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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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汇编【新版精品资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汇编【新版精品资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汇编目录1、《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2、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3、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516号·······业主大会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739号······5、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及确认单》的通知京建发[2010]761号······6、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62号······7、关于试行使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的通知京建发[2010]545号······8、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36号······物业服务市场监管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11、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736号······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13、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613号··14、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1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58号··1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507号··第三方评估监理1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383号··1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391号··19、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573号··20、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340号··附录建设单位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业务的指引······关于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中明示新旧物业项目及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摘要的说明······。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一、目的与范围为了规范物业临时管理工作,保障小区内居民的生活秩序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约。

二、管理人员与职责1、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巡逻、维修保养、安全监控等。

2、物业经理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临时管理工作的实施,并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3、临时管理人员需经过物业经理的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依法规范履行职责。

三、临时管理事项1、小区巡逻:物业临时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时间,巡视小区各个区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物业经理。

2、维修保养:针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物业临时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绿化、道路、水电等。

3、安全监控:物业临时管理人员负责监控小区的安全情况,配合安保人员进行安全巡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4、突发事件处理:在突发事件(如火灾、水漏等)发生时,物业临时管理人员应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报警,并协助消防人员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四、临时管理费用1、物业临时管理费用由业主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按房屋面积或者公摊面积缴纳。

2、物业临时管理费用用于支付临时管理人员工资、培训费用、巡逻设备购置等支出。

附件:1、物业临时管理工作流程图2、物业临时管理人员责任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依法对房地产物业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实行管理,包括维护、维修和管理各项公共设施和设备的工作。

2、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组织,代表业主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相关决策。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临时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内的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

第三条本规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管理责任、临时管理费用、临时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临时管理责任第四条本小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对小区内的安全、秩序负有责任。

第五条物业公司作为临时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小区内的临时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使用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临时管理工作,不得干扰物业公司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临时管理费用第七条业主、使用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临时管理费用,用于支付临时管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临时管理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物业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员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临时管理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临时管理办法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临时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流程和具体实施方法。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内临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便于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 临时管理费用缴纳通知书2. 临时管理责任书附件1:临时管理费用缴纳通知书附件2:临时管理责任书附件详见附件页。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公司:指负责小区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临时管理责任书:由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确各方的相关责任。

3. 物业业主大会:小区内业主的集体决策机构,负责审议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章结束语本规约是本小区内临时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指导,希望广大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能够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暂时管理规约一、总则1.1 本规约是为了规范物业暂时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居住环境质量而制定的。

1.2 本规约适合于小区物业暂时管理期间的各项工作。

1.3 物业暂时管理期间指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暂时接管小区管理的时间段,例如物业公司更换、维修期间等。

二、物业暂时管理责任2.1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在暂时管理期间应承担小区的管理责任,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转。

2.2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确保小区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3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4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小区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建议,并提供必要的解决方案。

三、物业暂时管理服务内容3.1 小区安全管理3.1.1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小区的安全巡查,确保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处理。

3.1.2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管理、巡逻值守等。

3.1.3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确保小区的安全。

3.2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3.2.1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保洁小区公共区域等。

3.2.2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小区的垃圾分类制度,引导业主和居民积极参预环保行动。

3.2.3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小区绿化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3.3 小区设施设备管理3.3.1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3.2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建立设备维修台账,记录设备维修情况和维修措施。

3.3.3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小区设施设备的故障报修,并按照像关规定进行维修。

3.4 小区业主和居民服务3.4.1 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小区业主和居民服务制度,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物业临时管理行为,保障业主、住户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的临时管理事宜。

第三条定义1.物业公司:指负责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

2.业主:指购房并登记在册的合法住户。

3.住户:指住在本小区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租户。

4.临时管理:指在特定情况下,由物业公司临时承担起管理职责。

第二章临时物业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条件1.物业公司的正常管理无法继续进行时;2.物业公司仍需保证小区基本运行;3.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住户达成一致。

第五条程序1.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或住户告知临时管理的原因、内容和期限;2.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住户进行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3.物业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临时承担管理职责;4.临时管理期满后,物业公司将职责交还给业主或住户。

第三章临时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六条业主或住户的职责1.提供必要的工具和设备;2.配合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工作;3.按时支付管理费用。

第七条物业公司的职责1.维护小区环境卫生;2.组织小区安全防范工作;3.协助解决住户之间的纠纷;4.监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5.其他在协议中约定的职责。

第四章临时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1.业主或住户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物业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对于物业管理中的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附件:1.临时物业管理协议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维护的行为。

2.业主权益:指业主在小区内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使用公共设施、参与小区管理决策等。

3.住户权益:指住户在租赁物业期间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使用租赁物业、享受物业服务等。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临时管理人员。

临时管理工作是指临时委派给某个人或者团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临时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第五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证工作质量,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临时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1. 协调各方资源,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2. 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建立有效沟通渠道;3. 监督工作进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 协助上级领导做好决策工作。

第七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维护组织的利益,保护工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断完善管理技能。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涉及机密的事务须经上级同意。

第十二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前规划好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与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做到工作协调统一。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约的临时管理工作人员,根据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故意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的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临时管理工作人员的表现出色的,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扬,以鼓励其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约由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共同遵守,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背。

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城近郊区主要道路和非主要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远郊区、县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小型、轻便、简易的棚、亭、阁等临时设施的,须先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道路搭建施工暂设工程等临时建设工程的,须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三条 下列临时占用道路事项,必须先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一、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设置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存车处);
二、堆物、作业;
三、设置商业摊点;
四、挖掘道路;
五、其它占用道路事项。
前款二、三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应先征得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前款规定审批。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不超过3日,或摆设不设置固定设施的零散摊车的,可经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四、不得影响市政工程绿化养护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
五、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六、遵守批准部门提出的其它管理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
二、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围档设施和标志,夜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档设施;围档设施和标志保持完好有效;
三、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
四、挪移交通设施,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一个小区、楼宇或其他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的工作。

在某些情况下,物业公司可能需要临时管理某个项目,例如原物业公司突然解散、项目交接期间等。

为了确保临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一份物业临时管理规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和范围本规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临时管理期间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规约适用于物业公司临时管理期间,涵盖以下方面:管理责任、服务内容、费用支付、纠纷解决等。

三、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在临时管理期间负责维护和管理项目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报修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3.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巡查,确保项目内的安全和卫生状况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4. 物业公司应对项目内的秩序进行管理,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四、服务内容1. 安全保障:物业公司应加强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住户和财产的安全。

2. 环境卫生: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清洁和垃圾清运工作,保持项目内的环境整洁。

3. 设施维护: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业主服务:物业公司应提供业主咨询、投诉处理、报修服务等,保障业主的权益。

5. 社区活动:物业公司可以组织一些社区活动,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五、费用支付1. 物业费用:业主按照原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2. 临时管理费用:临时管理期间,业主需额外支付一定的临时管理费用,用于支持临时物业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六、纠纷解决1.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2. 若协商无果,双方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七、其他条款1. 本规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临时管理期间。

2.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管理规定。

3. 本规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八、附则1. 本规约的解释权归物业公司所有。

2. 本规约的具体执行细则和操作流程由物业公司制定,并提前向业主公布。

北京物业项目负责人法规练习题

北京物业项目负责人法规练习题

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19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2010年10月1日4、《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2010年9月8日5、《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29号2011年5月1日6、《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京发改[2005]2662号2006年1月1日7、《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发[2009]836号2009年12月1日8、《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2011年1月1日9、《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京建发[2010]721号2011年1月1日10、《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2010年10月1日11、《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03号2010年12月1日12、《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京建发[2010]636号2010年9月8日13、《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京建发[2010]762号2011年1月1日14、《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京建发[2010]758号2011年1月1日15、《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京建发[2010]758号2011年1月1日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京高法发[2003]389号2004年1月1日17、《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公共决策平台使用规则》京建发[2010]545号2010年10月1日18、《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京建发[2010]613号2010年10月1日19、《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京建发[2011]16号2011年2月1日20、《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2011年1月1日2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507号2010年9月9日22、《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京建物[2009]836号2009年12月1日2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2010年10月1日24、《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10年9月8日2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1日26、《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2004年1月1日27、《北京市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生产规范(试行)》京安监发[2009]8号2009年2月1日28、《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2号2008年1月1日29、《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30、《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2003年12月1日单选:1、某小区的建筑面积有30万平方米,主要设备是一套系统,车库、绿地和景观是业主共用的,但是该小区由小区内道路划分为四个组团,各个组团的保安监控系统是分别负责各个组团的监控,该小区应当划分为(A)物业管理区域。

(完整版)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完整版)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规约是为业主之共同利益而制定,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商依法通过招标形式,委托中标单位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或续聘合同之日止。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位置: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小区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29•【字号】京政发[1988]22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22号2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临时用地(除道路用地范围内堆物、堆料;堆放渣土或临时性施工作业、设置临时汽车候车棚等临时占地外)和临时建设工程,均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均须按《办法》规定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规定使用期限,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应限制在2年以内。

因特殊情况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四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机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交纳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

交费标准为: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1元。

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使用期间,按以上标准的5倍交费。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代征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免交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第六条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审批权限,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在核发许可证时计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对不按规定期限或标准交纳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的,不发给许可证。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一、目的为了规范物业临时管理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卫生和正常秩序,制定此规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小区内暂无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主体管理的情况下,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

三、临时管理委员会的成立1、符合法律法规,按照业主大会公开、民主、平等、自愿的原则,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

2、临时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小区业主的利益,择优选人,由三名以上业主组成,设委员长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临时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监督小区物业管理经营、收取物业服务费、制定小区内部管理规范等。

四、临时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1、制定小区内部管理规范。

制定并发布小区内部管理规范,规范业主居住行为、公共场所使用行为,严格禁止大噪声、乱停车、乱扔垃圾等行为。

2、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委员会应根据小区状况,制定物业服务费缴费标准、时间等,并及时向业主发布通知。

3、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业主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流,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保证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到业主的需求。

4、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卫生。

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卫生,加强对小区周边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5、制定应急预案。

委员会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影响。

五、临时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模式1、临时管理委员会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研究解决问题,并记录会议纪要。

2、委员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协助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卫生等工作的顺畅进行。

3、委员会应建立完整的信息交流渠道,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制定小区的管理计划和改进措施。

4、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业主参加相关培训和活动,提高业主的社区意识和参与度。

六、违约责任1、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规约规定进行惩罚。

如情节严重,应当取消其在委员会中的资格。

2、被取消委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当选为临时管理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十)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 方面的制度要求;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 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 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三章前期物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作为房屋买卖 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 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 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在社会和谐建设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临时管理工作,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参与物业临时管理的各方应遵守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临时管理是指在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其他指定的人员暂时承担起小区管理工作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物业临时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小区居民生活的正常进行,保障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质量,并尽力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四条参与物业临时管理的各方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相互合作,共同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物业临时管理范围第五条物业临时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小区环境的卫生保洁;3. 小区安全的维护和管理;4. 居民生活问题的协调解决;5. 其他与小区管理相关的事务。

第三章参与方的权责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作为物业临时管理的组织方,负责协调相关工作,指导物业临时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物业临时管理小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物业临时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巡逻、维修、投诉处理等。

第八条物业临时管理小组成员应按照要求配合工作,如实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并及时汇报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

第九条物业临时管理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物业临时管理小组成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严禁擅自扩大权力范围或滥用职权。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物业临时管理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会议,制定物业临时管理计划;2. 物业临时管理小组成员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如巡逻、维修、投诉处理等;3. 物业临时管理小组成员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及时予以指导和解决;4. 物业临时管理工作结束后,召开总结会议,评估工作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管理费用第十二条物业临时管理期间,参与物业临时管理的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临时管理物业的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约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临时管理合同。

三、义务和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所管理的临时物业进行维护、修缮、保安、清洁等工作,确保物业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与物业临时管理相关的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提供管理费用的明细,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物业设备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5. 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常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并对物业的维护、保养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

2. 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有关物业管理的意见和投诉,并要求得到及时回复和解决。

3.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不得采取破坏物业公共设施和影响物业安全的行为。

4. 业主有义务保持物业的卫生,不得乱堆乱放垃圾和危险物品,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

5. 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公共秩序,不得干扰邻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五、费用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的管理费用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提供费用的明细。

2. 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透明,不得随意涨价,如有调整应提前通知业主,并明确调整理由和范围。

六、违约和解除1. 若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规约的规定,未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违约金。

2. 若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物业安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

七、纠纷解决1.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2.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应共同遵守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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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1.【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是建设单位和业主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3.【签定主体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4.【法律效力】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且效力直接及于后手的物业买受人。

临时管理规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基本内容】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前期物业服务,装饰装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物业项目交接,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

5.2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主要包括物业专有部分和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5.3 前期物业服务:主要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5.4 装饰装修: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的基本程序、注意事项以及日常管理等。

5.5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阶段提供相应材料、业主信息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5.6 物业项目交接:明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物业项目查验交接中的权利和责任。

5.7争议解决方式:临时管理规约可以对争议的具体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5.8 附则:对临时管理规约里面的名词,如物业使用人等予以解释;明确临时管理规约生效、失效时间和条件等。

6.【必备条款】建设单位在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应当包括以下条款:6.1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6.2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

6.3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

6.4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6.5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7.【适用范围】本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项目及相关活动。

8.【司法和行政管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9.【格式及填写说明】临时管理规约正文应当使用A4纸,空格部分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划掉。

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临时管理规约确认承诺书由物业买受人填写确认。

北京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说明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当根据制定规范和参照示范文本制定物业项目的临时管理规约,并向买受人明示和说明。

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承担义务。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4.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且效力直接及于后手的物业买受人。

临时管理规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临时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第二部分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三、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

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部分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维修和管理五、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使用人不当使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八、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还应当遵守下列约定:(一)宠物饲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二)车辆停放: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协议,按位停车;在小区地面行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

占用消防通道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劝阻;拒不改正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

(三)电梯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乘梯须知》,。

(四)阳台封闭:。

(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六)。

(七)。

九、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

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建设单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现的不符合物业共用部分使用要求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予以劝阻。

十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第四部分前期物业服务十三、建设单位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具体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部分装饰装修十四、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五、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报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十六、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十七、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十八、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其他:(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六部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二十、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十一、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筹备组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所需费用的具体事项(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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