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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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遵守法规 关注健康 全员参与 持续改进

五、安全类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急救援预案》、《现场检查管理规定》、 《总值班规定》、《消防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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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全基本常识


一、事故预防原理
1:29:300的法则:——海因里希法则(美国人) 这个1:29:300的法则是说:如果发生一件死亡或重伤的重大 事故,与那同样的原因就会发生轻伤29件,有幸未发生工伤或 只造成一点点轻伤或者只是吓了一跳的事故为300件。 海因里希最初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过程包括遗传及社会环境人 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五个 因素,企业事故预防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 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而避免事 故的发生。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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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使人受到 人身受到意外或 经常培训,日常 不同程度的伤害, 机械伤害: 检查形成制度 甚至死亡。 机床周围有铁屑, 1 ) 铁 屑 等 利 物 易划伤手或脚, 及时清扫铁屑 划伤; 严重的会划断筋 脉。
应急装备或技术 处理 车间备小药箱, 备用一些常用药 品,严重时派车 送治伤员
2)物资坠落、 倒 下 砸 伤 : 包 括 物的不安全性对 从 行 车 、 架 子 、 导致人员受伤, 屋 顶 以 及 其 他 高 甚至重伤或死亡 处坠落砸伤等;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从业人员的安全权利如没有 得到保障,企业要对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项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从业人 员如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 基本要求: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2、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4、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 管理、综合治理。 5、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6、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7、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 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承担责任。 8、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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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与原则:
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要求认识安全与生产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安全与生 产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要求安全 工作要事先做好,加强安全科学的管理 ,从本质安全入手,强 化预防措施,保证生产安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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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级安全教育
第一章厂级安全培训
第二章车间级安全培训
第三章岗位级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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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厂级安全培训
第一节安全生产的意义 第二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公司安全管理概况 第四节安全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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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安全生产的意义 一、安全生产是个人、家庭、企业和
国家的基本需要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人人都希望自己健康、长寿。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健康的 投资也越来越大,如何保障自己在劳动中的安全,就应该成为 每个员工自觉的行为。 安全为了自己:重视安全生产首先对自己有利,善待生命,才 能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更大的财富。 安全为了家庭:重视安全生产给我们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其 乐融融,天伦之乐是哪个人不想享受的生活呢? 安全为了企业:重视安全会减少企业的巨大损失,促进企业稳 步发展。 安全为了国家:重视安全生产为国家创造巨大的财富,使我们 的国家日益走向富强。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2000年世界大会报 告中,对职业安全健康损失对全球GDP(国民生产总值)影响 估计是4%。



案例一、 时间:2008年9月1日 地点:公司滚齿工段 事情陈述: 陈某,男,滚齿工,只从事滚齿学习及工作4个半月,戴手 套检查旋转挂轮时,手被带进旋转的机床,左手食指被压烂, 医药费7823元,误工三个月。 原因分析: 1、案例中物的不安全因素:公司有明文规定:“禁止戴手套操 作旋转的机床。”并且经常强调,但操作人员觉得执行起来麻 烦,存在侥幸心理。旋转的机床本身就相对于刚学出来的学徒 来说比较危 险,且还戴着手套来操作机床。 2、案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公司没有进行正规的厂级、车间级 与岗位级的三级安全教育,车间领导 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加强 管理与检查,工人本人安全意识谈薄,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 直接戴手套操作旋转的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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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项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 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 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 当承担的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 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 员生命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因此,企业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 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3)焊接、线切割用 乙炔、氧气等爆炸 4)生产用油漆、汽 油、橡胶水等 5)木工房木料等
定期进行安全、技 术检查 经常培训,日常检 查形成制度
先审批,并采取安 全措施后才使用明火 严禁明火,日常检 查 严禁明火,日常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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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着火
容易着火 容易着火 容易着火
序号
事故/危险源类 型
危险程度分析
预防措施
的发展。 保障员工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下进行生产,促进公司
三、安全管理目标
重大工伤事故为零——指造成职工肢体残废或视觉、听觉 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 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 伤。 重大火警事故为零——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含一万元)或 重伤、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重大厂内交通事故为零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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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五届大会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 大三次会议修订。 基本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 斗争,以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 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潜在事故及应急措施一览表 事故预防、应急一览表

序 号 1 事故/危险源类型 危险程度分析
可能导致物理着火, 以至酿成火灾。
预防措施
经常培训,日常检 查形成制度
应急装备 或技术处理
关电闸/电源、 拿灭火器, 派车送治伤 员
火灾、爆炸事故:
经常过负荷、绝缘老 1)电器、机床使用 化和损伤、接头缺陷、 的电线、电缆起火 外界的热源影响等因素 2)油类废弃物如油 布、手套等
第三节 公司安全管理概况
公司总经理担任 一、公司常务副总担任

公司常务 副总担任 公司总经 理担任 总指挥
副总指挥 现场指挥 小组组长
事故所在 部门主管 副总担任
事故部门
人员疏散、 险情抢救
设备安环处
切断电源、 救护设备
综合管理部
道路管制、 送治伤员
安全员
及时通讯、 情况控制
二、安全管理目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 起施行。 基本要求: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 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 工作的义务。
(四)《机关、团机、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 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室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 1日起施行。 基本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




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2、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消防安全。 3、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

(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 基本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 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要求: 1、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4、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1月起实行。 基本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 用本法。 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中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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