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招待费税务筹划思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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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税务筹划思路
分析
企业在实务中最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究竟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这让财务人员比较犯愁。
招待费困扰
新税法已执行半年多了,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纳税人都在积极学习和认真贯彻新税法的具体规定。前几天,笔者应邀参加某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讨论会。会上,大家就现行政策中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规定谈了很多。一些财务人员对于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的把握很犯愁。
一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会议费及差旅费仍然没有比例限制,即只要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及差旅费,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务人员即使本身从主观上不会故意把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但是有些具体情况确实难以区分,稍不注意就会走错科目。比如单位在开会时,经常会租用当地的酒店或宾馆,而且会在中午或晚上安排统一的餐饮。对于这部分餐饮支出该入什么费用就很不好把握。如果纯粹是自己单位内部人员开会,这部分餐饮费一并计入会议费还好解释,如果含有外单位人员就不好把握了。
另一方面,新旧税法都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业务招待费应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招待客人的餐饮费、住宿费、接送交通费、香烟、水果、茶叶等;另一部分为重要客户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费用。对于这部分支出在列支时该如何把握呢?
另外,在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情况。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是不是今后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后,对于某些特定凭证,如发票的要求是否会放松一点儿?
业务招待费在实际列支中的困惑,还包括集团公司采用业务招待费对二级核算单位的二次定额分配的操作问题、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时费用的性质把握及实际操作对税收事项的影响等。
操作策略
税务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这要求纳税人在充分理解税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统观全局,筹划出系统的方案并进行正确操作。
一、以法律为准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税务筹划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合法性、选择性、筹划性、目的性是税务筹划的基本特点,也是其区别于逃税、偷税的根本标志。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筹划必将以失败告终。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这样的例子:某公司经理总是为每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指标不够用而发愁,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好主意”,即通过异地关联企业互相交换各自在当地的招待费票据,然后再各自记入账目中的差旅费的办法“避税”。应该说这个方案不叫税务筹划,而是税收欺诈。税收欺诈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被有关征税机关查明事实,纳税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位经理采取的这种弄虚作假行为是万不可取的,最终只会落个鸡飞蛋打的下场。
二、合理运用扣除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笔者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我们不妨设个方程式看看。设某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5‰x的条件,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y = 5‰x 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对上述等式变形后可以得出8.3‰x=y,即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上时,企业就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的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
三、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作为企业,想让自己的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利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要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而所谓的合理,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另外,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
企业在列支业务招待费过程中,应在满足基本扣除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对于特殊情况,在自己难以把握的时候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在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税前扣除。
来源:考试大-财会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