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2017国家对医疗政策变化有哪些
2017国家对医疗政策变化有哪些改革动力不足是中国医改遇到的现实难题,而医改的政治成本及其分担状况对改革动力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国家对医疗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国家对医疗政策1: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将“二合一”“大病医保”是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对于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予以报销。
目前广州大病保险主要分两类,一是职工医保中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二是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大体系。
对于广州市的两类医保参保人来说,享受大病医保都不用另行缴费,但报销限额的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2016年底前,广东各地进一步调整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到2017年,建立完善覆盖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医保制度。
也就是说,要将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政策“二合一”,“整合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承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
同时,大病保险政策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此外,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将来医保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这意味着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也将进行整合。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广东还在测算相关的数据,具体的政策出台要报省政府批准,暂时没有时间表。
”能否建立全面覆盖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医保制度,还要看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情况,因此,《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文可能要修改。
2:大病医保报销上限将大幅提高大病医保的筹资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原则上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在待遇水平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要合理设定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具体说来,大病医保起付标准根据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变性手术
变性手术,简单说就是改变性别生理特征的手术。
男变女或女变男。
矫正严重心理和生理错位的唯一办法。
变性手术实施条件目前对该手术的施行,各家遵循的标准和要求都不相同,但都一致认为:①术前诊断要明确;②要严格选择适当的手术病例。
我们结合临床,并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施行性别再确认手术的条件如下:1.异性癖的诊断正确无误;2.对手术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3.患者必须以他(她)们选择的性别公开地生活和工作至少3年;4.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不少于1年;5.术前必须有一年以上的激素治疗;6.必须没有以其解剖学性别结婚;7.精神病专家证明其精神状态正常;8.必须同意术后随访;9.年龄大于20岁;10.无犯罪、滥用药物或酒精的历史;11.无过于显著的男性或女性化行为体征;12.患者和术者对手术有统一的意见;13.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并备案同意术后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14.至亲家属无反对意见;15.患者对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十分清楚,并有心理准备;16.无任何外科手术禁忌症。
变性手术所需的八项证明据医生介绍说,变性手术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治疗手段,绝对不是满足人们暂时的好奇心就能做的一种游戏,手术对患者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社会角色等都会造成巨大的冲击,因此手术接受者需要慎重。
为了保证手术的严肃性,每一位要接受变性手术的人首先必须是“易性癖”患者,并且已经以异姓身份生活和工作了一段时间,其次,在接受手术之前,还必须出具八项证明:即公安部门同意手术的证明、包括个人经历及手术决心的个人手术申请的证明、家庭成员同意手术的证明、精神病院排除精神病的证明、工作单位同意手术的证明、乡政府和居委会同意手术的证明、已经结婚者必须解决好配偶问题并出具法院证明、医疗费用的筹备及手术后的生活保障措施证明。
所有证明准备齐全后,才能接受变性手术。
哪些医生可执刀变性手术专家:目前我国尚无法律对此作规范“从事变性手术的医生是否要有一定的资质?”昨天(3日),记者就此采访北京市整容专家时,得到的回答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就此做出相应规定。
变性手术规范(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变性手术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变性手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变性手术,是指通过整形外科手段(组织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易性癖病患者的生理性别与其心理性别相符,即切除其原有的性器官并重建新性别的体表性器官和第二性征。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变性手术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诊疗科目。
(三)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四)整形外科。
1.设置整形外科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有较强的整形外科工作基础。
2.能独立完成整形外科各种手术,包括器官再造和组织移植。
3.病房设施便于保护变性手术患者隐私和进行心理治疗等。
(五)有至少2名具备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变性手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变性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手术组由整形外科医师为主组成,必要时可有其他相关科室医师参与。
(二)手术者: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执业范围为整形外科,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其中有5年以上参与变性手术临床工作的经验,曾独立完成10例以上的生殖器再造术。
变性手术伦理争议思考
变性手术争议地回顾和再思考梁壮岐黄班年月号变性手术争议地回顾和再思考摘要易性癖是一种要求改变自己性别地心理疾病.变性手术则是最有效地治疗方法.该方法历来争议颇多.本文在简要介绍易性癖和变性手术这对供求关系之后,接着对变性手术地争议点从正反两方面在医学、伦理、心理、法律等各方面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最后笔者针对争论本身进行了简短评论,指出争论本身地现实和其中地无奈,对未来地发展表示应有地期许.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关键词易性癖变性手术争议思考一.现实:供求关系所谓易性癖,通常被认为是在个体性角色中表现出地性别自我认知障碍性疾患.屡被引用地著名精神病学、性学和内分泌专家对“性”和“性别”论述说:“性()是你所看到地,性别()是你所感觉到地.这两者之间地协调对人类地幸福至关重要.”易性癖患者是这样一个特殊地人群,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地生物学性别,但却在心理上感觉并深信自己为另一性别地人,并强烈要求改变自己地生物学性别,渴望完全按异性地角色去生活.其主要表现在患者坚信自己显露出来地躯体性别器官是错误地,因此其行为指向是通过手术改变性器官,或以异性着装和行为来掩饰其躯体性别.患者为自己地灵肉不一而承受着巨大地心理煎熬和痛苦,其大都有不同程度心理障碍,心理封闭且多不稳定.由于社会认同度低,性格常自卑、孤僻、脆弱.情况严重者,往往有自残和自杀倾向.年考德威尔首先把这种现象称为“易性癖”,相关个体称为“易性癖者”.其发病率各家报道不一.在美国,男易性癖地发病率为万,女性为万;在新加坡,男性地发病率为万,女性为万.我国地资料不详,或说男女比例约为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原因和措施易性癖地病因不十分清楚,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该病与患者幼年时期地生活经历有关.在早期地性别教育中,错误地性别角色规范教育与异性癖有明显相关性.至于该病是否有先天影响因素,根据目前医学上地研究表明可能胚胎在发育地时候,头脑中诱导性别地物质发生了紊乱,导致婴儿出生就有易性癖地倾向,并且在五六岁地时候诱发.同时! 国外学者研究还发现异性癖患者体内地激素量与正常人存在一定差别,但相关地研究成果尚不成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异性癖地治疗比较困难,目前主要采用药物、心理治疗和变性手术.解决冲突地最佳途径, 应当是以心理治疗或行为治疗去纠正患者地病态心理, 使之心理性别与生理性别、社会性别达到一致, 从而解除病人及其家庭地痛苦,只有在心理治疗和行为治疗宣告失败之后, 才能考虑变性手术.但事实上对于易性癖者而言, 尽管心理治疗、药物治疗安全性更高,但往往没有持久地疗效, 因此, 最终都不得不求助于变性手术.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变性手术是针对易性癖患者进行地性别重塑整形外科手术..变性手术以形态学和解剖学研究为基础,有男—女易性整形手术和女—男易性整形手术.以男—女易性整形手术为例,手术包括:阴茎和睾丸地切除、尿道移位、人工阴道形成及诸如乳房增大成型和鼻整形、颧颊部等面部骨骼女性化地手术、甲状软骨缩小成性、声调调整、电解或手术除毛等附加手术和疗法.全部手术不仅包括切除原有生殖器官、重建新地生殖器官,还包括第二性征地整复,使患者从头到脚各部位与改造后地性别身份相适应,使其身体符合心理状况.变性手术是一种复杂地外科手术.可以说,变性手术是一门很复杂、很精细、要求很高地医学科学,这种手术代表一个国家地整形外科地整体水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年世界首例变性手术后,全球己超过万多人变性,全世界每万中有个易性症患者,目前我国已有千余人做变性手术,但同时大约有万人要求进行变性手术,供需矛盾非常突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争议:破立之间对于易性癖,当代学界已普遍将其视为一种严重地心理疾病,伦理上争议并不突出,主要集中在患者地法律地位.世界各国互有不同在中国易性症者是被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来对待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变性手术作为易性症者改变性别地一种特殊治疗手段, 则自诞生之日起就常引发医学和伦理学上地争议.学者从医学、伦理、心理、法律等各方面展开争论.关于变性者本身及之后地变性人,则主要是从变性者地主体资格问题如“变性手术是否需患者本人同意”、“患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地人”、“已婚者是否能够变性”、“ 特殊身份者是否能够变性”等以及变性人身份与性别地法律问题.本文仅就变性手术本身地争议进行回顾和总结.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反对意见上,从医学地角度而言, 变性手术具有不可逆性, 会给病人带来永久性创伤.手术之后,正常生理现象如遗精或月经等消失; 性感受微弱; 不能生育;外源性激素地长期使用,将对内分泌产生影响并带来身体地其他不良症等等是事实也是论者地重要论点.重庆医科大学冯泽永教授地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认为: 变性手术不是纠正其病态之心以适应正常之身, 而是变完善之身为残缺之身以适应变态之心, 这不是治本之术, 决非上乘之选,认为变性手术是治疗易性癖地下策.从伦理学地角度来看, 变性触及了性别这一敏感地人伦之理.性别是人地自然属性之一, 是性关系以及婚姻家庭地基础.以手术地方式来改变人地性别, 这是社会传统道德所不能想象地.有论者即以此认为变性是破坏天赋之属性,是对自然规律地破坏和亵渎.“它改变了人类正常地健康准则, 从根本上违反了人地自然本性, 并据此怀疑当代科学发展地某些趋势是否弊大于利, 是否把整个人类社会引向一个比核战争更恐怖地深渊.”妥当与否姑且不论,确实真切地反映了相关人士地忧虑.心理学地角度看, 变性改变了个人地性别身份, 他们新地性别身份往往被社会普通大众所歧视、误解, 因而导致他们地心理产生极大地痛苦和反差,不少研究地结论是“事实上是, 接受变性手术地人并不意味着从此就真地找到了幸福”.从法律层面上看,变性手术是是一种破坏正常功能地人体器官地手术,一些国家地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残害正常器官要负刑事责任,因此手术与相关法律原则相抵触,是某种程度上地“违法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赞成方则认为:从医学地角度上看,易性癖既然是一种心理疾病, 就有通过医疗行为加以治疗地权利.变性手术能满足易性症者地心理需求, 符合“对病人有利”原则地医学伦理.它对易性癖是一项非常有效和适当、甚至是唯一地治疗方法.它是一种破坏正常身体器官地技术,但它首先是一项针对心理疾患地治疗.从伦理地角度而言, 自主和宽容是一个社会最大地伦理.首先一个人选择变性与否,涉及地是他个人地自我选择问题, 我们应当尊重他人地自我选择.从法律上“性别权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地人格权.”在性别上给予他们自我选择权, 无疑是对他们实在地关怀.其次, 应当用一种多元地、渐进地眼光来对待易性症者们地特殊人格,保留他们充分地权利空间.从心理上看,尽管变性者并不能完全地以正常地人地角色进入社会,但与施术前相比,患者心理状态明显改善,社会接受度得到提高.从法律上看,“性别权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地人格权.”从民法生命健康权保护地角度看, 一个人实现自己心理性别地权利也是人地“生命健康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利”地一种具体地权利形式变性手术就是一个人治疗自己疾病时使用地一种方法而已,身有病痛,通过医疗手段使之消失,是生命健康权利地应有之义.另外,变性手术通过改变器官和身体构造从而达到改变性别地目地, 实际上是对身体权支配地一种表现.只要这种支配与处分不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受到我们充分地尊重和理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从各国相关立法上,我们也可以看出争议地存在.不少国家地法律规定禁止变性.如西班牙、土耳其等国家法律规定,对易性症者施行变性手术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有更多地国家对变性手术给予了充分地理解以及必要地限制.我国则在相关法律上一直停滞不前,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对其激烈而无休止地争论地结果年月日, 我国卫生部发布《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这表明我国开始对变性手术进行规范,也表明社会意见开始融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思考:墨守和悲悯从争论双方地论点和论据可以看出,反对方地各个论点几乎被赞成方一一击破,天平地倾斜已经无可避免,近年来变性手术地发展也从事实上说明了这一点.我们应该思考地问题是胜利女神是如何一点点地作出判断地.笔者认为,双方地观点契合了近年来有关医学技术争议地保守与激进两派,前者多为学者,是传统道德和理论纯洁地代表,尊重道德和自然规律地同时未免将其夸大,“墨守成规”;后者多为施术地临床医生,更接近患者和技术本身,所以展现了对现有道德地突破态势,以此来适应最近地医学发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但争议双方从来都不是天生地矛与盾.变形手术地是和非地背后,我们兴尽其致地同时,不应忽略地一个背景是,对与易性癖,且不考虑经济地因素,变形手术是比之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几乎唯一地有效地方式,以往后两者地成功案例多是假性病例.这是一个无奈地事实,现代医学地局限,是我们对于这些“上帝地失误”地受害者,既不知其所以然,又只能以最为极端地方式,让灵肉归于一致.争议地双方不管观点如何,出发点都是对于患者,道德,社会和法律地关切,反对方想尽量减少患者受到地痛苦,维持道德层面对于现行世界地最大程度地包容,弥合法律出现地一切缺口;赞成方则将患者置于考虑地中心,不惜以现实地道德争议和法律更迭为代价,已达到技术进步对人类利益地提高.都是出于一种悲悯地心态看待这一富有争议地技术.我们地任务不是禁止变性手术, 而是构建规范变性手术地具体规则,发展变性手术地技术,以最大程度上维护易性癖者地合法权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我们也应看到变性手术地并不能完全解决患者地价值冲突, 也不能彻底解除他和他家庭地痛苦,只能使一种冲突变为另一种冲突.问题地解决需要进一步地进步,坚持人道主义,包容与和谐地价值观,代表了我们对新技术无限地希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参考文献[]周丹,贺苗,. 变性手术面临地困境与对策研究[]. 医学与哲学,().[]张莉,. 变性人变性手术地民法基础及其法律规制[].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李雪梅,冯泽永,. 对变性手术地意义、适用及相关问题地探讨[]. 现代预防医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李怡洁,. 论变性手术地可行性及相关法律问题[]. 法制与社会,().[]关于变性手术地法律争议[]. 科学生活,().[]陆俊杰,. 性别选择与法律之回应——法理视野中地变性手术[].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冯泽永,. 对变性人和变性手术应持地态度[].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杨平. 变性手术中地几个问题[]. 中国医学伦理学,().[]朱辉. 变性手术及相关问题[]. 中国美容医学,().[]陈焕然,陆利平. 变性手术立法刍议[]. 科技与法律,().[]付登礼,何梅. 关于变性手术地伦理问题地研究综述[]. 中国医学伦理学,().[]冯泽永. 变性手术道德三思[]. 医学与哲学,().[]王翔,丁强,张元万,瞿连喜,李映川,马良宏,陆勇. 泌尿生殖器变性手术及其社会伦理学意义探讨[]. 第十二届全国,第七届全球华人泌尿外科学术会议论文汇编(上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闫秀娟,尚少梅,金晓燕,. 医护人员对易性癖认知和态度调查与分析[]. 中国护理管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梁晓琴,唐胜建,苗春雷,牟少春,. 易性癖诊治前后地几点思考[].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邢新,郭恩覃. 易性癖地病因研究[]. 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朱晓华,陈小平. 易性癖地临床观察[].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刘文阁,杨佩瑛,王默,马桂娥,袁志伟,曹艳,田迎节,宋新梅,. 易性癖患者地心理护理探索[]. 中国美容医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柯巧云,林明珠. 易性癖患者地心理分析及对策[]. 护士进修杂志,().[]程志让,张志俊. 女性易性癖七年追踪报告[].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陈远岭,. 一例易性癖地分析性心理治疗[]. 性学,().[]朱顺生,李杨兴,寿正哲. 男性易性癖[]. 第一军医大学学报,().[]邢新,郭恩覃,. 易性癖现象[]. 中华整形烧伤外科杂志,().[]尘土. 令人忧虑地易性癖[]. 医药与保健,().[]大伟,. 易性癖成因及治疗[]. 人人健康,().[]陈元根. 套在男人躯壳里地女人——一个易性癖男子地痛苦人生[]. 医药与保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师建国. 实话实说易性癖[]. 医药与保健,().[]李梦霞. 国内当代大学生对易性癖地认识和态度调查[].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和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2016-12-20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说明:以上标准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时使用,若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1、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2、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3、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5 号)4、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 号)5、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 号)6、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8 号)7、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9 号)8、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0 号)9、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 号)10、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2 号)11、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3 号)12、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4 号)13、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5 号)14、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6 号)15、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7 号)16、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 号)17、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 号)18、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 号)19、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 年版)(卫办医政发〔2011〕107 号)20、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心脏手术技术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15 号)21、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 号)22、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9 号)23、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68 号)2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 号)25、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93 号)26、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 号)27、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3〕32 号)28、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 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44 号)(1)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3)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4)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5)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6)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7)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8)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9)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0)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1)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2)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3)咽喉镜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4.男女外生殖器整形技术(除变性术)管理规范(正式版)
男女外生殖器整形技术(除变性术)管理规范男女外生殖器整形技术(除变性术)主要是指通过对会阴部皮肤软组织行皮瓣成形、转移,植皮等整形等方法来再造功能,改善外观形态的专项技术,通常用于尿道下裂,阴茎缺损、阴道缺损或闭损,阴茎短缩,会阴部瘢痕畸形等临床表现的整形治疗。
本规范涉及的技术管理规范主要是针对不涉及变性手术的男女外生殖器整形技术。
此项治疗技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加强对男女外生殖器整形技术(除变性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面部轮廓整形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此项技术限定在三级综合性医院或整形美容专科医院内实施。
医疗美容门诊部、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机构内应设有泌尿外科、妇产科、普外科、整形外科和麻醉科,整形外科内的人员及设备配置应符合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
(三)手术室及其设备配备1.手术室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2.配备麻醉机、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体外除颤器等基本手术室配备,能够胜任应急抢救需要。
(四)具备应对手术意外的快速会诊及抢救的后援支持系统,包括备血及紧急输血、请相关专家紧急会诊抢救、转送就近的上级医院等必备条件,各项措施需预演证实可行性,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存档并上报。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机构内至少具有3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美容整形医师执业证书》并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执业范围为临床外科专业,并且在美容整形医师执业证书中具有男女外生殖器整形资质项目。
其中至少1名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主刀医师应从事整形外科工作六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具有2名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麻醉医师,其中1名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熟练的全身麻醉经验。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性别选择权及变性手术法律问题研究
性别选择权及变性手术法律问题研究发表时间:2019-05-07T16:20:30.45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3期作者:张薇[导读]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性别认同障碍者数量越来越多,通过医疗手段改变自己的性别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但立法上对于性别选择权和变性手术尚且存在盲点,变性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性别认同障碍者数量越来越多,通过医疗手段改变自己的性别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但立法上对于性别选择权和变性手术尚且存在盲点,变性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性别选择权法律特征的总结,对性别选择权进行了定义,并针对变性手术的立法问题,结合《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的内容,提出了应对之策。
关键词:性别选择权;性别认同障碍;变性手术1.引言医学上对人类性别的区分方式是二元范式,也即人类性别非男即女,世界各国的立法中,也延用此性别区分方式,无论是人的出生死亡、成长发展、结婚离婚等阶段,涉及性别的相关立法皆以男女分之。
但事实上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中存在先天的性别认同障碍者以及随着自身发展对自己的性别产生后天的认同障碍的人,根据相关机构的统计,世界上大约有1.7%至4%的人口是性别认同障碍者,数量非常惊人。
现有法律对此种现象无法达到很好的调整和规制,对于人工变性以及变性之后变性人的婚姻问题的规制也同样捉襟见肘。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物质需求的逐渐满足,人权越来越得到各界的重视和强烈呼吁,变性手术的认可度以及变性人的各项基本人权的重视程度在世界各国立法中也逐渐提高。
2.性别选择权的界定2.1性别选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对于性别选择权,学界尚无统一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性别选择权即性别变更权,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并依法通过变性手术改变性别的权利,属于处分身体权。
有学者认为,性别选择权是性别认同障碍者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从而改变个人与性特征有关的系统和器官的权利。
变性手术法律标准研究
变性手术法律标准研究作者:李燕来源:《社会科学》2012年第01期摘要:变性手术具有高度伦理性、高侵袭性、高风险性及后果的不可逆性,国家法律必须对其进行规制。
“变性人法律与就业政策国际联合会”制定的《变性人医疗法律标准》和“世界变性人健康专业协会”制定的《哈利·班杰民性别焦虑国际协会性别识别障碍医疗标准》(第六版)在变性手术标准方面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我国卫生部《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存在一些限制患者权利的条款,建议删除患者应提交无罪证明、性取向不能为同性、患者未在婚姻状态等条款。
关键词:变性手术;法律标准;患者权利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变更性别,既涉及医学治疗的问题,也涉及法律确认问题。
变性医疗,主要通过心理咨询、真实生活体验、荷尔蒙治疗甚至是变性手术,达到在身体上、精神上变更性别的目的。
我国约有10多万人要求改变自己的性别,而且已经有一千多人进行了变性手术①。
随着变性人的增多,因变性手术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如山东高婷婷诉南京东方医院继续履行变性手术案②、郑州男子状告医院变性手术不成功案等③。
本文以变性手术的必要性与合法性论争为起点,借鉴“变性人法律与就业政策国际联合会”制定的《变性人医疗法律标准》以及“世界变性人健康专业协会”制定的《哈利·班杰民性别焦虑国际协会性别识别障碍医疗标准》(第六版),检讨我国卫生部《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提出立法建议,以期通过制度构建,既能保障变性人性别变更的自己决定权,又能通过国家法律的介入,规制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保障性别变更权利安全地行使。
一、变性手术必要性之争与合法性立法比较(一)性别变更是否属于疾病及变性手术必要性之争传统医学是将想要变更性别的状态认定为一种疾病,我国医学教科书称之为“易性病④。
在国际医学界,1990年5月在第43次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的《疾病国际分类(第10次修订版)》(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10 (ICD-10))See http://appswhoint/classifications/apps/icd/icd10online/2010-03-05,将易性病认定属于性别认同障碍(Gender Identity Disorder),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从1994年起都采用此分类。
变性手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性别的认知逐渐多元化,变性手术作为一种解决性别认同问题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变性手术涉及到个人隐私、伦理道德、医疗技术等多方面问题,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变性手术法律规定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我国变性手术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为公民追求性别认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为保护变性手术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受到法律保护。
”这为变性手术患者的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这为变性手术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过程中保护患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病史等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
”这为变性手术医疗机构在患者信息管理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变性手术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变性手术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变性手术是合法的。
但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 变性手术的适应症变性手术适用于以下情况:(1)患者性别认同与出生时性别不符,且经过专业心理评估,确认性别认同障碍。
(2)患者年龄在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患者经过充分了解变性手术的风险和后果,自愿接受手术。
3. 变性手术的审批程序(1)患者需到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咨询,由专业医生评估患者的适应症。
关于变性手术的法律问题
关于“变性手术”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摘要]“变性手术”这个曾经不为我们所知的词,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进步,也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因此“变性手术”也开始收到我们的关注。
“变性手术”一方面基于了个人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的可能,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如性别证明、婚姻、亲属关系、就业、社会福利等一系列法律问。
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置使变性和社会两者相互协调,在保证公民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的同时又保障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个人和社会的双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难题。
[关键字]变性手术;宪法;人权;刑法;婚姻法正文一、“变性手术”的现状“上帝给了我们一个身体,我们赋予身体一个意义”这是写在“中国变性之路”网页卷首的一句话,充分体现了变性人对权利的呼吁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内地有强烈变性要求的人近40万,已有1千余人做了变性手术。
①变性人已形成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他们正在走进社会的视野。
(一)“变性手术”的喜从医学角度来看实施变性手术是治疗性癖的方法之一。
绝大多数人的心理性别与解剖学(生理)性别是协调一直的,但确有极少数人,尽管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解剖学性别,却在心理上感觉自己是异性,痛恨或厌恶自己的解剖学性别并渴望得到改变,人们把这种现象称谓“异性癖”②。
异性癖产生的原因目前还不十分清楚,虽然笔者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所谓的疾病,但医学界普遍承认其为一种心理障碍性疾患,属于性别身份识别障碍症。
这种心理疾病带给异性癖者的痛苦丝毫不亚于生理病变,他们会消沉忧郁、烦躁不安,常因内心冲突而极度困苦,病情严重者常有自残行为。
异性癖的治疗方法有心理治疗、药物治疗和外科手术治疗。
手术治疗就是利用医学整形外科手术,切除其原有的外生殖器改成异性的结构并切除性腺,同时进行表形重塑,以符合其自我性别的认定,消除其性别身份识别障碍,使之心理平衡,即变性手术。
③临床采用医学整形外科手术医治异性癖已取得较好的效果,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变性中心治疗异性癖者,并且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变性手术规范(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变性手术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变性手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变性手术,是指通过整形外科手段(组织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易性癖病患者的生理性别与其心理性别相符,即切除其原有的性器官并重建新性别的体表性器官和第二性征。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变性手术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诊疗科目。
(三)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四)整形外科。
1.设置整形外科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有较强的整形外科工作基础。
2.能独立完成整形外科各种手术,包括器官再造和组织移植。
3.病房设施便于保护变性手术患者隐私和进行心理治疗等。
(五)有至少2名具备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变性手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变性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手术组由整形外科医师为主组成,必要时可有其他相关科室医师参与。
(二)手术者: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执业范围为整形外科,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其中有5年以上参与变性手术临床工作的经验,曾独立完成10例以上的生殖器再造术。
论如何完善对LGBT群体性犯罪的规制
论如何完善对LGBT群体性犯罪的规制作者:李玉静王晶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8期摘要 LGBT群体近年来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这一群体在冲击主流性取向的同时,相关人员性犯罪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由于我国《刑法》较为保守滞后,对于LGBT群体不同寻常的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法无可奈何。
本文立足于刑法基本理论知识,针对LGBT群体性犯罪的特点,对《刑法》第236、237条提出些许完善意见。
关键词 LGBT群体性权利性犯罪作者简介:李玉静、王晶晶,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240LGBT是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英文首字母缩略词。
在中国,LGBT群体属于社会中的灰色地带,因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一直耻于谈及这个话题。
同时又因为LGBT群体,尤其是男性,在遭受强奸或者其他性侵犯行为时,因为面子多数选择不举报此类犯罪,或者说因怕丢脸而不敢或耻于向执法机关举报这类犯罪。
这种情况就导致了对于较多数的恶性性侵犯行为,尤其是同性之间性侵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上找不到相应的和有效的法律规制,使得多数被害人得不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然而在一些性侵案件中,新型作案手法的涌现和我国保守滞后的立法现状,使不少新型性侵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 LGBT群体性权利保护的法律基础性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我国宪法并未对其进行专门规定,但这并不表示我国宪法并未赋予公民性权利。
相反,笔者认为我国宪法中不乏与性权利相关的规定,如《宪法》第33条第2款指明了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性权利作为公民人格权不可分割的内容,当然要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那么性自由当然应该被囊括其中,并且应当不分性别地受到保护。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十四个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十四个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浙卫发[2009]277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十四个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09〕27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浙江省医学会: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十四个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186号、187号、188号、189号、190号、191号、192号、193号、194号、195号、197号、198号、199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等五个技术属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请省医学会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医疗机构以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
变性手术技术、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基因芯片诊断技术、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等九个技术属于由卫生部审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请各个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政司关于转发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有关文件的通知》(卫医政疗便函〔2009〕124号)要求,及时选择一家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准予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项目;要及时将准予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告。
变性手术伦理争议思考
医学伦理学变性手术争议的回顾和再思考梁壮2012014105612岐黄2班2014年6月28号变性手术争议的回顾和再思考摘要易性癖是一种要求改变自己性别的心理疾病。
变性手术则是最有效的治疗方法。
该方法历来争议颇多。
本文在简要介绍易性癖和变性手术这对供求关系之后,接着对变性手术的争议点从正反两方面在医学、伦理、心理、法律等各方面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最后笔者针对争论本身进行了简短评论,指出争论本身的现实和其中的无奈,对未来的发展表示应有的期许。
关键词易性癖变性手术争议思考一.现实:供求关系所谓易性癖,通常被认为是在个体性角色中表现出的性别自我认知障碍性疾患。
屡被引用的著名精神病学、性学和内分泌专家Harry Benjamin对“性”和“性别”论述说:“性(Sex)是你所看到的,性别(gender)是你所感觉到的。
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对人类的幸福至关重要。
”易性癖患者是这样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生物学性别,但却在心理上感觉并深信自己为另一性别的人,并强烈要求改变自己的生物学性别,渴望完全按异性的角色去生活。
其主要表现在患者坚信自己显露出来的躯体性别器官是错误的,因此其行为指向是通过手术改变性器官,或以异性着装和行为来掩饰其躯体性别。
患者为自己的灵肉不一而承受着巨大的心理煎熬和痛苦,其大都有不同程度心理障碍,心理封闭且多不稳定。
由于社会认同度低,性格常自卑、孤僻、脆弱。
情况严重者,往往有自残和自杀倾向。
1949年考德威尔首先把这种现象称为“易性癖”,相关个体称为“易性癖者”。
其发病率各家报道不一。
在美国,男易性癖的发病率为1/10万,女性为1/40万;在新加坡,男性的发病率为3512/10万,女性为12/10万。
我国的资料不详,或说男女比例约为3比1。
原因和措施易性癖的病因不十分清楚,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该病与患者幼年时期的生活经历有关。
在早期的性别教育中,错误的性别角色规范教育与异性癖有明显相关性。
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为规范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性别重置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性别重置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段(组织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手术对象的生理性别与其心理性别相符,即切除原有的性器官并重建新性别的体表性器官和与之相匹配的第二性征的医疗技术。
4.1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性别重置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泌尿外科和妇产科诊疗科目。
有独立建制的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和输血科等辅助科室。
(三)设有管理规范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伦理委员会。
(四)整形外科。
1.开展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
能够独立完成整形外科各类手术(包括器官再造和组织移植手术),每年完成的整形外科手术不少于1000例。
2.病房设施便于保护性别重置手术对象隐私和进行心理治疗等。
(五)有至少2名具备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性别重置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备手术显微镜、血管探测仪等开展显微外科手术的相应设备。
4.2 二、人员基本要求4.2.1 (一)开展性别重置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2.有10年以上整形外科专业领域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3.独立完成生殖器再造术不少于10例(开展女变男性别重置技术的需独立完成阴茎再造术不少于5例)。
4.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关于性别重置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备开展性别重置技术的能力。
4.2.2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性别重置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满足开展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相关条件。
4.3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性别重置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性别重置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限制临床医疗应用)
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目录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二、人员基本要求 (3)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3)四、培训管理要求 (5)(一)拟开展性别重置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5)(二)培训基地要求。
(6)为规范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性别重置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性别重置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段(组织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手术对象的生理性别与其心理性别相符,即切除原有的性器官并重建新性别的体表性器官和与之相匹配的第二性征的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性别重置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泌尿外科和妇产科诊疗科目。
有独立建制的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和输血科等辅助科室。
(三)设有管理规范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伦理委员会。
(四)整形外科。
1.开展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
能够独立完成整形外科各类手术(包括器官再造和组织移植手术),每年完成的整形外科手术不少于1000例。
2.病房设施便于保护性别重置手术对象隐私和进行心理治疗等。
(五)有至少2名具备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性别重置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备手术显微镜、血管探测仪等开展显微外科手术的相应设备。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开展性别重置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2.有10年以上整形外科专业领域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3.独立完成生殖器再造术不少于10例(开展女变男性别重置技术的需独立完成阴茎再造术不少于5例)。
4.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关于性别重置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备开展性别重置技术的能力。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男跨女性别重置术中外阴组织的处理体会
男跨女性别重置术中外阴组织的处理体会作者:唐乙赵烨德张连杰周强陈祥云胡卫敏来源:《中国美容医学》2023年第10期[摘要]目的:探討男跨女性别重置术中外阴皮下组织在重塑女性外阴时的作用。
方法:100例男跨女性别重置术中,充分保留外阴结缔组织,包括精索外结缔组织,海绵体外脂肪组织及阴囊肉膜组织,并将这些组织分位置、分层次的填充于再造外阴,对外阴进行塑形。
结果:所有患者术后14~25 d出院,再造大阴唇皮瓣无明显坏死,术区肿胀1个月内基本消失;术后再造大阴唇皮下组织存在不同程度的萎缩,3个月时基本稳定。
术后随访6个月,患者再造大阴唇形态自然、逼真,触感柔软、均匀,无明显凹凸及硬结;患者自我感受良好,性兴奋时无明显不适感。
90例患者对再造外阴满意,4例患者基本满意,6例患者再造大阴唇皮肤由于消肿出现皮肤褶皱,下极凹陷,经过二期修复取得满意效果。
结论:利用阴囊肉膜等组织代替女性大阴唇丰富的皮下脂肪组织,对再造大阴唇进行塑形,再造大阴唇形态逼真,触感柔软、均匀,患者满意度高,返修率低,是一种理想的手术方式,值得借鉴、推广。
[关键词]男跨女;易性症;外阴再造;阴囊肉膜;性别重置术;大阴唇再造[中图分类号]R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23)10-0016-03Treatment of Vulvar Tissue in Male-To-Female Sex Reassignment SurgeryTANG Yi1,ZHAO Yede2,ZHANG Lianjie1,ZHOU Qiang2,CHEN Xiangyun2,HU Weimin2(1.Department of Plastic Surgery,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Naval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3,China; 2.Department of Plastic Surgery,Shanghai 411 Hospital,China RongTong Medical Healthcare Group Co.Ltd,Shanghai 200081,China)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role of the male vulva subcutaneous tissue in the reconstruction of female vulva. Methods In 100 cases of male-to-female gender reassignment,fully retained the vulvar connective tissue include external cord connective tissue,extracavernous body adipose tissue and scrotal flesh membrane tissue,and filled these tissues in positions and layers to Shape the vulva,especially the large labia. Results All patients were discharged from hospital 14 to 25 days after operation. There was no obvious necrosis of the reconstructed labia majora flaps,and the swelling of the operation area disappeared within 1 month. The subcutaneous tissue of the reconstructed labia majora was atrophic to varying degrees,but it was basically stable at 3 months after operation. After 6 months of follow-up,the shape of reconstructed labia majora was natural and realistic, the touch was soft and uniform,without obvious bumps and induration. The patient feltgood about himself and had no obvious discomfort during sexual excitement. Ninety patients were satisfied with the reconstructed vulva,4 patients were basically satisfied with the reconstructed vulva,and 6 patients had skin folds and lower pole depression due to swelling in the reconstructed labia majora. After the second stage repair,satisfactory results were obtained. Conclusion Using scrotal meat membrane and other tissues to replace the rich subcutaneous adipose tissue of the female labia majora to shape the reconstructed labia majora is realistic,soft and uniform,with high patient satisfaction and low repair rate. It is an ideal surgical method,which is worthy of reference and promotion.Key words: male-to-female; transsexual; vulva reconstruction; scrotal flesh membrane tissue; sex reassignment surgery; labia majoras reconstruction对于大多数男跨女易性症患者而言,获得理想的外阴形态是最为迫切的需求,因为外阴形态是第二性征最为直观的体现。
变性人的人权实现和法律保障——聚焦《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变性人的人权实现和法律保障——聚焦《变性手术技术管理
规范(征求意见稿)》
张玉
【期刊名称】《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07)004
【摘要】卫生部发布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在一定层面上肯定了变性手术的合法性.通过对三组名词的比较,进而分析变性手术成功的标准等问题,并对其术后性别更改等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总页数】3页(P14-16)
【作者】张玉
【作者单位】山东英才学院,山东,济南,2501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
【相关文献】
1.浅析变性的原因与变性人法律保障的缺失——聚焦《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J], 张玉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J],
3.对变性人和变性手术应持的态度 [J], 冯泽永
4.变性人变性手术的民法基础及其法律规制 [J], 张莉
5.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意见的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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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变性手术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变性手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变性手术,是指通过整形外科手段(组织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易性癖病患者的生理性别与其心理性别相符,即切除其原有的性器官并重建新性别的体表性器官和第二性征。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变性手术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诊疗科目。
(三)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四)整形外科。
1.设置整形外科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有较强的整形外科工作基础。
2.能独立完成整形外科各种手术,包括器官再造和组织移植。
3.病房设施便于保护变性手术患者隐私和进行心理治疗等。
(五)有至少2名具备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变性手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变性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手术组由整形外科医师为主组成,必要时可有其他相关科室医师参与。
(二)手术者: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执业范围为整形外科,
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其中有5年以上参与变性手术临床工作的经验,曾独立完成10例以上的生殖器再造术。
(三)第一助手: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整形外科医师,或者其他相关科室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遵循整形外科以及相关学科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
(二)变性手术的实施顺序:生殖器的切除、成形是变性手术的主体手术,任何改变第二性征的手术必须在性腺切除之后或与性腺切除术同期进行。
(三)手术前要求患者必须提供的材料和应当满足的条件:
1.手术前患者必须提交的材料:
(1)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无在案犯罪记录证明。
(2)有精神科医师开具的易性癖病诊断证明,同时证明未见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经心理学专家测试,证明其心理上性取向的指向为异性,无其他心理变态。
(3)患者本人要求手术的书面报告并进行公证。
(4)患者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变性手术的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须纳入病历资料。
2.手术前患者必须满足的条件:
(1)对变性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
(2)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1年以上且无效。
(3)未在婚姻状态。
(4)年龄大于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无手术禁忌证。
(四)实施变性手术前,应当由手术者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手术后的后续治疗、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变性手术的后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院管理。
1.实施变性手术前须经过医院和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准后方可施行。
2.完成每例次变性手术的一期手术后,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送至相应卫生行政部门。
3.性腺切除后,送病理检查,其他组织视情况送病理检查。
4.变性手术后,医院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5.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隐私权。
(六)开展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变性手术后随访制度,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