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许可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系统不仅仅是作为排泄城市雨水的设施,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也可以做为调节城市生态景观平衡的调节器,对于城市生态和气候的水调节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第九条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条市水务局和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接入市或者区、县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均应办理排水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公共排水系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程序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受理市属排水系统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受理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第四条(排水许可申请)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新、扩、改)建设项目排水许可管理信息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理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排水许可初审)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运行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在20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第六条(办理接通手续)市或者区、县排水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排水接管许可审批表》进行接管;并在10日内将接通手续文件的副本报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第七条(试排水监测)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达到核定排水量70%的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试排水水质监测。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系统被称为“城市生命线系统”之一,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城市生活正常运转最重要的根底设施,任何环节滞后或失灵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下文是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送阅读!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立、维护、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建立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视管理。

市城市建立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立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视工作。

建立、规划、房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立、改造、维护、运行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立投资方案。

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立、分级管理、协调开展的原那么。

第七条鼓励对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城市排水事业,提高城市排水设施建立、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市和区城市建立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立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开展方案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标准版)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标准版)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主要指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降雨径流(含雨、雪水)和其他废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

下文是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输送、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城市排水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所属市排水管理部门、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排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排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项资金的投入。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气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区防汛,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1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以及污水的处理和再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实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本市鼓励城市污水经处理后的再利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以及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排水河、坑塘。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0月20日由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5年10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污水、废水、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污水、废水、降水的管道、明渠、暗渠及检查井、雨水井、倒水井、泵站、闸门、井盖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和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四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建设、管理、维护并重。

第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排水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关于山西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

关于山西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

【法规标题】山西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0-4-2【实施时间】2010-5-1【正文】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城市污水处理第四章设施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利用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循环利用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排水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经营城市排水设施。

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三)其他内容。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是指为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有效和环保指导性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促进城市排水系统的优化和协调发展,以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一、城市排水的问题城市的排水问题一直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由于城市的人口密度极高,排放的排水量非常大。

如果没有进行妥善的处理和管理,就会对城市的环境、水质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的导致城市公共卫生危机。

其中,城市内部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站也是很容易发现的环境问题源头。

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旨在通过许可和审核环节,谨慎审核、规范管理,确保排水的质量和数量达标,同时执行实施监督和稽核,对违反排水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减少排水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具体内容1.许可范围:包括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编制、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等。

2.许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同时要给予考虑到当地的地形环境和天气因素,考虑到污水排放的影响和配套设施的建设需求。

3.许可申请:实施必须要申请许可,其中要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设备配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等资料。

4.审核与批准:审核要充分考虑到排水是否符合规范、地段是否适宜、排放的污水量是否符合现有的环保法规标准等;审核通过后才能给予许可。

5.监管和执法:要加强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排污过程、污水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管,并对违犯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四、典型案例在中国,比较出名的城市排水管理案例是北京市。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人口极多,排水问题非常复杂,这样的一个大城市,只有不断优化和建设排水系统,才能提高城市生存环境的质量。

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系统,实施科学、规范的排水管理制度。

五、结语总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十分重大,完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体系,是保证城市环境保护的根本保证。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4-15城市排水系统不仅仅是作为排泄城市雨水的设施,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也可以做为调节城市生态景观平衡的调节器,对于城市生态和气候的水调节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第九条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四川城排水管理条例

四川城排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城市排水许可第四章城市排水水质监测第五章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第六章设施养护管理第七章污水再生利用及中水设施建设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物价、水利防洪、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与污水处理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七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正文:----------------------------------------------------------------------------------------------------------------------------------------------------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国务院令第412号),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主要指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降雨径流(含雨、雪水)和其他废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

下文是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输送、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城市排水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所属市排水管理部门、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排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排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项资金的投入。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气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区防汛,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XX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四章水质水量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的养护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主城X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逑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 > 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配套逑设;(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XX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X田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査、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冬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具体的管理权限和X困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XX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质量,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排水设施布局和规模;(二)排水管网设计标准;(三)排水设施建设时序;(四)排水设施维护和管理要求;(五)排水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市排水规划;(二)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三)采用先进、实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工艺;(四)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可靠、经济、美观。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排水设施质量。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三)有稳定的维护队伍和完善的维护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检查、维护排水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及时修复损坏的排水设施;(三)及时清理排水设施内的垃圾、污泥等杂物;(四)保障排水设施的安全和畅通。

淮安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

淮安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

淮安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我市排水许可管理,规范城市排水户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结合我市城市排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户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含各类房建、小区等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项目的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的排水户是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个人等(含各类房建、小区排水)。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在主城区范围内的排水管网(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截流管道、雨水管道)、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三、受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淮安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为城市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排水许可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排水工程勘察设计管理1、规划方案预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含房建和小区配套),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的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时做出项目排水设计方案,报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进行排水方案预审。

2、设计图备案(1)排水户排水工程初步设计审定前应当先征求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的书面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后报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备案,同意备案后方可变更。

五、施工许可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属于房建(含小区开发)的应将排水施工项目纳入房建许可一并办理。

六、排水工程建设质量管理1、排水户应将排水工程作为项目内容之一与建筑主体项目一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接受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主要对排水户排水工程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管的位置、管径、高程、排水方向和雨污分流等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排水许可审批要求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作为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依据。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正文:----------------------------------------------------------------------------------------------------------------------------------------------------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7月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间接向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道(市区段)、泵站、污水处理厂。

第四条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排水户排放污(废)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排水户在排水前须持下列资料向市排水监测机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登记手续:(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放水的水质资料;(三)排放水的水量资料;(四)自建排水设施资料。

第七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二十日内,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符合排放标准的,发给《排水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二)未达到排放标准,但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不构成危害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可以发给《临时排水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因施工需要发给的《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三)不符合排放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可能造成损坏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发给《许可证》、《临时许可证》。

确需排水的,发给《特许排水许可证》,排入指定的排水设施,《特许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排水户,应定期监测并按规定向市排水监测机构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接受市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管理。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排水设施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二)排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三)有健全的排水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排水户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管理第八条持有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许可的排水量、水质要求进行排水;(二)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三)不得擅自改变排水设施的结构或功能;(四)发生排水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的排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擅自排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或者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审批通过。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四章水质水量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的养护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行为,保护城市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水环境、优化推动城市排水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排水应符合国家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城市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凡在本城市排水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六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成以下工作:(一)明确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提供排水工程的扩能计算;(三)进行污染物排放分析及风险评估;(四)制定城市排水管理规程、应急预案和环保措施。

第七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后,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许可证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载明许可范围、使用条件、服务期限、证件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和机关印章等内容。

第八条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复杂情况下,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审批期限。

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如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执行防污控制措施,保障排放达标。

第三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和失效第十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申请变更城市排水许可证:(一)变更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施工技术、排放标准等发生变化;(三)发生重大影响排污物排放的修建或改建工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
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
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一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
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三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时共享。

对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已进行自动监测的,可以将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