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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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监察的范围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定、指示、命令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违法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对突发事件应对不力,反应迟缓,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四)不按国务院、省政府要求,明确、集中行政审批职能,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影响或者阻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
(五)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中,推进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不力,影响公共
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的;
(六)在政务环境建设上,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力,影响经济社会发
展的;
(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政
府形象的;
(八)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的;
(九)执行公务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一)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范围和时限,擅自增设项目或者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十二)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给付,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三)在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
(十四)未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规章制度的;
(十五)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