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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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包河沱河惠济河水体整治达标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包河沱河惠济河水体整治达标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包河沱河惠济河水体整治达标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商政办[2016]128号【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7【实施日期】2016.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包河沱河惠济河水体整治达标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商丘市包河沱河惠济河水体整治达标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7日商丘市包河沱河惠济河水体整治达标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商丘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提高我市包河、沱河、惠济河水环境质量,确保达到省定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水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水污染防治工作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原则,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确保“十三五”期间我市境内包河、沱河、惠济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实际,统筹考虑。

在对包河、沱河和惠济河水质、沿河污染源及环境管理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污染源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沿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治理水平、乡镇分布特点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制定流域水环境整治措施,明确整治内容、预期环境效益、责任范围和实施周期等,保证整治措施全面落实,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2.防治结合,分类指导。

细化影响包河、沱河和惠济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各类要素,明确各类污染源位置,分别提出污染防治任务和措施。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水产资源
【发文字号】商政办[2017]20号
【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0
【实施日期】2017.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结果的通

(商政办〔201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商政〔2014〕45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4〕52号)精神,市政府对全市各县(区)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考核。

现将考核结果(见附件)予以公布。

2015年度全市各县(区)持续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完成较好,制度建设逐步完善。

但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机制还不够健全,水资源
规划体系还不够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筑牢底线思维和增强节水意识,统筹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结果
2017年1月20日附件: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结果。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2•【字号】商政办〔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9〕25号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丘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2日商丘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有效管理和控制商丘市中心城区的噪声污染,提高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商丘市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5)》等法律法规,对2012年编制的《商丘市城市噪声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依据《商丘市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5)》,本次划分方案适用范围以现状建成区为中心,东到商都大道、东海大道、京九西路,西至清凉大道,北达黄河路、包河、汇聚十路,南至华商大道、南海路,以及睢阳产业发展片区和装备制造业片区,总面积约为182.29平方公里。

二、划分原则及依据(一)划分原则。

1.以《商丘市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5)》为指导,重点考虑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建城区实际建设现状,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2.以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为目的。

3.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单块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商政办〔2016〕51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商政办〔2016〕51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商政办〔2016〕51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丘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3日商丘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和《商丘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纪要》(商土委〔2015〕5号)精神,在充分征求市辖区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科学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的储备和供应,推动土地利用向规范、节约、集约、高效的方向发展,切实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生态建设用地,为促进商丘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政府统筹、区政府(管委会)实施的原则。

土地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资源,为更好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市政府通过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统筹市辖区土地的利用与管理。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商政办〔2018〕113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商政办〔2018〕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商政〔2014〕25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4〕5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对各县(区)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考核。

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一、考核工作总体情况(一)目标完成情况。

2017年度,各县(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基本完成。

全市用水总量11.4294亿立方米,低于控制目标12.03亿立方米,降幅4.99%;万元GDP用水量53.19立方米/万元,低于控制目标61.5立方米/万元,降幅20.2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0.27立方米/万元,低于控制目标27.3立方米/万元,降幅34.6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663,优于控制目标0.661;水功能区达标率81.8%,高于控制目标61.1%,较好的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二)2017年度考核情况。

考核工作组综合自查、核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全市6县2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017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

经考核评定,睢县、夏邑县、虞城县、宁陵县考核等级为优秀,民权县、梁园区、睢阳区、柘城县考核等级为良好。

(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全市各县(区)围绕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节水优先方针加快落实,水资源保护不断加强,创新亮点突出,为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深入推进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效。

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河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9 号)。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四大流域18 个省辖市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南水北调中线河南段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按照省政府与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 元,氨氮每吨10000 元。

第六条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由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与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差值乘以周考核断面水量确定。

全省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设置方案另行印发。

根据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和考核断面流量,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生态补偿金:(一)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 毫克/升、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 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考×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计算;(二)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 毫克/升、氨氮浓度大于2 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商政办〔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丘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1日商丘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解决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问题,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要求,是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的要求,也是正视现实、实事求是、依法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集中力量,不留死角,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切实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二、清理原则(一)巩固成果,认真核查。

各县(区)要以2015年环保大检查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基础,逐一进行认真核查,全面了解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在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底数,建立准确的清查台账,真正做到排查清理无遗漏、无差错。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对清理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处理。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政办[2017]95号【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6【实施日期】2017.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7〕95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丘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6日商丘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商丘市城区节水管理,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全力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河南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河南省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系列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城市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为前提,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转变用水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开发利用和改善水环境,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目标要求节水管理机构及法规制度健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和创建活动,实施计划用水管理、价格管理和节水“三同时”管理,城市万元GDP取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达到20%以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正>豫政办[2010]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环境生态保护关系群众用水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是加强和改进水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各省辖市政府要进一【总页数】4页(P35-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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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64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64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0日商丘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年~2017年)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商丘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燃煤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结合商丘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燃煤污染采取“冬病夏治”,充分利用夏秋季节将冬季易发的燃煤污染问题提前进行治理,有效解决我市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突出问题。

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工业锅炉提标治理,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完成349台793.41蒸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12台262蒸吨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对全市158个散煤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0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2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商政办〔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商政办〔2015〕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30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4〕18号),设立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责:(一)加强应急、督查、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

(三)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全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六)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7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7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丘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3日商丘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商丘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扎实有效推进我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优化城乡环境面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优化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的,以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以树立绿色、低碳、循环的生态农业为发展理念,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多年来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严控农药、化肥、秸秆焚烧、畜禽养殖等面源造成的大气污染,切实改善农村环境空气质量;建立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农药、化肥、秸秆焚烧、畜禽养殖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深入推进“美丽商丘·整洁村镇”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政[2017]8号【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7【实施日期】2017.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政〔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7日商丘市“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方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举措,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

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结构矛盾和问题,必须集中力量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攻坚战,稳妥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根据《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豫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主线,以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为主攻方向,用改革的办法破解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突出前瞻性谋划、战略性调整、综合性改革,聚焦“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坚持存量调强、增量选优,巩固产业地位,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竞争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实现又好又快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部署与精准施策相结合。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总体部署,加强系统谋划和总体设计,做到情况要摸清、目的要明确、任务要具体、责任要落实、措施要有力,找准影响要素资源配置效率的突出问题,以精准识别引导精准施策,量化任务,细化措施,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商丘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水平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商丘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水平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商丘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商政办〔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商丘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水平的通知商政办〔2016〕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我市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月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建立机制,强化责任,增加投入,开展了施工工地防尘、洗城行动、垃圾死角清理、垃圾上门收集、油烟烧烤整治、马路市场取缔、树池覆盖、加油(气)站整改等一系列的集中专项整治活动,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明显提升,为大气污染防治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清扫保洁质量有待提高、市政道路设施有待提升、长效管理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

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提升商丘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城区主次干道机扫率100%的标准和机械化作业的实际需求,市城管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各办事处要在环卫作业机械的种类和数量上配齐配足。

在前期购置车辆的基础上,梁园区、睢阳区要重点增购吸尘车和高压冲洗车,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重点增购小型吸尘车,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要购置适应支路背街小巷作业的小型洒水车、扫地车。

各类环卫机械要于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购置到位并投入使用。

各县也要按照标准购置各类环卫设备,8月底要达到主次干道机扫率90%以上。

同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城区各办事处要加大环卫机械设备运转经费和人员经费的保障投入,确保环卫机械设备能高效有序运转。

要尽快完善设置城区主次干道果皮箱,结合实际,果皮箱采用不锈钢材质,箱体上不得设置各类广告,布局科学合理。

市管道路由市财政投资、市城管局负责设置,设置后由各区负责日常管护。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日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市区饮用水水源是指为本市市区公共供水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

本条例所称市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职、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保护机制。

市人民政府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和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水行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确保完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豫政文〔2006〕233号)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实现全省河流2015年按水环境功能达标,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9号)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环文〔2012〕50号)具体实施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如下:一、调整生态补偿金征缴要素。

引入《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功能区划》)达标要求,调整生态补偿金核算方法。

同时,将省政府与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和《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作为考核标准。

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分两步进行核算。

第一步,以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确定超标考核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依照《办法》核算生态补偿金;第二步,以《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进行评价测算,确定超标河流污染物通量,并依照《办法》核算生态补偿金。

如考核断面水质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未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仅扣缴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并不否决当地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达到《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的,不缴纳生态补偿金。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商政办〔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商政办〔2015〕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1月3日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4〕18号),设立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下放的职责。

1.将限额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将非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承接的职责。

1.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职责。

2.非跨黄河大桥及非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境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职责。

3.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职责。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核准职责。

5.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跨省辖市河流上的中型水库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76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76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2日商丘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要求,有效治理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解决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突出问题,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红线,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协调统筹,深化分工协作,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检查考核,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全市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和拆迁工地严格落实“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及《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商政〔2016〕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商丘市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36号)的规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明显减少。

三、时间安排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工作标准(一)建筑施工项目要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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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政办[2015]111号
【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0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2015〕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0月10日
商丘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丘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高我市出境水质达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3号)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环文〔2012〕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上游对下游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辖区六县三区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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