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中村”改造中的若干法律问题_0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操作性及法律问题浅析
第2 7卷 第 6期
新 乡学 院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X i n x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三 、新 乡 市城 中村 改造所 面 临的主 要 问题
集 体 经济组 织 随之 消灭 , 取 而代 之 的是 城 中村 改 造
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这样村 民变成 了股东 , 原集体 性质 的经济 组织 变成 了村 民私人 投资形 成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 准确 地说 是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因为其 股东 的人 数必 须超 过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东人 数 的上 限 5 O人 , 相 对应 的原村民委员将 由新的居 民委员会代替 。这种 转变 首先 导致 原村 民委员 会 与该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之 间 的关 系转变 为居 民委 员会 与改造 建设 发 展股份 公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9—1 0
作者简介 : 王建国 , 男, 河南新乡人 , 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
、
什 么是 城 中村
二 、新 乡市城 中村 改造 的现 状 2 0 0 8年 3月 , 新 乡 市 人 民政 府 出 台 了《 新 乡市
城 市化进 程 的加 快 , 使 一些 处 于 城 乡接 合 部 的 村 庄融 入城 区成 为 “ 城 中有 村 , 村里有城, 村 外 现 代
De c . 2 01 3 V0 1 . 2 7 No . 6
●法 学 理 论 与 实 践研 究
新 乡 市 城 中村 改 造 的 可 行 性 操 作 性
秦皇岛市“城中村”拆迁法律问题研究
河北 科 技 师 范学 院 学 报 ( 社会 科 学 版 )
He e No ma ie st fS in e& Teh o0 y S ca ce c s b i r lUnv riyo ce c c n lg ( o il in e ) S
J n 2 0 a . 09
i a ay e ,t e lg l r b e x si g d rn h e v l n r n f r t n p o e so “ i a e n ct ’ a e s n lz d h e a o lms e itn u ig t e r mo a d ta so ma i r c s f vl g s i i ’ r p a o l y
二元 结 构 和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缺 位 , 导致 “ 中村 ” 城 拆迁 过 程 中 出现 了很 多 问题 。该 文 以秦 皇 岛市 为例 , 析 了 秦 分 皇岛 市 ” 中村 ” 城 的形 成 原 因 和过 程 , “ 中村 ” 迁 改造 过 程 中存 在 的“ 对 城 拆 公共 利益 ” 化 、 偿 标准 不 明 确 , 泛 补 被 拆 迁 主 体 缺乏 诉 权 保 障 等法 律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 出 了界定 “ 共 利 益 ” 明确 最 低 补 偿 标 准 , 定” 中村 ” 提 公 、 确 城 居 民 的合 同 主体 资 格 赋 予 其诉 讼权 利等 意见 。
Qi h a g a i o n e a l ,t e r a o sa d p o e so h o ma i n o “ i a e iy’ n Qi h a g a n u n d o ct f ra x mp e h e s n n r c s ft ef r t f v l g si ct ’ i n u n d o y o l n
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本科班2012级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姓名学号 **********指导老师教学点省委党校2014年5月14日内容提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的竞争,研究和解决城中村改造的问题已成为关键因素,全国各地在城中村改造中做了不少尝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城中村改造的难点:一是改造资金的筹集与改造主体的选择;二是存量土地如何盘活;三是如何排解城中村改造的阻力。
解决这些问题对加速城中村城市化有一定的作用。
城中村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混乱、环境恶劣、治安复杂等问题,影响了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各个城市不得不面对的迫切问题,如何正确对待城中村这一现象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本文首先通过阐述“城中村”特征及其改造的必要性,分析了城中村的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城中村”改造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城中村城中村改造问题与对策目录一、“城中村”的特征及“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1)(一)城中村的特征 (2)(二)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3)二、“城中村”改造中存在问题 (5)(一)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盲区 (5)(二)城中村普遍存在的治安形势严峻的问题 (5)(三)职业问题 (6)三、“城中村”改造的对策 (6)(一)贯彻“规划优先”的原则,完善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体系 (7)(二)解决城中村居民就业问题,提高村民素质 (8)(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村民社会保障的城市化 (9)参考文献 (10)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城中村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城中村作为多种利益主体矛盾的集合体的现实来看,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城市规划,扩充城市的区域空间,将城郊的农村纳入统一管理,这是城中村改造的最直接原因。
改造城中村,使其摆脱自身发展的恶性循环并与周边城市环境衔接,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城市规划论文:城中村改造的困境及对策
城中村改造的困境及对策现代城市中的城中村改造是涉及多种领域的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乃至区域的综合发展,而当前城中村的改造也因此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简单论述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以及对策。
一、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困境1.城中村改造缺乏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
我国在城中村改造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十分缺乏和落后,只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进行规范。
而在实际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地方政府违规和违法操作,且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进而引发一系列暴力拆迁和抗拆等社会现象。
2.思想认识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畏难情绪。
城中村改造首先要碰到的是大规模拆迁安置,这是这项工作最为棘手的头等难事。
在以前的项目带动拆迁和先行改造试点的村出现了一些“难缠户”和“钉子户”,还出现过群体性上访,在干部群众中产生畏难思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二是畏繁情绪。
城中村改造涉及规划编制、组织协调、资金平衡、拆迁安置、安置房建设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面广量大,造成部分干部不愿抓、不愿改。
三是麻痹情绪。
有的干部对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性、艰巨性、紧迫性估计不足,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很好去研究、破解其存在的问题。
四是敷衍情绪。
一部分人认为城中村改造是上级部署的城市建设任务,与老百姓生活和村级发展没有什么关系;另外城中村改造中涉及部分村(社区)、村民经济利益,造成改造工作不积极、不主动。
3.资金筹措问题城中村改造工作本身复杂、艰巨和持续时间较长,其改造涉及到征地、拆迁、安置、建设及环境整治等各个环节。
对政府来说,单就征地、拆迁等补偿方面,就是一笔巨额的财政支出,而后续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还需要更多资金,因此资金问题已成为“城中村”改造的瓶颈,并严重制约着城中村改造的进程4.征迁安置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外地打工就业的人员有增无减,出现了较大的租房需求,这给村集体和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但也导致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的现象出现,甚至使部分村民把“既得利益”当作“合法利益”、“应得利益”,无形中提高了被拆迁户的心理预期和补偿要求。
“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分析
“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分析摘要:“城中村”是我国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凸显的一个现象,其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改造和规范,将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从“城中村”的现状出发,阐述了“城中村”土地问题形成的原因和现阶段“城中村”改造中针对土地权利问题已经采用的解决途径,并对日后如何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中土地权利问题从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打破二元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城中村;土地权利;城乡二元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扩张所引起的诸多问题也逐一显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这些问题之中,“城中村”问题尤为突出,其中包含的社会治安混乱、环境卫生差、土地权利混乱和违法违规建设等,已经成为各大中城市都必须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搞好城中村的改造,推进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本文以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为切入点,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城中村”的现状1.何谓“城中村”改革开放至今已经有30余年,这期间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原有的市区已经不足以容纳扩张的城市人口和工商业,因此就需要通过征收城市边缘地区的土地以获取发展的空间。
为了降低征收土地的成本,很多城市选择征收农村边缘的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
这种城市的扩张必将造成部分村落被包围在建成区内,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相当一部分居住在还原房或原来的宅基地自建房。
“城中村”就是指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而转化为居民之后,仍居住在原来的村落改造而成的居民区。
从广义上来看,应该包括位于郊区基本保留乡村特点的潜在型城中村,和位于城市边缘已经和市区连成一片的发展型城中村,以及位于城市用地的包围之中,已经几乎没有农业用地的成熟型城中村。
而从狭义上来看,一般仅指成熟型的城中村。
这类城中村从区划上来看,已经属于城市,居住在其中的农民也变成居民,但是在土地权属、户籍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上却仍然持续着旧有的农村模式,因而势必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成为各种矛盾的集散地。
城中村治理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措施
城中村治理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措施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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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中村”现象的危害及改造对策-XX城中村为例
浅谈“城中村”现象的危害及改造对策-XX城中村为例城中村是指城市中的旧区、老城区,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按照现代城市规划建设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
城中村的存在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住房安全、公共卫生、治安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以XX城中村为例,分别从卫生、安全、社会问题等方面探讨城中村的危害及改造对策。
一、卫生问题由于城中村内住房卫生条件较差,缺乏基本的环境卫生设施,如下水道、垃圾桶、污水处理设施等,导致了城中村频繁发生疫情和传染病。
此外,城中村内住户通常没有意识到保持洁净和个人卫生的重要性,这反过来又进一步恶化了城中村卫生局势。
改造对策:城中村的改造需要重点解决卫生问题。
相关措施包括建设下水道、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改造室内卫生设施等,以提高城中村居民的生活环境。
二、安全问题城中村的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住房质量低下、电气线路混乱、消防设施不备以及思想观念不良等多方面因素。
特别是在夏季高温和冬季严寒期,因为用电量过大和危险电器的使用,导致电气线路过载、短路、火灾等意外事件经常发生。
此外,城中村内还有盗窃、赌博、吸毒、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安全问题尤其难以解决。
改造对策:为了解决城中村的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应重视城中村的建筑物安全性,加强对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维护和改造,同时加强对城中村犯罪行为的打击,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
三、社会问题城中村居民社会背景复杂,许多人是外来人口或农民工,缺乏社会保障,经济困难,思想观念落后,面临着很多社会问题,如务工子女留守、家庭暴力、茶楼麻将、赌博等不良习惯。
这些短期和长期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联合解决。
改造对策:城中村改造除了需要顾及基本的生存需求外,重点解决城中村居民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积极推进社会助扶项目,例如贫困家庭救助、社会保障等,加强对城中村居民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努力提升城中村居民的生活素质和社会认同。
城中村改造法律问题研究
从 上 述 城 中村 的概 念 可 以看 出 , 城 中 村 具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征 : 一 是 地 缘 性 。 我 国大 多 数 城 中 村 地 处 城 市 郊 区 , 由 于 城
也 已经 不 是 传 统 意 义 上 的农 民 。 由 于 城 中 村 的 农 民 自身 素 质较低 , 他们 经营资产 具有很 大 的风 险性 , 一 些 集 体 的 资 产
镇化 进程的加快 , 这 些 村 庄 逐 渐 融 合 在 城 市 中 。 在 这 些 村 庄
根本无法实现保值增值 , 这 就 造 成 他 们 生 活 水 平 的下 降 。 同
时 由于 城 中村 基 础 设 施 不 健 全 , 布局不 合理 , 在 很 多 方 面 存
在 着 较 大 的安 全 隐 患 。改 造 ; 经济协调发展 ; 社会保障机制 ; 加 强 监 督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0 . 4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8 1 2 7 ( 2 0 1 3 ) O 1 一[ ) O 1 5 一O 3
城中村改造法 律问 题研究
贺卫 东 , 张会 霞。
(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工 商管理系 , 河南 郑州 4 5 0 0 4 5 ) 摘 要: 目前 , 我 国城 中村 改 造 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 是 城 中村 改 造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 城 中村 违 章 建 筑 严 重 、 房 屋产权 不明晰 , 村 民
思 想 上 对 改 造 有 很 强 的抵 触 情 绪 ,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及 其 体 制 难 以发 挥 作 用 , 城 中村 改 造 和 社 会 保 障 很 难 统 一 进 行 。 改 造 工 作 难 以 进 行 的原 因是 城 中村 土 地 权 属 的变 更 , 城 中村 集 体 资 产 的处 置 , 改 造 后 农 民利 益 的 保 护 , 各 方 利 益 的 分 配 。对 此 , 我 国 应 尽 快 完 善 城 中村 改 造 的法 律 法 规 , 加强宣传 , 努 力 消 除 农 民的 抵 触 情 绪 ,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 创新资金筹措 方式 , 健全社会 保障机制 , 强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拆迁法律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而实施的一项法律。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问题也日益凸显,拆迁法律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赔偿标准不合理、程序不透明、权益保护不到位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改善拆迁法律的落地实施。
首先,拆迁法律在赔偿标准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
当前的拆迁法规定了一些赔偿标准,如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但实际上评估价格往往与实际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被拆迁户的利益受损。
因此,要加强对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监管,确保评估价格的公正合理性。
其次,拆迁法律的程序过程存在不透明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拆迁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拆迁部门与被拆迁户之间的沟通渠道不畅通,导致被拆迁户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无法有效维权。
因此,要加强拆迁程序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被拆迁户公布相关政策和过程,提高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第三,拆迁法律对被拆迁户权益的保护不到位。
在一些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赔偿不足、安置不当成为主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补偿和安置机制,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拆迁衍生问题的处理。
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拆迁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需要加强对拆迁执行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对侵害被拆迁户权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立法、执行和监管等方面采取一系列对策。
首先,需要修改拆迁法律,完善赔偿标准,确保评估价格的公正性。
其次,要加强对拆迁程序的监管,保证程序的公开透明。
同时,要加强对被拆迁户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补偿和安置机制。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拆迁衍生问题的处理,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总之,拆迁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拆迁法律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合理、程序不透明、权益保护不到位等。
毕业设计(论文):“城中村”旧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毕业设计(论文):“城中村”旧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城中村”旧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从城市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城中村”旧城改造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
然而,由于历史、地理、政治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旧城改造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对策的提出,旨在为解决“城中村”旧城改造中的问题提供参考。
1. 引言“城中村”旧城改造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土地资源紧张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许多城市中的“城中村”存在着建筑老旧、卫生条件差、交通拥堵等问题。
改造旧城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民众居住环境,已成为中国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实际改造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规划不科学、资金短缺、居民异议等等。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城中村”旧城改造提供参考。
2. 问题分析2.1 规划不科学在“城中村”旧城改造过程中,往往存在规划不科学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为对旧城区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特征缺乏理解,规划方案的设计缺乏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由于缺乏精细规划和充分的调研,往往难以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2.2 资金短缺“城中村”旧城改造涉及到庞大的资金投入,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
政府投资不足、融资渠道不畅通等因素,都制约了旧城改造的进展。
资金短缺不仅导致工程进展缓慢,还使得改造后的居民无法享受到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公共设施。
2.3 居民异议“城中村”旧城改造涉及到居民的利益调整,因此,往往会引发居民的异议。
居民反对改造的主要原因包括拆迁补偿不合理、居住环境变差等。
这些居民异议不仅会导致旧城改造进程的延误,还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
3. 对策研究3.1 科学规划针对规划不科学的问题,应加强对旧城区的调研,理解其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特征。
在规划方案设计中,应注重前瞻性和可持续性,充分考虑到旧城改造后的居住、商业和公共设施等需求。
关于城中村拆迁改造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城中村拆迁改造有关问题的思考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建设用地的供需紧张,各地都将旧城改造作为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
但随着城市拆迁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拆迁改造诱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拆迁改造也已成为城市建设的聚点,社会关注的焦点,工作中的难点,媒体关注的热点。
拆迁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此,我们在工作中急需寻找一条推动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新路子。
自己对目前拆迁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目前临渭区城中村的现状和突出问题渭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有临渭区6个街道办事处26个城中村144个村民小组14534户50339人,其宅基地占地约6859亩,公共占地约3372亩,房屋建筑面积约360万平方米。
依据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成熟度,结合功能定位和分步实施的原则,我们将26个城中村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城市重要功能片区,涉及的城中村分别是人民办园里堡村、曙光村、尤西村,杜桥办五里铺村、车雷村、盈田村,站南办贠张村、李家堡村,双王办槐衙村、丰荫村、朱王村、罗刘村、梁村、八里店村、张刘村、双王村,向阳办农元村、保丰村等18个行政村107个村民小组;第二类为城市近郊片区,涉及的城中村分别是向阳办赵家院村、毕家村、翻身村、蒋家村、西张村,站南办韩马村、高田村等7个行政村33个村民小组;第三类为城市南塬片区,涉及的城中村是向阳办瓦塔村1个行政村4个村民小组。
面对工作实际,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在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的同时,按照“政府引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的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先建后拆、稳妥安置”的原则,积极动员和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努力形成强大的拆迁改造合力,推动拆迁改造工作稳步顺利开展,确保城市建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城中村改造相关法律探究
、
为, 对 于社会 的稳定 埋下了新的隐患 , 不利 于社会秩序 的稳定 。 3 .“ 城 中村 ”改造后村民的社会 保障的缺失。 “ 城 中村 ”改造完成后 ,集体所有 的土地就会 变为 国家所 有 。丧失 了其原具 备的社会保 障功能 ,村民就会成 为居民 , 仅具备 传统耕作技 能 的 “ 城 中村 ”村 民不仅 因失地而失业 ,更失去 了医疗和养老保障。此 时 又没有很好 的与城镇社保衔接起来 , 从而形成 了失地农 民在社保体系 中 的真空地带。虽然一 些地 方相继 地推 出 了一 些针 对失 地农 民 的社保措 施, 但 缺少统一 的法 律规定 。 在迎接城 市新 生 活的挑 战 ,在 不 断被 边 缘化 的 险恶 生存 环 境下 , “ 城 中村 ” 的原村 民由于 自 身能力有限 ,无法达到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 , 因而使得 这些 村民在 市场竞争 中处 于不利境 地。 三.“ 城 中村 ”改造的法律途径
城 中村 改造 相 关法 律 探 究
尹军翰
摘 要 :城 中村 改造是城 市发展 的必经之路 ,不仅促进 了我 国城 市化 的进程 ,也在一 定程度上 能够改善城 市居 民的生活水平 ,缩减成 像之 间的差距 ,成 为城 市发展 的新 的经济点。城 中 村 改造工作是一个非 常复杂的 系统 工程 , 不仅 涉及 巨大的利益 关 系,而且还 面临着缺 乏 统一 的法律指 导,拆 迁利 益补偿和 分配制度 的不舍理 ,村 民法律意识 淡薄等 P 3  ̄ i . 。本 文拟对城 中村 改造 中常见 的法律 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 , 阐述作 者对 于城 中村 改造 中涉及 的法律 关 系的个人看 法,在违 法建 筑的拆 除、村 民土地赔偿标 准 以及村 民法律意识 与保 障机制方 面提 出一 些建议 。 关键词 :城 中村 ;公共利益 ;法律 问题 ;法城 市化 进程 中 出现 的一种 特有 的现 象。 既是指在经济快速发展 、城市化不断推进 的过程 中,位于城 区边缘农村 被划入城 区,在 区域上 已经成 为城市 的一 部分 ,但 在土地权 属 、户籍 、 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 留着农村模式 的村落 。同时 ”城 中村” 是市民对 “ 管线杂乱无章 、排水排污不畅 、垃圾成灾 、人 口杂乱 、社会治安混 乱、 消防隐患重重 “ 都市村庄” 的简称和蔑称。本文拟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 中遇到的 “ 城中村” 改造” 的现状 出发 , 浅 析城镇化进 程 中 “ 城 中村 ” 改造 中所存在 的问题及法律尴尬 , 提 出具有可操作性 “ 城 中村” 建设的 法律对策 。为合法合理 的建设 ”城中村” 提出可行 性建议 。 “ 城 中村” 的形成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 “ 城 中村” 的形成有着重妥的历史原 因。改革 开放 以后 。市场经济 制度 的确立 ,以及我 国城 市化和工 业化 过程 中对 于土 地资 源的 巨大需 求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 ,我 国 “ 城 中村” 属于农村集体 ,实行的是集体 所有制 ,土地归村集体所有 。“ 城 中村 ”周边 的土地先 后被 国家征用成 为 国有土地 ,曾经 的村 民的身份也发生 了转变 ,村 民也获得 了一定 的补 偿 。被征用 的土地兴建 了大批城市基础设施 以满足城市 的发展。而没有 被征用 的农村集体 土地上继续生活着村 民,他们被包 围在 城市之 中,仍 然保 留着村 民的身份 。因此 ,“ 城 中村 ” 常常被形容成为城市 中的 “ 孤 岛” 与整个城市环境不相容 。 大部分 “ 城 中村” 中建设和社会管理等问题长期处于混乱和低水平 状态 , 村 民为了收取租金 , 追求最大化利益 ,不顾安全 因素 ,私 自 建筑 的廉价 出租屋 ,逐渐变为大量 的外来人 口和不稳定 的低收入 流动人 口聚 居 区,再加上管理 的混乱 , 形成一些社会不安定 因索 ,各种 恶性案件不 断 ,也在一定程度 上影 响了城市 居民的生活水平 ,被形容为城市 的 “ 毒 瘤 ”且 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加快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 政府 出于公共利益 的需要 , 有必要加快 的推进 “ 城中村” 改造 ,以 满足各 阶层群众 的利益诉求 , 推进城市整体发展 。 二、“ 城 中村” 改造 中出现的诸多 问题的法律思考 1 .关 于 “ 城 中村” 违法建筑拆 除的法律 思考 。 根据相关法律 的规定 , 征 用集体 土地时应 支付相应 的征地 补偿金 , 用 于补偿村 民失 去土地 的损失 。其中地 上附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 者所有 , 属个 ^ 财产。 回 由于 “ 城中村”一般都处于城市经济圈附近 , 再加 上涨,村民、投资者以及基层单位通过 “ 城中村 ” 靠近繁华地 区的优势,利用村中土地投资兴建各种形式 的出租屋用于牟利, 形成了—个利益同 盟, 对制 止 违法建筑形成巨大的阻力。另一方面,违法建 筑的产权混乱 , 缺乏正规的 产权证明, 承认违法建筑的产权 , 则变相鼓励了 这种私建房屋的行为;由于 目 前法律依据不足及违法行为的普 遍性 ,不 承 认产权 ,又难以对 违法建 筑物拆 除从 而影 响整个改造计划 。 2 .关于失地农 民的补偿标 准的法律思考。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土地 转变 为国有 土地 ,必须是 在以 “ 公共利益 ”作为理 由的情况下对农 村土地进行征用 ,并进行 相应 的补偿 。 我 国目前对于农村耕地的征地补 偿 有着明确的测算方法和补偿标准 ,然而对 于农村 中非生产性质 的集体 用地等其他形式的土地补偿缺乏客观的界定。在实际过程 中 ,由于 “ 城 中村”所处 的独特的地 理位置优 越 。 再加上城 市发展过程 中对于土 地的 急需 ,“ 城中村” 的土地 资源的价格也 水涨船 高。土地地租 已从较低 的 农 业地租转为较高 的城市地租 ,如果仍按土地原用途 给予补偿 ,根 本无 法体现市场经济的 价值规 律和市 场定位 的原则 ,剥夺 了村 民 的潜在 收 益 。近几年 由于村 民土地补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补偿 与期望值 出现 较大偏差 ,或是补偿不及时 、不到位 ,村民大多采用 比较极端 的方 式来 表达不满情绪 。 甚 至 出现静坐示威、集体上访 、 暴 力攻击开发企业 等行
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最新版】
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内容摘要:城中村现象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而出现的一个棘手的城市问题。
它不仅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甚至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加快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城中村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针对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问题对策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背景城中村现象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城市快速扩张而出现的一个棘手的城市问题。
它不仅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且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加快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城中村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在城市化进程方面关注的大事之一。
把城中村区域改造成为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环境优美、城乡协调、社会文明、管理科学的新型城市社区,是推进加快城市化进程,建设新农村的重中之重,是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更是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内在要求。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围绕城中村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要推进城中村的改造,加快城中村的开发,要以新农村建设的模式、经营城市的理念为抓手,以农村按城市来建设、城市按农村来美化为路径,着力推进城市郊区化、郊区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努力提升城中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种生活品质。
城中村改造的意义(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的品位城中村的改造,一是可以不断拓展城市空间,日趋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升城市品位,共建共享城市现代文明成果;二是可以加强城市管理,改变城郊结合部脏、乱、差的现状,促进城市形象的改善;三是可以进一步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由于原村庄缺乏统一规划,每家农户都注重自家房屋的建设,忽视公共设施的建设,缺少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这使得居民的生活很不方便。
城中村改造工作遇到的问题
城中村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涉及到土地、规划、资金、居民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可能遇到的问题:1. 土地问题:城中村通常占据了城市中心或周边地区的宝贵土地资源。
由于这些土地的使用权通常属于私人或村集体,政府在进行改造时需要与这些权利所有者进行谈判,以确保改造计划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土地谈判往往是一个漫长而困难的过程。
2. 资金问题:城中村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包括拆迁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安置等费用。
政府通常需要从预算中拨出大量资金,同时还需要吸引私人投资和贷款。
然而,由于城中村改造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资金筹集往往是一个挑战。
3. 居民安置问题:城中村的居民通常是低收入群体,他们对于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要求往往很高。
如果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就可能导致居民反对改造计划,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此外,一些居民可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而无法获得合适的安置方案,这也给改造工作带来了额外的困难。
4. 规划问题:城中村通常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导致建筑混乱、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在进行改造时,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以确保改造后的城市形象和功能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
然而,由于城中村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复杂多样,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往往需要多次修改和完善。
5. 历史遗留问题:城中村通常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如土地权属不清、违章建筑等问题。
在进行改造时,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解决这些问题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甚至需要法律手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与权利所有者的谈判和协商,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合理的居民安置方案,加强规划管理,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对改造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以减少社会矛盾和阻力。
此外,政府还可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和私人投资,以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CAIXUN财讯-114- 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山西财经大学 王亚男 / 文城中村改造作为城市有机更新、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百姓生活品质的实事惠民工程,是集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基础设施与一体的综合性工程。
城中村 问题 对策加快城中村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中村改造积累了一些有成效的谈判、拆迁、建设、管理及回迁安置等改造经验;但不可否认,也存在许多老问题和在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影响了改造进程,甚至有导致改造停滞的可能性。
(1)粗放规划致使前瞻性大打折扣。
一是功能布局有待改善。
城中村改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百姓的生活品质,当前规划上偏重住宅、商业等项目的控制性规划,而对学校、医院(社区卫生院)、停车场、绿地、农贸市场等民生项目的规划相对薄弱,给回迁居民带来诸多不利。
二是病灶丛生难以连片。
以片为单位进行的城中村改造仅仅满足了农居安置用地、10%留用地以及其他用于平衡资金缺口的平衡用地的规划,导致村域范围内的一些零星地块的农户成为无主实施的三不管地带,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整村改造,更难以连村成片。
三是仓促调整拖延时间。
一些已经审批下来的项目因拆迁、住宅与商业用地比例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全、布点不合理等原因往往到最后又要对原规划进行重新调整,这些调整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影响区块推进速度。
(2)前期审批手续办理期限较长。
项目建设涉及立项、规划、用地等行政部门,环节多,程序复杂,周期长,难度大,从立项到开工建设需要很长时间,极大地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
(3)拆迁“妖魔化”现象愈演愈烈。
媒体基于为百姓获取公平、公证和合法利益的报道值得肯定。
但社会上现在有些媒体为了博取眼球过多、过大地渲染暴力拆迁、违法拆迁以及钉子户为抵抗拆迁而采取的跳楼、自焚等极端社会事件,再加上网络、微博等不可控宣传平台的无限转载和传播,政府拆迁尤其是强拆已经成为一种条件反射式的“违法”行为。
(4)诉求多样化回迁安置成新难。
关于“三旧”改造法律问题的探讨
关于“三旧”改造法律问题的探讨发布时间:2022-05-09T01:32:52.871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1月2期作者:欧庆华[导读] 在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中,城市土地越来越稀缺欧庆华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广东肇庆 526200摘要:在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中,城市土地越来越稀缺,三旧改造政策的推出是拓展土地发展空间的有效举措。
三旧改造的政策涉及面较广,并且具有较大的影响,其中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三旧改造措施的推进,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基于此,本文阐述了三旧改造的概念,分析了三旧改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字:三旧改造;法律问题;城市更新前言:三旧改造主要是对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进行改造,是推行集约用地试点的重要措施。
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为了提升城市用地的节约水平,大多数城市开始实行三旧改造措施,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引发较大的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通过对三旧改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改造主体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为三旧改造战略的实施提供有效的条件。
1 三旧改造的相关概述2009年,广东省出台《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作为“三旧”改造的纲领性文件。
三旧改造是广东省独有的改造模式,主要是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进行改造,这也是推动集约用地试点的重要举措。
三旧改造项目的开展应符合城市的规划,在广东省的实行中有了较大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补办征收的手续问题,并且允许依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完善用地手续,允许按照协议出让供地。
当前,大多城市已经开始落实三旧改造战略,这一战略也是对国土资源的再利用,通过改造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推动城市化的进程。
2 三旧改造中的法律问题2.1 三旧改造的主体不明确三旧改造中的主体不明确问题较为突出,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表示乡镇以及村民主体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但对于主体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说明,以至于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主体不明的问题,从而影响责任主体的认定。
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徐军亮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年第15期摘要:城中村改造作为城市有机更新、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百姓生活品质的实事惠民工程,是集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基础设施与一体的综合性工程。
关键词:城中村;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92 文献标识码:A一、加快城中村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城中村改造积累了一些有成效的谈判、拆迁、建设、管理及回迁安置等改造经验;但不可否认,也存在许多老问题和在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影响了改造进程,甚至有导致改造停滞的可能性。
(一)粗放规划致使前瞻性大打折扣。
一是功能布局有待改善。
城中村改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百姓的生活品质,当前规划上偏重住宅、商业等项目的控制性规划,而对学校、医院(社区卫生院)、停车场、绿地、农贸市场等民生项目的规划相对薄弱,给回迁居民带来诸多不利。
二是病灶丛生难以连片。
以片为单位进行的城中村改造仅仅满足了农居安置用地、10%留用地以及其他用于平衡资金缺口的平衡用地的规划,导致村域范围内的一些零星地块的农户成为无主实施的三不管地带,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整村改造,更难以连村成片。
三是仓促调整拖延时间。
一些已经审批下来的项目因拆迁、住宅与商业用地比例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全、布点不合理等原因往往到最后又要对原规划进行重新调整,这些调整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影响区块推进速度。
(二)前期审批手续办理期限较长。
项目建设涉及立项、规划、用地等行政部门,环节多,程序复杂,周期长,难度大,从立项到开工建设需要很长时间,极大地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
(三)拆迁“妖魔化”现象愈演愈烈。
媒体基于为百姓获取公平、公证和合法利益的报道值得肯定。
但社会上现在有些媒体为了博取眼球过多、过大地渲染暴力拆迁、违法拆迁以及钉子户为抵抗拆迁而采取的跳楼、自焚等极端社会事件,再加上网络、微博等不可控宣传平台的无限转载和传播,政府拆迁尤其是强拆已经成为一种条件反射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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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浅析“城中村”改造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浅析城中村改造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吴婧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环节复杂、利益冲突多、开发风险大,关系到政府、企事业单位、村民及周边单位等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
城中村拆迁改造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问题非常复杂,而目前我国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法律、法规相对缺失,虽然有些地方颁布了地方性法规,许多法律问题和利益冲突的解决仍然缺乏具体的依据。
因此,加强对城中村改造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城中村改造中充分发挥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作用,是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一、城中村概念及概况(一)什么是城中村?城中村是在我国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和文化背景下,在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城市化问题。
对于城中村,目前已有很多定义,有从土地关系和形成原因角度的定义,如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城市将一1 / 12些距新、旧城较近的村庄包入城市建设用地内,这些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村庄,本文将其称为城中村。
有从土地、户籍、社会关系角度的定义。
如城中村现象是指从地域角度讲已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就其社会属性而言,却仍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的矛盾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区。
有从产权和经营制度角度的定义,城中村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
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的产物,是一定发展阶段的特殊现象。
等等。
(二)青岛城中村改造的概况青岛城中村改造项目自2007年大规模出让启动以来,已成为青岛改善城区土地供应的主力。
2007年,侯家庄、麦坡、佛耳崖三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揭开了青岛市2007年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的序幕。
同年,青岛市确定了改造河西村、河崖村、大山村、孤山村、华光村等9片旧城区、 9个城中村的工作目标,其中,当年的重点城中村改造项目侯家庄和大山片区已分别被外来大开发商绿城房地产和万科房地产竞标获得,而今已经变身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高品质现代化住宅小区,成为李沧东部和四方东部新城区的亮点项目。
2008年,市内四区两改继续加码,年内计划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达到24个,其中城中村改造是大头,规划建筑面---------------------------------------------------------------最新资料推荐------------------------------------------------------ 积约为713.4万平方米,占全部两改规划建筑总面积的80%,而城中村改造的重头放在了李沧区。
当年4月份,总投资65亿元的李沧区文昌阁社区、下王埠社区、尤家下河社区3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正式开标,分别敲定东家,拉开了李沧区城中村改造的序幕,三地块占地面积高达255.825万平方米。
其中,由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下王埠社区伟东幸福之城已于今年上半年开盘入市,另外两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文昌阁社区蓝山湾和尤家下河社区和达和城也将在今年下半年进入市场。
除此之外,李沧区春和景明等多个旧村改造项目也将在今年下半年开盘入市,另外加上嘉合电业80多万平方米的郑庄改造项目、亚建40万平方米的苏家改造项目、台湾良奕房地产公司签约投资8亿元对东兴村进行的改造项目,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大枣园、南岭旧村进行的改造项目,我市迎来城中村改造时代 2009年以来,青岛市稳妥推进城中村规范改制工作,集体产权改革取得新的成果。
目前,位于李沧区的十梅庵社区和于家下河社区顺利完成改制,村集体企业由一般的农工商公司改制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8月12日,共有23户城中村完成规范改制,处置经营性集体资产11亿元,涉及14519户家庭、村(居)民44019人,其中23213人成为股东。
3 / 12二、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所面临的问题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城中村拆迁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交织着政府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牵涉到千家万户和千差万别的家庭利益。
在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存在的相关问题:(一)城中村改造缺乏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一部关于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文件,除直辖市外也没有省级政府出台的法规。
在国家出台的现有法规文件里也很难找出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条目。
目前城中村改造方面的有关法规政策都是各地、市根据自己的实际参照其它城市的做法制定的,其政策的完善程度不足,造成实际操作中因缺乏依据而出现偏差,影响到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城中村改造总体进行缓慢,改造任务十分艰巨。
相关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中,建设与改造未能同步实施,而且责、权、利不配套,缺乏宏观指导性的体制合力措施,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指导性政策亟待制定和完善。
(二)违法违章建设严重、房屋产权不明城中村中存在着大量的违章违规建筑,这些建筑没有任何规划与建设部门的批准。
违法建筑的原因很多,但最关键的两个因素是产权不清和利益驱动。
违法建筑往往处于城中村内经济繁华的枢纽地带,投资少、经---------------------------------------------------------------最新资料推荐------------------------------------------------------ 济效益好,村民、投资者以及基层单位、公职人员通过违法建筑牟取了经济利益,甚至形成了利益同盟,对制止违法建筑形成巨大的阻力。
另一方面,违法建筑的产权混乱。
城中村大量违法建筑的存在与土地产权的特殊性,令改造陷入两难境地∶ 如果承认违法建筑的产权,则鼓励了违法行为,引发新的抢建风;不承认产权,考虑到法律依据不足及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对已经存在的违法建筑难以强制拆除,令改造无所适从。
政府的这种两难境地也为违法建筑的迅速膨胀培养了土壤。
在此背景下,部分村民甚至村社组织为多得补偿款,纷纷进行民房加建、重建、抢建,究其原因皆因利益驱使。
所以,要对城中村的建筑进行拆迁改造,一定要首先辨明城中村现有建筑的合法性,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规定框架,合理合法地解决城中村中的违法建筑,保证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分配的相对公正。
如果这个问题不处理好,既纵容违法者侵害公众利益,也损害合法者的正当权益,还会加大改造的成本。
(三)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统一在城中村改造中,最受关注的是补偿问题。
补偿是否适当及时决定了城中村改造的进程。
对农民土地和房屋的补偿问题比较复杂,这些涉及改造的农户5 / 12住房面积存在很大差异,还有违章建筑等。
只能在政策框架内,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办法逐一处理。
而且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扬,村民攀比心理严重,对拆迁补偿安置的期望值增大,这无形中也加大了城中村改造的难度和成本。
(四)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管理、就业和社保等问题城中村改造完成后,集体所有的土地就会变为国家所有,村民就会成为居民。
如何解决大部分村民的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将是城中村改造后面临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都需要政府、居民和改造单位之间更多的协调。
三、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城中村改造绝非土地变姓(由集体变国有)、户口变色(村变居)那样简单,这其中涉及的各方利益的博弈和角逐异常的激烈和残酷。
改造的过程,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补偿纠纷程序及处理,集体资产的合理量化、村级改制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村民社保福利措施的落实,政府的疏导、管理和公共利益的调控,环节和程序繁琐,异常复杂;更涉及投资地产公司、政府、村委、村民利益的博弈和统筹协调,是一个涉及土地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多方面纠葛、缠绕,有待践行理顺的问题总和。
(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的确认问题在城中村---------------------------------------------------------------最新资料推荐------------------------------------------------------ 改造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关系到补偿面积,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可见,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大部分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但还有一部分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显然国有部分肯定得不到补偿。
同时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确认,有利于补偿的实际到位,将补偿发放到实际权属人手中,防止重复补偿,也更有利于保障被改造方的权益,因为地上附着物就包括建筑物和绿地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征用集体土地时应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金,用于补偿村民失去土地的损失。
征地补偿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属个人财产;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全村村民的共同财产,因使用共同财产获得的收益仍是共同财产,归全村村民共有。
(二)政府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开发商签订拆迁改造框架协议问题政府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开发商签订拆迁改造框架协议实质上是授权委托书,即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开发商改造地位的确认,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开发商的权利范围以及改7 / 12造计划性质给予确定。
只有签订了相关的改造框架协议,才使得改造者的地位得到确认,同时确认该改造计划的性质。
在城中村改造中,有些城中村改造的集体经济组织以股份合作社、居民小组(村民小组)等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拆迁改造框架协议或者意向性协议,就城中村改造的范围、改造原则、费用支付、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特别约定等事项进行约定。
在签订上述协议前,开发商一般会提供城中村改造方案,并且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这些协议的名称虽然为框架协议或者意向性协议,但协议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且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因此只要上述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该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