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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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冲突条款的调整

Trips协议、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冲突条款的调整

Trips协议、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冲突条款的调整作者:蔡晓东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3期摘要:在论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各种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冲突条款后,认为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条款的解释、适用应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优先于Tripsplus(Trips递增条款)一般保护性义务条款适用,而且应该把多哈宣言的精神纳入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的规定中。

但是,若Trips递增条款特定条款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适用作了明确限制,则Trips递增条款优先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适用。

关键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弹性条款;后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由贸易协定;多哈宣言中图分类号:D996.5文献标识码:A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刚刚制定时,发展中国家倾向认为其主要是有益于知识产权出口国——发达国家,自由贸易协定(FTAS)的知识产权条款(Trips递增条款)要求缔约方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却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更高。

十五年过去了,从《反假冒贸易协议》(《ACTA》)和制定的其他一些Trips递增条款来看,发达国家得寸进尺,要求制定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全球“金标准”①。

近年来,各种公益组织、政策制定者和非政府组织呼吁重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弹性条款,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和人权,保障它们利用弹性条款对抗Trips递增条款规定的义务\[1\]。

世界卫生组织的知识产权报告指出:双边贸易协定的Trips递增条款不该有损于发展中国家人民获得药品的权利。

在2010年7月召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理事会会议上,印度代表不无忧虑地指出:双边、区域、多边贸易协定中的许多Trips 递增条款打破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目标和原则,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多哈宣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公共健康、世界知识组织的发展议程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难以实现的平衡——小议《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宣言》

难以实现的平衡——小议《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宣言》

摘要:WTO多哈会议通过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众健康问题的宣言》,并于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通过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最后文件,这将有助于解决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所面临的公众健康问题。

然而该《宣言》的执行所产生的真实效用到底有多大,却是很难预期。

本文通过分析药品专利的保护与公众健康问题的矛盾关系以及近来各国对多哈《宣言》的执行情况,认为多哈《宣言》所称的药品创造者与使用者的平衡只不过是一种海市蜃楼,是难以实现的。

而要想真正帮助第三世界国家缓解公众健康危机,作为长期目标的新药开发势必应先让步于短期目标即穷人的生存问题,毕竟帕累托改进是有利于社会福利提高的。

关键字:TRIPS协定公众健康问题药品专利保护多哈《宣言》2003年8月30日,经过1年零8个月的艰苦谈判,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最后一致通过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有关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这标志着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终于在解决公共健康问题上取得最后的共识。

根据2001年11月WTO多哈会议发表的《部长宣言》和《关于TRIPS协定与公众健康问题的宣言》,认可了发展中国家在药品争端中的做法,这在一定意义上将有助于解决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所面临的公众健康问题。

具体来讲,各方达成的共识如下:首先,多哈《宣言》确认了困扰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公众健康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在那些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传染病流行的国家,形势十分严峻。

其次,各方同意,TRIPS协定不应成为成员国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健康的障碍,因此,在信守承诺的同时,各方确定协议应以有助于保护公众健康(尤其是保证所有人都有药可用)的方式来解释和实施。

WTO成员国享有充分的权利运用TRIPS的有关灵活性条款。

灵活性条款的内涵有以下四点:①TRIPS协定中的每一条款,都应按照协定的目标和原则进行解读;②每一成员国都有实施“强制许可”的权利,并且有权决定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③每一成员国都有权认定何种情况构成“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各方理解,有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传染病造成的公众健康危机,构成这种“紧急状态”。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授权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这种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限制专利滥用和促进技术创新的手段。

强制许可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TRIPS 协定》(WTO协定的一部分),该协定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强制专利持有人授权其他人使用其技术。

这些情况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竞争政策、技术转让等。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面临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这种制度可能削弱专利保护,从而降低企业对技术开发的投入。

而其他人则认为,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防止专利滥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普及,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强制许可制度。

例如,印度、南非、巴西和中国等国家曾在其国内专利法中规定强制许可制度。

在美国,强制许可制度没有被广泛应用,但在某些情况下也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工具,例如,在抗癌药物短缺时,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帮助增加生产和供应。

总的来说,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有争议的制度,需要权衡利弊。

政府
需要谨慎地考虑何时适用该制度,并确保其实施不会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整体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李顺德一、TRIPs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是关贸总协定(GATT)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通过的一揽子协议之一,也是所有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协议之一。

从整体上看,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因此受到各国和各个关税独立区的高度重视。

(一)TRIPs的主要特点:TRIPs主要有以下6个特点:(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2)保护水平高,在许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二)TRIPs的主要内容包括:1.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第3条中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明确和强调,对于违背这一原则的智力开发成果可以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

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

论公共健康危机背景下的TRIPS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公共健康危机背景下的TRIPS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不 可避 免地 影 响 了公 众对 药 品 的获得 。对 于公共 健 康危 机 “ 灾 区 ” 重 的发 展 中 国家 、 尤其 是 最 不发 达 国 家而 言 , 困使得 必需 药 品 的获得 存 在重 大 障碍 , 贫 因
灾 区 。此外 , 在过 去 的 4年里 , 种 传染 病 发病 率仍 多
[ 日期] 0— 5 2 【 回 1 20— 8 3 收稿 2 8 0— 8 修 5 08 0— 0 0 t 期]
[ 作者简 介】 张蹇 ( 92 ) 男 , 17 一 , 江西省 南昌 市人 , 苏州大 学博士研 究 生 , 浙江 财经 学院讲 师 , 主要研 究方向 : 国际法 、 国
际经 济法 。
居 高不 下 , 至有 上 升 趋势 。传 染 性 疾病 已 经 引 发 甚 了全 球 性 的公 共 健 康 危 机 , “ 球 村 ” 活 , 有 在 地 生 没
第 9卷 第 5 期
20 年 1 08 0月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N L F H N Z O NV RI F IH D SR S i i c) O R A E GH UU IE S YO G TN UTY( clcne OZ T L I oaSe
处作 孽 , 害人 类 健康 甚 至生 命 安全进 入我 们 的 视野 , 也
随着 经 济全 球化 的深入 发 展 , 国际性 交 往 日益 频 繁 , 染 性疾 病 也呈 现 出全 球 化 的态 势 。公 共健 传
再 次 引起 了学 术 界 对 公 共 健 康 与 药 品专 利 强 制 许
研制 , 从而更 好 地保 障人 类 的生命 健 康 安全 。但 不
容否 认 的是 , 品专 利 也 容 易 引起 药 品 垄 断 , 而 药 从 导致 药价 高 昂等 问题 , 得它 在 一定 程度 上 成 了提 使 高药 品可 及性 的障碍 , 维护 人类 健 康权 的人 权诉 与

TRIPS协议第31条修正案研究

TRIPS协议第31条修正案研究

意义、 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以后立法提出建议。


T IS RP 协议第3 条修正案基本内容 1
( TIS 一)RP 协议第 3 条附加条款 1
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行业的专利产品或通 条之二及本附件的规定授 予一项强制许可。
lT IS 、RP 协议第 3 条() 1 f款的修改。“ 一 过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 各方理解该产品生产 () 口成员在本体制下授 予的强制许 可须包 2出
在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RP 协议第 3 条修正案; T IS 1 公共 健康; 人权保护; 药品专利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 D A
制许可 , 则免除 向专利人支付报酬 的义务 。此 的成员生产及 向其 出口药 品的成员 。 外, 修正案 就 T IS协议 第 3 条 ① 款 中“ RP l 国
出口成 员在第 3 条 ( l D项下的义务 不适用于 , 所 必需的活性 成分及其使 用所需 的配套 诊断 括 以下条件: 在该许 可下 可生产的数量仅 以满 在 为生产并 出 口药 品至~有 资格 进 口的成员 器具亦包括在 内;2“ ( 有资格进口的成员” ) 是 足有资格进 口成 员的需 求为限, 且此项生产 的
公司法》 最多 5 O个股 东的限制) 则应 该设立 主要参考文献: , 工持股试点办法和企业实际运作情况看, 实行 《
作为一个法 人股 东, 统一代 表职 【】 美) 1 ( 玛格丽特- 布莱尔著. 张荣刚译. 所有 职 工持 股制度 的企业几 乎无一例 外地设 立 了 职 工持股会 , 1 中 O 职工持股会 。尽 管表达方式不尽相 同, 但各地 工 行使出资人权利 ;而如 果职工人数 少于 5 权 与控 制一面向 2 世 纪 的公 司治 理探 索.

TRIPS体制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TRIPS体制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TRIPS体制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热点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对药品专利提出了强制许可规定。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难以避免的且合法的药品产业政策,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人民的健康权益。

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从来没有使用过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缺乏自身实践经验及相关立法、司法安排,导致在使用强制许可时难以规范化操作。

这是一个与公众健康、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问题,具有学术和现实的研究价值。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研究TRIPS体制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问题,探讨强制许可在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国家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以及如何使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操作规范化和合法化。

三、研究内容1、对TRIPS体制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理论及实践意义进行探讨;2、探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保护公众健康和促进国家发展方面的作用;3、分析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和限制;4、分析发展中国家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操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5、探讨如何使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操作规范化和合法化。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从法律、经济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遵守学术研究规范,归纳出独特、科学、可行的结论。

五、研究意义本文对TRIPS体制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为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贸易、经济和健康利益提供参考,有极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人被要求将其专利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即使专利权人不愿意或不同意。

这个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

下面将从强制许可制度的背景、实施条件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为什么需要设立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创新,让创新者能够享受专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然而,专利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创新的限制和市场的垄断。

尤其是在一些行业,如药品和医疗设备等领域,专利保护的过度可能会导致价格高昂,限制了公众的利益。

因此,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立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让公众可以通过合理的价格获得创新技术的使用权,保护公众的利益。

其次,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条件必须满足一定的限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规定,实施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合理时期内,专利权人的努力下仍未达成合理使用条件;二是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专利权滥用或反竞争行为的情况;三是强制许可应当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但不应损害合理的商业利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降低许可门槛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从更加合理的价格中受益,创新者也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机会。

对于国家而言,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引进和创新环境的改善,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判断条件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专利权人可能会对强制许可的恐惧而减少其在创新方面的投入。

其次,强制许可可能会削弱专利制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专利权人的创新热情造成打击。

因此,需要在制定强制许可政策时,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

通过设立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保护公众的利益。

然而,制定强制许可政策时也需考虑到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确保专利制度的有效性。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摘要]“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历经15年漫长艰辛的谈判,中国终于迈进了WTO的门槛,成为其会员。

这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新阶段。

WTO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一整套系统的法律规定体系。

其中,《马拉哈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构成三大基本实体协定。

Trips协定是一部“条约附加”行的协定,即在吸收和确认已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细化和提高保护标准,进一步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规范。

郑成思先生曾说:“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构成世贸组织的三根支柱。

在这三根支柱中,知识产权的地位最重要,因为知识产权与有形货物买卖,以及服务贸易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是为商品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起保障作用的。

”①[关键词]权利限制、权利限制的限制、法定交叉许可、紧急状态、改进专利知识产权协议的“专利”一节是谈判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部分,涉及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争议很大的问题,在WTO多哈部长会议上,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又成为争议激烈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应当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得到医治爱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救命”良药。

由于这些药物基本上是在发达国家生产的价格昂贵的专利药,穷国买不到或买不齐,以巴西为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Trips协定允许各国在发生大众健康危机时采取特殊措施,如允许本国企业仿制外国专利药。

美国则担心类似的特殊措施会被滥用,从而影响本国制药业赢利。

该会议最终取得的进展是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在发生公共健康紧急状态时采取突破药品专利保护措施。

②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Trips协定“专利”的一节,主要针对的是对专利的“权利限制”。

这些条款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允许成员进行什么范围的权利限制;二是不允许成员进行什么范围的权利限制;三是在允许的范围内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trips 专利保护条款

trips 专利保护条款

trips 专利保护条款摘要:1.TRIPS 专利保护条款的概述2.TRIPS 专利保护条款的主要内容3.TRIPS 专利保护条款的影响4.我国对TRIPS 专利保护条款的应对正文:一、TRIPS 专利保护条款的概述TRIPS,全称为“关于知识产权贸易相关方面的协定”,是世贸组织(WTO)框架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协定。

TRIPS 专利保护条款是其中之一,主要涉及对专利权的保护。

根据该条款,成员国需要对专利权进行有效保护,以促进创新和技术发展。

二、TRIPS 专利保护条款的主要内容1.专利授权:TRIPS 要求成员国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进行授权,并对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进行保护。

2.专利保护期限:TRIPS 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3.专利侵权:TRIPS 明确了专利侵权的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等。

4.专利强制许可:TRIPS 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共健康等原因,对专利进行强制许可。

5.专利审查:TRIPS 要求成员国建立专利审查制度,以确保专利授权的质量和有效性。

三、TRIPS 专利保护条款的影响TRIPS 专利保护条款对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1.促进技术创新:通过保护专利权,激发企业和个人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研究开发,推动技术创新。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TRIPS 的实施,促使成员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促进国际贸易:TRIPS 的实施,有助于成员国之间建立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贸易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四、我国对TRIPS 专利保护条款的应对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一直积极履行TRIPS 专利保护条款。

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完善专利法律法规、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和质量、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等,以保护专利权,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TRIPS

TRIPS

TRIPS加强了邻接权的保护力度,重申了《罗马 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增加了以下强化邻接权保 护的新规定:第一,要求各成员国对录音制品制 作者及录音制品权利持有人的出租权给以法律保 护。《罗马公约》中没有此规定;第二,延长了 某些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 作者的保护期限延长到不少于50年,但广播组织 的保护期限仍与《罗马公约》的规定相同。 TRIPS的影响面大于以往任何一个协议,它标志 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成 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End
TRIPS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总结和 发展
100多年前,世界上就已有了关于知识产权 保护的国际公约,但这些公约存在很多缺 陷:有些公约的签字国很少,因此没有实 际效力或效力很小;大多数的公约都是一 些原则规定,缺少对实体法的具体规定; 所有现存的公约都没有相应的执行机构来 协调各国的立法和政策措施,或者对违法 行为进行制裁;所有公约都缺乏行之有效 的解决争端的机制。
70年代的石油危机和经济萧条席卷全球。 以美国、欧共体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回 首检视其日益衰退的国际竞争力和现存资 本,发觉知识产权正是其大宗尚未动用的 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四小龙” 正处于利用欧美的知识产权以创造其经济 财富的转折点上。这些发达国家对知识产 权组织渐生抱怨。80年代中期,这些国家 另辟蹊径,求助于关贸总协定,力求将知 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
2、TRIPS对商标权的保护。 TRIPS与《巴黎公约》不同,给商标下了一个明 确的定义。任何标记及其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 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 就构成商标。即必须要具有“识别性”。此外, 各成员还可以将“视觉可感知性”作为商标注册 的条件,只有在视觉上可识别的标识才能作为商 标注册,而以听觉、味觉识别的标识不在此例。 每项商标注册均应公告,成员提供合理机会以备 他人就此提出异议和申请撤消。《巴黎公约》中 没有此类要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成员代表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

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我国生效。

TRIPS协议是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方面,将包括《伯尔尼公约》在内的几个国际公约纳人其中,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给予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成员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最低水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七个部分,共73条。

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制定目的全体成员,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认识到欲达此目的,有必要制定与下列内容有关的新规则与制裁措施!主要条款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

协定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保护范围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该协定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的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May.2021Vol. 38 No. 5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21年5月第38卷第5期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王若琳,周新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56)摘要: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如何获得治疗新冠肺炎药晶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些药晶制造厂商进行了严密的专利布局,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严重冲突,如何确定药晶专利强制许可中的申请理由、申请主体和强制许可费用计算标准成为讨论的焦点。

对此《TRIPS协议》和《多哈宣言》制定了示范条款,给予各国具弹性的立法空间。

印度则是灵活利用国际条约弹性条款构建符合自身国情的药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典型,其申请理由范围宽泛,并且 采用任一申请主体模式&在费用计算标准方面,德国和加拿大利用立法技术灵活化解了利益 冲突,制定了明确的费用计算标准。

与此相比,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存在申请理由不明确,申请主体范围过窄以及缺少强制许可费用计算标准等问题。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新冠疫情下的紧 急情势,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 协议》给予的自由决定权利,增加法定申请理由、设立兜底条 款以及解释重要概念来拓宽和明确申请理由;借鉴印度立法采用任一申请主体模式以拓宽申 请主体范围;结合专利研发成本、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费用标准,以应对新冠疫情的公共健康危机&关键词:新冠疫情;药晶专利;强制许可;域外法律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 (2021 )5-0034-06一、新冠疫情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面临的 问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自2019年末爆发以来,其惊人的传播力和致病率给我国以及全球其他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目前国内外疫情形势依旧严峻,仍然存在巨大的威胁,不容忽视。

此时,美国吉利德公司研发的“瑞德西韦”因在本次新冠肺炎患者的治疗中成效明显而进入了 公众视野。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思考

面对不容乐观的公共健康危机,肯定药品专利强制许 可是符合我国利益的,也是享受WTO赋予该权利的一种表 现,但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负面效果也不容忽视,所 以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必须慎之又慎,如果采取的时机 不合适或是方式不正确,可能暂时解决了困难,但对将来 的保护社会公众健康的工作却是适得其反。所以一旦实施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必须强调强制受益人的义务,对强制 权限予以必要的限制。

1、 强制许可的受益人有义务支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补 偿费用,费用的数额最好由发明专利人和强制许可的受益 人签订协议来确定。同样这种支付强制许可的报酬也应受 到相应的司法审查。 2、强制许可的不可转让由于专利权人并不因为被实施 了强制许可就丧失了专利权,所以强制许可的受益人不能 将该专利再授予其他人,这也是防止知识产权进一步被侵 犯的体现,这也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获得专利权后可以继 续转让该专利权有明显的差别。
又如强制许可的实施会使制药商把精力集中在仿制而非开发被许可的发达国家制药商也可能因为无利可图而冷落相关疾病的研发工作一旦实施强制许可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国际声誉肯定大受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如今我国涉及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当然这也同trips协议目前仍然存在太多的争议有很大的关系
关于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
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 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 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

可取之处:
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条件下,通过合理调整发明 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来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 这就需要一方面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时间和区域的市 场独占权,使其充分回收技术创新的投入,并获得比较丰 厚的收益,以此鼓励和调动社会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 方面,还要通过排除授权客体、规定侵权例外和强制许可 等措施对专利权加以限制,以免给社会带来过多负面作用,

trips协议第24条 通用名称

trips协议第24条 通用名称

trips协议第24条通用名称摘要:1.TRIPS 协议的概述2.TRIPS 协议第24 条的通用名称3.第24 条的主要内容4.第24 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5.我国对TRIPS 协议第24 条的态度和应对措施正文:一、TRIPS 协议的概述TRIPS(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是世贸组织(WTO)框架下关于知识产权的一项协定。

该协定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与公正,为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TRIPS 协议涵盖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内容,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二、TRIPS 协议第24 条的通用名称TRIPS 协议第24 条的通用名称是“知识产权的强制许可”。

这一条款主要涉及在特定情况下,成员国可以允许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某项知识产权,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公平使用。

三、第24 条的主要内容第24 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强制许可,以满足国内公共利益的需求。

2.强制许可的条件和范围应根据成员国的法律和法规确定。

3.对于强制许可的使用,应支付合理的报酬。

四、第24 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TRIPS 协议第24 条对国际贸易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强制许可有助于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另一方面,强制许可可以降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负担,促进其经济发展。

五、我国对TRIPS 协议第24 条的态度和应对措施我国对TRIPS 协议第24 条持积极支持的态度。

为了履行国际义务,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强制许可的制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是乌拉圭回合新拓展出来的新的重要领域。

在⼈类社会开始进⼊知识经济时代之际,这个协定——TRIPs反映了时代的要求。

把它的名字中加上“与贸易有关的”字样,主要是为了更能名正⾔顺地纳⼊WTO 多边贸易体系。

从法律⾓度说,TRIPs与GATs在制定国际统⼀规则⽅⾯,形成鲜明对照。

如我们在前章所述,GATs 在协调各国服务贸易法规⽅⾯,进展甚微,连“相互承认”都很勉强;⽽TRIPs在这个⽅⾯却硕果累累,为国际统⼀规则树⽴了⼀个良好的样板。

这个“建⽴在现有重要知识产权条约基础之上的协定,为WTO 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系列最低标准”,“是在GATT主持下成功地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第⼀个样板”,“TRIPs给版权,商标,地理标志,⼯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保护商业信息规定了法纪,建⽴了并在⼀定条件下超过了WIPO⽂件包括的巴黎、伯尔尼和罗马公约。

它还为WIPO范围未解决的问题规定了新的规则”。

⼀、总则TRIPs共分七部分,第⼀、⼆、三、四部分分别规定了这个协定的总则,知识产权的范围与标准,执法,取得和保持这项产权的程序。

第五、六、七部分则是争端解决,过渡安排和组织机构。

(⼀)适⽤范围第1条第2款规定,“为本协定⽬的,‘知识产权’⼀词指列⼊第⼆部分第1—7节的所有知识项⽬”,这些项⽬是:1.版权及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信息秘密专有权。

从严格意义上说,商标和地理标志之所以加以保护主要⽤于商品的区别和加深消费者的印象⽽设。

商标并⾮真具知识性内容,地理原产地标志不具备知识性,仅因为列⼊TRIPs才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

⽽通常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指版权、专利权、⼯业设计及其秘密权、邻接权,上述7项内容主要是从现有四个知识产权公约即:巴黎(⼯业产权)公约、伯尔尼(版权)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公约已有规定概括出来的。

TRIPS协议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我国的法律对策的开题报告

TRIPS协议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我国的法律对策的开题报告

TRIPS协议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我国的法律对策的开题报告一、背景介绍: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重要协议,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该协议专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规定,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领域。

TRIPS协议的实施对于各个国家和经济体都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药品领域,TRIPS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所有成员国必须为药品专利提供至少20年的保护期,并且必须在TRIPS协议生效后10年内实现这一规定。

2. 关于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成员国可以采取局部政策,在强制许可药品专利方面进行特殊处理,但必须符合严格的规定和条件。

3. 在保护药品专利方面,成员国可以设定临时性的措施,以应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或权利的滥用问题。

4. 关于药品出口:成员国可以按照TRIPS协议规定,为需要的国家提供必要的药品,但不得滥用这一例外规定。

以上规定对于药品企业和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制药产业和药品供应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我国的法律对策:我国在实施TRIPS协议的过程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以保护药品知识产权和促进制药产业的发展。

具体包括:1. 《专利法》的制定和修改:中国的《专利法》对于药品专利和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专利申请、专利权期限、专利保护范围等。

其中,我国还特别规定了“强制授权制度”,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卫生。

2. 鼓励创新政策:我国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措施,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产业升级,包括药品研发补贴、税收优惠等,以提高我国的药品知识产权水平和制药产业竞争力。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包括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措施,以提高整个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024年TRIPS知识产权案例

2024年TRIPS知识产权案例

TRIPS知识产权案例一、引言知识产权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竞争的重要领域,对促进技术创新、保护企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重要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旨在为成员国提供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降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TRIPS知识产权案例,探讨TRIPS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二、案例一:印度药品专利制度改革1.背景印度在加入WTO之前,实行了一种独特的药品专利制度,即不授予药品产品专利,只授予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专利。

这种制度使得印度药企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大量生产仿制药,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广大患者受益。

然而,这种制度与TRIPS的要求不符,TRIPS要求成员国对药品产品授予专利。

2.改革过程为了遵守TRIPS的规定,印度于2005年修改了其《专利法》,开始对药品产品授予专利。

然而,这一改革引发了国内外广泛争议。

一方面,印度国内药企担心专利制度改革会削弱其竞争力;另一方面,国际药品制造商指责印度仿制药企侵犯其专利权。

3.案例分析印度药品专利制度改革案例表明,TRIPS在推动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是各国在实施TRIPS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案例二:美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争端1.背景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认为中国企业大量侵犯美国企业的专利、商标和版权。

2007年,美国向WTO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争端解决过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中美双方进行了多轮磋商。

2010年,WTO专家组裁定中国部分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TRIPS的规定。

随后,中国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以符合TRIPS的要求。

3.案例分析美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例表明,TRIPS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平台。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维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浅析TRIPS框架中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问题

浅析TRIPS框架中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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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TRI PS 框 架 中 药 品 专 利 强 制 许 可 的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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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保护协定(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保护协定(TRIPs协议)

目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各缔约方:希翼消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妨碍,并考虑到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必要性,以及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为此目的,认为有必要制定以下新的规则和制裁措施:(a) 1994年GATT 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性协议或者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可合用性;(b)关于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范围和行使的适当标准和原则;(c)关于行使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和运用的方法,同时考虑到各国国内法律体制的差别;(d)用于以多边方式解决和预防政府间纠纷的有效和快速的程序;(e)旨在全面接受谈判结果的过渡性安排;认识到有必要形成有关国际假冒商品贸易的原则、规则和惩罚的多边性框架;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私有权;承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体制的保护公共利益的基本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目标;也承认最不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实施法律及其细则方面享受最大程度灵便性的特殊需要,以便使它们能够建立一个坚实和有效的技术基础;强调通过多边程序方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以缓解紧张关系的重要性;希翼在WTO (多边贸易组织)和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从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成员义务的性质和范围1.缔约方应执行本协议的规定。

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为广泛的保护,其条件是这样的保护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但缔约方没有义务一定要这样做,缔约方享有以适宜的方式,在其本国的法律体制和实践中执行本协议规定的自由。

2 .对于本协议来说。

"知识产权"一词意指在第二部份的第一至第七节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知识产权类型。

3.缔约方应将本协议所规定的待遇提供给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上述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规定的能够享受保护的以前是这些公约缔约方的所有WTO 缔约方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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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者:田梦来源:《商情》2019年第52期【摘要】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来看,制药业一直是其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制药行业的作用都不容忽视。

本文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印度等其他发展中国家对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应用,通过对药品专利制度“慎用而善用”,在激励制药企业不断提高科技和创新水平的同时,保证满足公共健康的基本需求。

【关键词】 TRIPs协定强制许可药品专利发展中国家强制许可的出发点是,在一定情形下,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对知识产权专利权人的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

2001年《多哈宣言》的发布,2003年《总理事会决议》的产生,以及2005年颁布的《修订TRIPs协议议定书》,均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艰难博弈的结果。

《多哈宣言》的颁布,确定了公共健康权优于私人财产权的原则,并且肯定了WTO成员应该对《TRIPs协定》弹性条款进行充分利用,在符合《TRIPs协定》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颁发针对某种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一、TRIPs中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1994年《TRIPs协定》签订,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开始凸显。

在激烈的冲突与碰撞中,在各成员方坚持不懈的推动下,《TRIPs协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得以建立并趋向完善。

《TRIPs协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3个时期。

(一)药品等同一般产品时期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极力推动下,《TRIPs协定》第27条规定:“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

”该规定将药品及其生产工艺方法被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该协定第31条关于“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的规定:只有在拒绝交易、紧急状态或在其他极端紧急情况、公共非商业性使用、补救限制竞争需要、依存专利实施需要这5种情形下可以颁发强制许可,并且将许可限定于主要供应国内市场。

这样的条件在关系到民众生命健康的医药领域,尤其对医药研发创新能力不足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加剧了本已严峻的公共健康危机,由此引发了世界范围的“生命和金钱哪个更重要”的激烈争论。

(二)《多哈健康宣言》时期《TRIPs协定》签订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实践中发现该协定成为它们获取药品以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根本障碍。

在这些国家的呼吁和国际社会的关注支持下,WTO开始致力于细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和实施途径,为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福利寻求平衡方案。

2001年WTO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了《多哈健康宣言》。

《多哈健康宣言》指出,《TRIPs协定》没有也不应当妨碍成员国为维护公共健康而采取措施,应以有助于成员方维护公共健康的权利,特别是促进所有的人获得药品的权利的方式来对《TRIPs协定》进行解释和实施,并赋予各成员方批准强制许可、自由决定批准强制许可的理由、决定构成国家紧急状况或其他紧急情况的条件的权利。

WTO总理事会在2003年8月通过了《关于实施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以下简称《总理事会决议》)。

《总理事会决议》针对部分发展中国家缺乏药品生产能力以致陷入公共健康困境的现实,对《TRIPs协定》第31条第(f)项、第(h)项下的义务实行了有条件的豁免:允许出口方利用强制许可制度生产的专利药品出口到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而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在出口成员方已经就强制许可给予充分补偿的前提下,进口成员方如果就同一批药品颁发强制许可,无需再支付补偿。

此外,《总理事会决议》附件——制药领域生产能力的评估对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缺乏制药能力或制药能力不足规定了严格的标准。

(三)《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时期在上述《总理事会决议》的基础上,2005年12月WTO总理事会通过《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条约的形式将上述《总理事会决议》内容上升为《TRIPs协定》的正式条款,该《议定书》已于2017年1月23日正式生效。

作为《TRIPs协定》的首个修订文本,其核心内容是允许WTO成员为解决缺乏制药能力或能力不足的其他成员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而颁发强制许可,制造有关药品并将其出口到这些成员方。

其目的是提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药品可及性。

纵使《议定书》未必尽如人意,但却是发展中国家齐心协力、艰难赢取的一次胜利,体现了WTO对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关切,标志着国际社会就药品专利保护应当让步于公共健康福利观念达成了有限的共识。

二、发展中国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践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频率较高,且强制许可的药品适应证范围也由传染性疾病逐步扩大到肿瘤、心血管疾病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非传染性慢性病领域,甚至出现后者数量反超前者的状况。

发展中国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政策定位侧重于发挥仿制药价格显著低于专利药的优势,解决药品的可支付性。

(一)南非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南非是世界上艾滋病疫情最为严重的国家,也是《TRIPs协定》生效后第一个因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而被起诉的国家。

1997年,南非政府通过《药品及相关产品管理法案修正案》,授权卫生部长在国内紧急状态时可以利用平行进口以及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以获得廉價药品。

此举引起美国以及跨国制药企业的强烈不满。

1998年,39家跨国制药企业起诉南非政府侵犯专利权。

但南非政府在国际社会所获得的广泛支持和声援给跨国制药企业带来极大的压力。

2001年4月,该案以制药企业撤诉而告终,而“对生命的重视可以逾越对专利权的尊重”的结论却影响深远,并直接推动了《多哈健康宣言》的通过。

(二)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与我国同处发展中国家、同为人口大国的印度,为了保障民众用药可及,在 2002 年制定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并于2012年实施了首个药物专利强制许可,大大减轻了患者用药的经济负担,得到了印度国内广大肿瘤患者的肯定。

印度被称为“发展中国家的药房”,其药品专利制度尤其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及其实施因独具特色而备受关注。

其《专利法》第84条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如果公众对某专利的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或公众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取该专利产品,或该专利没有在印度领域内实施,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对该专利申请强制许可。

该法第92条则规定,当国内处于公共健康危机、严重紧急状态或者基于非商业公共用途时,基于公众利益需要,印度中央政府可以通知印度专利主管机关签署专利强制许可。

2005年的《专利法修正案》还遵照《议定书》的条款,允许强制许可下的印度仿制药品出口到无相关生产能力的地区和国家。

事实上,直至2012 年,印度专利局才颁发了第一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令,将德国拜尔公司的用于治疗肾癌和肝癌的专利药品索拉非尼许可给Natco 药业公司实施生产。

强制许可实施后,患者每月治疗费用从28.0428万卢比降为8800卢比。

2013年初,印度又颁发了3个针对专利抗癌药的强制许可。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价格是印度颁发强制许可的唯一考量因素。

此外,埃及、马来西亚、印尼、泰国、巴西等国也多次颁发过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三、中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专利法自制定以来,就有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但迄今无一起强制许可申请和决定。

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勵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规定在公共健康受到重大威胁情况下,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药品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2018年4月,国办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提出了在国家出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防治重特大疾病药品出现短缺,对公共卫生安全或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等非常情况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法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或驳回的决定。

但是确定何种情况构成对“公共卫生安全或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的关键问题。

通过借鉴南非、印度等其他发展中国家对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运用,中国可结合具体国情,灵活运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保护药品专利的同时,保障公共健康权。

(一)“慎用而善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我们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上应采取“慎用而善用”的指导思想。

一方面,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需要稳定而有力的专利保护制度和政策措施,强化专利保护这个专利制度改革发展的总基调不会变。

要实现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的转型,医药产业就要实现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型,需要专利保护制度的动力支撑和压力倒逼。

从国际贸易及国际关系角度看,慎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可以避免与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

另一方面,必要时要敢于使用,但在方式上要讲究策略。

对直接启用方式必须严格依法实施,以限定于紧急状态和药品市场供应量不足的情形为宜。

对谈判协商方式,由于能有效避免直接启用方式下的心理抗拒和激烈利益冲突,加上谈判协商的自由属性,所以不必拘泥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完全可以适用于所有情形,尤其是价格过高的专利药品。

在目前中国医改将专利药品的定价改为采取谈判机制解决,这种方式可以获得更大的适用空间。

(二)实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法律规范体系化、科学化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整合完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规范体系。

在法律规范体系设置上,严格遵循《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贯彻“创制性立法归法律、执行性立法归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本原则,在《专利法》中规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类型、事由和条件等制度构造性内容,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为执行《专利法》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而需要细化或明确的词语解释、强制许可的主要程序以及《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中关于药品制造并出口强制许可的具体性要求等,视需要制定专利强制许可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程序性、操作性规定,从而形成按照内容重要性而布列的法律效力梯次清晰、表述简洁明了、便于操作适用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规范体系。

(三)适当放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申请理由目前,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理由主要包括“专利的不实施或不完全实施”、“垄断行为”、“紧急状态与公众利益目的”或“公共健康目的”,但是根据 TRIPs 与《多哈宣言》等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申请理由并不仅仅局限于这四种。

我国作为医药自主创新能力相对缺乏的人口大国,各类疾病患者群体庞大尤其是癌症患者,高昂的治疗费用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可以借鉴印度专利法对药品强制许可申请理由所作的规定,增加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申请理由,如“专利产品价格大大超过民众可负担能力范围”、“具有很大社会需求量”等申请理由,适当扩大“公共健康”范畴解释,保证在合理的前提下将更多的疾病纳入申请范围,而不仅局限于艾滋病、疟疾、肺结核三种流行疾病(四)完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事由第一,鉴于“公共利益”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的特征,很难和其他事由并列排布,并且不具有具体操作性,建议取消“公共利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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