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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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
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2007]38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1
【实施日期】2007.04.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以及《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7〕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实现我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根据我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在本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并在我市依法登记备案。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聘用人才是指在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

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受聘于我市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以工作调动的方式而采取准入条件审核的方式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符合本暂行规定的事业单位人才迁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等日常工作。

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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