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会议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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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会议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税种: 税收征管
来源: 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日期: 2013-09-10
引用文档:法规(1)篇,知识(0)篇
【正文】大中小
问:为会议发生的餐费如果单独开具了餐费发票,应列入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委托旅行社举办的会议,其中开具的发票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参考《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参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会议餐费,应列支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企
业应提供会议证明材料: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委托旅行社举办会议,需区分是否属于旅游支出。若确实为会议支出,并能提供会议证明材料的准予税前扣除。
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多少?请举例说明一下。
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案例:
(1)假设A企业2014年全年收入额为1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0元,问企业纳税调整金额多少?
(2)假设B企业2014年全年收入额为1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元,问企业纳税调整金额多少?
答案:
(1)A企业收入限定标准=10 万元×5‰=500元A企业业务招待费限定标准=300 元×60%=180元A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金额=300元-180元=120元。
(2)B企业收入限定标准= 10 万元×5‰=500元B企业业务招待费限定标准=1000 元×60%=600元B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金额=1000元-500元=500元。
方案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我国现行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的一定比例。如果能够通过分支机构人为“增加”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就可
以扣除更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即,纳税人将原来的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
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虽然
整个企业集团对外的销售收入实际上并没有改变,
但是在原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
增加了一道名义上的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
实例:
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
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请问应如何筹划?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标:
160-160×60%=64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4+500)×25%=141万元。
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把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间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而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经过纳税筹划后,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为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的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为20000×15%=3000万元。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应纳税额为:64×25%=16万元。通过纳税筹划,节约企业所得税141-16=125万元。当然,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后还会有一些影响。例如,机构设立后会持续经营下去,因此企业应考虑长远的市场状况和企业发展状况;会有成本、费用项目的增加;流转税也可能会增加。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应充分考虑以上各种因素,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方案二:改变广告形式增加扣除限额企业可创新广告宣传样式,如:通过雇员到现场宣传支付工资的形式,从而减少纳税负担。实例:乙饮料企业,年初计划推出新产品。经本厂企划部提出两个宣传方案,预计销售额2000万元。方式一:通过新闻媒体作广告,年需广告费支出650万元。方式二:派出250名雇员,身穿特制服装,服装上印制本厂商标和本厂厂名以及宣传口号,到需要宣传的地区的各大酒店和商场,在酒店和商场进行促销12个月。此方案服装制作费需支出50万元,250名雇员每月支付工资2000元,两项合计支出50+250×2000×1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