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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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政办[2015]111号

【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0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2015〕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0月10日

商丘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丘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高我市出境水质达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3号)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环文〔2012〕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上游对下游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辖区六县三区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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