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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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PDF 130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PDF 130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PDF 130页)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4)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36)2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吸收合并 (50)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2)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53)第十节股权激励 (55)第十一节破产 (56)第十二节其他 (60)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第十三章特别处理 (65)第一节一般规定 (65)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6)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 (69)第十四章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72)第一节暂停上市 (72)第二节恢复上市 (74)第三节终止上市 (80)第十五章申请复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84)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85)第十八章释义 (86)3第十九章附则 (88)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 (90)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 (96)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102)4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交所规则

上交所规则

上交所规则
上交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也称作上交所,是中国大陆最具影响力的证券交易所之一。

上交所设立了一系列规则和制度,以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以下是上交所的一些主要规则:
1. 交易时间:上交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2. 上市规则:上交所对公司上市有一系列规定,包括注册资本要求、盈利能力要求、股权结构要求等。

上市公司还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的规定。

3. 交易制度:上交所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制度。

集中竞价是指在开市前和收市后进行的定价交易,而连续竞价是交易日内的实时交易。

4. 交易品种:上交所主要交易股票、债券以及基金等金融产品。

其中股票分为主板股票和中小板股票,债券分为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5. 交易限制:上交所设有涨跌幅限制,当股票价格上涨或下跌达到一定比例时,将触发临时停牌或集合竞价。

6. 投资者保护:上交所设有一系列规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异常交易监测、违规交易的处罚等。

以上是一些上交所的主要规则,具体内容和细则可通过上交所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了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简介二、上市规则概述1.上市条件2.上市程序3.信息披露要求4.违规处理三、上市规则对投资者的影响四、合规操作建议五、总结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简介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是我国最具影响力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年。

上交所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融资平台,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逐年加强,不断完善上市规则,以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上市规则概述1.上市条件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设有严格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1)经营状况:公司需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

(2)公司治理: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3)股权结构: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

(4)法律合规:公司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违法行为。

2.上市程序上市公司需按照上交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包括:(1)申报材料:公司需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财务报表等。

(2)审核:上交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受理。

(3)股票发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4)上市交易: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3.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按照上交所规定,定期披露公司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等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4.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上市规则的公司,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1)通报批评: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2)监管谈话: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接受监管谈话。

(3)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规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三、上市规则对投资者的影响上市规则的完善和执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关注上市公司的合规性,选择优质标的。

四、合规操作建议1.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加强公司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的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规则,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些规则。

1. 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交易规则,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制定交易制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交易规则包括股票交易规则、债券交易规则、基金交易规则、期权交易规则等。

2.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主要针对企业上市的要求和流程进行规范。

企业如果想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需要符合一系列规定,例如企业必须拥有稳定的财务状况、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合规运营等。

3. 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公平公正交易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企业在上市后需要按规定定期披露相关财务报表、业绩预告、股东持股变动、重大事项等信息。

4. 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是指针对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流程、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制度,即买卖双方在集合竞价时对股票价格进行报价,并由交易所对报价进行撮合,最终确定交易价格。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覆盖了证券交易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交易规则、上市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交易制度等。

通过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公正、透明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上市第二条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申请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上交所应当根据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结果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条上交所受理公司上市申请后,应当向公司发出上市审核通知书,并且告知公司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和资料。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审核所需的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上交所应当组织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八条上交所决定同意公司上市后,应当向公司发出上市批复,并告知公司进行公告和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上交所应当在公司完成公告和备案手续后,根据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制定上市方案,并向证监会报送上市方案。

第十一条证监会应当在收到上交所提交的上市方案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公司上市的决定。

第三章上市审核第十二条上交所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公司的股东结构和控制权情况;(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四)公司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情况;(五)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六)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上交所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应当根据上市审核准则,认真审核公司的各项情况,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上交所审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同意公司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资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公司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 审查程序:上市公司需经过发行审核、上市审核和发行上市决策三个阶段的审查程序。

发行审核主要对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审核,包括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上市审核主要对公司的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核;发行上市决策由证券交易所进行投资者透明度、市场需求等方面的评估。

3. 资本要求:上市公司需满足一定的资本要求,包括实收注册资本、市值要求、盈利能力等。

具体要求会根据不同的板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进行调整。

4. 公司治理:上市公司需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具备高效的内控机制,确保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需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开重要经营信息。

5. 股票交易机制:上市公司需设立健全的股票交易机制,包括股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环节,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开、公正、透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对上市规则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保护。

以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的一般上市规则,具体细则可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查阅。

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作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上市规则备受关注。

上市规则是指企业在上交所上市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包括上市条件、上市程序、上市审核等方面。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上交所的上市规则进行分类介绍。

一、上市条件上市条件是企业在上交所上市的基本要求,也是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核心内容。

上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基本情况: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财务状况: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连续三年实现净利润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 经营状况:企业必须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连续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最近一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4. 股权结构:企业必须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方面的问题。

二、上市程序上市程序是指企业在上交所上市的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发行等环节。

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企业需要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2. 审核:上交所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

3. 发行:企业需要在上交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等。

三、上市审核上市审核是指上交所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过程。

上市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审核:上交所将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经营审核:上交所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包括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等方面。

3. 股权审核:上交所将对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审核,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方面。

总之,上交所的上市规则是企业在上交所上市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流程,企业需要遵守上市规则,才能在上交所上市。

同时,上交所也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进行审核,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 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概述二、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三、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四、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与处理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需遵守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退市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等。

二、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公司在申请股票上市前,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股票上市协议,并提交相关文件,包括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后,批准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

三、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的股票上市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票上市的顺利进行。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四、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与处理上市公司在触及退市情形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启动退市程序。

退市情形包括财务类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

上市公司退市后,其股票将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旨在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市值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是一个收费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运营上市公司股票市场。

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是指上交所在股票市场上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上市条件、上市申请材料、上市程序、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制度。

首先,上市条件是指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以及满足上市审核的各项要求。

上市条件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业绩、资产负债比例、财务指标、并购重组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上市申请材料指上市公司需要提交给上交所的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的注册文件、章程、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业务规划、经营情况等。

再次,上市程序是指上市公司从提交上市申请到上市交易的一系列流程。

上市程序包括公司申请受理、上市审核、上市委员会会议、公告和发行等环节。

上市程序要求公司按照规定的步骤逐一完成,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发行制度是上交所对于股票发行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发行制度包括股票发行方式、发行价确定、发行数量、申购方法、中签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发行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和市场准确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致股东的信函等。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

交易制度是指上交所对于股票交易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交易制度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费用、交易规则等。

交易制度旨在提高交易的效率、公平性和透明度,维护市场的稳定和信任。

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上交所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符合上交所的上市条件、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按照上市程序、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制度进行操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9)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3)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5)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9)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的实施 (84)第三节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 (88)第四节其他风险警示 (9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8)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2)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7)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7)第十八章释义 (130)第十九章附则 (133)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4)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1)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8)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一、市场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也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

上交所的上市交易规则是指在上交所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上市交易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二、上市资格要求1. 公司类型:申请上市的公司应为依法设立的中国境内法人公司。

2. 注册资本:上市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具体金额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和发行规模而定。

3. 发行对象: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面向社会投资者,不得限制特定的对象。

4. 公司规模:上市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

5. 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应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连续两年实现盈利或者最近一年实现盈利,且盈利能力稳定。

三、信息披露要求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 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等临时性报告,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变动。

3. 信息披露透明: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的经营数据、财务报表、产权结构、关联交易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

四、交易规则1. 交易时间:上交所的交易时间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时段,具体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 交易方式:上交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交易。

其中,集中竞价交易用于开市和收市时段,连续竞价交易用于交易时间段。

3. 交易委托: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或者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委托,委托方式包括限价委托、市价委托等。

4. 交易规则:上交所对交易的价格、数量、成交方式等都有具体规定,投资者应按照规则进行交易,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交易风险管理1. 风险警示:上交所会根据股票价格的波动情况设定相应的风险警示机制,当股票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会暂停交易或者进行其他限制措施,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2023年1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2023年1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2023年11月2023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迎来一系列的上市规则调整,这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迫切希望了解这些规则的具体变化以及对投资者和企业的影响。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如何调整上市规则。

据了解,目前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企业的财务指标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审核程序等。

而在2023年11月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计划对这些规则进行全面升级和优化。

具体而言,新的上市规则将更加注重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除了传统的财务指标,上市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这将促使更多的科技型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

企业在上市前将需要提交更详尽和准确的财务报表,并披露更多与投资者相关的信息。

这将有助于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对于审核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将引入更加严格的审核标准。

除了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审核,还将加强对企业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查。

这将有助于提高上市企业的质量和市场信心。

这些新的上市规则的调整将对投资者和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投资中,同时也需要更加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息披露情况。

对于企业而言,他们将面临更高的门槛和更严格的审核程序,但也将受益于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总的来说,2023年11月的上市规则调整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通过提高上市企业的质量和市场透明度,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参与其中。

我们期待着这一调整能够为中国资本市场注入新的活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2000年04月29日08: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第一节股票上市协议2.1.1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与本所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2.1.2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公司法》、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款;(二)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四)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五)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具体规定;(六)股票停牌事宜;(七)违约责任;(八)仲裁条款;(九)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2.1.3上市公司逾期缴纳上市费用,本所按日欠费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二节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2.2.1新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应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分别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的一家重要证券交易所,其上市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导并监督证券市场的行为准则和规定。

上市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任何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公司都可以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申请需提供详尽的市场信息和财务信息,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审核将评估公司的合规性、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等方面。

上市规则还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疑问和关注。

这种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还包括了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规定了证券的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费用等,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例如,交易规则要求交易员和经纪人严格遵守交易纪律,禁止操纵市场或使用内幕信息来获取非法利益。

上市规则还设有退市机制。

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或交易所的其他规定,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纪律处分,甚至将其退市。

这种退市机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免受不良企业的损害,并维护市场的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是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保证。

通过严格的上市审核、信息披露要求、交易规则和退市机制,上市规则促进了投资者信任和市场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3.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2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1月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上市公司的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政府债券、公司(企业)债券、公司股票(人民币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及经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认股权证、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等,视同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上市,是指证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股票上市公司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是指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指导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发行上市委员会,是指隶属于本所理事会,由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组成,专事证券发行上市审核、监督等职能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持有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有权部门核准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中持有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许可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外执业会计师。

第九条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酌定上市事宜。

第十条境外证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参照国家惯例,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股票上市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其股票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

一、依法登记注册,持有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营业执照;二、实收股本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非特定社会公众(自然人和法人)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5%;四、持有面值总额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股本利润率不低于10%;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35%;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且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法律诉讼案;八、已落实供投资者索阅有关文件资料的地址,并承诺向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九、已获得至少一位本所会员的推存上市;十、已与本所签署上市协议书,并承诺履行持续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

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

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和管理,规范基金交易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上市条件第五条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二)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五)有经审查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键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基金的上市申请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二)采用无纸化发行基金的,应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纸化发行基金的,须完成其实物凭证的分发及入库工作;(三)应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上市公告书;(三)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四)基金契约;(五)基金托管协议;(六)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七)本所一至二名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八)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九)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文件;(十)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额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基金上市),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上市第四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有经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上市申请书;(二)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及核准文件;(三)上市交易公告书;(四)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的申请;(五)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基金验资报告;(六)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七)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之后履行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的承诺;(十)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

第六条本所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核准上市的基金,自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基金上市。

第七条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八条基金获准在本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开披露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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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额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基金上市”),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上市第四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有经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上市申请书;(二)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及核准文件;(三)上市交易公告书;(四)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的申请;(五)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基金验资报告;(六)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七)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之后履行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的承诺;(十)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

第六条本所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核准上市的基金,自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基金上市。

第七条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八条基金获准在本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开披露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另需明确提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业务流程。

第九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应按本所规定缴纳上市费用。

第三章持续信息报露第十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上市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报告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披露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公告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时间为上述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次日。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起九十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披露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开披露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第十九条发生与基金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扩募;(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二十三)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二十四)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二十五)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十七)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配基金年度收益的,其实施公告的发布时间,应不早于基金年报的披露时间。

上述第(二十三)至(二十七)项规定,不适用于封闭式基金。

第二十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本所,并对该消息进行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拟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先审核,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基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与本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其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至少选中一种披露信息的报纸,并至少维持一年不变。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同时或随后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该信息,但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记者答问等形式代替公开信息披露。

第五章停牌与复牌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之一的情况,本所可以对基金的交易实施停牌及复牌:(一)任何公共媒体出现或者在市场上流传可能对基金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消息,本所可以对该基金的交易实施停牌,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该消息作出公开说明或澄清公告当日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二)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对该基金的交易实施停牌,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公告当日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三)在交易期间因出现异常情况或停市而暂停接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申报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同时停牌,至恢复申购、赎回申报时复牌;(四)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停牌、复牌的情形;(五)中国证监会、本所认为应当停牌、复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的,本所可对被所涉基金的交易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六章终止上市第三十三条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将终止其上市:(一)不再具备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上市条件;(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四)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终止上市基金的种类、简称、交易代码及终止上市日期;(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终止上市后基金登记、转让、管理事宜;(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惩戒措施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一)内部通报批评;(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一)内部通报批评;(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建议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施行。

修改时亦同。

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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