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结构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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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合作社的治理目标更注重成员的感受, 而公司治理目标则更注重资本,追求资本效率.两 种治理目标的不同决定了治理结构本质上的差异. 2.3 结构设置不同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 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 成.具有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等人选,决定 重大财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等章程规定的权利.合作 社治理结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会、
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为法律所创造,在使法人得与社团的社员或财 团的财产分离,而以独立的单一体,经由其机关从 事法律交易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均属于法人
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本身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依 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合作 社而言,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均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较健全的组织机构 和章程,也有独立的财产经费并以其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这些财产经费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贷款和 积累资金等.显然,这些都符合了民法通则的法人 条件.2006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 国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指出“农民 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目的是 以合作社的服务和互助以最大化社员收入,其本身 就是以成员为服务对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的自助组织.合作社内全体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 管理,主要以劳动联合为主,强调人合性.公司是以 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 治理目标则是最大化股东收益. 公司强调资本联 合,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盈余按照资本分配.而公 司的这些特征说明了公司并不以为成员对象服务 追求成员利益为目标.
经营管理人员构成,各自担任不同职责,共同负责 合作社经营活动.对于公司来说,《公司法》规定:股 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构成.下 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相互之间权责明确、相互 制衡和协调.具体比较如表 1 所示: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治理结构的设计 及运作是其关键所在.同时,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 的主体之一,其治理结构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均比较 成熟.一直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 设计与建设都受到公司治理的影响,具有许多相似 之处,但又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本文就农民专业合 作社与公司的治理结构做比较分析,以提高对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提高治理效率. 1 相似之处 1.1 均属于法人组织
基 金 项 目 :中 华 全 国 供 销 合 作 总 社 研 究 课 题 (GXZS0818)的 阶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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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公司法》中也规定了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债务承担责任,明确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2 不同之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和公司一样具有法人地 位,但由于其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却从事经营活动的 性质决定了合作社是一种介于企业和社会团体法 人之间的中间状态经济组织,不属于公司法人.那 么,其法人治理结构就不应复制照搬公司治理,应 结合实际发展现状、特征等情况.其不同主要体现 在以下 7 个方面: 2.1 法人类型不同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41)
摘 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新型主体,是我国实现农业管理专业化的一种组 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与公司法人一样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其治理结构上既有形似点,也存在本质上 的区别.本文就此做进一步研究,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பைடு நூலகம்题,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效率.
第 28 卷 第 10 期(上) 2012 年 10 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自 然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
Vol. 28 No. 10 Oct. 201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结构之比较
杨晓颖,王 烨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治理结构;比较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260X(2012)10- 0085- 03
自改革开放起,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关 注的重点,为处理好三者间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和 社会的长足发展,党中央提出了许多方案.借鉴西 方经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发展迅速.据统 计,截止到 2011 年 3 月底,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 社 40.76 万户,比去年年底增长了 7.54% ;实有成员 总数 780.36 万名,比去年年底增长了 9.05% ;出资 总额 5024.38 万元,比去年年底增长了 10.53% .①农 民通过专业合作社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带来了 高的经济效益,大大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 设.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直接关乎整个 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稳定.
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几乎均明确了合作社的法 人地位,但不同法系之间仍存在差异.我国立法属 于大陆法系,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专门的合 作社法人.如上文所言,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营利 为目的但从事经济活动,是一种介于企业和社会团 体法人之间的中间状态经济组织. 虽不强调公益 性,但由于社员身份与特定区域密切关系,因而其 在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以及环境 保护方面又体现出其公益性. ③然而公司属于企业 法人. 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 即盈利. 2.2 治理目标不同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是从事营利性生 产的法人组织,已成为学者普遍认同的事实,在此 不多做赘述. 1.2 均负有限责任
对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 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 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 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 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 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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