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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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新世纪以来,中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声势逐渐增大。舆论监督对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反腐倡廉以及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着积极作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非常重视,并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此外,相关法规法令的陆续出台为舆论监督工作创造了一个较好的环境。尽管中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有了相当的改善,但是相对于人民的要求,相对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民主进步而言,还有较大差距。

为了将舆论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使之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由乔云霞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舆论监督研究”课题组,对全国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状况、经验和问题进行了一次比较全面深入的抽样调查。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了解中国舆论监督现状,发现问题、总结规律。本文依据调查统计数据,系统分析了舆论监督从业人员以及广大受众对舆论监督的态度和要求,特别是对加强舆论监督队伍建设提出一些建议,以提高新闻舆论监督水平。

关键词:

中国新闻、舆论监督

正文:

新的世纪,人们盼望着新的开始。但是,不管我们赋予新世纪多少异乎寻常的涵义,许许多多的历史重负也无法就此解脱,仍然需要我们继续执着地前行。中国新闻媒介开展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法律保障以及功能定位,就是这样一个跨越世纪的沉重话题。

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失范、失衡、失序甚至失控。我们这样的一个人口众多且发展极其不平衡的“超级社会”,从“初级阶段”向成熟的市场经济过渡进程中释放出来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能量,往往超过人们的想象。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权钱交易、买官鬻爵、贪赃枉法、草菅人命、巧取豪夺、杀人越货、假冒伪劣等等腐败与罪恶,就必定滋生蔓延,肆行无忌。可以说,没有现代化的监督机制,就没有现代化本身。而舆论监督以其公开透明的特性和迅捷广泛的传播影响力,成为现代的监督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闻舆论监督现状

2000年到2005年中国新闻媒介开展舆论监督的历程可概括为:顽强推进,步履维艰。由于逐渐深入的舆论监督触及到了越来越多的既得利益,引起的反弹和抵抗也日益频繁和强硬。因此,围绕着舆论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空前强烈,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改革进入更加艰难的攻坚阶段。

刚刚过去的五年,中国社会开展舆论监督的努力,可以从十个方面加以总结。

1 推动舆论监督的制度化、法制化,继续呼唤新闻立法

自从2000年年初的“两会”,再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在天津召开的“新闻与法”研讨会,新闻界和社会各界这样的呼声贯穿始终。

近年来舆论监督出现良好势头,但同时也遇到一些阻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应尽早立法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代表和委员们指出,开展舆论监督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推动社会进步有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新闻媒体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对违法违纪行为、腐败现象和各种歪风邪气,进行了公开揭露、批评和剖析,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引起了很大反响。代表和委员将舆论监督的现状概括为:中央高度重视,群众呼声很高,新闻媒体积极行动,舆论监督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他们认为,当前的舆论监督一是要坚持,二是要改进。建议形成行政性的法规或管理条例,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安全、不违反相关准则的前提下,被监督者不能拒绝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也要做到事实准确,有利于推动实际工作。要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

用,没有立法不行,成了“两会”上的一种共识。许多代表和委员以提案、建议的方式,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将制定舆论监督法规的事宜提上议事日程。

2000年12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在天津召开“新闻与法”研讨会,与会专家和一些新闻媒介的负责人在发言中认为,舆论监督需要法治,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应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没有法律的准绳,舆论监督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因得不到规范,新闻媒介或新闻工作者有时会被商业化倾向诱导,走入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行一己之私的误区。

2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人民法院支持舆论监督、为新闻单位提供司法保护提出六条要求

200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北京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上,就法院支持舆论监督、为新闻单位提供司法保护提出六条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坚决为舆论监督提供司法保护。

这些提法表明了法院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支持。为使之制度化以及更具操作性,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后,如能将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确认,对形成健康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将具有积极的实质意义。

3 各地党政部门陆续出台一些办法和措施,表示支持舆论监督

继2000年开全国先河出台《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之后,珠海市市委2000年又颁发《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的若干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及军事机密的,新闻记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接受采访,并与之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推出了几项措施,以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和协作,使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地结合起来。这些规定包括:北京市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积极与新闻机构建立联系制度,请新闻单位将发现和掌握的案件线索随时移送检察机关,主动争取新闻单位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对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问题的重大案件,要主动与有关新闻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及时查办;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加大对渎职侵权案件查办工作的宣传力度;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等。

2002年,吉林省政府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阻碍新闻舆论监督。安徽省则明确表态,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权力机关和公务人员。

青海省委表示,新闻单位对西部大开发中带有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应该予以公开曝光,猛击一掌,使人警醒,这有利于彻底解决那些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单位也提出了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办法,他们认为新闻监督要与司法监督联手。对新闻媒体曝光而不能解决的违法违纪事件,司法机关将作出快速反应,并按照法定程序介入干预。本系统干部职工若有违纪违法及不良作风问题,一经新闻媒体曝光,查实后均按下岗处理。作出此项规定的还有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一些机关。

4 新闻媒介对一些重大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开展舆论监督,产生了相当大的社会效果2000年,海内外广泛关注的胡长清、成克杰等严重经济犯罪受到依法严惩,厦门特大走私案等一批重大案件被查处,表现出政府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反腐败斗争呈现出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2002年1月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查结案件13万4千多件,受处分的县(处)级干部4146人,地(厅)级干部331人,省(部)级以上干部21人。一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受到严肃查处。这中间,新闻媒介开展舆论监督产生了巨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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