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纪律管理办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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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纪律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部

2015年9月

员工纪律管理办法

1.目的:

本《员工纪律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旨在保障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工作秩序和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正当权益,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纪律处分并非公司管理员工的首要方式,当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行为出现问题时,其主管可先采用沟通、培训、教导等非处分形式的方法帮助员工改善表现,但若前述方式未见成效或效果不明显的,公司将执行处分程序。处分程序应确保以事实调查为前提,对被处分员工公平公开,并始终保持对员工的尊重。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荣舜的所有关联公司的全体员工。为明确起见,关联公司包括(i)上海荣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ii)直接或间接受上海荣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或管理的任何公司;以及(iii)与上海荣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受上海荣舜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

3.部门及权责:

3.1本办法解释部门:人力资源部。

3.2员工发生违纪行为,由员工的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负责提报违纪情形。3.3本办法中出现的“上级主管”为对违纪员工上级领导进行表述的通称,并非

专指处于主管职级的上级领导,也不一定是直接上级而可能职级更高,本办

法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3.4违纪行为的调查记录、证明材料、处分决定、及违纪行为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各类文件、资料(下称“违纪事件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存档。

4.违纪处分等级:

违纪处分等级分为:口头警告(劝导)、首次书面警告(记过)、最终书面警告(记大过)、违纪解约(开除)四种。

5.违纪情形及处分

5.1员工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处分等级,请见本办法附件一:违纪处分细则。

5.2如多项条款对员工违纪行为适用时,按处分等级最高的类型进行处理。

6违纪处分流程

公司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流程如下:

6.1违纪行为提报

由员工的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负责提报,并填写《员工违纪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6.2违纪行为调查

6.2.1召开调查会议,查明违纪事实;

(1)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组织调查会议的进行,包括发出通知、主持会议等;

(2)调查会议的出席人员一般应包括:被调查员工、上级主管、人力资源部人员等;

(3)在调查会议开始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被调查员工,以便员工有时间准备,通知中应告知被调查员工可以请一名公司员工陪同参加调查会议;

(4)调查会议中,被调查员工的上级主管可阐述该员工的具体违纪行为或描述细节,员工可做出申辩或解释以减免对其的处分;

(5)员工如不出席调查会议或未找人陪同参加会议的,不影响调查会议的正常进行。

6.2.2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如:迟到、旷工等),可采用简单调查程序而不召开调查会议。简单调查程序以当事人或上级主管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证言取代调查会议,适用简单调查程序的,需完成相关书面程序。但下列情形必须举行调查会议:

(1)被调查员工、上级主管或公司管理人员中任何一方要求进行调查会议的;

(2)该违纪行为可能会导致被最终书面警告或解约处分的。

6.2.3调查过程中,应搜集与提报之违纪行为相关的书面材料(包括书面或电子形式)、被调查员工自述、其他人员陈述等。

6.2.4在调查会议或简易调查程序结束后,如违纪行为属实,则由员工的

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根据调查结果完成《员工违纪审批表》,并经权责主管核准。

6.2.5经调查提报之违纪行为不属实的,则不再进行后续处理。

6.3违纪行为处分

6.3.1处分会议

(1)违纪行为调查属实的,须召开处分会议,根据处分会议结果作出处分决定;

(2)如需召开处分会议,应提前书面通知被处分员工,并告知可请一名公司员工陪同参加处分会议;

(3)处分会议应至少在调查会议结束1天后召开。处分会议进行过程中,如上级主管认为需要更多地考虑处分决定,可暂停处分会议,稍后再召集员工前来开会以告知最终结果。

(4)员工如不出席处分会议或未找人陪同参加会议的,不影响处分会议的正常进行。

6.3.2 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同时满足以下情况,可不举行处分会议而直接做出处分决定并告知员工:(1)经过调查会议或简易调查程序;

(2)违纪事实清楚(如迟到、旷工等);

(3)员工对违纪行为书面确认无异议的;

(4)处分结果是口头警告(劝导)或首次书面警告(记过)的。

6.3.3在做出违纪解约的处分决定之前,应书面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

见。

6.4 处分决定告知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处分员工,并由被处分员工签收。若员工拒绝签收,则由送达人员向其口头告知处分结果、申诉权利和途径,并由送达人员和另一名在场人员签字并写明员工拒收原因,此步骤完成视为员工已签收,并将处分决定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6.5其他

6.5.1被处分员工有权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在第8条“申诉程序”中详

述。

6.5.2口头警告、首次书面警告和最终书面警告的处分决定经申诉程序确

认维持,或被处分员工未在规定时限内(7日内)提出申诉的,则处分决定正式生效。

6.5.3违纪解约的处分决定从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并办理离职移交和退工

手续。

6.5.4违纪处分流程图,参见附件二:违纪处分流程。

7员工权利

7.1参加会议权利:若召开调查会议或处分会议,员工有权参加会议。

7.2陪同会议权利:员工如被通知参加调查会议或处分会议并希望他人陪同参加会议的,有权在其所在公司选择任何一名员工陪同其参加,但其家属不得陪同。如员工不选择,则由公司指定一名工会工作人员或非同一部门的员工参加会议。陪同人的作用是在会议上协助该员工,包括做会议笔记、与会议成员交换意见或在会议上发表讲话

7.3申辩权利:员工在公司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有权进行申辩,并提

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7.4申诉权利:被处分员工有权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申诉程序参见第8条。

8.申诉程序

8.1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后7日内提起申诉。但事实清楚,

且经由人力资源总监及执委会成员同时批准的违纪解约的处分决定,公司将不再受理员工的申诉;员工若对解约决定不服,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8.2员工可按处分决定送达时被告知的申诉途径书面提出申诉请求,接受并聆听

申诉的主体应为下达处分决定的上级主管更高阶的上级主管。

8.3员工的申诉请求应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8.4公司收到申诉请求后,应召开申诉听证会,除申诉员工外,该听证会还可邀

请公司其他员工参加,所在工会委派一名会员参加,邀请申诉员工参加听证会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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