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工程施工协议(定额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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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程
委
托
施
工
协
议
年月
委托施工协议
委托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xx工程”(以下称本工程)交由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权益及义务,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特签定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工程。
1.2工程地点:xx。
1.3建设内容:xx。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最终实际建设为准。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按施工图(如有)或甲方指定范围。
第三条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应验收规范要求及地方规范要求。
第四条工程量确认
按要求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经甲方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计价标准
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2013年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
额》、《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计价定额》5部定额(2016版)及相应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其中本工程所用的材料价格按进场开工当月黔南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惠水县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作为基准价格进行组价,惠水县没有的参照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市区参考价。惠水县和贵阳市区当期造价信息中均没有相应材料价的,经甲方、乙方共同通过市场询价并经审计单位认可后予以确定。
第六条工程结算
按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据实结算,若建安工程费超过50万元的将由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其中基本费用由甲方承担,追加费用由乙方承担,结算审核费用具体金额以甲方与咨询单位签订的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为准。
第七条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7.1工期:日历天(自乙方进场施工之日起算)。
7.2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第八条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产值的70%,完成结算审计后,乙方按照甲方财务管理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发票及请款资料后支付至结算审计总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项目质保期届满且项目无质量缺陷或乙方履行了质量缺陷责任后,甲方在收到乙方返还质保金申请后14天内进行审核,并于核实后14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金。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9.1 甲方责任及义务
9.1.1保证乙方人员进场后能顺利施工。
9.1.2 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
9.2 乙方责任及义务
9.2.1按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若因不按规范及相关要求施工或不服从管理等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2.2乙方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管理条例,自行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人员等一切安全问题,若因乙方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未到位,造成工程、材料、设备及人员安全事故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9.2.3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问题和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9.2.4乙方必须执行农民工实名制,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因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数额以作农民工工资,并可直接发放给本项目涉及的农民工。
第十条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自觉遵守本协议,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一方需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2.1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部分)
(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贵州省惠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