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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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 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评价资料。

• 供应商选择、评价和 再评价程序,应当包 括供应商评价及再评
• 供应商评价记录, 应当包括供应商名 称、营业执照编号、
• 合格供应商名录, 应当包括供应商的 名称、原料通用名
价流程、选择评价原
则、评价内容等;
注册地址、联系人、

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 充料)进行1次产品混合均匀度验证,并记 录产品名称、检验日期、混合机编号、检 测方法、检验结果、检测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存制粒作业记录。制粒作业记录包 括制粒时间、制粒机号、产品名称、调质温度、 颗粒感官质量、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 筛筛网孔径、蒸汽压力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关键设 备档案,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设备采购与验收、设备档案管理、操作、 维护与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等内容;
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日期、保养 项目、保养人员等信息;
设备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日期、维修部位、 故障原因、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
型号、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 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 使用人员等信息;
仪器设备档案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仪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库存时间和保质期限 制定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并保存监控 记录:
质量监控制度应当包括监控方式、监控频次、
监控内容、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
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
内容、监控结果、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措施等 信息。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 程、生产工艺参数、记录表单等生产过程 控制规范性技术文件:
关键设备档案应当包括设备基本信息表(包含设备名称、编号、型 号、规格、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产能、主 要参数等信息)、设备使用说明书和随机图纸、设备购置合同、设 备维修记录、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和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保持生产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辅助系统和设备能够达到正常生产要求。

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 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采购合同。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订采购与验收程序,建立接收标准, 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采购与验收程序应当包括采购流程、查验或检验流程、不合格品 的处置等内容; 企业应当收集并保存所采购原料的质量标准文本;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质量标准制定原料接收标准,原料接收标准 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主要功能成分指 标的标准值和让步接收值、安全卫生指标; 企业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随货提供的检验报告。供应 商(供货者)未提供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所购原料的主要功 能成分指标逐批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除前款规定外,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要安 全卫生指标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并保存受委托检 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 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本规范组织生产。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一、原料的采购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 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原料 (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包 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 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等进 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 价记录和相关文件。
(一)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 工艺流程图及流程说明,并附生产 设备清单; (二)生产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原料领料和配制、中 控、投料、粉碎、混合、巡仓、制粒、膨化、冷却、 包装、生产线清洗、设备清洁等作业; (三)生产工艺参数应当包括粉碎(原料名称、筛片孔径规格等)、 混合(产品名称、混合时间等)、制粒(产品名称、调质温度、蒸汽 压力、环模规格、分级筛上下层筛孔径规格等)、膨化(产品名称、 调质温度、模板孔径等)等工艺参数;
小料称量配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使用原
料名称、理论值、配方编号、配制人员、配制 日期等信息;
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
数量、投料批数、重量复核、接收批数、剩余 批数、交接确认、投料人员、复核人员、回机 料名称和重量等信息;
配料中形成的中间产品应当明确标识,标识内
容包括产品名称、配制日期、数量(包数)、 配制人员等信息。
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
抽样基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实测值、标 准值、判定值、判定依据、检验结论、报告日 期、制表人员和批准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每周至少对其生产的5个产品的下列主要 功能成分进行质量复核: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 上微量元素;



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 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包装物应当 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消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生产车间应当设立防鼠、防鸟等设施,墙壁光滑、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 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第四条
• 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 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现从原料采购 到产品销售的全程可追溯,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四川诚道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五章 产品贮存及运输 第六章 产品召回 第七章 人员与卫生
第八章 文件与记录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 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 行预混合,并保存预混合记录。 预混合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重量、稀 释剂(载体)名称和重量、混合时间、批次、 操作人等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保存配料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
配料记录应当包括配方编号、原料名称、配料仓
号、原料理论值和实际值、配料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有 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 定期检定或校验。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管理条例》的要求。

企ຫໍສະໝຸດ Baidu应当保存包装作业记录和标签使用记 录:
包装作业记录应当包括包装日期、产品名称、
产量、包数、感官检查情况、头尾包数量、记 录人等信息;
不同原料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条

贮存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对 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原料,应当对温度进行 监控并记录。
第十一条

存放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 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贮存间应当设立清晰 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单独的贮存间,防止与 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
标签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品种、领用数量、
本班用量、退库数量、损耗数量、损耗原因、 销毁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并保存 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
容(原料、中间产品或成品的感官质量、加工 过程中的工艺参数、作业环境等)、巡查方法、 巡查频次、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投料工应当按照投料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保持 投料现场干净整洁,保存投料记录:
投料操作规程应当包括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投
放顺序、感官质量检查、投料现场清洁等内容;
投料记录应当包括投料品种、时间、数量、感官
质量、投料工等信息。
第十八条

小料配制间物料应当摆放有序,明确标识。

企业应当对小料的称量配制、投料、复核 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记录:
中控岗位操作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作
业时间、混合时间、回机料、理论产量、制粒仓 号、制粒机号、成品仓号、洗仓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 的最佳混合时间,并记录检验日期、混合机编 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混 合次数、最佳混合时间、检测人员等信息; (每6个月)
(四)记录表单应当记录小料称量配制、小料预混合、小料投料、小料复核与交接、大料投 料、中控岗位操作、制粒作业、膨化作业、包装作业、标签使用、巡仓作业、生产线清洗、 洗仓回置原料使用、设备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交叉污染

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 的产品的,应当遵循“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的原 则; 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继续生产不含药物饲料 添加剂或改变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 进行洗仓处理,洗仓料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 质、粗灰分、钙、总磷。
第三十条

企业每年应当在其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 饲料、精料补充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 品中,每类至少选择1个产品进行1次型式 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 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全自动定氮仪等主 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使用记录和档 案。
联系电话、原料通 用名称、商品名称、 原料生产企业的生
称、商品名称、原
料生产企业生产地 址、许可证明文件 编号等信息。
产地址、许可证明
文件编号和质量标 准编号,以及评价 内容、评价结论、
评价日期、评价人
员签名等信息;
第六条

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列明采 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 量、主要功能成分指标、安全卫生指标、 验收方法等内容。
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位点、时间、
内容、问题描述、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巡查 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对出厂产品进 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检验过程(计算公式中涉及的各个 变量,如称样量、稀释倍数、标准滴定溶液的 浓度及体积、吸光度值、峰面积、计算结果、 允许偏差、实际偏差等)、检验时间、检验人 员及审核人员等信息;
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
仓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 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内容;
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生产 企业或供应商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 人员等信息; 垛位标识卡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产地或供应商代 码、检验状态等信息;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其采购原料 的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许 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结果、生产企业名 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购货票据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二、原料的保管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实
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明确标识;
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盛放用具;
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括配方设计、审核、批准、 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的配方管理制度。 配方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 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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