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3]23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理顺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480平方公里)城市管理事权,整合和优化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鄂政函〔2013〕15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和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关于研究文化、广电等机构改革的会议纪要》(〔2013〕第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依法治市、规划统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管理手段法治化、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机制市场化、管理目标长效化的城市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五级联动”的城市管理体制,为建设宜居、宜业的新荆州创造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建管分离、强化管理。
单独设置荆州市城市管理局,挂荆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行使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职能。
(二)整合资源、综合管理。
科学界定城市管理部门职责,整合相关部门部分城市管理工作职能。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荆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6日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建设鄂中省域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6118套,其中:市中心城区10000套、县(市)6118套。
2022年,全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247套,其中:市中心城区1000套,县(市)2247套。
三、筹集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增建设和盘活存量等方式筹集:一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二是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
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四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五是将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尚未配租的公租房、多余的安置房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荆政规〔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6日荆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市房管部门是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规行为。
市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公共建筑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城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国土、安监、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荆州开发区、华中农高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普查,实行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第四条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对重大房屋安全管理事项,由市房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并召集市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安监、公安、财政等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第五条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
荆州市物价局关于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荆州市物价局关于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荆价房服〔2018〕85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租赁合同
正文
荆州市物价局关于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荆州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报来《关于核定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荆住保〔2018〕16号)收悉。
经局办公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重新公布原已定价的2个公租房小区(滨江花园小区、旭东安居小区)租金标准,并保持8.3元/月·平方米不变。
二、按地段类型并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核定10个新建公租房小区租金标准,单位元/月·平方米,具体如下表:
三、降低11个公租(廉租)房小区租金标准。
清福园、和馨园、晒金小区、纯正街、民乐直街、家和园、金地花园、幸福家园、泰和苑、海浪小区、阳光家园等11个公租(廉租)房小区租金标准统一降为4元/月·平方米。
四、以上所有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
具体核减政策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荆州市物价局关于荆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荆价房服规〔2015〕1号)废止。
2018年12月11日。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荆州政府令第59号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23施行日期2007.12.01文号荆州政府令第59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荆州市政府令(第59号)《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长:王祥喜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完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1.08•【字号】鄂建〔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推动解决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一)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底前100%完成分配入住;2014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底前85%完成分配入住。
以后年度照此类推。
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2016年各地已竣工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分配入住;2016年已基本建成的公共租赁房,2017年10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分配入住。
(三)当年基本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要达到当年基本建成总量的60%。
各市州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建设进度(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原则,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对主体已竣工,但因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而无法入住的项目要全面排查,列出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小区内部配套环境以及水、电、气、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尽快达到分配入住条件。
(五)对建设进度缓慢或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各地要加大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投入,统筹各类资金,争取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住房租赁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建设、购置等途径,专门为低收入家庭、城市新市民以及特殊群体提供的租赁型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确定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规划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并在相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管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购置、配置等工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进行,确保满足住房租赁市场的需求。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具体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检查、租金收取、维修和维护等。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违反管理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租赁信息记录工作,做到信息畅通、管理便捷。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第十条:满足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退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后,应当及时进行房屋整备工作,以便后续的再次租赁使用或其他用途。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政府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大纲,希望本办法能够有助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提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荆环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督办会的精神,按照荆政发[2013]1号文和《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项目公益性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项目全面开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二、鼓励在我市登记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积极开展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项目公益性环评活动。
荆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应带头做好示范,对单独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律实行“零收费”,其费用从环评机构经营性业务收入积累中解决,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
三、对包含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工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费预算时,应将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工程预算扣减后作为预算基数,在签订合同时,应免收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工程部分的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费用。
四、对于开展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项目公益性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我局将按照《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在年度资质考核中给予加分,在我市“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息网上通报鼓励,并报请上级环保部门给予表彰。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荆政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法第一条为了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左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
目标是将过去的住房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形式发放住房补贴,并逐步纳入职工个人工资,促进城镇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实施;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对企业采取分类指导、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
第四条本市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在荆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第五条住房补贴对象(一)无房职:本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其配偶均末按房改政策购买(租)公有住房的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单位未给予补贴的。
(二)末达标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其配偶(含离退休人员)虽已购(租)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耒达到规定职级面积标准的。
(三)新职工:本办法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
第六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市城区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由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补贴年限等因素确定。
经测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额为0.74元,以后年份根据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城区房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规[2015]1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规〔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3日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房屋征收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华中农高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受荆州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对本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做好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及补偿资金监管等工作。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0•【字号】荆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0日荆门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租金水平,面向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工作负主体责任。
市住建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工作,负责拟定中心城区公租房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公租房房源筹集、分配和日常管理。
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工作负主体责任,区住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租房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审核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负责纳入区级管理的公租房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租房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辖区内居民公租房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委托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市级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一)负责中心城区公租房政策、规划和制度的贯彻执行;(二)负责市级管理的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运营和维护;(三)负责中心城区其他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租房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四)负责公租房房源和租赁对象档案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五)指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加强监督管理。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荆政规〔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规〔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2015年2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审议意见,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决定对本次清理的28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继续有效122件,修改48件,废止72件,失效45件。
现通知如下: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列入本次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目录的,有效期统一截止2015年12月31日。
有效期满拟继续实施的,部门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进行评估,并于2015年9月30日以前提请市政府重新公布实施。
2009年实行有效期制度以后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审查、评估应当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列入修改目录的,由原起草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负责修改,于2015年6月30日以前将修改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逾期未报送的,文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荆州市本级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2件)2、荆州市本级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8件)3、荆州市本级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2件)4、荆州市本级政府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5件)2015年3月23日附件1附件2荆州市本级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荆州市本级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荆州市本级政府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0•【字号】荆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0日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申请认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住房困难群体(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在内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出租的中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
市住建部门主管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研究拟订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立项审批、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银保监、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调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储备项目入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等。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荆政规[2009]5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荆政规[2009]5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建设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就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申购家庭2008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00元;(三)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自建房记录或自有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人均居民住房面积60%,即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四)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复员转业退伍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后可优先购买。
二、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房改房的。
(三)已享受政府提供其它购房优惠政策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购买程序(一)领表和购房登记申请人(申购家庭)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登记购房意向,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户口所地在社区居委会,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家庭常住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2、收入证明: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3、住房情况证明:未达标的自有住房提供相关证明。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修正)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荆政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3日备注:根据2019年1月10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荆政发〔2019〕4号)进行修正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权利人已拥有房屋产权权属,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销售,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处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房产管理部门是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荆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
荆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荆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2006年12月28日)第一条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和相对低廉租金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应对县(市)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户籍审核工作;发改、财政、物价、建设、规划、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荆州开发区,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廉租住房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廉租住房的社会保障职能。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本市城区居民住房水平情况报市政府适时确定保障面积,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保障面积标准。
第五条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建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解决我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建设或筹集,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运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租补分离、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日常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物价、监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荆政办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1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
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各类资金和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二、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
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本着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计划管理。
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四、多渠道筹措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每年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中,按不低于建设规模5%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移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
在商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规模、单套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房屋权属、租金水平、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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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2.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建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解决我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建设或筹集,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运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租补分离、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日常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物价、监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
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
已储备的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
第八条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规模、单套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房屋权属、租金水平、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按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规划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第九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在符合规划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容积率。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公共设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第十条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对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还可以适当放宽,可按项目总建设规模25%的比例规划建设。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产权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通过新建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商品住房、收购改造存量房、划转政府直接管理并腾空的公房、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房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中按总建设规模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捐赠、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及其他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套数、
建设标准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纳入建设成本,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建成后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