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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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3万元以下部分(含3万元),主要责任人承担5%

B段、3万元—5万元部分(含5万元),主要责任人承担4%

C段、5万元—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主要责任人承担3%

D段、10万元—15万元部分(含15万元),主要责任人承担3%

E段、15万元以上部分,主要责任人承担2%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承担的费用按主要责任人承担费用的50%计算,共同责任人均视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好(以与该次纠纷相关的病人及家属评价为准),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下浮50%。

二、由于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好(以与该次纠纷相关的病人及家属评价为准)等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责任人员除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包括手术审批权)半年;低聘一级;转岗直至辞退等。

第十七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严重医疗纠纷(每起赔偿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降职、转岗直至辞退。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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