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政府大范围征地强制拆迁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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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政府大范围征地强制拆迁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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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浙江余姚政府大范围征地强制拆迁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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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政府大范围征地强制拆迁被判违法
2007年01月28日19:00 民主与法制时报
浙江余姚农民朱利峰家自建了一些房屋,被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他与政府及职能部门打起了官司,官司最终打赢了:法院认定政府无权组织强拆,终审判决余姚市政府败诉,此案被国内法学界称为“里程碑式”的判决。
□ 孔令泉 发自浙江宁波
浙江省余姚市政府大规模的常规拆迁中,像国内大多地方政府组织强拆一样,几乎没有遇到什么难以克服的麻烦。但这次他们遇到了一个给他们制造麻烦的人,而且,政府及有关部门最终在他面前败下阵来——宁波市中级法院认定政府组织强制性拆房违法。此案也开创了全国先河。
这个给当地政府制造麻烦的人叫朱利峰,是余姚市兰江街道西郊村农民,今年40岁。1月18日,在此案已被炒得沸沸扬扬时,朱利峰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我虽然是个农民,但我是守法的,这近一年半里,我和母亲一直在依法维权。”
政府组织几百人强行拆除
朱利峰家位于余姚市西石山南路,他家两侧如今还残留着被政府强拆后留下的废墟。家里的正堂墙上贴着许多剪裁报,都是有关他打赢官司的报道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等。
朱利峰家是1995年建的二层楼,约376平方米。朱利峰一家三口和母亲陈雅仙一起居住。
在这些年城市的迅速扩张中,建房时他家只剩下一点口粮田维持生存。
1997年夏,母亲陈雅仙患了直肠癌,住院花了10多万元,手术后定期化疗,巨大的医疗费用一下掏空了朱家家底。
“为了给母亲治病,我们就利用自己家房屋前后的一点口粮田建了200平方米的平房,用来出租挣些钱补贴家用。”朱利峰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当初建房是没有经过审批,但我们这里农村都这样建房。”
朱利峰所建的房子6间共200平方米平房,他除将这6间房出租开店外,还将自家一楼3间房作为门店经营,并取得了房管局颁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
1999年11月,余姚市城建委认定朱利峰自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做出了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我们以为政府已经处罚过了,房子也就合法了。”朱
利峰说。他继续将这6间自认为已经合法了的房屋出租营业。
2005年夏事情发生了变化。这一年,余姚市政府规划建设兰墅大桥和兰墅公园,决定大范围征用土地,朱利峰家被列入拆迁范围,并答应给予补偿。
朱利峰难以接受政府的补偿条件:“我们是商住用房,政府却按农村住房的标准来补偿。我们家这个地段商业用房已卖到每平方米1.6万元,政府补偿每平方米却是2110元,其中300元还是提前搬迁的奖金,我们当然不能接受。”
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对朱利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朱利峰自建的200平方米房子是违法建筑,责令在8月5前拆除。
朱利峰没有理睬,他认为自家搭建的房子在1999年就已经处罚过了,如果还要处罚,岂不是重复处罚?
一周后,余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工作人员等数百人来到朱利峰家门前,用铲车将朱利峰家搭建的6间房推平。
这天的强拆不仅是朱利峰一家,据当地媒体报道,这一天,强拆战绩显著,共强拆近千平方米。
望着自家被强拆后的一片狼藉,本来病已有所好转的陈雅仙再次病倒。朱利峰气得发抖:“我是被处罚过的,一事不能两罚,我还是懂点法的,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
朱利峰决定打官司讨公道,他委托宁波市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专打行政官司的律师袁裕来代理他的案子。
浙江省国土厅查处非法征地
2005年8月10日,朱利峰首先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撤销8月2日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朱利峰认为,该被处罚的房屋已经在1999年由余姚市城建委处罚过,因而是合法建筑,只是应补办手续,没有责令其补办手续是余姚市城建委的过错。
由于余姚市规划局不让朱利峰和律师去查,陈雅仙和袁裕来起诉余姚市规划局和建设局,要求两局履行查阅、复制档案行政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余姚市建设局称该档案材料在余姚市城管办。陈雅仙发现,余姚市城管办拿出档案材料是20多个案件订在一起的,且内容已有变动,又没有现场勘察照片。
余姚市法院认为,档案已经拿到了,诉讼目的也达到了,至于档案材料不足则是另一法律关系,判决驳回陈雅仙和袁裕来的起诉。陈、袁上诉后败诉。
于是陈雅仙又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档案,但被法院驳回。
让陈雅仙母子更困惑的是,在这期间,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官司,一审和二审均败诉。法院的理由是,1999年余姚市城建委的处罚决
定没有载明具体的房屋位置及面积,朱利峰没有证据证明1999年的处罚包括了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处罚所涉的200平方米的房屋。
“我们1999年被处罚时就是因为违章搭建房屋,2005年的处罚还是同一件事,难道我们还有其他建筑?”朱利峰哭笑不得。
房屋被强拆时,朱利峰只知道政府要建兰墅公园,打官司过程中,看到行政机关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朱利峰越发吃惊了。
朱利峰家房屋被拆是在2005年7月,拆迁许可证有效期是2004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拆迁人是余姚市水利局。
“余姚市政府是先拆迁后批地,前后竟相差两年。这个拆迁许可证是不合法的。”陈雅仙又把余姚市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余姚市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之后,宁波市中级法院也维持了一审裁定。
按照浙江省政府的审批,批准征用(征收)土地约36亩,而兰墅园建设用地达70多亩,其中30多亩显然是没有经过审批的。
2005年12月15日,陈雅仙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举报这些情况,但没有结果。陈雅仙又向浙江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浙江省政府的督促下,浙江省国土厅决定立案调查。陈雅仙遂撤回了行政复议。
然而过了3个月,浙江省国土厅仍未做出处理决定,陈雅仙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2月11日,浙江省国土厅做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余姚市水利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责令退还非法占地,由余姚市政府对退还的土地做出处理;罚款3.4641万元。
法院判决政府组织强拆违法
2006年4月,朱利峰将余姚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2005年8月9日余姚市政府对他家的平房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应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府组织强拆是违法的。”朱利峰说,“即使我家房屋是违法建筑,但这也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强拆。”
余姚市政府称,《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不按期拆除的,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因此该具体行政为合法。
宁波市的那个规定,是宁波市政府2001年通过的一项地方行政规章。
同年7月4日,余姚市法院一审判决朱利峰败诉。朱利峰不服,上诉到宁波市中级法院。
宁波市中级法院认为
,《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不能作为余姚市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2006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定余姚市政府强拆违法。
朱利峰拿到终审判决书很兴奋:“一家人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在此之前,我代理的余姚市民告官案件从来没有赢过,这个结果很意外。”袁裕来律师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法院压力很大”
此案引起法学界的高度关注,称这是一“里程碑式”的判决。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本案中,政府的两点行为颇引人关注:第一,政府无权组织强拆违章建筑,政府不具备执行主体资格却强拆,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十分普遍;第二,依法行政,必须注意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目前,由强拆而引起的纠纷较为普遍,其中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宁波中院的判决可谓是敲了警钟,对于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警示意义。同时它还显示:法院如何坚持独立审判、依法审判,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大问题。
有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也彰显了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我们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首要的就是要尊重程序。
朱利峰似乎感受不到国内法学界对此案关注的热情,1月18日,朱利峰家与往常一样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在今年1月1日投入使用的穿过姚江的兰墅公园边,朱利峰家唯一的二层楼房十分显眼。据介绍,兰墅公园是余姚市目前最大的市民公园。
“名义上赢了官司,告倒了政府,但实际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接下来,我们自己住的房子也会保不住,早晚会被拆除。”朱利峰担忧着。
1月19日,宁波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表示:“法院压力很大,不便发表意见。”
法院的判决也令余姚市政府十分尴尬。余姚市政府法制科负责人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说:“法院的判决我们无话可说,但如何执行?房子已拆了,恢复原状不可能,执行什么?我们也没有头绪。”这位负责人接着说:“具体的问题可能是赔偿问题,可是判决书上没有明确如何操作,比如法院可以责令政府限期做出什么行为?否则我们不可能主动去做出什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公布《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行政机关或拆迁人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除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被拆迁
人实际损失1%以上3%以下的赔偿金”。
在几经征求意见之后,这一规定草案的第15次修改稿曾在2004年被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三部门征求意见,但之后一直没有进展。
到目前为止,《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还在发挥着效力。但2006年3月29日宁波市人大通过的《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中规定,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1月18日,朱利峰告诉记者,他正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诉,要求浙江省高院撤销余姚市规划局在2005年8月2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本版摄影
孔令泉
市政府强制拆迁被判违法 原告未获任何赔偿
2007年01月16日11:1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欢
朱利峰是幸运的,朱利峰又是不幸的。
幸运的是,他是全国第一起法院判决政府强制拆迁违法案件的原告。2006年12月26日,他接到一份盼望已久的判决书,杭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他建在自家口粮田上7间房屋的做法违法。
尽管这个判决受到法学界的普遍欢迎,甚至有学者和律师称其为司法介入政府强制拆迁纠纷的“里程碑”式案例,但这一切似乎仍难改变朱利峰家庭的现实困境。
截至记者发稿之日,他依旧没有得到来自被告——余姚市政府——的任何赔偿。
强拆
为了这个官司,朱利峰已经奔波了一年之久。
朱利峰家位于余姚市郊。由于这些年城市的加速扩张,眼下,他家已经没有一亩土地,只剩下200平米的口粮田。
而像他家这样的情况,在村子里还有很多。越过公路,在公路的另一边,另一个村子,村民们的生活状态也大致类似——土地已经没有了,当年拿到的补偿款早已用光,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多数人只能靠做小生意为生。
所幸的是,朱家的这块口粮田靠近马路边上,算得上是黄金地段。2005年7月9日,几经筹划,朱利峰决定在这块口粮田上盖些门面房,用以出租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房屋落成之后,7间门面房顺利的租了出去,每间每个月租金1000元。朱家的生活似乎一下子有了奔头,但是噩梦很快就到来了。
一个月之后,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作出一份处罚决定,认定朱利峰所建的门面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违法建筑,并要求于8月5日前拆除。
处分决定规定的拆除期限过去四天之后,8月9日,朱利峰的门
面房就被强制拆除。
2006年6月14日,朱利峰向余姚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确认余姚市建设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的强拆行为违法。
诉讼
诉讼争辩的焦点是余姚市政府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合法性。
“尽管朱利峰的门面房确实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是违法建筑,但这也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随意地强制拆除。”朱的代理律师袁裕来认为,余姚市政府作出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指为没有法律效力的《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是宁波市政府2001年通过的一项地方行政规章,其中第16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不按期拆除的,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然而,袁裕来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45条的规定,认定并责令限期拆除违规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执行,且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一审下来,官司还是输了。
余姚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余姚市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参照规章并无不当”,判令强制拆迁行为合法。
此案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突现转机。
“以《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为依据的强制拆迁诉讼,我们遇到不止一次,我们觉得应该解决这个问题了。”宁波市中院一不愿透露姓名人士表示。
据他透露,宁波中院也认为这个案子非常敏感,曾进行多次研讨,主流意见认为,《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实违反了上位法《城市规划法》。
最终,宁波市中院的终审判决认为,在《城市规划法》对执行程序和执行主体有明确规定、且未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可予变更的前提下,《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不能作为余姚市人民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因此确认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拆违”行为违法。法院同时撤消了余姚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胜诉之后
得到了想要的判决结果,但朱利峰却仍然高兴不起来。“名义上赢了案子,告倒了政府,但实际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他说。
7间门面房,分别是花店、副食品店、浴室等等,装修从2000元到40000元不等,还有房屋内的花木、商品、家具等等。
现
在,朱利峰一家失去了所有的生活来源。那点口粮田,即使“全部重上稻子,也不够一家人吃饭的”。
“法院的判决只是确认了政府强制拆迁的程序违法,却没有判令政府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对公民来说,还是不公平的。”袁律师说。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公布《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行政机关或拆迁人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除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被拆迁人实际损失1%以上3%以下的赔偿金”。
在几经征求意见之后,这一规定草案的第15次修改稿曾在2004年被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三部门征求意见,但之后一直没有确切进展消息。
尽管《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已经被法院认定违反上位法,但似乎并没有影响这个地方政府规章继续发挥效力。在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的网站上,依然可以检索到这个规章。
“现在就确认这个规章无效还不合适。”宁波市市政府人士表示,确认这一规章失效,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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