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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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防护措施
1.水上作业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1.1现场设置安全宣传牌,并在航道上下游设置安全警示牌,夜间在施工区域四周设红灯示警。

1.2凡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救生衣。

安全帽、救生衣要经常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报废。

1.3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1.4作业人员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1.5必须选择排水量比桩机重量大四倍以上的作业船或牢固排架,锚位固定可靠,打桩船或排架的偏斜度超过3°时,应停止作业。

1.6打桩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桩锤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桩架正前方2m以内,严禁远距离斜吊。

1.7严禁吊桩、吊锤、回转和行走同时进行。

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1.8插桩后应及时检验桩的垂直度,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纠正桩的倾斜度。

1.9卷扬钢丝绳应经常处于油膜状态,不得硬性摩擦。

吊锤、吊桩可使用插接的钢丝绳,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卡具、索具、拉绳等。

1.10作业中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

除蒸汽打桩机在短时间内可将锤担在机架上外,其他的桩机均不得悬吊桩锤进行检修。

1.11遇有大雨、雪、雾和六级以上强风等恶劣气候,应停止作业。

当风速超过七级应将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增加缆风缆。

2.码头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2.1船舶管理
2.1.1安全准入。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并做船舶做好登记造册,未入册船舶不得在码头停靠。

2.1.2安全检查。

项目部每月对停靠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门对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

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1.3入港船舶要与调度室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2.1.4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

载货不得超高、超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故。

2.1.5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2.2码头管理
2.2.1码头消防设施安全完整,灭火器、黄砂等放在指定位置。

消防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并配备质量合格、数量足够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位置上,邻边设置安全护栏并悬挂安全网。

2.2.2严禁无关人员、酗酒者、神志不清者进入码头。

进入码头必须佩戴安全帽穿救生衣。

2.2.3码头设有限速30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车辆进入码头必须限速且有通行证,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
2.2.4严禁外来船只停靠码头,船只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船舶靠岸后,船、岸之间铺设可靠沿梯或跳板并且符合安全要求。

2.2.5当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米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2.6码头设有指定材料临时堆载区,设置明显承重标记,堆码货物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荷载。

2.3码头吊管理
2.3.1作业前要空车试车,确认各部件运转正常有效后,方准作业。

工前认真观察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2.3.2码头吊配备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

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2.3.3上下机人员穿好绝缘鞋,吊机作业中,一切人员严禁上下机,如需上下机必须通知司机,待司机停止作业,将吊机停稳后方可上下机。

2.3.4吊装作业,地面配有专职指挥员,制服明显,头戴安全帽并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2.3.5严禁货物在人上方通过或停留,同时在跨度范围内,不准行人或车辆停留,否则不准作业。

2.3.6在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风、雨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3.7码头吊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3.8作业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2.3.9作业人员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2.3.10起吊重物应绑扎得平稳、牢靠,不得有重物或悬挂零星物件。

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
加保护垫块。

2.3.11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2.3.12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2.3.13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2.3.14作业结束后应做好吊机的检查工作,清洁卫生,关好所有门窗,锁好司机室门,并将吊钩转到指定位置。

大风、大雨来临之前做好机械加固定位。

2.4防台、防雾措施
2.4.1台风来临停止一切码头作业,所有船舶统一停靠到指定锚地,码头不停靠任何船只。

2.4.2项目部安排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安排码头、船舶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2.4.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码头及存放货物做好相应的加固措施。

2.4.4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2.4.5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2.4.6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

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

2.4.7雾天船舶采用雾航措施。

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加强与码头调度的联系,减速航行,以策安全。

视程小于500米时码头不接受任何船舶停靠,船舶择地抛锚防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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