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集装箱码头环境风险事故预防管理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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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集装箱码头环境风险事故预防管理对策措施摘要:从船舶航行、码头营运管理、装卸、堆存及运输等环节对危险品集装箱码头环境风险事故提出预防管理对策措施。
关键词:危险品集装箱码头环境风险对策
危险品集装箱码头在船舶运输、码头装卸以及堆存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泄漏,尽管其发生机率较小,但由于环境风险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有时体现为灾难性)的特点,所以必须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加强控制和管理是杜绝、减轻和避免环境风险的有效办法。
1 船舶航行、操纵事故防范措施
(1)船舶靠泊码头,应严格遵守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船舶在港停泊、作业的规定,加强值班,注意收听VHF台和气象台发布的相关信息,防范异常情况的发生,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当气象报告有台风可能袭击时,停靠在码头的船舶应服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防台安排,及时离开码头驶往防台锚地避风。
2 码头营运管理对策
(1)船舶进出港应严格遵守海事局有关船舶在港内航行、停泊的规定,加强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小心操作。进港船舶靠右航行,小船应当主动避让在规定航路内正常行使的船舶,同时这种避让应贯
穿穿越的全过程,确保穿越的安全。
(2)码头宜设置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监测进出港船舶动态。
(3)做好码头的调度和协调管理工作。
(4)码头方必须制定相关的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对船舶和码头的经营人、船舶和人员进出港区、码头现场监督管理、防污染管理、相邻泊位运营操作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明确规定大雾、大雨等能见度不良和风力≥6级时不安排船舶进靠码头等。
(5)定期应对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调头区进行扫测,以确保船舶航行、操纵、停泊有足够水深。扫测及测深结果应报海事部门。
(6)码头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7)保证到港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海事有关规范要求。
(8)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对船舶在泊位的安全作业产生不利影响,有可能对船舶、泊位或人员造成损伤,因此当风力、浪高和能见度超过港监规定时,应按海事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9)应加强安全设施(如防雷、橡胶护舷等)、消防设施及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定期校验和标定,若发现质量缺陷或故障,应及时
排除,确保其运行状态完好。
(10)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卫生监管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监测仪器及现场急救设备。
3 装卸过程中事故预防管理措施
根据《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要求[1],港口进行危险品装卸时,需要采取如下预防和管理措施。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港口作业部门根据装卸危险货物通知单安排作业。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以及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应经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
(2)装卸危险货物应选派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装卸人员(班组)担任。装卸前应详细了解所装卸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和医疗急救等措施,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装卸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装卸机械应安置火星熄灭装置,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电器设备。
(3)装卸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状态,在船-岸,船-船之间设置安全网,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夜间装卸危险货物,应有
良好的照明,装卸危险货物时,遇有雷鸣、电闪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危险货物妥善处理。雨雪天气禁止装卸遇湿易燃物品。
(4)对下列各种情况,港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船舶作业,并责令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①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不符合要求;
②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③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5)船舶装卸危险品箱时应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和船公司提供的配载图进行配载,不得随意变更配载位置。
4 堆存过程中事故预防管理措施
(1)对于一级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得在码头堆场堆存,必须采用车船直装、直取的方式,如需堆存,堆存时间不得超过72h。
(2)在危险货物专用堆场门口处设专门的警示牌和危险货物场地标志,标志牌上注有“危险货物场地”、“严禁烟火”、“车辆限速”等标志。
(3)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码高度不超过3层。
(4)具有专门堆存危险品箱的堆场区域。该区域必须远离生活区,并且要用隔离墩(或围栏)实行安全隔离,封闭管理。
(5)按照危险货物场地安全消防要求,在场地内指定位置需配置干
粉消防推车、干粉灭火器、消防水龙、消防沙箱以及消防锨等消防设备。
(6)堆存必须符合危险货物室外堆存规则,对于属性间相互有影响的箱子分开堆存,对于怕晒的集装箱堆在底部,对于怕水浸泡的集装箱堆存在2层高位置等。
(7)码头内危险货物堆存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品相关堆存要求进行堆存管理。
5 运输过程事故预防管理措施
根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要求[2],对于运输过程的事故预防,应采取如下措施。
(1)危险货物运输应优先安排。行车人员不准擅自变更作业计划,严禁擅自拼装、超载。
(2)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配备随车人员。运输需要特殊防护的烈性危险货物,托运人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指导操作、交接和随车押运。
(3)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对在夏委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
(4)对于一级危险货物,必须采用车船直装、直取的方式,即由外集卡车进行运输(具备危险货物准运证)。
(5)对于码头内部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集卡车司机必须具有危险货物操作证。
(6)对于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集卡车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悬挂危险货物标志,在运输过程中打开警示灯。
(7)在码头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速必须控制在10km/h,拐弯时不得超过5km/h。
(8)在码头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必须走提前规定的道路,其他车辆必须提前避让。
参考文献
[1] 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S].
[2] 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