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1901征求稿)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标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从出厂〔进口〕经非营利性医疗机〔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
批发环节是指药品从出厂〔进口〕到医疗机构购进的过程。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是指药品从医疗机构购进到销售给患者的过程。
第四条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老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
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第五条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可由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
第六条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应同时上传以下信息:〔一〕药品说明书扫描件以及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外观照片一张;〔二〕不少于三张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扫描件〔PDF格式〕。
完税凭证可以是完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每张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查询、调查有关企业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八条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方法,实行差率〔额〕控制。
药品批发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本文档将介绍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及其实施细则。
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药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药品市场上存在价格不透明、不合理定价以及价格垄断等问题,使得一些药品价格过高,给患者带来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三、价格管理原则在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并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合理定价原则:确保药品价格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符合市场价值。
3.利益平衡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考虑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合理利润。
4.政府监管原则: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行为的监管,打击价格垄断和违法行为。
四、价格管理措施为了实施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规范药品的价格行为:1.建立药品价格监测系统:通过建立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药品价格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
2.设立价格监管机构:设立药品价格监管机构,负责对药品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3.制定价格管理标准: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标准,明确价格计算方法、价格调整激励机制等,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加强价格信息公示:加强对药品价格信息的公示,使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药品的价格变化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
5.建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药品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便于消费者及时投诉和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实施细则为了有效实施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1.价格监测和信息报告要求:规定药品价格监测的主体和范围,要求药品价格监测机构定期报告药品价格信息。
2.价格调整程序和幅度:明确药品价格调整的程序和幅度,包括药品价格调整的依据、程序和评估标准等。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本办法所称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均指药品的代表品价格。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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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并研究贯彻。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政府定价。
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
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
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药品流通价格管理办法-分析汇总

中国中药协会在京召开“中药基本药物独家品种保障生产供应政策研讨会参会企业代表一致认为:中药独家品种是中药现代化的重要创新成果,疗效确切、质量可靠、科技含量高。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时,应切实体现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坚持“中西药并重"原则,将符合基本药物遴选原则和标准的中药独家品种纳入目录;国家应逐步破除“以药养医"体制,压缩药品流通环节的不合理加价空间。
药品流通价将严控或催生购销新模式近日,一个被指对医药行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件——-《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在坊间流传.这一由发改委起草、旨在严控药品流通环节加价的新政按照此前的计划,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在《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药品经营者批发环节差价率控制标准和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标准,被要求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实行上限控制。
有分析指出,这一类似广东“三控"的新政一旦实行,会彻底改变现有的加成政策,并打破现有的药品购销模式.《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加价率的管控,即要求药品批发环节实际差价率(额)的实际差价均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实行差率(额)控制.批发环节药品最高加价不得超过194元,医疗机构销售环节药品最高差价额不得超过69元.有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的专家就此认为,这将会彻底改变目前医院统一加成率15%的现状,并对一些生产企业采用的“底价包销”方式构成严峻考验。
不过,也有声音认为《办法》的威力最多只能对缓解“大处方、高价药"起到一定的作用。
另外,政策能否发威还得看最终执行的效果.“这种方式解决不了价差过大的问题。
《办法》拟出台的政策目的还是要降低药价,但降价解决不了医疗机构偏爱高价药的问题。
看广东实施三控的三年成效,即可以看出这一政策影响一般其实,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只要管好最高零售价与出厂价即可。
”耿鸿武称。
有人指出,《办法》的出台将为《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铺路.不过,也有一些配送商则担心《办法》未考虑到冷链产品的特殊性。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8.21•【文号】计价管[1996]1590号•【施行日期】1996.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减轻公费医疗、劳保和群众负担,特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政令畅通,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办法〉、整顿药品价格的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为保证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对有悖于〈办法〉和不按统一部署、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和不按程序自行出台的药品价格文件,国家计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纠正。
各地在贯彻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分类作价办法中,不得对药品价格进行普遍提价。
在贯彻作价办法、全面审价中,要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边审边改,按药品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有降有升地调整,切实使现行药品价格总水平降下来。
医药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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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备受关注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最后一轮征求意见稿流传出,按已经确定的时间表,新规将7月1日正式执行, 大约近2万家企业受影响。
原文链接:米内网
医改以来药价相关政策思路
时间 20081023 20091123
20100616
政策文件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雷于蓝要求,保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珠三角地区不低于30元,欠发达地区不低于25元。从今年起,省 财政每年安排3500万元,将婚前、孕前和产前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纳入我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防止重症地贫患儿出生。
姚志彬在会上透露,今年全省选取30%的县(市)先行试点,2013年在所有县级医院普遍推行,2015年在所有公立医院 全面展开。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关键环节,以完善补偿机制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人事、编制、分配、价格、支付制度、药品 采购、监管等综合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 持续”的新机制。
用中药治疗小儿多动症 国内首个新药在渝诞生 风投对新药早期的介入稀缺 退出机制成最大障碍
需求是一种问出来的痛 医药企业招商之后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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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 P6 P6 P7 P7
P8 P9 P9 P9
P10 P10
P11 P11 P11
P12 P12
P14 P15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预计7月1日开始执行
项目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 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 (十三)控制药品流通环
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节差价率。
(十四)改革医疗卫生机 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doc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2012-02-15政策管控力从最高零售价“一刀切”转移到流通各环节的“步步切”。
“底价模式”受到严重冲击,以“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及挂靠代理商将消失,进一步助推流通领域整合和良性发展。
医药生产企业产品价值回归,话语权加大。
医药工业企业必须提高出厂价增加税收应对监管部门对药品成本形成的调查,同时给医院的销售费用从企业税收上无法操作。
对此北京时代方略建议:企业必须回归依靠产品力,不断技术创新,资本并购整合下游企业。
【基本内容】1、下发部门:国家发改委2、实施时间:2012年7月1日3、使用范围:政府定价药品(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疫苗、中药饮片)。
4、管控环节:批发企业差价率(额)、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差价率(额)。
5、政策特点:1)流通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现行流通差价率出厂(口岸)价格从10档(500元以上统一差价率(额)),减少到6档(2000元以上统一差价率(额))。
2)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尚未实施零差率的医疗机构加不超过规定中的加价率。
3)每年企业需要向国家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发送上一年药品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并上传纳税凭证;4)廉价短缺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不执行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
5)医疗机构对不同企业同种产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照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大加价额。
6)对于不申报出厂(口岸)价格的企业,各地中标后,不公布中标零售价。
【政策追溯】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1、对2000年公布的流通差价率进行完善;2、将原出厂(口岸)价10档减少到7档,加价率适度降低;2010年8月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对药品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相关内容:1、从供货价、流通差价率、最高零售价格控制三方面做出政策指导;2、将政府定价药品的流通环节加成区分批发企业流通加价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加价;3、对批发企业的加价分加价率(额)和累加加价率(额);4、企业每年申报上一年出厂(口岸)价格,并提交相关单据。
四招应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提高出厂价7月1日即将实施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Price)(Price)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product)(product)总代理企业,每年企业须向国家发改委价格(Price)(Price)评审中心网上申报平台申报上一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Price)(Price),并上传相关票据,对于不申报出厂(口岸)价格(Price)(Price)的企业,不公布中标零售价(即取消中标),并通报当地药招采购机构;就是说在限制了流通环节和医疗单位零售环节的加价率后,低底价总代理的模式将无法再运作,过票商业公司将逐步淡出。
工业企业要想维持销售,只能让自己的产品(product)(product)价值回归,提高出厂价增加税收,应对监管部门对药品成本形成的调查。
如果7月1日实施暂行办法,则还有几个月可以通过公关运作,提高出厂价,只是这样就增加了税收成本,但不提高意味着无法运作。
另外提高出厂价要趁早,到了7月份才提就会来不及了。
会因为提价是个系统工程,涉及改变目前的价格(Price)(Price)额扣率政策。
二、招安代理商,组建自己的销售队伍提高出厂价后,企业可以抛开过票商业公司(代理商),而是直接面对配送型商业公司了。
只是一个新问题接踵而至:即谁来运作新的营销模式的问题!对于长期以来以低价招商模式运作的药企,就面临组建队伍、销售模式转型的问题。
制药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销售队伍,而组建销售队伍和建立营销管理体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原来的代理商有自己的商业网络、终端网络和地政关系和人际关系网络,这是他们最为有效资源,是有价值的,必须利用起来。
因此工业企业应该收编优秀低价代理商,转变为自己想享受队伍。
方法如下:首先,充分培训,说明国家对于医药营销各个环节的限制措施,和新医改的宏观走向,说明转型和转变模式的必要性,有些底价代理商对此不是很敏感的。
同时要为把代理商转为自己的业务员描绘一个美好的前景。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药市场的扩大,药品价格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药品价格的合理管理对于保障公众的用药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规出台,旨在规范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以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
二、药品价格的定义和分类2.1 药品价格的定义药品价格是指药品在市场上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包括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批发价格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商向零售药店、医院等销售药品的价格,零售价格是指零售药店、医院等向患者出售药品的价格。
2.2 药品价格的分类根据药品的特性和用途,药品价格可分为以下几类:1. 基本药品价格:指基本药物目录中收录的药品的价格,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 非基本药品价格:指不属于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的价格。
3. 进口药品价格:指来自国外的药品,其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确定。
三、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3.1 药品价格的制定药品价格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 透明公开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销售方应当向购买方明示药品的价格,并提供详细的价格清单。
- 成本合理原则:药品价格的制定应当根据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关系进行合理确定。
3.2 药品价格的调整药品价格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如下:- 监测和评估:药品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上的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和不合理上涨情况。
- 合理调整:当药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不合理上涨时,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 公示和听证:药品价格的调整应当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听证应当公开、公正,并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执法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执法工作主要由药品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1. 监督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管理,保障公民的用药权益,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药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1. 药品价格的基本原则:1.1 充分市场竞争原则:药品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形成。
1.2 合理利润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合理反映企业合理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
1.3 可负担原则: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公众的负担能力。
2. 药品价格的确定:2.1 市场调查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确定药品价格。
2.2 成本控制原则:合理确定药品生产成本和流通环节费用,以确保药品价格合理。
3. 药品价格的调整:3.1 市场供求原则: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供应能力的调整,适时进行药品价格调整。
3.2 监管控制原则:对于特定药品,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管制措施,进行药品价格的调整。
第三章药品价格监管1. 药品价格监测:1.1 药品价格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对市场上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查和分析。
1.2 药品价格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供公众和药品经营者参考和使用。
2. 违法处理:2.1 对于不按规定报告价格和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药品经营者,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2 对于不当竞争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1. 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工作,确保药品价格合理、公正、透明。
2.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
3. 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不合理价格伤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理。
附件:1. 药品价格监测报告样本2. 药品价格调整申请表格3. 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最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1)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或零售价格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区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 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 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 鼓励研发创新核技术进步(五) 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
(六) 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 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基本方法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价格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管,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卫生部制定了《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本文将就这份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并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药品价格的监管主体,即国家卫生部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
在这个意见稿中,药品价格将会按照药品的成本、市场需求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等多项因素进行调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制定和调整药品定价的程序,强调了药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这些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地防止药品价格虚高或不合理上涨,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征求意见稿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是药品价格的定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要根据药品的研发成本、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等多个因素来确定价格,但未明确各个因素的权重和计算方法,容易导致定价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没有对高价药品或高消耗药品的价格进行限制和规范,这可能会使某些重要药品的价格过高,给患者带来负担。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的定价标准,建立合理的权重和计算方法,确保定价的公正和科学性。
其次,应该对高价药品和高消耗药品进行特殊的定价管理,防止其价格过高或过度消耗。
此外,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惩价格违法行为。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可以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的信息公开机制,提高公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
通过建立药品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公布药品的市场价格、零售价格以及进口价格等,使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到药品价格的动态,避免被高价药品误导。
此外,药品价格的透明度也可以通过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评估来实现,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之,药品价格管理对于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至关重要。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对药品价格管理的重要进展,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政策,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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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1901征求稿)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从出厂(进口)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
批发环节是指药品从出厂(进口)到医疗机构购进的过程。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是指药品从医疗机构购进到销售给患者的过程。
第四条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
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第五条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可由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
第六条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应同时上传以下信息:(一)药品说明书扫描件以及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外观照片一张;(二)不少于三张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扫描件(PDF格式)。
完税凭证可以是完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每张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查询、调查有关企业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八条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实行差率(额)控制。
药品批发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按规定尚未实施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医疗机构,可在实际购进价格基础上加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销售药品。
医
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见附件二。
医疗机构销售不同品牌的同种药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
大加价额。
第十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率(额)审核公布中标(入围)药品的医疗机构零售价格。
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口岸)价格的生产企业,以及
批发环节差价超过规定标准的药品,不公布其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并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
购机构。
第十一条政府定价范围内的麻醉药品(含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
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的差
价率(额)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廉价短缺药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药品,
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
率(额)控制。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规定差率(额)销售药品的;
(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药品批发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注:
1、注射剂按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计算,其他剂型按最小零售包装的价格计算。
2、
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采用冷链贮存和运输的药品,各价格区间对
应批发环节差价率可增加2个百分点,增加总金额不超过10元。
附件二:
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