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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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

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办[2014]24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27

【实施日期】2014.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办〔2014〕244号)

委属各单位,滨海新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4年第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本市市场监管系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遵循“谁办案、谁录入、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机关)是公示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办案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工作;政务网站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行政处罚信息在政务网站的公示工作;信息化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2014年10月1日起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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