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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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工作的意见作者:佚名日期:2011年05月25日来源:本站原创浏览:80 次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以下简称“双违”)行为,切实维护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商办〔2011〕16号
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工作的意见
(2011年5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以下简称“双违”)行为,切实维护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严格管理为手段,以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维护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为目的,采取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办法,建立查处工作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努力建设环境优美、自然和谐、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职责,落实主体。市城乡规划局是认定违法建设的主管部门和拆除违法建设的牵头主体,负责界定违法建设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国土资源局是认定违法用地的主管部门和查处违法用地的牵头主体。梁园、睢阳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双违”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止和组织实施拆除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梁园区、睢阳区和开发区规划、国土部门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联合对本辖区内的“双违”行为进行巡查,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当场责令停止建设并主动拆除;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及时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认定并进行调查取证。
(二)多方协同,部门联动。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公安、工商、卫生、环保、食品安全、质监等部门与各区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不得为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梁园区、睢阳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规划、国土部门有指挥调度权。
(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要将市区主次干道、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设施周边和旧城、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侵占农用地或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厂房、仓库、
办公楼、住宅等,以及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进行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作为查处的重点,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确保查处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四)增量锁定,存量递减。按照“新帐不再欠、老帐逐年还”的原则,对新增“双违”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拆除;对存量“双违”要做到摸清底数,制定计划,依法处理,分期拆除。以国土部门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标准,“新帐”指2010年1月1日后形成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老账”指2010年1月1日前形成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
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界定
(一)违法建设: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二)违法用地:凡未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地手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建设的,以及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均属违法用地。
四、完善查处程序
(一)新增“双违”案件的查处程序
1.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的违法建设,区规划分局和办事处可在案件发现的当天直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未按期自行拆除的,区规划分局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并向市城乡规划局备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2.对于案件性质当时无法确定、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暂未找到等复杂情况,区规划分局和办事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加强监督。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予以认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3.市城乡规划局接到违法建设认定申请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在1日内组织力量调阅规划许可图件、现场校验,凡属应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及时作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并移送给违法建筑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由区规划分局会同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4.违法建设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收到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后,要及时组织力量拆除完毕,并将拆除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城乡规划局。
5.市城乡规划局移送违法建设拆除决定通知书后5日内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当发送督办通知书,并抄报市“双违”查处工作指挥部和市纪委(监察局)。
6.各区、各部门对群众举报、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以及规划监督员发现的问题,要在1天内抄送各区规划分局和办事处,区规划分局会同办事处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提供单位(人)反馈。
7.对于违法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调出处理,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书。
8.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清理违法建设拆除后产生的建筑垃圾,能复耕的要及时组织复耕。
(二)存量“双违”的处理程序
1.调查摸底。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规划、国土部门积极配合,各区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房屋
进行普查登记,澄清底数。摸清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类型、宗数(处数)、面积、时间和违法人(单位),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提交住建、规划、国土部门认定。同时,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将已掌握的各类违法建设案件的历史资料提交给各区。
2.分类处理。对存量“双违”可分阶段、分步骤进行处理。对2010年1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双违”,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由市住建、规划、国土和各区积极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年依法进行处理。对2010年1月1日后至本《意见》实施前的存量“双违”,由市政府根据规划、国土部门的认定意见,向各区下达拆违任务,并由区规划分局会同办事处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年底前全部拆除完毕。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市规划、住建和国土部门要及时将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抄送区政府(管委会)及区规划、国土部门,便于区级政府(管委会)及时了解情况;区规划、国土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上报至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二)建立快速反应网络。规划、国土部门和各区要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对举报的“双违”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市“双违”查处工作指挥部给予首次举报人适当奖励。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强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新增“双违”案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拆除。(三)加大执法力度。对规划区内道路、河道两侧、广场周边地区、旧城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突击搭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可适用简易程序,按照管辖范围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对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对违法用地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国土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六、强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双违”查处工作指挥部工作职能,由市“双违”查处工作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的“双违”查处工作。调整指挥部领导成员,办公室成员从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和市直有关单位抽调,抽调期间与原单位工作岗位脱离。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通报“双违”查处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违法建设拆除及建筑垃圾的清运提供经费保障,市财政对区政府(管委会)拆违成本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对拆除的存量违法建筑,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经费奖励,其拆除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按拆违计划和拆违明细逐项核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每半年发放一次。对因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而导致的信访案件,不列入市级信访考核范围。
(三)严格监督考核。市政府组织规划、国土等市直部门制定“双违”查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对各区进行量化考核,将“双违”查处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区综合目标考核,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市规划局会同国土部门每季度对各区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双违”的存量和增量情况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审核,并通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对未完成下达的拆违任务、出现新增“双违”的单位,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单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