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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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化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一)深化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按照国务院要求,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3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和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加大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2016年调入比例达到19%,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石家庄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4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石家庄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4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石家庄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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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石家庄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6〕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有关精神,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91号)要求,市审改办对市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石家庄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6年版)》,涉及市级25个部门公共服务事项90项(其中法律和信息查询类26项、知识产权保护类2项、就业技能培训类3项、公共教育类5项、劳动就业类9项、社会保障类12项、医疗卫生类13项、住房保障类6项、文化体育类4项、扶贫脱贫类1项、其他类9项),现将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公布本地、本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程序,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石家庄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6年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石政办发[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石家庄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市矿产品采选业迅猛发展,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在全市税收中所占比重迅速增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由于矿产品企业点多面广,且多处于山区,生产经营情况复杂,非法开采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逃避税收监管、偷逃税现象严重,造成了大量税收流失,扰乱了正常经济税收秩序,影响了矿产品采选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强全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管理,快速扭转税收流失严重状况,规范行业税收秩序,促进矿产品采选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坚持企业自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坚持治理与规范相结合,加强部门联动与信息共享。

(二)工作目标建立综合治税机制,多部门联合行动,打击取消非法采矿点;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涉矿部门信息共享,将证照齐全的采选业户全部纳入税收管理;推行矿产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加强税源控管;查处打击发票违法、偷逃税行为,震慑涉税犯罪;处罚与引导并重,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通过专项治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矿产品采选业健康发展和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二、治理范围和主要任务(一)治理范围我市境内所有从事矿产品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盐除外,下同)的企业和个人,重点治理煤矿、铁矿采选业。

2022年石家庄车船税新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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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庄车船税新标准: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种财产税。

从2007年7⽉1⽇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河北省车船税税⽬税额表1.0升(含)以下的每辆120元1.0升以上⾄1.6升(含)的每辆300元1.6升以上⾄2.0升(含)的每辆480元2.0升以上⾄2.5升(含)的每辆840元2.5升以上⾄3.0升(含)的每辆1800元3.0升以上⾄4.0升(含)的每辆3000元4.0升以上的每辆4500元缴纳对象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或者管理⼈缴纳。

其中,所有⼈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管理⼈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家庄车船税⽬税额表:⽯家庄车船税缴纳常见问题解答缴纳⽅式1、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纳税⼈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应该缴纳的车船税。

在具体执⾏时间上,由于各地准备的条件和时间的问题可能会采取分步实施的⽅式,但原则上税务总局规定从2007年7⽉1⽇起全国都要实⾏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做法。

2、⾃⾏缴纳: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间,⾃⼰可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已到地⽅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

⽯家庄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法缴纳期限纳税义务发⽣时间: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驶证书所记载⽇期的当⽉,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2]50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8【实施日期】2012.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57号)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经市政府同意,从4月中旬至10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河北车船税征收标准

河北车船税征收标准

河北车船税征收标准河北省车船税是指所有在河北省行驶的机动车和船舶需要缴纳的税费,其征收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排量、使用性质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河北省政府相关规定,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是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北省车船税的征收标准。

首先,对于机动车来说,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和排量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小型汽车的车船税征收标准相对较低,而大型汽车、越野车等车辆的车船税则相对较高。

此外,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私家车和营运车辆的车船税也有所不同。

例如,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车辆的车船税标准一般会高于私家车。

其次,对于船舶来说,车船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是根据船舶的吨位和使用性质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大型客货船的车船税征收标准相对较高,而小型游艇、渔船等船舶的车船税则相对较低。

此外,船舶的使用性质也会对车船税的征收标准产生影响,比如商业船舶和个人娱乐船的车船税标准就会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河北省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排量、船舶吨位以及使用性质等因素来确定的。

征收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公平,合理地征收车船税,同时也是为了调节车辆和船舶的使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车辆和船舶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所有车主和船主都需要严格遵守政府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车船税。

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同时,政府也会加大对车船税的征收力度,加强对逃税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以确保车船税的正常征收。

综上所述,河北省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排量、船舶吨位以及使用性质等因素来确定的。

车主和船主需要严格遵守政府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车船税,以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同时,政府也将加大对车船税的征收力度,加强对逃税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确保车船税的正常征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传递报送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传递报送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传递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石政办函[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传递报送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涉税单位:为了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单位)协税护税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0号)要求及我市综合治税工作需要,现就有关涉税信息传递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机制(一)实行涉税信息报送管理责任制。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涉税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确定主办处(室)和承办人员(综合治税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全部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信息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并严格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

各涉税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主管涉税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的人员名单报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

(二)及时准确报送涉税信息。

各涉税部门要按河北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规定的报送内容、传递方式和时限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涉税信息录入河北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

对弄虚作假、未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通报后仍不改正的,报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

信息传递报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密工作。

信息提供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偿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二、涉税信息的采集(一)工作要求。

涉税信息的采集应当满足三方面要求,一是协助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比对,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税负的需要;二是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需要;三是掌握本地区税源分XXX结构,研究分析税收与经济发展、税收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在联系,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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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石家庄车船税多少钱?有哪些范围我国的税收各类比较多,其中就包括了车船税。

车船税是针对车辆和船舶征收的税,一般情况下,个人买车后在办理交强险的时候,要一并缴纳车船税。

那石家庄车船税多少钱?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供大家参考,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石家庄车船税多少钱(一)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60元至360元;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至540元;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0元至660元;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660元至1200元;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200元至2400元;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2400元至3600元;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00元至5400元。

(二)商用车:商用车客车,每辆年基准税额为480元至144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商用车货车,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为16元至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二、石家庄车船税的征收范围车船税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三、石家庄车船税怎么交1、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应该缴纳的车船税。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综合治税体系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综合治税体系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综合治税体系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石政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综合治税体系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完善税源控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健全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信息支撑、齐抓共管”为主要特征的综合治税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健全综合治税体系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形成规范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一)健全综合治税组织机构。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和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工商、质监、商务、国资、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科学技术、统计、电力、金融办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导综合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承办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处室、明确专人负责综合治税信息的采集、传输及反馈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也要参照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和办公室,3月底前落实综合治税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尽快推动综合治税工作开展。

机构、人员已到位的县(市)、区,要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内部制度,推动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石政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部署,强化安全监管,创新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依法查处一批非法生产、蓄意瞒报事故、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盲目生产的违法案件和事故隐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具体化,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新机制。

三、工作重点围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目标,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民爆器材、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税式支出改革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的意见-石政发〔2016〕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税式支出改革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的意见-石政发〔2016〕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税式支出改革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税式支出改革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的意见石政发〔2016〕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税式支出改革,规范税收管理秩序,强化税收服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协调增长,主动适应引领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税式支出政策,助力供给侧改革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节作用,加快推进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跨越发展。

(一)全面落实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改革,为企业减负松绑1营改增试点政策覆盖至全行业。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现营改增试点政策全行业覆盖。

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营改增政策,使企业和个人享受到结构性减税的红利,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两年内全部抵扣。

营改增纳税人符合试点政策规定的,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3对企业资产重组中部分行为不征增值税。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石政办发[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税收收入又好又快增长,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5〕6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综合治税涉税部门信息传递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部门职责,按照规定的交换内容、传递方式和时限要求,及时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相关涉税信息。

二、工作要求1工商部门。

及时、真实、全面向综合治税办提供企业增资信息、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

2税务部门。

提供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税收违法信息,对各部门上报的涉税信息定期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对策与措施。

并将处理结果于每月末及时反馈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及时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4民政部门。

对各类福利企业、社团组织等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及时提供各类涉税信息。

5残联。

及时提供核发《残疾证》等有关信息。

6卫生部门。

全面、及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业、变更、注销等各类涉税信息。

7药监部门。

全面、及时提供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业、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

8科技部门。

全面、及时提供高新企业、专利技术转让等各类涉税信息。

9教育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30日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精神,促进我市环境服务业发展,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打好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通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有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促使一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实现达标排放,促使一批对周围环境影响大,居民百姓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成为企业治污的优选方式。

二、重点领域(一)环境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化,对可经营性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理、集中供热、环境监测等,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资产租赁、产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途径盘活存量资产,解决政府包揽建运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二)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

对循环化工、煤化工、皮革制造、建材、煤炭等工业园区,以污水处理、烟尘治理、固废利用和循环化改造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石政办函[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石家庄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石家庄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2012年,是全面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第一年,是深入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做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对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切实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省第八次党代会、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现“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1.加强领导干部学法。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学法计划,坚持开展会前学法和举办专题法制讲座,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2.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以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组织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并进行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换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意见-石政办函〔2018〕19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意见-石政办函〔2018〕19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意见石政办函〔2018〕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全国、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现就今后一个时期的“放管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一)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结合我市实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事项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坚决下放。

对保留事项审批事项的流程、要件、受理和审查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持续开展跟踪评估。

加大对基层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力度,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规范、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修订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按照省政府要求,5年内将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4个工作日以内,我市力争减少至2个工作日。

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行并推广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施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

继续推行“多证合一”,在我市“五十二证合一”的基础上,将更多的涉企证照纳入进来。

加快“证照分离”改革,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推广,重点做好照后减证工作,各类证照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力争5年内完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8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8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一、确定工作目标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与产业政策不符、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破环环境、侵占资源、干扰群众日常生活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引导符合法定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走上合法经营轨道,建立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为打造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做出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

实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制度,同级工商、公安、环保、质监、交通、国土、食药监、安监、卫生、人事、劳动、畜牧、民宗、民政、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发改、商务、文化、广电、出版、农业、林业、粮食、烟草、信息产业等部门每季度召开联席会,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职责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于5个工作日内将涉嫌违法事项书面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并将有关情况登记造册,联合查处,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使用税(废)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5]50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3
【实施日期】2005.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对石家庄市各区(桥西区、桥东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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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石家庄市二手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8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石家庄市二手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8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石家庄市二手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石家庄市二手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石家庄市二手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3日石家庄市二手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二手车行业是汽车流通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省会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手车交易日趋繁荣,市场监管任务也愈加繁重。

为加强石家庄市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不断推进省会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防止我市二手车流通领域发生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问题,特建立石家庄市二手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全市二手车行业管理及创新工作的总体指导。

围绕国家有关二手车的政策法规及《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相互配合,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二手车行业管理工作中跨部门的重大问题;研究推动石家庄市二手车行政立法工作,强化二手车行业监管方面重大政策措施的拟定及贯彻落实;组织协调联席会成员单位在行业监管方面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协作,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法制办公室、市商务局等8个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魏战路担任,副召集人由市商务局局长常志卷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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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有关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6]13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6〕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船税税源管理,规范车船税征管秩序,杜绝“引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和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和《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车船税征管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集中征收、统一管理、配额划拨、均衡入库”的原则,对全市车船税实行集中征收管理。

为确保工作顺利
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工作
(一)征管方式及范围
全市车船税由桥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征收管理;其他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再对保险公司的车船税税种进行认定,停止入库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只保留挂车等无法实现代收代缴车型的纳税人自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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