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联合特遣部队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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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联合特遣部队概述
一、概述
a.联合部队是由两个或多个军种重要隶属的或配属的部队组成,并由一名单一的联合部队指挥官(JFC)指挥下作战。
联合部队分为三类:作战司令部(CCMD)、下属联合司令部和联合特遣部队。
作战司令部是一种联合或专门的司令部,担负广泛的持续性任务,由总统通过国防部长,并在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的建议和帮助下指定并任命一名单一的指挥官。
联合司令部的指挥官可以组建下属司令部,以便在连续的地理位置或职能基础上实施作战。
在多数情况下,作战指挥官具有组建联合特遣部队的权力,但国防部长、下属联合司令部指挥官和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同样可以组建下属联合特遣部队。
b.当突发事件或危机需要至少两个军种部的军种能力在单一联合部队指挥官的指挥下行动时,就可以组建联合特遣部队。
联合特遣部队的部队组建当局可指定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分配任务、指定部队、指派指挥权和关系,以及为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组建联合部队和开始行动提供必要的其他指挥和控制。
适当的权力可以按地理位置或职能,或综合这两者组建一支联合特遣部队。
无论是哪种情况,部队组建当局一般要为联合特遣部队分配一个联合作战地域。
有些情况会让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担负以后勤为重点的任务。
在这些情况中,作战指挥官应对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的特定后勤部队、设施和补给品的通用保障能力分派指令权。
图1-1概述了组建联合特遣部队的关键权力与职责。
c.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有权分配任务、调整工作以及要求在下属指挥官之间进行协调。
统一指挥、集中计划和指导、分散实施等都是关键的考虑事项。
一般而言,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应允许军种战术和战役编组按其设计发挥作用。
这样做的目的是满足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的任务需求,同时保持军种部队的功能完整性。
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可以选择在联合部队范围内集中选定的职能,但应尽力避免削弱下属部队的多能性、反应力和主动性。
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一般要为联合部队混合编组有军种和职能部队,必要时还有额外的配属。
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和组成部队指挥官一般要为其司令部加强额外来源的能力,例如美国运输司令部(USTRANSCOM)下属联合赋能司令部(JECC)。
在必要时,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也可以组建一支下属联合特遣部队。
图1-2显示了联合特遣部队基本编制方案。
联合特遣部队部队组建当局职责
•
任命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分配任务和兵力,以及行使联合特遣部队的指挥和控制。
○在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的协调下,确定军队和其他所需的国家手段以完成任务。
○分配或申请必要的兵力。
•为指定的军事行动提供总体任务、目的和目标。
•按照地理位置或时间明确联合作战地域。
(注:联合作战地域应通过适当的作战指挥官进行分配,并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启用)。
○为进入或配置在联合作战地域以外的部队提供通信、人员营救和警戒,或对这些进行协调,从而促进指挥官的行动自由。
•制定、必要时修改、颁布相关的交战规则以及根据局势定制武力使用规则。
•监控作战态势,并通过定期报告让上级掌握情况。
•提供指导意见(例如附有可识别最终状态的计划指南、情况、方案、任务、执行命令、行政管理、后勤、媒体发布和编组要求等)。
•必要时颁布计划变更、修改任务和兵力。
•提供或协调行动支援和保障支援。
•向负责为联合特遣部队各方面提供资金的上级权力组织提出建议。
•与作战行动有关的美国大使和外国政府建立或协助建立联络。
•确定支援部队需求。
○准备可明确所需行动的目的、预期效果和范围的指令。
该指令要建立详细说明的支援关系(例如区分给支援任务的实力;支援行动的时间、地点和持续时间;支援任务的优先顺序;以及停止支援的权限。
•批准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的计划。
•指派通用支援能力的指令权(如果有必要)。
注:
后勤指令权只能由作战指挥官行使。
图1-1 联合特遣部队的部队组建当局职责
图1-2 联合特遣部队编制方案
有关联合赋能司令部的信息见第二章“组建和编组联合特遣部队司令部”。
有关联合特遣部队组成部队司令部的详情,见第三章“联合特遣部队下属司令部”。
d.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和参谋机构在统一行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步、协调和/或整合政府与非政府机构的活动与军事行动,从而取得行动的步调一致。
联合特遣部队常常在多国军队的配合下作战。
即使某个联合特遣部队是由美军单方面组成的,通常也会与各种非军事的跨组织伙伴共同行动。
这些伙伴可能包括美国政府部门和机构、政府的、政府间的和非政府的组织以及私营部门的成员等任意组合。
鉴于需要在跨组织伙伴(美国政府部门和机构、州、地区、当地和部落机构;外国军队和政府机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的配合下行动,为了实现和维持作战协调性,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将会受到挑战。
e.在多样化的军事行动中,可以对联合特遣部队进行编组、配备人员和装备。
规模、根据任务和作战环境的不同因素,例如对手、联合作战地域的地理位置、危机的性质(如洪水、地震)、完成任务的可用时间等,所以联合特遣部队的编成、能力和其他特征都会有重大的变化。
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一般在战役级发挥作用,在其联合作战地域的所有物理域以及在信息环境中运用他们的能力。
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和作战指挥官通常共同框定战区战略目的,以及作战指挥官最终赋予联合特遣部队的任务。
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及其参谋人员通过战役筹划和联合作战计划制定程序(JOPP),与联合特遣部队的军种和职能部队协力计划和实施行动,实现战役级和战区战略目标。
f. 部队组建当局一般要为联合特遣部队建立一个有重点的和临时的目标,并在联合特遣部队达成目的并且不需要遂行其他行动时予以解除。
有时候,起初需要联合作战的临时状况可能会变成漫长的状况,所以部队组建当局必须确定完成持续需求的最佳方案。
部队组建当局应重新评估任务和作战环境,从而确定联合特遣部队是否仍是必要的,或者另一套方案是否更为合适。
方案包括:
(1)将现有联合特遣部队的任务继续无限期持续下去。
“永久性联合特遣部队”的例子就是美国北方司令部责任区(AOR)内的“北方”联合特遣部队。
该联合特遣部队在美国本土范围内,以及通往美国本土的路径上识别并拦截可疑的跨国威胁,在此基础上持续为联邦执法机构提供支援。
(2)将任务转换至替换联合特遣部队。
(3)在不需要联合作战时,把任务分配给军种部队司令部。
(4)如果重点更多的是管理长期的计划而不是在作战中指挥和控制部队(具有军事接触和安全合作活动的特点),那么就把作战的控制权转交给作战司令部参谋部门。
(5)转交给多国司令部。
参见附录A“检查清单”的附件A“转换成永久性行动的检查清单”。
有关编组联合特遣部队并为其配备人员的具体指南,以及有关构成联合特遣部队各种部门和下属特遣部队的信息和指南等,分别参见第二章“组建和编组联合特遣部队司令部”和第三章“联合特遣部队下属司令部”。
有关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和控制的更多指导,参见第四章“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和控制”。
二、联合职能和联合参谋部门
a.联合职能是指为帮助联合部队指挥官和组成部队指挥官整合、同步和指挥联合作战而组合在一起相关能力和活动。
战争所有级别的联合作战职能基本可分为六类:指挥和控制、情报、火力、运动和机动、防护以及保障。
某些职能如指挥和控制、情报和保障适用于所有行动。
其他职能如火力,要根据联合部队指挥官的任务需求来确定是否适用。
大量下属任务、使命和相关能力有助于确定各项职能,有些可能适用于两个以上的联合职能。
联合职能之间相互补充和相互加强,各职能的整合对于任务的完成非常必要。
对联合职能的全面论述见联合出版物JP3-0《联合作战》第三章“联合职能”。
b.联合特遣部队参谋机构的基本组成是处。
一般情况下,联合特遣部队参谋机构设有联合参谋部人力与人事处
(J-1)、联合参谋部情报处(J-2)、联合参谋部(J-3)作战处、联合参谋部后勤处(J-4)、联合参谋部计划处(J-5)、联合参谋部通信系统处(J-6)。
主要的参谋处负责提供相关流程、基本联合职能有关的活动与能力等的参谋监督。
有些处如情报处和后勤处,专注于特定的职能(分别是情报和后勤),但所有的处都有责任确保联合部队的能力和行动在所有职能中融为一体。
后续的段落简要介绍了主要的参谋处。
(1)联合参谋部人力与人事处。
联合特遣部队人力与人事保障需求计划必须及早在计划制定程序开始时就启动,并贯穿于作战的实施和重新部署。
为了确保最佳的联合特遣部队人事支援,联合特遣部队人力与人事处需要与军种部队和职能部队同步和协调人事保障工作,制定并发布政策、程序和标准,从而在联合作战地域内完成人员可视化。
有关联合特遣部队人事与行政事务的背景信息和指南,参见第五章“联合特遣部队人力与人事”,以有联合出版物JP1-0《联合人事支援》。
(2)联合参谋部情报处
(a)联合特遣部队情报处的情报重点和行动是由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对作战环境全面了解的需求驱动。
国防部和非国防部的情报机构和组织,可以向情报处提供援助,为联合作战地域内的活动和作战行动提供支援。
(b)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可组建一个联合特遣部队级的情报分队,例如联合情报支援分队(JISE)或联合情报中心(JIOC),在联合特遣部队情报处的指挥下负责管理情报搜集、整理和分发。
有关所需情报分队类型是根据联合特遣部队受领任务的范围和宽度决定的。
如果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需要一个联合情报行动中心,那么在联合特遣部队一级建立齐装满员联合情报行动中心的决定,可能需要得到加强和作战指挥官的批准。
注:在讨论联合特遣部队一级情报分队时,联合情报支援分队在本出版物中都是可用的。
有关联合特遣部队情报支援的具体指导,参见第六章“联合特遣部队情报”以及联合出版物JP2-0系列。
(3)联合参谋部作战处
(a)联合特遣部队作战处协助指挥官指挥和控制作战行动。
作战处一般要在上级司令部和联合特遣部队组成部队等作战部门的配合下,负责计划、协调和整合作战行动。
在联合特遣部队参谋机构范围内,在某种程度上是通过与其他参谋机构密切合作完成的,推荐材料中要包含指挥官意图,联合特遣部队的计划与实施一般要考虑到受援或支援活动,以及跨机构、多国参战方、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组织等的整合。
(b)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应设立一个由作战处指挥的联合作战中心(JOC),负责管理与计划和实施当前行动有关的所有事务。
有关联合特遣部队作战处的更多细节,参见第七章“联合特遣部队作战”。
(4)联合参谋部后勤处
(a)后勤处负责帮助联合部队指挥官管理联合部队的后勤供应。
后勤计划人员的最终目标是制定一份可行的、可提供支援的和高效的后勤保障方案,并能够查明针对执行作战构想(CONOPS)的危险。
(b)联合特遣部队后勤处的后勤保障方案常常涉及与东道国(HN)、私营承包商和跨组织伙伴的协调。
潜在东道国支援、采购和交叉服务协议等的质量和数量,可能会严重影响后勤方案和联合部队指挥官的作战构想。
(c)联合部队后勤处应考虑设立一个联合输送中心(JMC)。
如果后勤处确定需要成立一个联合后勤行动中心(JLPC)或联合部署与分发行动中心(JDDOC),则必须分别得到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或战区作战指挥官的批准。
由于后勤局限性会影响到所有的计划和实施,因此后勤计划人员有必要成为联合计划制定组(JPG)的成员,并且适当融入整个参谋机构。
有关联合特遣部队后勤保障的细节,其中包括有关组建联合后勤行动中心的信息,参见第七章“联合特遣部队后勤”和联合出版物JP4-0《联合后勤》。
(5)联合参谋部计划处
(a)在行动实施前,联合特遣部队计划处负责制定、更新、审查和协调成功完成联合特遣部队任务所需的联合计划。
在实施当前行动期间,计划处要把重点放在未来的计划,这一般是指作战行动的下一阶段或当前行动的后续行动。
计划处还要为尔后行动的计划工作提供支持,这通常是在作战处完成。
(b)计划处一般要建立一个联合计划制定组,以推动整个参谋机构的综合计划工作。
联合计划制定组包括所有联合特遣部队主要参谋部门和特业参谋部的代表,必要时还包括组成部队和跨组织伙伴的代表。
对于国土防御(HD)或民政当局国防支援(DSCA)行动,计划处一般在联合计划制定组中包括国民警队署(NHB)和/或州国民警卫队联合部队司令部中部门。
有关联合特遣部队计划制定和政策程序的细节,参见第九章“联合特遣部队计划和政策”。
(6)联合参谋部通信系统处
(a)联合特遣部队通信系统处负责全部的通信基础设施、通信-计算机网络、通信电子、信息确保、战术通信和互操作能力。
这包括通信系统体系结构的发展与整合,为司令部的战役和战略需求提供支持,以及互操作通信系统支援的实施与整合的政策和指南,从而在执行任务的过程进行指挥。
联合特遣部队通信系统处需要从作战司令部一级的通信系统局得到支援,从而完成对通信系统的授权认证。
(b)联合特遣部队的通信系统应为联合特遣部队的总体作战需求提供支持,其编制设计应有助于联合部队编成内以及与跨组织伙伴之间信息的及时、高效和准确传输。
该系统必须与所有上级组织、支援组织和下属组织有效连接在一起。
它同样应提供快速、可靠和保密的数据流,确保信息在整个联合特遣部队的持续交换,从计划制定的最早阶段直至重新部署。
通信局限性会影响到所有的计划制定工作。
因此,通信计划人员有必要成为计划制定工作的成员,并适当融入到整个参谋机构中。
有关指定批准权限的更多细节,参见联合出版物JP6-0《联合通信系统》,以及国防部备忘录DOD8570.01-M《信息确保队伍改进计划》。
联合特遣部队通信保障的具体指导在第十章“联合特遣部队通信”。
三、跨组织考虑事项
a.国防部要与多样化军事行动中各种各样的组织进行协调,每种行动样式都会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群体和组织机构。
术语“跨组织协调”是指国防部各部门;相关美国政府部门和机构;州、领地、当地和部族机构;外国军队和政府部门与机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私营部门等之间的相互作用。
这种相互作用会对受到不同权力机构主导的行动形成有利的结果。
b.在某个独立的作战行动全程,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联合部队参谋机构和组成部队都可能会与许多跨组织伙伴共同行动。
这些多样化的潜在伙伴可以分为三类:跨机构伙伴、多国伙伴和所有其他的潜在伙伴。
相互作用的性质和考虑事项(形式、权限、协议等)会随着每个潜在伙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c.跨机构考虑事项。
此互动方面涉及包括国防部在内的美国政府部门和机构。
这些部门和机构代表了美国国家力量的外交、信息、军事和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支援性美国政府能力。
这些机构之间的高效互动与协作,对达成美国政府在统一行动中的步调一致是必不可少的。
联合跨机构协调组(JIACG)和跨机构管理系统(IMS)这两项倡议有助于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和参谋机构,与其他美国政府部门和机构进行有效的协调。
(1)联合跨机构协调组是作战指挥官一个参谋部门,是负责在文官与军事作战计划人员建立习惯性、及时的和协作性工作关系的跨机构参谋工作组。
联合跨机构协调组由美国政府的文官和军事专家组成,隶属于作战指挥官并经临时调整后可满足作战指挥官的具体需求,它可以在战役层次上提供与其他美国政府部门与机构进行协作的能力。
联合跨机构协调组成员参与制定战区战役计划、应急计划和作战命令(OPORD)。
他们可以提供与其原组织进行联系的协作管道,帮助使联合作战与非军事组织的工作达成步调一致。
(2)跨机构管理系统是一种重建和稳定“政府一盘棋”方法,就是整合美国政府和机构的协作工作,以实现面向共同目标的一致行动。
该系统旨在促进和支持统一的美国政府战略和执行计划的综合计划制定程序,其中包括资金申请;美国政府各级政策计划与执行的联合跨机构野战部署(例如国家、亚国家、战区作战指挥官);联合民事行动能力,其中包括共享的通信和信息管理(IM)。
本出版物中有关跨组织协调的具体指导见各章节,以及联合出版物JP3-08《联合作战期间的跨组织协调》。
d.多国考虑事项
(1)美国的指挥官应希望在多国部队(MNF)的编成内实施军事行动。
这些行动可以出现正式的多国联盟中,或者是不太正式的临时联合体中,范围涉及多样化的军事行动,需要与其他各种跨组织伙伴进行协调。
很多联合条令有关统一行动和联合作战的信息与指南,适用于多国作战。
但是,指挥官和参谋人员必须解决伙伴的法律、条令、编制、武器、装备、专有名词、文化、政治、宗教和语言等方面的差异。
多国考虑事项还包括适当的国际法、协议和约定,或者要求联合特遣部队各部队必须保护所跨越国家领土的主权利益,特别是如果受影响国家并没有参与联合特遣部队的行动时。
没有标准的模板,每个盟友或临时联合体通常制定自己的协议和作战计划(OPLAN)。
多国行动使传统的美国单边规划与决策变得复杂,需要有额外的程序来正确解决大量的问题,例如信息共享、通信系统、情报和个人事务。
(2)战略背景。
通过参与国家和多国安全这两个进程,美国的国家领导人对国家和战区战役规划,与盟国或临时联合体的这些规划进行整合。
在多国的组织机构内,美国包括联合特遣部队在内的参与者,要确保目标和战略对美国的利益加以补充,并符合美国的能力。
在美国的国家组织结构内,美国的参与者要确保国际义务反映在《国家军事战略》中,并在联合作战规划的战略指导中得到充分的说明。
(3)指挥关系。
在美国的指挥系统中,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负责指挥美国的联合部队,准备计划和命令,以应对其指挥链下达的任务。
由于在多国行动中,多国行动的参与者很少愿意把他们部队的国家指挥权交给美国的联合部队,所以总是至少会有两套不同的指挥链:国家指挥链和多国指挥链。
多国部队指挥官的指挥权通常要在参战国之间进行谈判,并且国与国之间也是不同的。
这种权力一般局限于作战控制(OPCON)、战术控制(TACON)、指定的支援关系或协调权。
这种决策的重要考虑事项包括所推荐美军的任务和规模、涉及到的风险、预计的持续时间和交战规则(ROE)。
无论指挥关系如何,美国的指挥官为了统一行动的利益,都要负责协调多国计划与联合作战计划的制定。
有关多国指挥关系的更多信息,见第四章“联合特遣部队指挥与控制”,以及联合出版物JP3-16《多国行动》。
(4)联合特遣部队转换为多国部队,或者是转换为后续多国部队。
在高级负责人的指挥下,会要求美国联合特遣部队司令部转换为多国部队司令部。
这种转换和后续行动会对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参谋机构和组成部队提出各种各样的考虑事项和挑战。
此类转换必须在美军与所有受影响跨组织伙伴之间得到全面的协调,确保形成的多国部队成为一个全面综合的多国司令部,并且适当考虑和关照所有参与国的国家指导、规划输入、能力和局限性。
当完成向多国部队司令部的转换并开始发挥作用时,如果多国行动将继续的话,美国和多国指挥官还必须在不同牵头国家的指挥下,制定顺利过渡到后续多国部队司令部的计划。
为了进一步协助联合特遣部队参谋机构制定转换计划,参见附录A“检查清单”的附件M“联合特遣部队转换为多国部队或转换到后续多中部队的检查清单”。
额外的多国指导见联合出版物JP1《美国的武装部队》、联合出版物JP3-0《联合作战》、联合出版物JP3-16《多国行动》和联合出版物JP4-08《多国行动后勤保障》。
e.其他相关潜在伙伴的考虑事项
(1)军队与跨组织同行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没有军事指挥和控制那样严格。
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军队和其他美国政府部门和机构那样,多数跨组织伙伴并没有在各种各样情况下配备有人员、装备或进行组织,以此计划和实施多样化的军事行动。
缺乏规定的或制式的跨组织协调,将会要求联合特遣部队指挥官和参谋机构了解其伙伴的各种某种程度上独特的组织结构、流程、程序和组织文化,目的是使他们参与到军队中。
有些组织的政策可能会与美国政府的政策相矛盾,特别是与美国军队的政策。
根据行动的样式、军事行动的范围、跨组织介入的程度,联合特遣部队司令部、军民行动中心(CMOC)或人道主义行动中心可能会有不同的协调重点。
(2)不像许多美国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多国军事伙伴那样,多数其他跨组织伙伴不具备处理或使用保密信息的能力和适当的权限。
重要的考虑事项就是以何种方式平衡和控制涉及伙伴能力和作用的信息,同时保持作战保密(OPSEC)。
与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的信息共享可能更为受限,但联合部队指挥官可用联合跨机构协调组和军民行动中心之类的选择办法,推动跨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