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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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仪器:指用于船舶航行、通讯、测量等各类仪 器、仪表。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六、索具:指用于船舶系泊、抛锚用的缆绳、铁索、 锚链。
七、船舶所有人:指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权利的人。
八、船舶经营人:是指依法对船舶享有使用、收益和 管理的权利人。定期租船人和光船租赁人均视为船舶经 营人。
一种保险。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二、实际全损: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
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不能
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包括船舶失踪。
三、推定全损;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
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
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块等随特大暴雨或大量冰雪融水流出突然形成的洪流造
成船舶的损失。
(九)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间产生的大量浮冰,
阻塞水流,水位急剧上升造成船舶的损失。
(十)火灾:指因意外原因导致物体表面温度持续
达到或超过其燃点温度形成氧化反应,并发生在时间或
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船舶的损失。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六)崖崩:指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
使崖石或土方突然崩裂、坍塌、移位、冲压直接造成保
险船舶的损失。
(七)滑坡:指石崖、土崖因长期受自然或外界作
用,致使覆盖上方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整
体向下移位并冲压船舶造成的损失。
(八)泥石流:指山地大量泥沙、松散堆积物、石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十二)碰撞:指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或
与沉没中的船骸发生直接接触或撞击而致使船舶造成的
第二节 船舶建造险的附加险 熟悉:
1、保险展期条款 2、停泊期保险展延条款
第八章 远洋船舶建造险
第三节 承保注意项 掌握:1、承保注意事项 (一)评估风险 (二)询问 (三)审阅船舶建造合同等相关文件 (四)合同的起保日期 (五)保险单、条款的使用 (六)确定费率和免赔额 (七)增退保险费的计算 (八)承保期间的风险查勘
船舶险核保师考试大纲(中级)
第九章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第九章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了解:第一节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简介
第九章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 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 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四、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指风力达到八级 及八级以上(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大风造 成船舶的损失,但对于内河船舶的抗风能力定为六级 (含六级,即风速在10.8米/秒以上)。风力的确 定,应以当地有关气象部门测定提供的资料为依据。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或 瀑雨积水造成船舶的损失。 (三)地震: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而使 海底或地面发生的震动造成船舶的损失。 (四)海啸:指由于地震、火山爆发而引起海水长 周期波动产生的巨浪和风暴造成船舶的损失。但核爆炸 引起的海啸不属保险责任。 (五)雷击:指雷电在瞬间释放强大电流直接击中 保险船舶引起的损失。
(十一)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 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造成船 舶的损失。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反应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指由于容器内部压力急剧增加并 在瞬间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强度而产生的爆炸造成 船舶的损失。但船舶主机、辅机内缸、轴等爆裂不属于 保险责任。 2.化学性爆炸:指物质在瞬间引起高速化学分解 反应,形成大量高温气体并以巨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 现象造成船舶的损失。
第一节 船舶建造险保险条款
LOREM IPSUM DOLOR
掌握:第一节 船舶建造险保险条款
第八条 争 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 的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 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者外,仲 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第八章 远洋船舶建造险
九、船舶管理人பைடு நூலகம்是指船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对船舶的 航运、船技、安监、调度等享有处分权利的人。
十、本保险的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根据保险双 方约定的险别,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内容及承保条件 分别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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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 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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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域, 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进行合法登记 注册,从事合法营运或作业航行的船舶,包括海船、河 船和其他可视为船舶的水上移动或浮动的装置。船舶包 括船壳和按照国家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配备 的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但船上配备的燃料、物料、 给养、淡水等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用于军事目的的 船舶和渔业船舶不适用本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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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体:是指船舶骨架的总体。包括船壳、龙骨、 甲板、上层建筑等。
三、机器:指用于船舶航行的动力机械。包括主机、 辅机、锅炉、轴承、泵和管系等。
四、设备:指船舶按照船舶建造规范或规定安装的 各类装置的总称。包括用于船舶航行、通讯、测量等的 设备和用于装卸、消防、救生、导航等装备,还包括舵、 锚、子船。用于改善生产条件的装置,如空调、电视、 冰箱等需特约承保。
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
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船舶倾覆、
沉没; 六、船舶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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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损险: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所
列明的灾害或事故致使船舶全损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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