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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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料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交办[2003]2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和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管理局,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福建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几经讨论定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交通运输部(含原交通部〈以下同〉)印发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通档案进馆办法》、《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及省档案局制定的《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运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运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水运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征地拆迁、施工、交(竣)工阶段等工程管理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
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且经过规范整理的档案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科研试验材料、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电子文件等)。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和项目业主(投资人)负责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和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职能范围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项目所于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项目业主(投资人)必须保证项目档案工作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主动和项目主管单位的档案机构联系、沟通,认真及时地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汇总、登记和申请验收、移交进馆工作。
第五条凡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执行《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省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同时执行《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其他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参照《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执行。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的组织领导、统壹部署和汇总报送工作;省港航管理局及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职能范围分别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的具体部署、监督指导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凡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执行《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其他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参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执行。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省内审查且转报交通运输部档案馆组织专项验收,负责和省档案局联合组织省发改委及本厅(含原省交通厅〈以下同〉)审批初步设计的省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负责组织本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其他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部和本厅审批初步设计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本局审批初步设计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组织检查、验收申请等工作。
第七条凡交通运输部和本厅审批初步设计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执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省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同时执行《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暂行),其他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参照《交通档案进馆办法》执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符合移交交通运输部档案馆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进馆工作;省港航局具体负责符合移交交通运输部档案馆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进馆的督促、协调工作,以及负责组织符合移交厅综合档案室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机构分别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水运建设项目按规定必须向其他关联单位移交档案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全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业主(投资人)应依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9〕225号)及有关水运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制定相应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涵盖如下内容:
1.项目档案分类大纲及分类编号规则;
2.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归档单位工程;
3.项目竣工图编制要求;
4.项目声像档案收集和编制要求;
5.项目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6.项目档案的登记要求;
7.项目档案的移交及汇总要求。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四列入”和“三参加”的管理制度。“四列入”即将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列入工程计划管理工作;列入施工管理及考核范围;列入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列入经济责任制。
“三参加”即水运建设项目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要参加设备开箱;参加各单项工程验收和项目总验收;参加项目技改鉴定工作。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应于项目建设壹开始就建立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网络,层层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保障项目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确定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壹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项目档案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项目负责人对应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的完整、准确程度进行审查;且配备和档案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利用工作。
第十壹条各项目业主(投资人)应遵循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项目立项审批(前期阶段)、设计(勘察)审批、工程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监督)、工程竣工、工程管理(含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程科研及试运行等不同阶段或性质,结合本项目经审核批复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划分的特点,制订符合该项目管理要求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实现项目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科学、准确,编号合理;项目业主(投资人)仍必须于工程施工合同段完工的同时组织力量对项目档案进行审查和完善,及时收集、汇总各参建单位已整理编制好的项目档案,同步做好整个建设项目档案的汇总、案卷排列和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各项目业主(投资人)应督促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项目业主(投资人)制定的本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以各施工、监理合同为立卷归档单位的归档制度,且定期进行检查,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时的关联文件材料,且按每个单位、分部、分项的顺序分别进行排列,实现工程完工时档案资料同步完成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