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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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署办规〔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37号),推动公立医院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加快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聚焦“身在最北方·心向党中央”政治信仰教育,构建新体系、引领新趋势、提升新效能、激活新动力、建设新文化,力争通过5年努力,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兴安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一)全面执行和落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大力开展健康中国行——2014年度科学就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宣传函[2014]38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大力开展健康中国行--2014年度科学就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黑卫宣传函〔2014〕388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协,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协,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科协,委机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科协关于在全国开展健康中国行--2014年度科学就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安排部署,全省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科学就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科学就医知识,培养科学就医行为,推动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增强居民科学就医意识,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形成尊重科学、尊重医学、医患和谐的社会风尚。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活动组织领导(一)提升科学就医认识。

2014年“健康中国行”的主题是“科学就医”。

群众就医知识匮乏、能力不足且存在较多误区,是导致医疗负担过重、医患矛盾突出等诸多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将科学就医宣传教育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从提高人民群众科学就医素养和保障居民基本健康权利的高度提升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公众科学就医。

(二)相关部门合力推进。

要密切配合,把加强科学就医宣传教育作为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健康中国行--全面健康素养促进活动方案(2013-2016年)》(国卫办宣传函〔2013〕355号)要求,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制订本地区科学就医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选派专人负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科学就医宣传教育的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9•【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6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委)依法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在大兴安岭地区设立的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地区人大工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地区人大工委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五条地区人大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地区人大工委决定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孙东生副省长成员: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谭宇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晓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齐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魏新刚兼任。

二、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主任:王文涛省长副主任: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委员:闫永军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王海军省外办主任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张万平哈尔滨市副市长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会展事务局。

三、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王爱文省委组织部部长贾玉梅副省长王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张凤臣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基层办主任刘维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薛兰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武文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世成省民政厅副厅长XXX 省司法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己华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杨涛省体育局局长王东旭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徐峰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赵忠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贾勇省农业银行行长郭长义省总工会副主席苑芳江团省委书记齐秀娟省妇联主席董濮省残联理事长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有国、省民政厅厅长郭冀平兼任。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署办规〔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署办规〔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行署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和管理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经相关部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2%,个人不缴纳。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署办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署办规〔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行署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范围第三章门诊共济保障第四章个人账户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门诊保障机制与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18年9月25日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8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地委、行署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防风险、守底线,促改革、惠民生,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现代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助力落实“粮头食尾、农头工尾”重要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现就全区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聚焦突出问题精准监管组织农药残留、“瘦肉精”、兽用抗菌药、生猪屠宰监管、生鲜乳质量安全、兽药、饲料打假、水产品“三鱼两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行署农委、畜牧局、水产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推进生猪屠宰资格清理,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行署畜牧局牵头,行署环保局配合)。

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着力解决非法添加、滥添加等突出问题。

加强水产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重点食品监管,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行署食药监局负责)。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

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应急处置,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经行署同意,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我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为地委、行署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研究起草我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工作计划和监督考评等制度性文件,部署实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加强就业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就业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报工作进展,督促检查就业促进法律法规执行、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地委、行署报告涉及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人员总召集人:曹宪双行署常务副专员召集人:张唯东行署副秘书长付学军行署人社局局长成员:丁惠萍地委宣传部部务委员、外宣办主任苏长财地区编办副主任吴凤香行署发改委副主任李玉岭行署工信委副主任王臣行署教育局副局长曹艳秋行署科技局副局长梁志国行署公安局副局长刘世波行署民政局低保中心主任张武行署司法局副局长赵永连行署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办主任李玉华行署财政局副局长黄志强行署人社局副局长薄其诚行署国土资源局调研员邢涛行署住建局副局长孙兴华行署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孙兴安地区扶贫办主任王桂华行署农委副主任朱松华行署商务局副局长包美娟行署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君行署旅游发展委副主任刘亚杰行署统计局副调研员刘丽华行署工商局调研员冷维扬林业集团公司林产工业处(全民创业办)副处长张喜芳行署法制办副主任李蕊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徐进行署物价监管局副调研员徐辉地区税务局副局长姜银河地区银监分局纪委书记姜泉地区人民银行副行长安静地区工商联副主席肖贵军地区总工会副调研员丁海霞地区妇联副主席赵广满地区残联副理事长三、工作机构及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行署人社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行署人社局局长付学军兼任,副主任由行署人社局副局长黄志强兼任,联络员由金义中担任。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7•【字号】202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号为有效解决大兴安岭林区医疗卫生服务供需矛盾,提高医疗服务可及性,指导当地加强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大兴安岭林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2021年1月8日—2月7日。

联系人:陈皓雪联系电话:0471—6944579(兼传真)邮箱:******************.cn附件:关于加强大兴安岭林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21年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大兴安岭林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区大兴安岭林区主要分布在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鄂伦春旗和阿尔山市等五个旗市。

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大兴安岭林区建立了覆盖各个林场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林区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得到了落实,为促进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林业企业改革和当地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林区常住人口逐年减少,人口流动增加,当前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适应林区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人口居住分散的问题较多,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足,服务不均衡、不公平、不及时的矛盾突出,不满足当地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急需加强林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从林区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卫生健康服务基础设施,深化卫生健康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政策,强化卫生健康队伍建设,建立起适应林区发展需要、适合林区地域和人口特点、运转高效的集约型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为促进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健康内蒙古提供有力保障。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9•【字号】署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行署第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3年1月9日大兴安岭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和资助标准第三章待遇标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第三条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有效衔接互补。

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

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黑编[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13〕10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2.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医师资格认定许可。

4.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5.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6.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7.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署办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24日大兴安岭地区“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6号)要求,全面促进我区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增加优质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动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建立完善促进老年人健康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把解决“一老一小”问题作为新发展阶段改善民生福祉的重大举措和基础支撑,不断满足全区“一老一小”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上取得新进展,促进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持续发展。

(二)发展基础1.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把养老托育服务纳入重点工作整体推进,相继出台《大兴安岭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4—2020年规划》《关于成立大兴安岭地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组的通知》《关于全区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署办规〔2020〕12号)等配套文件,依据国家有关养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明确提升养老托育服务水平的系列措施,扎实推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5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地区范围内的统筹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 目标任务:从2015年12月31日起实行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实现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地级调剂总控的“四统一分一调控”的管理办法,2017年全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2. 实施范围: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3. 主要内容:(1)统一筹资标准。

从实施地级统筹之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统一按地区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县(区)、林业局是医疗保险费征缴的责任部门,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将医疗保险费足额征缴到位。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科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科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科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黑卫体改规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科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卫体改规发〔2018〕19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医学会、中医药学会,省属(管)医院:现将《黑龙江省专科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5月17日黑龙江省专科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医联体建设,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25号),结合我省优势特色专科建设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健全专科联盟管理模式和运行、激励机制,形成补位发展模式,提升重大疾病救治能力。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体现公益,创新机制;坚持资源下沉,提升能力;坚持便民惠民,群众受益。

2018年搭建专科联盟制度框架,启动专科联盟建设,组建若干特色专科联盟;2019年扩大专科联盟覆盖的专科和医疗机构范围,初步形成补位发展模式;2020年全面推进专科联盟建设,覆盖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形成完善的专科联盟体系和补位发展模式,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医疗资源有效共享,重大疾病救治能力明显提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8•【字号】署办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抗旱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3年1月18日大兴安岭地区抗旱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干旱灾害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4)《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6)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发生的农业干旱、城镇供水危机、生态干旱等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指导县(市、区)政府干旱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设立大兴安岭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干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抗旱工作。

2.1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1.1地区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大兴安岭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地防指)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指挥、督促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地防指设总指挥长1名,总指挥1名,常务副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若干名,秘书长1名,成员单位由地企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正文:----------------------------------------------------------------------------------------------------------------------------------------------------大兴安岭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3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区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8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稳定发展的乡村医生队伍。

逐步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中心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普遍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设置村卫生室。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

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提效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25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关系紧密的疾病预防、医疗服务等领域,研究确定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

一、外部事项“减权放权”37项
经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减权放权”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核,确定取消5项行政许可,直接下放7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确认、委托实施10项行政许可,代收代办1项行政确认,代收转办11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备案。

二、外部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36项
经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事项的合理性、适当性审核,确定36项外部事项取消3类申请材料、免提交15类纸质证照、容缺后补5项申请材料;精简26个办理环节;压减办理时限357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减权放权”)
2.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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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二、机构设置三、人员构成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第三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民健康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参与拟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七)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承担地委、行署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全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大兴安岭地区计划生育协会的日常工作。

开展大兴安岭地区中医药相关工作。

二、机构设置(一)综合科(二)综合监督科(三)体制改革科(四)医政医管科(五)基层卫生健康科(六)老龄健康科(七)疾病预防控制科(职业健康科、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

三、人员构成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0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

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副主任、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健康督察专员兼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1名与副科长交叉任职),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2019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1644.6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44.69万元,事业收入及教育收费(如有)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1523.21万元,增加121.48万元;增幅7.98%,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增加。

2019年度部门决算支出合计1644.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3.11万元,项目支出1291.58万元及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万元。

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1523.21万元,增加121.48万元;增幅7.98%,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增加。

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一)收入情况2019年度决算收入总额1644.69万元,2018年度决算总收入1453.49万元,同比增加191.2万元,减幅13.15%;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增加工作职能。

其中: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644.69万元,同比减少13.15%。

(二)支出情况2019年度决算支出总额1644.69万元,2018年度决算总支出1453.49万元,比上年部门决算增加191.2万元,增幅13.15%。

(1)人员经费支出318.80基本支出353.11万元,比上年减少5.29%;万元,比上年减少5.34%,原因是人员减少1人;(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4.31万元,比上年增加1.69%,原因是机构合并,工作职能增加;基本建设类项目无支出。

项目支出1291.58万元,比上年减少2.56%,,原因是基本建设类无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5.0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39.48万元;医疗保障支出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18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2019年度部门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3.74万元。

2019年度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31万元,其中:办公费1.16万元、印刷费0万元、咨询费0万元,手续费0万元、水电费0万元、邮电费2.30元、差旅费10.81万元、培训费0.1万元、会议费0.49万元、租赁费0.07万元、劳务费0.02万元、福利费3.58万元、工会经费2.63万元、维修(护)费0万元、专用材料费0万元、专用燃料费0万元、取暖费0万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2.5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61万元。

2019年度决算数与2019年度预算数相比较增加0.57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人员编制数量增加,工作职能增加。

2019年度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31万元,2019年度决算与2018年度36.04万元决算相比减少1.73万元,主要原因是节约费用,压缩开支。

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为0个,人数为0人,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数0台,公务用车保有量0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为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0次,人数为0人,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2019年度三公经费0万元,与2018年度决算数相比较,增减0万元。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2019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金额是0万元,实际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比采购计划增减0万元,增减幅0%。

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2019年国有资产年初总额76.83万元。

其中:房屋0万元、车辆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下同)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

2019年国有资产年末总额77.48万元,其中:房屋0万元、车辆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77.48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

本年增加国有资产3.53万元,减少2.88万元,其中增加家具、用具、装具0.42万元,通用设备0.23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部门(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参照部门决算报表附表财决附03表机构运行信息表)。

第三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组织对2019年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我单位本年度内无预算绩效评价项目”。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

一是人员经费,具体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等基本支出;二是定额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交通费、福利费、定额接待费等。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包括出国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维修租赁、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车辆等)、干部培训费、执法部门办案费、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

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五、财政拨款收入(补助)、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补助)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包括经费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指指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指纳入基金管理或参照基金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转下年: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九、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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