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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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汇金天地出卖人: 丹阳市华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双方经磋商达成一致,就本合同未尽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如下:
一、对本合同第三条的补充
1、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名称为:【汇金天地】。
2、买卖合同第一条中所述地名及买卖合同第三条所述楼号,系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确定的地名及楼号,最终应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最后确定为准;本条约定的楼层为实际楼层;镇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实际楼层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对此已经作了充分了解;
3、买受人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将商品房用于住宅功能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办公等经营活动及任何非经营活动,并不得将该商品房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作为进行前述任何非住宅用途的注册地址。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未出售给买受人且未参与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商业),除依法归国家所有及法律规定之外的,均属出卖人所有,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5、双方确认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停车场、各类康乐设施及其他经营性和服务配套设施,全部归属出卖人所有或拥有使用权。出卖人有权对停车场、各类康乐设施及其他经营性和服务配套设施有偿独立经营并提供有偿服务,而无须征求买受人的意见。
6、前款所列车位,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转让使用权;本条所称的车位使用权的出售或租赁、使用权转让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均独立于本合同。此类合同的效力以及履行情况,不对本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产生任何影响。
7、在签订本合同现场,出卖人已现场展示了该房屋的施工详图、本期开发规划图,买受人对该房屋的相关结构、层高、套型等,以及该房屋所在位置周边设施设备、建筑、绿化等均有了充分了解。
二、付款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若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含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付款,则出卖人方与买受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付款方式为:
买受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妥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并将申请银行贷款的全部资料(含提供办理按揭所需全部资料及签署相关文件)提交给按揭银行或按揭银行指定的第三方。买受人并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妥银行按揭手续,即通过按揭付清余款。
2、若贷款银行不能(含不同意贷款)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将贷款付至出卖人银行账户的,或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度少于买受人申请贷款额度的,买受人应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足额支付致出卖人银行账户;逾期未支付的,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签订后,因国家政策或银行原因,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买受人应及时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
4、买受人向出卖人推荐的银行申请贷款的,由买受人自行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出卖人不参与买受人与银行之间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借贷交易、不保证买受人获得贷款。
5、如买受人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权时,买受人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负责办妥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出卖人对买受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且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内办理购房款的退款手续。出卖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按同样原则处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6、买受人贷款,但因其原因在通知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能办理相应他项权登记的,在90日期满之日应向出卖人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7、鉴于出卖人已为买受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办妥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未按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贷款银行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出卖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为此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诉讼或仲裁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对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本合同第十条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商品房所在地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此种情况不视为出卖人擅自对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无须通知买受人。
2、买受人同意:除房屋结构形式、户型、平面与空间尺寸、朝向、层次、建筑材料以及间距、采光外,当发生其他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已接受此类变更,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双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3、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者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4、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第五条处理。
5、买受人不退房或超期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合同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补偿。
四、对本合同第十一条交接作如下补充:
1、该房屋若满足本合同的交付条件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书面的收楼通知书后,买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交付通知中的程序与出卖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未包含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等款项。买受人须在出卖人通知的交房之日付清全部购房款并交纳各种税费及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的款项费用(包含代收代缴费用——依照交付时国家规定处理),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买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逾期交接房屋等不利后果。各项税费在出卖人代缴时如遇政府新增收费方案或变更收费标准,买受人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如买受人不履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与出卖人无关;买受人逾期交纳上述款项的,出卖人交付房屋或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顺延。
2、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买受人应配合交接,但因出卖人不具备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的除外。在交付过程中,买受人发现的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在房屋交付后的合理时间内承担整改、维修义务,但不能作为拒绝收房的理由,买受人如以此理由拒绝收房的,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责任。
3、买受人在接收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不得以保修范围之内的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收楼,出卖人将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条款进行保修。买受人需填写相关保修单于收楼当天交回出卖人,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安排及时保修,维修期间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4、买受人不按《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使用房屋,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