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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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罪名,通常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收受贿金,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前些年,受贿罪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但是在实践中,受贿罪也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性质。

通常来说,不同性质的受贿行为会对犯罪的处罚和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受贿可能是一种行贿的报酬,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受贿行为可能是一种向他人索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对受贿罪的定性上,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形式、性质和后果,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程度。

在判定受贿罪时,往往需要考虑受贿人收受的贿赂金额,贿赂行为的频率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统计和计算受贿金额也成为了一个难题。

因此,法律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做出创新和优化,以更加准确地判定受贿行为的程度。

第三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在认定受贿罪时,与行贿罪做出区别。

在受贿罪和行贿罪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以及区分罪犯的实施行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例如,如果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而受贿人则将部分贿赂用于行贿某些官员,那么在处理此案件时就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案例一:贡献2000万入刑庭当地干部要求十年重刑近日,中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案。

该案件涉及到一位名叫刘某的县委书记,他在担任该县领导期间,多次收受贿赂,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款都是来自于某公司的收益。

在此案例中,受贿人的犯罪情况非常严重,因此被当地干部要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两名百万富翁因贿赂行为被判刑两名百万富翁因涉嫌行贿罪,被中国江苏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八个月不等,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两名富商行贿了多个政府官员,以获得不公正的经济利益。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通过证据分析认定了两名富商的涉罪情况,并予以量刑。

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2篇)

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2篇)

第1篇摘要:受贿犯罪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

本文旨在分析受贿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受贿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推进,受贿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角度,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在受贿刑事案件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较大差异。

一方面,不同法院、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法律条文本身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2. 量刑标准不明确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贿数额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二是受贿情节的认定标准不明确;三是受贿犯罪与职务犯罪、贪污犯罪的界限模糊。

3. 刑法适用冲突在受贿刑事案件中,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冲突。

例如,在受贿犯罪中,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4. 证据认定困难受贿犯罪往往涉及隐蔽性、复杂性,证据认定困难。

一方面,受贿行为人往往采取隐匿、销毁证据等手段,使得证据收集困难;另一方面,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存在真伪难辨的情况。

5. 惩罚力度不足当前,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不足。

一方面,受贿犯罪行为人的刑罚往往偏轻;另一方面,对受贿犯罪行为人的财产刑执行力度不够。

三、解决对策1. 统一法律条文理解为解决法律条文理解不一的问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同时,对于法律条文存在模糊地带的情况,应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2. 明确量刑标准为解决量刑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制定详细的受贿犯罪量刑标准,明确受贿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认定标准。

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3篇)

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3篇)

第1篇摘要:受贿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受贿,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深入研究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

一方面,部分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另一方面,部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过于依赖地方性法规,忽视了上位法的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与上位法精神不符。

2. 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受贿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部分法院对证据的证明力把握不准,导致判决结果不稳定;另一方面,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难以达到定罪标准,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

3. 刑罚裁量不均衡在受贿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刑罚裁量不均衡现象较为普遍。

一方面,部分法院在量刑时,过分依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忽视了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另一方面,部分法院在量刑时,对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导致刑罚裁量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4. 证人作证困难在受贿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作证困难是一个普遍现象。

一方面,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不敢作证;另一方面,部分证人因与被告人存在利益关系,不愿作证。

证人作证困难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解决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对策1.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二是建立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三是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中的“贿赂”应为财物。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就是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以及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主要包括三类:金钱、物、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笔者认为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关键词:受贿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行刑法第385、386、388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职务犯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形式多种多样,对于具体案件如何准确适用现行刑法第385、386、388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实务部门长期关注的问题。

本文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对受贿罪的若干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文中如有不当或不妥之处,敬请老师批评指正。

一、受贿罪中“贿赂”的涵义关于贿赂的范围,大致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的观点:财物说。

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

2、物质利益说。

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

3、利益说。

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也就是说,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完整word版)浅议受贿犯罪侦查的难点及对策

(完整word版)浅议受贿犯罪侦查的难点及对策

浅议受贿犯罪侦查的难点及对策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利益关系以及贿赂交接方法的诡秘和反侦查等方面的因素,导致这种犯罪的证据收集成为难点,随着贿赂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狡猾,一些犯罪分子在侥幸和畏罪心理的支配下,鼓吹“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谬论,拒不交待“罪行”,使“一对一”贿赂案时常出现。

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认定,已成为困扰侦查人员的一大难题。

一、“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含义及发生原因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受贿方和行贿方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赃款赃物交接,在司法机关查证时,贿赂行为的双方,一方承认既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则否认,造成直接证据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呈“一对一”状态的案件。

实践中,受贿案件“一对一"的情况比较常见,主要表现为:受贿人不供,行贿人不证。

产生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1.贿赂案件犯罪手段隐蔽狡猾.当前,贿赂犯罪手。

段越来越隐蔽狡猾,不少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就千方百计采取反侦查手段。

行贿受贿表现为秘密地进行,一对一交接贿赂物品,“三人不办事,两人不签字”,在行受贿双方交接款物环节无第三人目睹,且行贿人为便于携带、使用和掩人耳目较多地选择现金这一可以相互代替的种类物进行犯罪活动,也正是由于现金的特殊性,一旦犯罪嫌疑人接收后拒不供认,就难以找到他的下落或根本无法找。

因此,造成大部分“一对一”贿赂案件中无现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和没有或缺乏贿赂物这一物证.2.受贿人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他们大多数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智力层次高,应变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在实施犯罪时,就已经预见到案发后将面临的情况,并做好了对付侦查和预审的反侦查准备.一旦案发,他们就会用早已构筑好的心理防线来对抗侦查和预审,使案件处于久攻不下的僵持局面。

耿光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篇)

耿光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耿光旭,男,出生于1970年,原系中国某知名企业高管。

2018年,耿光旭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耿光旭被认定受贿金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耿光旭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②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2)耿光旭受贿罪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在:①耿光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原系知名企业高管;②耿光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耿光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耿光旭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法院对耿光旭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 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量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原则如下:①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确定有期徒刑的刑期;②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罚金数额;③根据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

(2)耿光旭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根据其受贿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这一判决符合受贿罪量刑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追诉时效的定义受贿罪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受贿罪追诉时效为五年。

(2)耿光旭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其受贿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8年被发现。

公诉科长:办理受贿案件存在哪些问题?

公诉科长:办理受贿案件存在哪些问题?

受贿案件是自侦案件中较难办理的案件,特点是证据单薄,基本为现金交易,绝大多数系言词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即呈现证据一对一的被动局面。

此类案件办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1、口供的依赖性突出。

一旦突破口供,收集证据的着重点就成为通过多次反复讯问,形成多份认罪笔录和自述材料来达到固定口供的目的。

而忽视口供中一些细节问题的核实和甄别,主要集中在犯罪时间、地点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

如陈某甲受贿案中,辩护人庭审中突然出示新证据,即收受贿赂地点某饭店根据辩护人从工商部门收集的经营登记信息资料证实2011年8月该饭店才注册登记,但起诉书指控受贿时间为2010年6月,故辩护人提出犯罪地点不能的观点。

又如某受贿案,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收受的世纪联华超市购物卡事实不成立,因为指控的收受时间该世纪联华超市尚未建成。

再如某受贿案,辩护人针对指控的犯罪时间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收受财物的时间为“中秋节前一天”与事实不符,经辩护人当庭出示其收集的被告人所在单位证明、机票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中秋节之前近一个月均在新加坡考察,系中秋节当天晚上回家,故认为指控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问题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均容易被忽视,在受贿案件本身证据单薄情况下,如出现上述证据“硬伤”,则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不利影响和后果。

2、忽视对受贿款项来源、去向的线索查实。

对行贿人提及的资金性质、来源;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款项去向等问题较少去细挖和收集相关证据。

集中体现在讯问笔录中往往出现受贿人千人一面的供述,如“挥霍了,用于日常开支了”等。

从近些年办理案件看,大多数案件行贿人行贿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如此巨额资金均称用于日常开支是说不过去的,应该会有大额资金消费事实,如购买房产和大件商品或转存特定关系人账户等,上述情况或多或少会有证据线索,如果能及时收集,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亦有间接证明作用,特别是对于受贿案件尤其重要。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oc.pdf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oc.pdf

摘要近年来,官员受贿落马案例不断见诸媒体或报端,受贿犯罪也逐渐踏出法律人的“私邸”而“走人寻常百姓家”,常常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

受贿罪是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本文简单讲述了受贿罪的主体的界定及立法演变,通过对受贿罪中疑难问题的分析,并,联系国际公约和国外有关国家及中有关贿赂的立法规定,从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笔者对受贿罪的一些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及对我国受贿罪体系的前景做了展望。

关键词:受贿;疑难问题;犯罪AbstractIn recent years, official bribery case constantly appear in the media or in the newspapers, the crime of bribery has gradually stepped out of the legal person of "private" and "leave the homes of ordinary people", often become the talk of the town. Bribery is a main form of corruption, but also a typical post crime.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and the legislative evolution of the subject of acceptance of brib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contact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foreign countries and bribery, starting from the actual need of our country current bribery crime,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of some controversy to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 and to the bribery crime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done a prospect.Keywords: bribery;The difficult problem;Crime目录序言---------------------------------------------------------1一、受贿罪基本类型-------------------------------------------2(一)违背职务受贿罪与不违背职务受贿罪------------------------------2(二)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2(三)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2(四)直接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3二、受贿罪疑难问题的探讨研究---------------------------------3(一)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正确界定--------------------------------3(二)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准确区分--------------------------------3(三)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严格区分--------------------------------4(四)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正确界定------------------------------------5(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2)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职务”特性的正确理解----------------------6(1)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具有现时性--------------------------------6(2)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直接性。

受贿犯罪客观要件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犯罪客观要件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犯罪客观要件疑难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受贿犯罪率不断升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受贿罪表现出更加多样和智能化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受贿罪的定性更加复杂,疑难问题也更加多了,尤其是受贿犯罪司法确定的难点,即受贿中客观方面要件的确定。

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行为,现阶段有必要对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严格界定,尤其是要解决“以权谋私”、“索取、非法接受”,以及“为别人谋利”等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更好地实现对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犯罪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

关键字:受贿罪客观要件职务上便利利益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constant increase of bribery crime in our co untry,caused serious social impact.Due to taking bribes continuousl y appear more diversified and intelligent,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 ountry,taking bribes of qualitative is more complicate and difficult to change,especially the cognizance of objective elements of briber y crime,has become the difficulty of bribery judicial cognizance.Th erefore,in order to crack down on bribery crime,at this stage it is necessary to strictly defined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bribery crime,provide specific guidance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In this a rticle,the author mainly from the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 to study ,namely first to general bribery objective elements,to strictly def ine"by taking advantage of his","solicit or illegally accept"and" seek interests for others".This paper hope through the complicated p roblems and objective elements of bribery crime,to facilitate better contai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and to crack down on the crime of bribery.Key words: Bribes Onhis office; objective elements of; interest目录引言 (1)1.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概述 (1)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2)3.索取、非法收受”的认定 (4)3.1“索取贿赂”的认定 (4)3.2“非法收受贿赂”的认定 (5)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6)结论 (8)参考文献 (9)受贿犯罪客观要件疑难问题研究引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腐败现象频发,受贿罪的案发率也不断攀升。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

贿赂犯罪是一种较常见的职务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较为简单(第385条普通受贿及第388条斡旋受贿)。

学界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也不统一,造成实务认定宽严不一,使很多权钱交易行为没有得到应有惩罚。

在此,笔者就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发表一些观点。

一、如何认识受贿罪中的法益大陆法系对于贿赂罪侵犯的法益,本质的核心的争论有两种,就是不可收买说和纯洁说,[1]1“不可收买说”指贿赂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要求、约定或者收受不正当的报酬,就构成贿赂罪;“纯洁说”指贿赂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或公正性,主张只有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职务行为,从而要求、约定或者收受不正当的报酬,才构成贿赂罪。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受贿罪的法益,主要存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下称“廉洁性说”)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下称“不可收买性说”)两种学说的争论。

我国刑法通说略倾向于前者,但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则越来越多的吸收了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观点。

在理论上,何谓“廉洁”,廉洁与职务行为公正性的关系如何,持此观点的学者未作明确解释,难免使廉洁性说在解释一些行受贿现象时遭遇困境。

例如,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合法实施职务行为或尚未实施任何职务行为,此时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并未受到实质影响,那么可否认定其构成受贿罪?针对该问题,笔者提出一些看法。

职务与职务行为是需要澄清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职务是指被赋予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也可认为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

职务行为指具有职务的人在职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的公务行为。

而通说将廉洁性的要求限定为职务行为与对现行刑法的理解有关。

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贿赂刑事案件疑难问题辩护要点(上)

贿赂刑事案件疑难问题辩护要点(上)

贿赂刑事案件疑难问题辩护要点(上)刘海涛杨海燕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个级别官员落马信息层出不穷。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数据,2020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8541人;从犯罪罪名情况看,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是职务犯罪主要的犯罪类型,占比超过80%。

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多、涉及的法理和实务问题非常复杂,加之立案时可能存在诸多因素,一直是刑事辩护的难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监察法》出台以来,贿赂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

下文中,我们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讨论、总结实践中贿赂刑事案件若干疑难、争议问题。

一、房产交易型受贿案案例:某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A欲在该市某小区购置一套房产,A打电话给房地产开发商B,询问能否便宜点。

B当即在电话中表示,没问题,肯定会给优惠价。

后A顺利购置一套房产。

截至案发,该小区房产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案发后,司法机关委托省价格认定局对涉案房产进行价格认定,并将认定价格与实际购买价的差额作为A的受贿数额。

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应当以司法机关委托价格认定方式确定房屋市场价格?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市场价格是确定受贿数额的关键。

根据两高2014年《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但是,上述规定对于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市场价格如何定性并未作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方式包括:(1)以开发商对外标明的售价为准;(2)以开发商实际销售均价为准;(3)以开发商针对不特定人制定的最低优惠价格为准;(4)以政府指导价为准;(5)以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机构等第三方所作出的鉴定/认定/评估结论为准。

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

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

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影响了政府和企业的正常运作,还极大地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然而,受贿罪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分析。

首先,受贿罪的标准和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争议。

例如,有些案件中,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指清盘的现金、黄金、股票等有形财产,而对于其他形式的利益,如消费券、购物卡等,是否应该也被视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则存在争议。

此外,对于收受贿赂的人员身份的不同,如是否包括非公职人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其次,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困惑。

例如,在受贿罪定罪的过程中,如何判断是主动受贿还是被动受贿,如何界定受贿款项与受贿人员的工作职责之间的关系,是否有利益交换的因果关系等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详细规定和具体判断。

最后,受贿罪的量刑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量刑中,如何判断罪犯的主观恶性,攫取的财产数量大小,危害社会的程度等因素都必须被加以考虑。

在实践中,有一些案件中,因为受贿罪的性质和罪行程度不同,导致了在量刑方面的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受贿罪案例屡见不鲜。

其中一些案例涉及罪犯情节严重,甚至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例如,中国河北衡水市原市委书记李荣福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在其任职期间涉及的受贿案涉及资金数额高达数亿之多;莎车县委原书记魏民洲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腐败行为涉及的金额高达1.77亿元;家庭式放贷“村霸”黄世旺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等。

综上所述,受贿罪疑难问题的存在必然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并进一步深化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完善受贿罪的证明和定罪标准,以确保更加公正、有效的司法审判。

此外,我们也需要在教育和培训领域下功夫,以加强对于公职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廉政建设和规范行为的教育。

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源头上减少受贿罪的发生,从而为社会的正常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之探析的开题报告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之探析的开题报告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之探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涉及经济犯罪的一种罪名,是对行贿行为进行惩治的主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受贿罪存在不少疑难问题,例如界定受贿罪的标准、认定贿赂的方式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和司法公正,也对打击贪污腐败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文将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析,以期能够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受贿罪的定义及法律适用标准。

本部分将介绍受贿罪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现行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旨在明确受贿的定义及界限。

2. 贿赂方式的认定。

本部分将重点探讨贿赂的方式和形式,以及如何认定贿赂的本质,进一步澄清贿赂的概念和界限。

3. 受贿罪的认定证据。

本部分从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度等方面出发,分析受贿罪认定证据的规则和标准,以及如何综合运用证据加以确认。

4. 反贿败斗争中的法律保障。

本部分将介绍我国反腐败立法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探讨实施反贪腐的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等方面的保障,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借鉴。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方法、案例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法律角度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三、预期结论通过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预期得出以下结论:1. 对受贿罪的定义和法律适用标准应该更加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法律空白和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2. 在认定贿赂方式的时候需要更加注重其实质性的特征,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

3. 在证据的认定上需要更加严谨,注重证据的来源、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证据的综合运用。

4. 在反贪腐斗争中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政策体系,加强监管和惩治力度,全面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效能。

总之,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受贿罪的相关问题,为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和借鉴。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探析受贿犯罪是指在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和权限,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的贿赂等不正当好处的行为。

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社会的公正和公信力,是我国反腐斗争的重点之一。

然而,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这给案件侦查和审判带来了困难。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对受贿犯罪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一、证据收集方面证据是案件的灵魂,是判决的基础。

因此,证据收集是打击受贿犯罪的首要环节。

在受贿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这不仅为案件走向正义带来了障碍,也使得犯罪行为受到了保护。

常见的证据收集难点和解决方法如下:1、证据来源不明确受贿犯罪常常需要借助权力的力量去实现,这就需要公职人员在职务行使过程中接受贿赂。

这些贿赂的来源往往复杂,有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进入公职人员的手中,这就使得证据来源难以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强化线索转化,广泛吸纳社会举报和爆料,例如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积极开展“双向反馈”,提高线索转化效率。

2、证据难以固定受贿犯罪往往利用职权、地位和权限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意味着贿赂者有可能随时撤回贿赂物资或销毁转移贿赂记录等关键证据,而公职人员也可能销毁涉案文件或故意避重就轻,致使案件证据难以固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工作,采取锁定、登记、封存等措施,并及时采取私家侦探等调查手段进行核实。

3、证据难以鉴定受贿犯罪案件涉及的证据常常需要鉴定,而一些证据无法通过鉴定达到确定性。

例如,一些贿赂公司可能会伪造证据,或者为了避免被查处,隐瞒了与受贿人员之间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有时需要通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取证或者查找其他相关证据。

二、法律适用方面受贿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法律适用也极其严格。

然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常常会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出现。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

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

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一、客观方面的一些问题(一)、应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向来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对此问题,曾出现过“旧客观要件说”、“新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等学说,但是,无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都存在弊病。

这些缺陷通过对立法的科学设计、合理界定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可以避免诸多争议,有利于打击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贯彻落实我国一贯坚持的“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

其理由如下: 1、该要件有违受贿罪本质。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本质在于权钱交易,任何权钱交易行为都有可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威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只收钱不办事”;(2)、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3)、为其职务要求不应当为之行为,且收受了他人财物。

此三种行为无论哪一种都是以职务行为作为筹码换取额外利益,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这三种情况中只有后两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然而第一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同样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了侵犯,而依此要件,却有可能无法入罪,甚至放纵某些犯罪。

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不符合受贿罪本质 。

2、该要件的存在,增加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

如前所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可能会放纵诸如“只收钱不办事”之类的受贿犯罪,然而要将其入罪,却又会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两难境地。

另外,取消这一要件,也可以降低司法机关证明上的难度。

3、该要件的存在,可能导致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司法实践中,对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一般以数罪论。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若构成其他犯罪,其行为既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表现,同时又构成了刑法分则的其他犯罪,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犯罪构成中被评价两次,违背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受贿案件收集、审查证据容易忽视的问题

受贿案件收集、审查证据容易忽视的问题

受贿案件收集、审查证据容易忽视的问题
受贿案件收集、审查证据容易忽视的问题
受贿案件是自侦案件中较难办理的案件,特点是证据单薄,基本为现金交易,绝大多数系言词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即呈现证据一对一的被动局面。

此类案件办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口供的依赖性突出。

一旦突破口供,收集证据的着重点就成为通过多次反复讯问,形成多份认罪笔录和自述材料来达到固定口供的目的。

而忽视口供中一些细节问题的核实和甄别,主要集中在犯罪时间、地点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

如陈某甲受贿案中,辩护人庭审中突然出示新证据,即收受贿赂地点某饭店根据辩护人从工商部门收集的经营登记信息资料证实2011年8月该饭店才注册登记,但起诉书指控受贿时间为2010年6月,故辩护人提出犯罪地点不能的观点。

又如某受贿案,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收受的世纪联华超市购物卡事实不成立,因为指控的收受时间该世纪联华超市尚未建成。

再如某受贿
案,辩护人针对指控的犯罪时间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收受财物的时间为“中秋节前一天”与事实不符,经辩护人当庭出示其收集的被告人所在单位证明、机票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中秋节之前近一个月均在新加坡考察,系中秋节当天晚上回家,故认为指控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问题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均容易被忽视,在受贿案件本身证据单薄情况下,如出现上述证据“硬伤”,则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不利影响和后果。

2、忽视对受贿款项。

臧德胜:贿赂案件中追缴违法所得的几个疑难问题

臧德胜:贿赂案件中追缴违法所得的几个疑难问题

臧德胜:贿赂案件中追缴违法所得的几个疑难问题贿赂案件中作为贿赂对象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缴,但实践中情形比较复杂,如何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问题,经常困扰办案人员,也令行受贿当事人及亲属无所适从。

本文针对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略陈己见。

一、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据此,受贿罪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索贿,即主动向他人索要贿赂,根据法律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二是普通受贿,即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不论哪种类型,都以收取他人财物为犯罪的重要客观表现。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受贿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后没收。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如果收受的财物为货币,不论是现金形式还是转账形式,都比较容易处理。

然而,司法实践中,受贿的方式和对象多样,一些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如何处理分歧较大。

准确处理此类问题,需要明确两个认识。

第一,要坚持“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的法律原则。

追缴违法所得的内在价值在于剥夺违法犯罪人员的非法利益,凡是违法所得和非法利益,均应当予以追缴,不能让违法犯罪人员从中获利。

第二,追缴违法所得不是惩罚性措施。

追缴违法所得是一种剥夺性措施,剥夺的对象是违法犯罪人员的不义之财,通过剥夺让其恢复原状。

这一措施不具有惩罚功能,能够实现惩罚功能的是罚金、没收财产刑等附加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包括没收财产刑和特殊没收(对象包括违法所得、违禁品、犯罪工具等)两种情形,二者具有不同的对象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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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见面。

今天,我想讲的题目是“受贿罪的十个疑难问题”。

我主要是办刑事案件,可以说百分之百是刑事案件。

在刑事案件当中,主要来说是“两高一黑”。

“两高”就是高官和高管的案件,“一黑”就是涉黑案件、黑社会案件。

但是近些年来,涉黑案件已经很少了,所以我现在的案件主要是公司的高管和政府的官员这类案件。

那么,在这类案件当中,受贿罪又是最多的。

所以今天我们主要就交流一下,受贿罪的一些疑难问题。

我们今天主要是侧重于实务,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澄清模糊认识。

那么我讲到的这些案例呢,绝大多数都是我办过的案件,希望与在座的各位分享。

我们今天主要不是探讨理论问题,而是解决实践当中的一些问题。

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以我们要全面地、综合地来掌握这个要件,根据这个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评判某一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

一、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便利其实,根据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利用职务便利也要从多方面来考虑。

比如说,你分管、主管、经手或者说掺和。

通俗的说,只要你掺和了这件事情,掺和了这个系列活动中的一个环节,这就是职务便利。

不一定非要你一个人说了算,一个人拍板。

因为很多活动,都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的,只要你在其中起了作用,你是其中一个不可绕开的环节,就算有了职务便利。

现在只要你收了钱,然后你又是其中一个环节,基本就可以认定(受贿)。

你要是没有收钱,那都好解释。

没有收钱,我就是利用自己的职责或者说我依法履行职责。

但是只要你收了钱,那么这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了。

比如说,在提拔一个干部的问题上。

你是这个班子的成员,对这个干部的提拔使用,你只要没有反对,这就算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也就是说利用了职务的便利。

二、如何理解谋取利益我们知道,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为对方谋取利益,当然不管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算。

但是,很多家属还有他的朋友,就是理解不了这个问题。

总是说,“我为他谋取的都是合法利益啊!”“他本来就该提拔啊!”或者是说“这个项目该给他啊!因为他们公司很优秀,历年考核都很好,所以说这个项目给他是没问题的”等等。

这就是他不理解的地方。

只要是你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不管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构成受贿罪。

只不过谋取非法利益在量刑上,可能会重一些。

另外,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怎么样理解这个“谋取利益”?它包括:承诺、实施、实现,这个都算为对方谋取利益。

承诺就是说你有求于我,我答应为你办。

实施就是说我亲自为你去办了。

实现就是说实现了这个为你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已经实现了你想要的东西。

这三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就算为对方谋取利益。

胡主任说得很对,心照不宣也可以。

刚才我说过了,现在只要你收到了钱,那么你就很难脱罪了。

所以说这三个行为只要有其中一个,心照不宣都算在内。

而且谋取利益,不管是事前、事中、事后,都算。

很多家属不理解,说当时给他办事已经是好多年前了,过了好多年才给的钱,所以说不算受贿。

其实,这些理解都是错误的,不管你是事前收钱,还是事后收钱,都算。

三、亲属之间有没有行贿、受贿问题其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亲属之间也可以定行贿、受贿。

我就遇到过几个案件,一个是叔叔和侄子,也就是亲叔侄之间能不能构成行贿、受贿?我们认为是不构成的,但是最后法院认定构成。

亲叔侄之间,只要你利用了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从而收取了钱财就构成。

还有,堂兄弟之间,法院也认为构成。

据说还有亲兄弟之间,也有认定的。

所以说,亲属构成行贿、受贿,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关键还是要看,受贿罪的要件是否符合。

我还遇到过这样的案件,有一个总经理为老板谋取利益,一个国企的总经理为一个私营的老板谋取利益。

胡主任提的这个问题很好,就是说如何区分人情往来?的确,中国是个礼仪之邦,是个人情社会。

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红白喜事,大家都兴送点钱,表示下心意。

那么如何区分它是礼尚往来,礼金、红包,还是权钱交易的受贿?因为我们知道,礼金、红包是不作为犯罪来处理的,它只作为违纪。

确实实践当中有很多的例子,那么它的根本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我认为主要还是看他们之间有没有权钱的交易。

送钱的人有没有具体的请求事项?收钱的人有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如果没有具体的请求事项,这个不能定行贿受贿。

我们知道,媒体上报道过原来的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这个案件。

他就是认为他只是违纪,收了57万的礼金、红包,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对他的职务也有所降低,但是没有移送司法机关。

这个应该还算比较幸运的了。

我还办过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的案件。

他也有800多万被认为礼金、红包,没有认定为受贿。

当然这个问题也是很复杂的,实践当中,具体做法也都不一样。

有的地方认定了(行贿受贿),有的地方没有认定。

比如我办的案件当中,有的呢,女儿结婚,收了人家2000元,也认定为行贿受贿。

还有很多地方呢,几万、几十万的也没有认定为行贿受贿。

所以说各地掌握的标准,是不够统一的。

当然,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有没有请求事项。

昨天我在广州会见了一位被告人,他是一个市委副书记,起诉意见书中检方指控行贿、受贿的金额在一千二百万元左右,也有六、七百万元被认定为礼金、红包,而没有作为受贿的金额。

还有的时候,既有情感因素,又有权钱因素存在,这种情况就更为复杂。

比如我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件,一个国企副总经理为一私营老板谋取了利益,然后私营老板给了他一个多亿,但是其中存在一个特殊情况:私营老板与被告人女儿的关系比较暧昧,他们还生了一个孩子。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主张这笔钱不应当认定为行贿、受贿,这笔钱是给私生子的教育费、抚养费。

当然,现在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

另外,还存在这种情况,行贿、受贿的双方混有帮忙、权钱交易的因素,同时双方的孩子正在谈恋爱,以后可能要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难题。

纯感情投资肯定不能算行贿、受贿,但是社会生活是非常复杂的,我们经常说“无利不起早”,对方凭什么会给大量的钱财,不图回报?这样的雷锋应该是不存在的,他肯定是有目的的,只是没有明说出来而已。

四、没有亲自拿钱算不算受贿比如南京市长季建业案,我注意到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为一千一百三十二万元,但是其中七百多万元还在行贿人手中。

类似的案例很多,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亲自拿到钱,在刘志军案中,法院认定受贿金额为六千多万元,但是有四千九百万元并没有经其手,一位涉案老板说是将这笔钱用来替他捞人去了,但是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也为受贿金额的一部分。

所以说,即使没有亲自拿钱,在法律上也能定受贿罪,关键是看当事人对这笔钱有无处分、控制权。

如果虽然当事人没有亲自拿钱,但钱仍归其控制、处分,那就可以认定为当事人收到了钱。

即便当事人让行贿人将钱捐给寺庙、希望工程,也不影响认定受贿的成立。

所以胡主任说得很对,有共同的占有、处分及特定关系人,比如情人、近亲属等收了钱,那就构罪。

五、借款与受贿的区分我们办理过很多的案件,在案发被抓后,受贿人表示款项性质为借款,有的还有借条,有的即便没有借条也能给出明确、正当的理由,那么如何区分二者呢?在最高法的会议纪要中提到了六、七点区分的方法,比如说借款的原因、用途,没有归还的原因,有无还款能力等。

在实践中,这个问题有时确实比较麻烦,有的案件确实存在借条,我们也认为是真实的借款,当事人确实是想偿还的,从来没有占有的意图,但是法院最后仍认定为行贿、受贿罪,其判决理由往往都是当事人以借为名收受款项,同时主观上无偿还意图。

六、借款利息是否为受贿我有遇到过这样的案件,比如一起当事人为山西副市长的案件,他将两百万投资于一小煤矿,过了几年矿主偿还了本金并给了他二百万的利息,审判员当时认为利息就是受贿,但是我们认为利息不应当认定为受贿,虽然利息比较高,但其利率甚至不如当时通行的利率高。

最后,法院采取了一个折中的方法,即超过民间贷款利率四倍的金额,认定为受贿款项,其余的不属受贿金额范畴,所以,两百万中仅有二十八万被认定为受贿。

同样还是罗荫国案,该案一开始也存在利息被认定为受贿的问题。

他们夫妇俩将钱借给老板用,老板也答应偿付高额利息,尽管实际上该利息还没拿到手,但检察院认为约定高息就是受贿行为,我们当然不认同。

起诉时,检察院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倍的,认定为受贿款项。

在法院审理阶段,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认为超过一倍的金额也不应当定受贿罪,所以该利息被排除在受贿金额之外。

判断这个问题还有可参考的依据,比如说借款人是否真的需要借钱,如果别人本身不需要钱,但当事人为获取高息,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将钱借与对方,此种情形认定为受贿也是合乎情理的。

但是,借款人确实需要钱,又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那他主动上门借钱,双方约以一定利息(即便利息比较高),那此情形就不宜认定为受贿罪。

张旭律师问的问题很好,我想说的是,你有职务,对方将钱给了你,那么关键在于他为什么要把钱给你,总不可能平白无故地给钱。

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还是要看对方的具体意图。

第二个,关于“以借为名”的认定,这个要综合借钱原因、用途,有无正当的用途、偿还能力及偿还的意思表示,没有偿还的原因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如果借钱时根本无还款能力,还大量借钱,或者说在有了钱之后,进行购豪车、豪宅等高消费活动,那就表明当事人无偿还的主观意思。

民间借贷利率四倍应该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是在我曾办理的一个案件中,法院是这样讲过的。

七、退还款项属不属于受贿范畴这个也是我们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比如说一个官员被抓了,但他表示钱早就退了,那这种情况下还算不算受贿,很多被告人本人、家属以及律师都以这个作为抗辩理由,但这个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比如说,要看退钱的原因和时间,如果款项已经在当事人手中放了好几年、好几月了,这时的退款恐怕不能认为“及时”的退还。

另外还需要分析退钱的原因,是自始就不想收受款项,一直在找机会退,还是听到风声了,害怕了,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

法律对这个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出自《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点)关于退钱问题还要把握是真退还是假退的问题。

我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在几年前,一个县委书记在离开县时把收到的钱都先集中退到一个老板手中,再由其分别退还给各当事人,几年之后,他被抓了。

检方认为该款项不是真退,因为虽然他让老板替他退钱,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送钱人和款项数目,从而导致老板根本就无法退款。

胡主任说的真退假退很重要,如果确实是真退,当然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为了掩饰犯罪,则构罪。

八、赃款赃物没找到怎么办尽管法律规定,没找到赃款赃物不影响定罪,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没有找到黄金、手表等特定物,那么我想定罪还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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