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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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4]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2.07

【实施日期】1984.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颁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二月七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照此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告市人民政府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待一年后再作总结修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七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积极做好我市引进人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

为了统筹规划全市的人才引进,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把引进人才与国民经济、技术改造和重点项目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引进国外资金、技术、设备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决定由市政府技术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人才引进工作。

各有关委、办要加强对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引进人才工作。要根据本系统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拟订本系统重点引进人才计划,并组织所属承办单位付诸实施。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引进人才计划,要认真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

关于归口汇总部门的分工(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引进科技、管理方面的人才,由市科委统一归口汇总;引进文化、语言、金融、贸易、政法等方面的人才,以及市属高等院校拟引进的人才,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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