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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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肃处理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共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自身婚育情况的义务,有教育、督促家庭成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认真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检举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下同)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中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理:

㈠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

㈡对本人的超生子女实行假“收养”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再次违法生育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㈠夫妻符合再生育的法定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㈡收养他人子女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㈢双方皆无配偶和子女的男女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第一次生育,三个月内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㈣双方皆无配偶,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男女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㈡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㈣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的;

㈤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㈥违法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㈠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扶助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

㈡阻挠、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的;

㈢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法生育的;

㈣拒绝、阻碍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调查取证、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执法行为的;

㈤以编造、散播谣言和封建迷信活动等形式,干扰、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㈠违法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申请的;

㈡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有过错的;

㈢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

㈣截留、挪用、骗取、贪污奖励经费、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等计划生育经费以及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

㈤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㈥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财政保障政策的;

㈦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的;

㈧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㈠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拒绝按规定提供免费技术服务的;

㈡在婚姻登记、孕产期保健、户口登记、物业管理、房屋出租管理、资质准入、营业执照办理等工作中,不履行法定查验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常规信息并及时通报特定情况的;

㈢拒不提供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㈣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

㈤拒不配合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检查、督查、督办和案件查处的;

㈥有其他不依法履行有关法定职责行为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㈠未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

㈡本单位人员(含聘用人员)违法生育的;

㈢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案件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㈣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㈤拒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取消其当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对市(州)和纳入省委、省政府目标管理的省直部门,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时,按照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获奖等次。各地、各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其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三年内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

第十二条对地方党委、政府实行“一票否决”,由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否决建议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决定,有关部门执行;对有关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由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否决建议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决定,有关部门执行;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一票否决”,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有关部门执行。

发现有关责任人员调任、转任后五年内有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否决建议,并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把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和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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