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实务

第一讲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上)

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也就是企业以及相关组织,例如代表职工的工会、代表企业的雇主,为了实现劳动过程所缔结的一种社会关系。

很多人认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是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讲,一个劳动关系系统的主体应该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工会,以及雇主组织等五方当事人。所以,一个劳动关系的调整,不能只单纯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应该是由这几方当事人来共同解决。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

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在媒体、书籍中有很多相关词汇,例如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劳使关系、员工关系、劳工关系,等等。这些说法都跟劳动关系相近,是劳动关系另外的表述方式。

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强调的是劳方和资方对称,这是最传统的称谓。但是它过分强调了劳资冲突,有一种对抗的意味,劳资关系通常在私营企业里提得比较多。

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强调的是雇方和佣方之间的个体劳动关系,它不太强调集体的劳动关系(即群体劳动关系)。

劳使关系

劳使关系是日本人创造的一个词,表面意思非常中性,不带有感情色彩,是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形成的关系,这种说法比较中立,避免了对抗。

员工关系

员工关系也是很多企业用得比较多的词汇,它以企业为主导,强调的是企业内部对员工的管理、监督,这种说法是为了淡化和排斥工会。

劳工关系

劳工关系是一种强化工会的说法,它以员工或者劳动者为核心,即劳动者集体组织与雇主的关系,强调的是群体劳动关系。这种说法在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比较常用。

以上这些相类似的表述,都可以理解成是一种劳动关系,只是各自在含义上有所偏重。

二、中国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

中国的劳动关系的特点,与国外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差别。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变革。我国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计划体制下的劳动关系;

第二个阶段,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劳动关系。

(一)计划体制下的中国劳动关系

1.计划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计划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采用统包统配的方式,劳动力和企业之间建立固定工制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形式上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呈现泛政治化的特征,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酷似行政隶属关系。

也就是说,计划体制下,中国的劳动关系是用一种政治概念取代了法律概念,把劳动关系换了一种政治性说法:职工是企业的主人。

职工跟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即企业是行政的化身,员工和企业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行政隶属关系,就是上下级关系,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例如,国务院曾发布过《职工奖惩条例》,这个条例规定,企业可给予员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除名、辞退等一系列的处分。这些都是行政处分。实际上只有由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才叫行政处分,所以这就说明当时的企业被看成了行政机关。

【案例1】

计划经济时期,一个人骑车闯红灯或逆行被警察抓住。警察就会问:你是什么单位的?你们单位电话号码是多少?厂长的名字是什么?然后往单位打电话。回到单位这个人就会被单位处理,严重的会被行政处分。

当时所有人的任何不文明行为,都怕被企业知道,因为企业是行政领导,除了触犯刑律由公检法来处理外,人们所有的其他事情全部都由企业管。

【案例2】

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了二胎,企业就要给予开除处理。从

本质上讲,劳动关系只涉及与劳动相关的权利义务。生小孩跟劳动没有必然联系,生二胎违反的是国家的计划生育与人口政策,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与劳动关系本不发生联系,企业也并无权力去处理员工的这种违法行为,而应该由行政机关来处理。但在计划体制下,政府把对员工的行政管理权给了企业,政府给企业下指标,由企业代为管理职工,企业才有义务管理这些事,当然也有权力处分员工。

2002年,国家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凡是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的处罚,全部都由行政机关来做,跟企业没有任何关系,而且也不涉及考核企业指标的问题,所以,企业制度里的相关条款同样应去掉,企业没有执行(惩罚)的权力,因为这属于越权的行为。

但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还会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找企业,企业不管生二胎的事就要挨罚,但企业可以不必怕,就算挨罚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争取权力,因为计生管理部门这样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行政机关的任何法律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是不可以做的。

2.计划体制下与现行体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角色的不同

计划体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角色叫劳资干部,现在称作人力资源管理者,这两种角色都担任过的人,对劳动关系在中国的演变感触特别深。

在计划体制下,劳资处长在企业的地位很高,因为当时职工和企业是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类似于行政机关的单位,而劳资科长、劳资处长的职务行为就是执行企业的行政权力,员工常会因为他们手中有权力而对他们有一种恐惧感。当时劳资干部有对员工的行政管理权力,而且掌握国家政策的解释与执行权,有相当强的优越感,这让他们在职工心中成为权力的化身,员工基本处于受支配的地位。

现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基本上属于服务性质,例如计算加班费、转档案、办社保等,完全处于一个服务部门的位置,没有了行政权力,更没有了计划体制下的优越感。

(二)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关系,从本质上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1995年《劳动法》出台,结束了计划体制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变成了一种基于平等的契约关系。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双方你有情我有愿就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