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3.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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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3.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23日17时15分,信宜市城西变电站对出的新建桥面上一名人员被挖掘机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茂名市安委办关于对信宜市“3.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挂牌督办的函》(茂安办函〔2018〕38号)要求,信宜市人民政府从安监、公安、监察、工会、住建、交通、城管、东镇街道办、工商、人社、电力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信宜市城西变电站大桥建设工程“3.2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影像资料分析、材料查阅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信宜市东镇街道办尚文谭蓬村城西变电站大门对出约100米河道的桥面。该桥主要是方便当地村民和变电站通行的梁式钢筋混凝土平面桥,由信宜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总长度29.2米、宽度4.5米。于2017年5月间开始施工,2018年3月19日竣工,3月21日已通过了总承包方、设计方、监理方和分包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一)发生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郑海明,男,汉族,49岁,信宜市东镇街道人。肇事挖掘机所有权人,自然人身份,事发所在地的村民。

2、梁权,男,汉族,31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水汶镇人。郑海明的雇员,肇事挖掘机驾驶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23日上午,曾参与过建桥时施工的梁其武雇请黄文良、黄兆东、黄新华、梁维芬四人到桥下捡拾建桥后废弃的建筑杂物,准备搬运上桥面装车运出市区自用。下午约14时许,梁其武步行到桥下游约50米的河边,请求正在进行河道清理的挖掘机驾驶员梁权驾驶挖掘机到桥面,帮忙将已在桥下收拢的建筑杂物吊上桥面。梁权随即答应梁其武提出借用挖掘机帮忙吊升物件的请求,并随后将挖掘机开上到桥面中间位置开始作业。17时15分左右,梁权在吊物过程中操作挖掘机上部机体顺时针旋转时,机体尾部横向碰压站在桥面上侧桥旁中间位置指挥作业的梁其武,致梁其武当场受伤横趴在桥旁上,当即不省人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新华等人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市人民医院救护车约30分钟赶到现场,经医生对梁其武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随后,当地村民郑豪博打电话报警。城西派出所接警后快速出警现场处置,于事发当晚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行为人梁权刑事立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3月23日17时15分。

事故发生地点:信宜市东镇街道办尚文谭蓬村。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梁其武,男,汉族,63岁,信宜市镇隆镇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发生后,郑海明主动与死者梁其武家属协商,于2018年3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书》,由挖掘机机主郑海明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方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完毕,死者家属方于收款当日为过失行为人梁权出具了《谅解书》。

四、事故等级、性质和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梁其武于事故当天雇请黄文良、黄兆东、黄新华、梁维芬四人到桥下捡拾建桥后废弃的建筑杂物的行为,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指派或雇请,是其个人自发行为。

肇事挖掘机是所有权人郑海明于2016年购买的,品牌型号为卡特牌200,挖掘机驾驶员梁权是郑海明的雇员。发生事故五天前,因为之前村委会建的引水灌溉口位置过高,无法将河水引水灌溉。后来尚文谭蓬村和附近几个自然村的村民商议,重新在原入水口位置附近增设一个低位入水口,以满足灌溉需要。郑海明根据村

民和村长提议、意见,利用自有挖掘机无偿自行安排雇员梁权驾驶挖掘机帮忙在河堤边开挖入水口和吊装水泥管,并将入水口开挖出河道的淤泥和附近河沙进行清理。清理河道作业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没有关联。

另查明,事故当天上午11时许,梁其武在市区飞鹰路口遇见郑海明,当面向郑海明请求要借用其在桥下游清理河道作业的挖掘机帮忙,从桥下吊建筑杂物上桥面,郑海明当场应允帮忙,并告知梁其武待挖掘机不作业时,直接通知驾驶员。下午,由梁其武直接到桥下游通知梁权驾驶挖掘机前来桥上帮忙。当中,梁其武与郑海明、梁权均没有对借用挖掘机的费用和劳动报酬进行过任何约定,梁其武也没有向郑海明、梁权支付过费用与报酬。

再查明,事故发生当日,现场人员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打110报警。城西派出所接警后快速出警现场处置,东镇街道办接报后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后,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领导当即作出批示。因此,该事故不存在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等情形。

调查组认定,事故是基于梁其武的个人自发行为和借用郑海明挖掘机帮忙吊升物件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而过失造成的,与之前的桥建工程施工和河道清理作业无关。事故中的主体应是郑海明、雇员梁权与梁其武,事故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帮工过程,没有经济交易性质,是无偿的帮助行为。故本次事故不属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般车辆引发的伤害事故。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梁权在驾驶挖掘机在狭窄的桥面操作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没有对周围环境观察清楚,没有在危险作业范围外设置安全警戒,没有设置专人现场监护,对作业盲角可能引发事故疏忽大意,导致其在操作挖掘机上部机体顺时针旋转时机体尾部横向碰压梁其武。

2、间接原因。梁其武安全意识淡薄,对挖掘机安全作业知识不掌握,对现场潜在作业危险不加以注意,在指挥过程中未与挖掘机驾驶员梁权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违规闯入挖掘机作业区域内,将身体陷于作业盲角的危险当中,且注意力不集中,忽视挖掘机易造成伤害的作业动作,导致其遇挖掘机旋转时躲避不及,酿成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本次事故发生是梁其武的个人自发行为,事故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无偿帮工过程,且梁其武受挖掘机伤害是帮工人梁权的过失行为所致,且行为人梁权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目前,事故相关善后工作已经得到妥善处理,社会稳定。故调查组认为,对郑海明不予行政处罚,梁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为吸取这次事故教训,防止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调查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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