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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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

第四条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

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对资产质量较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和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的机构,上级行应限制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畅通的异地授信信息报告渠道,强化异地授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内控不严、管理缺位造成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四、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涵盖授信“三查”、不良资产清收保全和问责全过程的异地授信业务风险专业化管理体系,建立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控,防范和控制异地授信的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严格异地授信业务的介入。建立目标展业地经济、金融、主导产业和政府服务职能等情况的调研机制,明确异地业务产业和客户目标群。对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或融资结构不合理的异地企业或集团公司应审慎放贷。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异地授信业务占本行授信业务总量的最高控制比例,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异地授信客户资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进行调查,充

分了解受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受信情况。应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对异地授信的调查、审查重点应着重对第一还款来源、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控制贷款展期、异地企业互保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加大异地授信客户贷后检查频率,贷后检查必须双人进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参与贷后检查。严格掌握异地授信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分类认定工作必须附有客户财务信息和银行定量定性分析资料。对异地授信风险敞口较大的地区和行业,商业银行应成立风险管理专项小组,及时收集、掌握区域经济特点和行业动态信息,调整、优化异地授信业务的地区和行业投向。

第十七条对同一集团客户内各公司在不同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应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纳入集团客户管理,并确定一家机构为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和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审计检查。异地授信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对异地授信客户开展例行检查,按季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授信资金流向、企业经营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担保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受信情况等。按下查一级的原则,至少每半年对辖属分支机构开展一次异

地授信业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异地授信是否超比例、是否垒大户、不良率变动情况、异地受信人资金使用情况、审批条件落实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和风险状况等。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异地授信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异地授信业务审计。检查和审计报告逐级报至一级分行审定。

五、异地授信业务的监管

第十九条各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自觉遵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银行同业公会(协会)商定的银行同业自律公约,不应采取放宽授信条件等不正当手段违规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对于异地客户大额授信需求,可由银行业协会牵头组成异地银行和本地银行银团贷款,发挥银团贷款在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对大客户、优质客户的授信和贷款发放的合理安排,避免行际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造成无序竞争、过度授信。

第二十一条各商业银行应确保按月通过“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报送的客户信息中涉及省内、省外异地授信业务的信息质量。半年度、年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所在地和客户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半年度、年度异地授信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状况。宁波辖内各商业银行还应按月/季向宁波银监局报送异地授信业务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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