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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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有关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6]13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6〕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船税税源管理,规范车船税征管秩序,杜绝“引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和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和《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车船税征管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集中征收、统一管理、配额划拨、均衡入库”的原则,对全市车船税实行集中征收管理。为确保工作顺利

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工作

(一)征管方式及范围

全市车船税由桥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征收管理;其他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再对保险公司的车船税税种进行认定,停止入库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只保留挂车等无法实现代收代缴车型的纳税人自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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