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通知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扎实落实省水利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水利厅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如下。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河湖生态补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1.对基本生态水量控制断面实施清单式管理,定期对生态水量满足程度进行复核,强化基本生态水量考核评估机制。
牵头处室:水资源处2.制定生态补水实施方案,统筹引江、引黄、本地水库水等多水源实施河湖生态补水。
牵头处室:调水处3.组织实施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
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标准化建设工作。
牵头处室:节水处二、指导重要河湖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
1.严格河湖岸线空间管控,落实河湖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涉河项目审批,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牵头处室:河湖处2.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坚决遏增量、清存量。
牵头处室:河湖处、河长办三、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1.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
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处室:水土保持处2.开展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发布2023年度动态监测成果及《河北省水土保持公报》。
牵头处室:水土保持处3.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开展监督检查。
牵头处室:水土保持处四、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协调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调节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河北省节水条例实施方案
河北省节水条例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河北省的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河北省节水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强水资源管理1.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水资源核准审批和水权交易制度,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审批和监管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水资源动态监控和调度制度。
二、推进节水技术应用1.加强对农业、工业、生活用水的节水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广高效灌溉、节水农业和循环农业模式,推动工业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1.加强对河流、湖泊、地下水的保护和治理,严格控制排污,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和修复制度,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1.制定并实施各行业和领域的水资源节约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加大用水成本监管力度,鼓励采取价格杠杆等经济手段,引导各类用户节约用水,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水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用水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确保《河北省节水条例》的有效实施。
六、加强宣传教育1.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的认识,引导公众树立节约用水的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节水工作格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1.建立健全省级、市县级水资源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确保《河北省节水条例》的顺利实施。
总之,《河北省节水条例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节水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这一方案,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推进节水技术应用,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水资源节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努力为河北省的节水工作贡献力量,为建设美丽河北、绿色河北作出应有的贡献。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推进全社会节水工作十项措施》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推进全社会节水工作十项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推进全社会节水工作十项措施》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确保全面完成全省2022年节水工作目标,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北省推进全社会节水工作十项措施》(冀政办字〔2020〕24号),明确了节约用水4个方面、10项具体工作任务,对全省节水工作进行了再部署。
《措施》提出,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统一领导。
省有关部门建立沟通会商、情况通报制度。
市、县政府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确保节水目标完成。
《措施》明确,要推动行业节水。
在农业节水方面,进一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区域分布结构,压减高耗、低质、低效农作物面积,发展高效、优质、节水作物种植,适应水资源承载能力,2020年压减非优势区高耗低质低效农作物种植面积506万亩。
到2022年底,在稳定200万亩季节性休耕、30.2万亩旱作雨养种植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规模,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58万亩。
在工业节水方面,安排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节水改造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围绕钢铁、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加快创建节水型企业。
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创建节水型企业,推动节水型园区创建。
在城镇节水方面,降低管网漏损率,推进城市再生水回用,加大节水型城市创建和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力度,到2020年底,70%以上的设区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5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鼓励开展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正文:----------------------------------------------------------------------------------------------------------------------------------------------------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和供水单位、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使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市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含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生产、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按照用水性质分为城市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水利办法】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水利办法】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鼓励开展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环保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信息,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第九条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五号)《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用水管理第二章农业节水第三章工业节水第四章城镇节水第五章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第六章激励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政策体系,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约谈、问责等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12日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六章相关收费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与实施,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2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日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2024年2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知识普及,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非常规水源利用等。
完善节水激励机制,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科学技术、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途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的用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保障基本、节奖超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确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六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确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申请,并按照供水价格保障正常供水。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使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
工业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冀政[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思路1、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节约优先的战略方针,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推进“三个结合”(与转变增长方式相结合,与加快技术进步相结合,与调整经济结构相结合),构建“四大支撑体系”(法律规范、政策激励、技术创新、机制保障),着力培育节约型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今明两年应抓好的重点工作2、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突出抓好工业节能。
加大冶金、建材、化工等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力度,推广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冶金行业重点发展富氧喷煤、铁水预处理、大型高(转)炉和超高功率电炉、炉外精炼、连铸连轧等先进技术和装备,推广高(转)炉煤气回收利用、煤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高炉余压发电等节能技术;建材行业重点发展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预分解回转窑、日熔化量500吨以上的大型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使用洁净燃料的辊道窑、隧道窑等技术装备,推广窑尾余热发电、窑炉全保温、富氧和全氧燃烧、无匣烧成等节能技术;化工行业重点推广烟气余热回收、脱碳脱硫、低压合成、离子膜烧碱等节能工艺和技术。
河北节水实施方案
河北节水实施方案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紧缺问题日益凸显。
作为一个极为缺水的地区,河北省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实施节水方案,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因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节水实施方案:首先,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我们将加大对水资源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和调度机制,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同时,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土地水土流失,提高土地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率。
其次,推广节水科技和设施。
我们将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设施,加大对农业、工业、生活用水等领域的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
鼓励农民使用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节水型家电和节水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此外,加强宣传教育和法规制度建设。
我们将通过开展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节水意识,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
同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和保护。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我们将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水资源紧缺的挑战。
同时,加强跨区域、跨行业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节水工作的开展。
总之,河北省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节水实施方案,加大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推广节水科技和设施,加强宣传教育和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响应,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共同建设生态文明,共同推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的深入开展。
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2•【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98.09.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8月1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水资源严重不足的状况,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节约用水,是指在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过程中,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资源化的程度,杜绝浪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采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基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全省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生活的一般用水状况和节约用水潜力,参照国内外先进的用水水平,及时制定、修订生产、生活用水定额。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各领域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并结合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0•【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1997.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节能管理正文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需要,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用水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建设。
第四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推行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市场价格。
第五条推广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器具,鼓励实行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和废水回收利用。
第六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提高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城市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检举。
第八条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石家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石家庄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范围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并对县(市)、矿区的节约用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状况及计划部门确定的用水计划,制定本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和单位年度用水计划。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年度供水总量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按月或季编制下达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和城市居民用水计划指标。
河北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实施
河北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实施2016-01-04 石家庄发布2评《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办法》进行解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贤明在会上介绍《办法》的相关情况和基本内容。
目前全省城镇公共供水服务人口2341万人,县以上城市公共水厂293座,公共供水能力931万吨/日,公共供水管网总长26719公里。
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城镇公用事业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城镇供水用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效保障城镇供水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亟需依法规范。
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我省第一部关于城镇供水用水管理的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办法》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开展创制性立法,填补了我省行业立法空白,保证了立法质量。
明确职责划分《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环保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强化水质监管在水源方面,市县政府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利用地表水作为城镇供水水源,严格使用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在水质方面,以水质监测、检测和信息发布为重点,构建环保部门水源地水环境监测、供水企业自检、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卫生计生部门卫生监督的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规范规划与建设在规划方面,要求城镇供水部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水厂、管网的建设和改造计划。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12.23•【字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号•【施行日期】1985.12.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85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三章城市用水管理和收费第四章农村用水管理和收费第五章水资源保护第六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章奖励和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水资源匮乏、浪费严重和工农业用水日益增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境内的自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以取得最优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境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各供水部门必须实行按计划供水的原则。
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应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和推广一切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措施。
第七条兴建大中型水资源利用工程,均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能投入运用。
第八条兴建小型水资源利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并需承担该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兴建水资源利用工程,根据其任务和规模,可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
第十条保护一切水资源利用工程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和损坏。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月4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王正谱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1998年9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2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二、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1年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三次修正)三、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2001年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7号公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03年11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五、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6号公布)六、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七、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2016年12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6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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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1998]第12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缓解水资源严重不足的状况,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节约用水,是指在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过程中,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资源化的程度,杜绝浪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采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基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全省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生活的一般用水状况和节约用水潜力,参照国内外先进的用水水平,及时制定、修订生产、生活用水定额。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各领域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并结合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可用水量编制年度用水计划。
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
第九条用水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用水。
超计划用水的,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水资源费或者水费。
第三章用水管理
第十条各级水利、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农业灌溉节约用水技术,发展旱作农业。
农业灌溉应当逐步禁止大水漫灌。
各级财政每年应当筹措资金补助农业节约用水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对农业节约用水项目、设计中合有节约用水措施的农业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农业灌溉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供需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差异和不同季节,可以制定有区别的水资源费标准和供水价格。
水资源费标准和供水价格应当逐步提高。
第十四条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或者手段的,可以加收水资源费或者水费。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和加收的水费必须上缴财政,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鼓励发展低耗水型产业,逐步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在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应当控制城市规模,不得安排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鼓励沿海地区开展海水直接利用和淡化工作。
第十七条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行业的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指导目录。
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指导目录。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节约用水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新建大型宾馆、饭店、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办公楼、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定建设中水设施。
未按照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建设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九条农业灌溉用水应当逐步完善计量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计量设备。
其他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四章开发保护
第二十一条鼓励采用各种技术措施勘查、开发和利用微咸水、山前岩落水、矿坑弃水,储备和利用大气降水。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并逐步增加污水处理的投入。
污水经处理后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利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在钦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集中供水水平。
在下列地区禁止采用或者限制采用地下水:
(一)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
(二)达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
(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四)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五)其他不宜取用地下水的地区。
前款规定的禁止采用或者限制采用地下水的地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节约用水的宣传、管理、技术开发与技术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予以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污染饮用水源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水资源费标准、供水价格的制定以及水资源费、水费的收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199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