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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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月制定)年4(201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运作机制,全面发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职能,提高项目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章程和协议制定。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范围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及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及职责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其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管理公司代表四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代表三名。
(一)管理公司总经理为当然委员,并提名其他六名委员。
(二)委员由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
(三)主任委员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四)委员任期原则上同合伙企业存续期。
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可由管理公司总经理向管理公司董事会提名新的委员予以调换。在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新的委员之前,原委员应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
(一)依据《有限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合伙企业出资的项目投资进行决策。
(二)对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果需要)。
(三)对投资项目的退出进行决策。
(四)管理公司董事会、合伙企业合伙人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委员应本着廉洁自律、勤勉尽责、诚实正直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标准
和道德规范。
第七条委员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相应的职责,按要求出席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
如有委员三次以上(含本数)无故不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则免除其委员资格,由管理公司总经理向管理公司董事会提名新的委员予以调换。
第八条委员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具体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委员应充分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准。必要时,委员应到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深入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四章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流程及会议规则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会议秘书一名,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的通知与筹备、会议材料的收发、会议记录、表决票的准备与计票、决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资料的保管等。
第十一条项目组向会议秘书提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申请,须提供完备的资料,以供投委会委员审核:
(一)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申请书;
(二)项目投资/退出建议书;
(三)尽职调查报告,或理财产品募集说明书;
(四)已经被双方认可的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合同、协议(草稿);
(五)项目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为提高投资决策速度及效率,如参与**证券场外市场部推荐的新三板市场定增及做市项目,且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申请书;
(二)项目投资/退出建议书;
(三) **证券场外市场部提供的投资研究报告;
(四)已经被双方认可的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合同、协议(草稿);
(五)项目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会议秘书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根据本规则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
如果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齐备程度未达到基本要求,会议秘书应及时退回要
求补正。项目组进行必要补充或做出说明后,重新提交会议秘书。此程序可反复直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达到本规则规定的基本要求。
会议秘书应当在形式审核通过后,书面告知项目组。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会议秘书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会议秘书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通讯等方式向全体委员,以及风险控制专员和法律合规专员等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项目组成员发出会议通知,并向全体委员和风险控制专员、法律合规专员等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发送拟审议项目的相关材料。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方式、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事项等。第十四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须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以资金管理为目的,购买或投资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理财产品或投资工具,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依据投票规则形成的决议有效。
对于项目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安排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依据投票规则形成的决议有效。
通讯表决方式指不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而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依据会议相关材料各自填写书面表决票,会议秘书根据委员的书面表决票进行计票并确定投票结果。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秘书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秘书(记录人)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委员情况及会议安排;
2、项目组介绍审议项目情况;
3、风险控制专员报告风险评估意见;
4、法律合规专员报告法律合规评估意见;
5、委员自由提问,并进行讨论,项目组成员、风险控制专员和法律合规专员对委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6、投票表决;
7、宣布决议。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反对票。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做出独立判断,且投反对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投票时,除委员、会议秘书等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需离开会场。会议秘书负责现场计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宣布时,项目组成员应进场。
第十九条投票规则:全体委员投同意票,视为通过;如有一人(含本数)以上反对,则不予通过。委员投同意票但附有条件时,会议应对该等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对是否作为项目通过的前置条件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有效期为三个月,项目组应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投资合同、协议签署前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审核。
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已批准的投资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投资项目发生重大事项或异常情形时,项目组应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提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进行重新审议。
如果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或决定有效期内未能完成项目投资,项目组应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通报,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延长决议或决定的有效期,或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进行重新审议。
第二十一条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条件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在会议结束后逐一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或条件。项目组应就问题解决或条件落实情况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通报,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对是否满足前置条件进行评判。
如果有条件通过的问题未能解决,或设定的前置条件未能满足,则需重新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