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动物保护法》之提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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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好声音:我向“两会”交提案
——假如我是人大代表关于出台我国《动物保护法》之提案
学院:药学院
姓名:童新玉
班级:14制药1班
学号:20143653
时间:2016年5月9日
目录
封面:“两会”好声音:我向“两会”交提案 (1)
一、问题及现状的提出 (3)
1.问题的产生 (3)
2.问题背景及现状 (3)
二、问题的影响及分析 (4)
1.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制定对比 (4)
2. 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严重弊端 (4)
3.问题的影响及后果 (4)
三、关于拟定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5)
1.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5)
2. 立法的标准概要 (5)
3. 基本立法制度概要 (5)
四、提案的总结 (6)
五、参考文献 (6)
一、问题及现状的提出
1.问题的产生
其实问题就在我们身边。(以下打“”言论均摘自QQ空间及学校论坛)
2016年5月5日晚,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枫林校区学生公寓11栋发生了宿管从四楼向下抛流浪狗事件,事情一出,在知情的广大学生群体中引起轩然大波。
其中不乏对宿管进行讨伐的声音:“这个宿管太可恶了,再怎么样也不能将狗狗这样扔下去!”“混蛋,太愤怒了!”;有为狗狗担心担心的声音:“那只狗狗很温顺的,今晚她还朝我摇了尾巴呢,不知道现在情况怎么样了...”,“好心疼狗狗”;也有冷静地对现状进行分析的:“可以不喜欢,但是每一个生命都应该被尊重,希望中国能尽快出台动物保护法!”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完善是虐待动物事件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动物保护立法,通过法治的手段来保护动物,遏制虐待动物现象。
2.问题背景及现状
在百度上仅仅搜索“高楼抛下宠物犬”结果就高达578,000个!就更别说范围更广的动物虐待了。虐待动物事件在我国屡禁不止,从 2002 年清华学子硫酸泼熊、2005年复旦研究生残害小猫、2006 年女子高跟鞋踩猫、2010 年活剥浣熊一直到福建省药企“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每一次虐待动物事件发生后,都能看到媒体和公众的谴责。
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虐待动物事件的发生,就如5月5日晚发生的事情一样,宿管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者教育,甚至一度有引以为豪的态势。而这件事情就在两个日夜之后销声匿迹,不再被人提及。作为一直以仁爱,关怀为美德的中华民族,却屡屡发生如此道德败坏之事,除了某些人崩塌的世界观外,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不完善。许多惨剧人寰的动物虐待案例最后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就充分暴露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上的缺陷和法律适用上的尴尬处境。
我国学界很早就发出了出台动物保护法的呼声,2010年,社科院法学研究室主任常纪文与国内多位权威法学专家向全国人大递交了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该建议稿未获立法机关的批准。
二、问题的影响及分析
1.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制定对比
现如今我国视家养动物为财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调整。实际上,我国颁布的有关动物的法律并不少,但是明确规定动物保护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其他包含动物保护内容的立法则散见于《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中,显得极为零乱松散不协调。
反观西方国家,大多数动物法律的立法目的和条文中都明确体现了动物保护的原则,相比西方国家动物立法对动物生命的人道关怀,英国的《农业法》在第一部分家畜安宁中规定:“任何人因过错给生活在农业用地上的家畜造成额外痛苦和折磨,或家畜在其控制或管理的情况下,遭受到额外的痛苦和折磨的,均构成犯罪。”美国的《动物福利法》明文规定了对实验动物的人道照顾、对待和运输。
2.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严重弊端
目前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更多的是对动物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贸易发展等的考虑,而动物保护的内容包括保护动物的生命、保护动物不受不必要痛苦、关注动物的生活状况和给予一定程度的人道照顾等却鲜有提及。
我国的动物立法太过偏重对动物的规范管理和质量问题,忽略了保护动物不受虐待以及免受不必要的痛苦这一基本目的,而这种立法目的上的缺失阻碍了随之而来的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有效展开。
3.问题的影响及后果
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着诸多问题,实践中的效果令人堪忧,这与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农业大国、畜牧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这不但显示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落后,更让我们在畜产品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并且越来越阻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可以说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亟待完善。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动物立法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中适应于我国国情的部分来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
三、关于拟定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1.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综观西方各国动物立法可以得出,立法目的大多意思明确,是为了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虐待,关注动物的生存质量,尽量提供能满足动物合理需求的外部条件。例如《欧盟条约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附加议定书》指出:“为确保动物利益得到更好保护和尊重,在起草和实施共同体的农业、运输、国内市场和研究一般政策时,共同体和成员国应充分地重视保护动物生命和尊严的需求。”
无论是什么样的法律,都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现状。鉴于我国欠发达的经济水平、民众普遍低下的动物保护意识等原因,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善。如果动物保护立法过于超前,表面看非常完善,但并不会得到人们的认可和遵守,不但达不到法律引导秩序的作用,反倒会损害法律的权威。
我们有必要对国民保护动物的意识加以培养,再结合相应的社会调查,确定国民对动物保护的意愿和承受标准,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的动物保护法。
2.立法的标准概要
不同种类的动物生活方式、特征习性、与人类的关系密切程度都是不同的,立法应按照动物的不同种类制定不同程度的保护标准,提供相应的照顾和保护。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动物保护立法的经验,首先在总体布局上应该划分为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然后将非野生动物划分为宠物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和娱乐动物若干类。
3.基本立法制度概要
1.农场动物管理制度
2.实验动物“3R”标准
3.禁止虐待动物
4.伴侣动物管理制度
5.完善动物保护监督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