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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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加强对新闻信息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反映事实真相,不得捏造、歪曲或者篡改新闻信息。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压制或者限制表达自由。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推行社会责任,承担信息传播的后果,尊重版权、知识产权,不得散布不良信息、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注册用户,并采取措施防范恶意注册、恶意传播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审核、采编、发布机制,防止发布违法有害信息。
第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公开信息
收集、处理、传播的来源和过程,避免虚假信息。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发布涉及国家安
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淫秽、赌博、暴力、恐怖、诈骗等信息。
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打
击犯罪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宣扬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突发
事件、社会公共事件和公民安全事件的报道,确保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传递信息。
第四章建设良好网络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坚决打击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加强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过滤,防止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维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处理用户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用户利益。
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技术保障,保障信息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
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监管
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公民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使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