(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
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从9月1日起,从事服务贸易等项目的企业,对外付汇时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只需要事前备案即可。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今后企业对外付汇将会更加便捷,但这也意味着,在没有税务机关“兜底性审核”的前提下,企业自身的责任加重,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相应增加。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中的要点解读如下。
第一,40号公告的主要变化点。
自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08‟64号)施行以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一直是税务机关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重要抓手。
随着近日40号公告的发布,我国现有的对外支付税务管理模式实现了重大变化。
40号公告主要有三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监管起点提高。
原来对外支付3万美元就要纳入税收监管,现在这一标准提高到了5万美元。
二是监管方式改变。
境内支付人原来在付汇时,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提交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付汇证明。
现在,境内支付人只需要在付汇前备案即可。
三是监管流程简化。
境内支付人原来必须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付汇证明,现在境内支付人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境内支付人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即可。
事实上,为了规避繁琐的汇兑流程对开展业务的影响,现在很多大型跨国企业往往会在集团内部建立净额结算程序——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结算时,先用往来资金互抵,再支付差额部分即可,以此来减少实质性现金收付。
吴东明表示,40号公告的发布,既是一个利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重要消息,又是有利于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如果未来人民币完全国际化后,这种净额结算方式就会逐步消失,从而使企业资金流更加符合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
辽宁省审计收费
New Page 4各市财政局、物价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市场发育,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迫切需要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
为了有效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发挥其“客观、公正、独立”的维持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财政部《加快发展会计咨询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要点(草案)》的有关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现随文附发,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62100以上—1000(含1000)2.531000以上—5000(含5000)0.8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5510000以上0.1附表一: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涉外经济业务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收费依据收费标项目准按项目或企业的投资总额(美元)100万美元以下101万~500万美元501~2000万美元2001~5000万美元5001~7000万美元7001~10000万美元10000万美元以上1经济业务见证(1)委托人自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务所对经济部分提出意见予以见证200030005000100001500020000按万分之三计算(2)委托人提供经济资料,事务所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部分)并予以见证。
300050007000120001800022000按万分之三计算(3)委托人提供技术与经济等资料,事务所作综合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予以见证。
5000700010000150002000025000按万分之四计算(4)委托人自订合同、章程、协议,事务所予以辅导并提出审阅意见。
2000250040006000800010000按万分之二计算(5)委托人提供资料,事务所代拟合同、章程、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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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标 签】对外支付,不再提交营业税,技术转让费,境内机构及个人
【颁布单位】
【文 号】辽地税发﹝2005﹞47号
【发文日期】2005-03-07
【实施时间】2005-03-0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