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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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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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府发〔2020〕3号
高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经高安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
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随着高安市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企业的“退城入园”,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变化及总体规划的调整,以及近年来环保部一系列新的规范文件的实施,现有声环境功能区域划分已不能适应环境噪声管理需求。因此,必须在现有声环境功能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结合《高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重新划分或调整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以满足今后我市城市发展及声环境管理的新要求。
一、法律依据及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01月0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3、《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144号);
4、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7号,2010年1月11日;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1日执行;
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1日实施;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10、《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国家环境保护部2012年7月1日实施;
1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及修改方案,原国家环保总局,1991年3月1日执行;
13、《高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相关文件;
14、《高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2010-2030年)》,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2年6月;
15、《高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8年;
16、《高安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2018-2030年)》,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高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规划文本,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2年6月。
二、需划分功能区的范围和面积
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范围以《高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2010-2030年)》为范围进行划分,范围面积约52km2。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高安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原则、划分方法确定本次声环境功
能区划分为4类(1~3类声环境功能区见附图七,4类声环境功能区见附图九)。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充分利用高安市城区道路、自然分界线、规划界限及现行行政区界等,既要考虑城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更要满足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具体原则为:
(一)以人为本,提高声环境质量。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城市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现状。依据区划方法确定各个区划单元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用地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用途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为依据。对相同类型区划单元,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保持一致。对不能用现有资料确定且有争议的区划单元,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在论证后确定。
(三)声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统一。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四)划分充分考虑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城市用地现状以及自然地貌特征,同时还应该满足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五)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的原则。
(六)区划主观性与城市客观性协调统一。如大区划分、小区管理。一般不在低噪声环境功能区内再划定高噪声环境功能区,但市内交通干线道路可作为特殊高噪声区段考虑。
(七)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域内按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3类功能区中的居住小区、商业金融区等和未规划的工业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八)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相关规定执行。
(九)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其与相邻功能片区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原划分结果可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上报市政府审批,进一步提高高安市中心城区的声环境质量水平。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高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