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引言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以获取贷款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资金筹措方式。
然而,由于股权质押涉及多方利益,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流程。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1. 公司法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约束。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权质押需要获得公司的董事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2.证券法股权质押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质押上市公司股权时,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公告质押情况。
同时,股权质押人应当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质押登记。
二、股权质押流程1. 股东与质权人达成协议首先,股东与质权人(一般为金融机构)达成股权质押协议。
该协议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押标的、质权范围、质押期限、质押比例等重要事项,并签署法律效力的文件。
2. 质押登记质权人需要将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提交给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的要求可参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相关法规。
质权人还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股权质押情况,并公告质押信息。
3. 公司审议并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要审议股权质押事项,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决议需确认质押标的、质押比例、质押期限等重要事项。
4. 公告质押情况公司需要及时公告股权质押情况,公告内容应包括质押的股份数额、质押期限、质权人的名称及等信息。
公告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市公司官方网站等媒体发布。
5. 处理质权在股权质押期间,若股东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或履行其他质押合同约定的义务,质权人有权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处置质权。
股东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XX商业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指本行股东作为出质人,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股权质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条股权质押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履行事前备案、董事会审议(如需)程序。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体系,规范股权质押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完善备案要素、风险评估和后续跟踪等管理措施。
第二章股权质押管理第五条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三)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四)股份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股权处分权利的;(五)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六)涉及重复质押的;(七)按照监管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六条股东办理本行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七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质押期限、质权人、被质押股权涉诉、冻结、抵债、拍卖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权质押业务,保护银行质权人权益,推动有序发展银行股权质押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行股权质押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银行机构在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时的相关管理事宜。
第三条银行股权质押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内部规定。
银行应对股权质押业务进行审慎分析,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其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银行股权质押业务涉及的股权范围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遵循审慎经营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对质押股权成立后的风险进行监管与控制。
第二章股权质押的准备工作第六条质权人应当与被质押人合法、有效订立质押合同,并取得被质押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合伙企业股东会的决议,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的文件,并且对质押标的的所有权和股权份额实行查询。
第七条质权人应当在质押登记机构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提交的相关证件应当真实、有效、合法。
第八条在股权质押登记前,质权人应对被质押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及个人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独立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股权质押登记之前,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被质押人的股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质权人应制定股权质押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证件不被篡改、损毁或遗失。
第三章股权质押的登记第十条银行应当根据信用等级和股票质押比例等要素,对股权质押质押率进行确定。
银行综合考虑担保措施的可行性、被质押人的交易记录等具体情况,审慎判断股权质押质押率,并在股权质押登记前做出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股权质押登记机构进行股权登记。
第十二条银行应在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向股权质押登记机构提交文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商业银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规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行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股权,是指在x省内登记注册的非上市中小金融机构股权。
该股权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银行股权为质物,并按规定办妥登记手续后,由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中正常资金需要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银票敞口、信用证敞口、保函敞口、进出口押汇。
出质人为提供股权的法人或自然人,质权人为接受股权质押的贷款人。
第四条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交易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各支行、机关直属单位(一)客户经理(含主办信贷直接责任人)负责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授信和用信的调查、贷后管理、贷款催收和资料归档;(二)主办信贷负责支行贷审组的会办组织,不是贷款直接责任人的负责相应权限B角调查;(三)机构负责人负责相应权限B角调查、授信和用信的审查;(四)经办网点综合柜员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款项的支付。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派驻会计主管负责放款审查。
第七条授信评审部负责权限内授信的审批。
第八条信贷管理部负责权限内用信的审批。
第九条其他有权人负责权限内授信和用信的审批。
第三章业务受理对象及条件第十条业务受理对象(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二)符合我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申请质押的股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出质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合法持有,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为规范本行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他行股权质押融资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他行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他行股权质押向本行申请融资的行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他行股权包含他行上市流通股权和他行非上市流通股权。
第三条他行股权质押融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本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货币信贷政策;(三)符合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四)授信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五)最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六)本行授信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资料;(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函;(四)股权所属银行盖章的上一年度已审计财务报告;(五)股权所属银行最近一次增资扩股的相关资料;(六)质押股权若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资料,同时还需提供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股权发行人(行)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质物及质率第六条本行接受质押的银行股权包括:(一)上市银行: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银行;(二)非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三)城商行:经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城商行;(四)农商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第七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需向本行提出申请,本行按照股权管理内部审核流程办理。本行审核完毕后,股东需按登记公司的业务细则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第八条股东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申请办理股权质押,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需注明被质押的股份数、用途、质押权人等信息。
(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复印件、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合同文本(法人需加盖公章)。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为规范为规范为规范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本行本行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提高服务投资者效率防控因股权质押股东股权质押管理提高服务投资者效率防控因股权质押股东股权质押管理提高服务投资者效率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引起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引起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质押管理的通知质押管理的通知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xxxxxx银行股份有银行股份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行被质押的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
(三)本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主要股东系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是指在我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公司的人民币流通股股权。
(二)证券公司应与我行以及出质人,签订股票质押监管协议,规定证券公司应积极协助我行办理、完善有关股票
质押、质押股票监管,以及解除质押卖出质押股票和以所得资金清偿我行授信的各项手续等。质押授信期间,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得为出质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销户等影响质押或股票交易的一切手续。(签订上述协议时,协议文本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
2、信贷投向应符合我行年度信贷政策指引有关规定。
第五条用于质押的股权所有人应为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公司,且质押时需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可以质押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第七条用于质押授信的上市公司股权应符合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主营业务突出、业绩优良并稳定增长、股票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6、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
7、因上市公司自身经营出现问题,进行重组、且重组后转入正常经营尚未超过两年的。
(三)原则上不接受限售股票质押。
(四)原则上不接受上市公司作为授信申请人,以第三方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授信。
第八条原则上我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权,合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全部A股流通股票的20 。
(四)我行和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规定备齐股票质押登记材料(股票质押登记材料名录可参照附件二),我行应派专人与出质人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我行出具的《股票质押证明书》等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健康、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管理原则第二条集体决策、分层授权的原则。
公司应在公司经营层确定的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内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实行集体决策,严格分层审批制,实行业务受理、审批与决策权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集中管理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实行总部统一集中管理,总部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安全性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把风险控制、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和客户资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五条隔离墙原则。
公司应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证券资产管理(证监会、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六条内部制衡原则。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七条稳健性原则。
公司应确保股票质押回购各项业务指标、会计制度、风险监控阀值都严格符合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在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指标。
第八条审慎性原则。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律管理。
上市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投资业务,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投资业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等。
第四条投资业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优先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3、效益性原则:追求投资效益的最大化,提高公司的资产回报率。
4、战略性原则: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
5、科学性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
二、投资决策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公司的投资战略和投资规划。
2、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方案。
3、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评估投资效果。
4、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在投资业务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1、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项目策划等工作,提出投资建议。
2、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资金筹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3、法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合同审核等法律事务。
4、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三、投资项目的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八条投资项目的提出可以由公司内部各部门、所属子公司,也可以由外部合作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投资发展部对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于符合公司投资方向和战略的项目,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背景和投资目的。
2、市场分析和行业前景。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这档子事儿。
先来说说啥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简单来讲,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把自己手里的股权拿去抵押借钱。
比如说,老张是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手头紧需要钱,他就把自己在这家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换来资金周转。
那法律对这方面有啥规定呢?首先,不是随便质押就行的,得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而且,质押的股权得是依法可以转让的,那些被冻结啦、限制转让的股权可不行。
质押过程中,信息披露很重要。
上市公司得把股东质押股权的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告诉广大投资者。
要是隐瞒不报或者报得不清不楚,那可就麻烦了。
再说说流程。
第一步,股东得和质权人商量好,签订质押合同。
这合同里得把质押的股权数量、质押期限、质押目的等等关键信息写清楚。
我之前就碰到过这么一件事儿。
有个小上市公司的股东,急急忙忙地要质押股权,结果质押合同没弄清楚,好多细节都没约定好。
结果到后来,双方因为利息、还款方式啥的闹得不可开交,公司股价也跟着波动,投资者们那叫一个心慌。
签好合同,接下来就是办理登记手续。
这得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只有登记完成了,质押才算正式生效。
还有啊,质押期间,质权人得关注质押股权的价值变化。
要是股价大幅下跌,可能会危及到质权人的利益,这时候就得采取措施,比如要求股东补充担保物。
最后,质押解除也得按规矩来。
股东把钱还上,质权人解除质押,同样要办理相应的手续。
总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涉及到好多法律规定和流程,每一步都得小心谨慎,不然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希望大家都能搞清楚这里面的门道,别稀里糊涂地犯错!。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本办法所称押品,包括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
抵押财产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债权人的财产。
质押财产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转移占有或登记公示方式出质给债权人的动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押品的受理、审查、评估、登记、监控、处置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本行的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准入、抵(质)押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押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有效性原则。
选择具有缓释能力、易于变现的押品,充分考虑押品价值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及时开展押品的评估、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三)审慎性原则。
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押品价值,审慎确定抵(质)押率;(四)差别化原则。
根据不同类别押品的特点,在准入、审查、价值评估和贷后监控等方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五)平衡制约原则。
完善岗位平衡制约机制,实现押品的评价与审查分离、押品权证的收取与保管分离。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开展的额度授信和表内外单笔授信业务。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含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不含国际贸易货押授信业务)、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可能形成的风险敞口等。
第二章押品的接受标准、分类和抵(质)押率第五条接受标准本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押品应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二)押品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单独转让;(三)权属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四)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抵(质)押权公示方式;(五)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六)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持有,能够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分离;(七)当发生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或其他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的信用事件时,银行有权及时、充分的实现抵(质)押权;(八)不接受已提交破产预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财产担保。
银行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的业务产品,规范股权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是指股东以其出资获得的相应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来体现,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公司的股份数额而体现,股份数额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
同时,公司的股权也是对公司的净资产及盈利收益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权利。
第三条股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申请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我行申请的信贷业务,由出质人与我行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信贷“三查”等信贷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股权质押信贷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质押登记。
第六条股权质押只是信贷业务担保方式的一种,我行可要求债务人另外提供第三方保证等担保方式,在追加第三方保证时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行使担保的先后顺序。
第七条股权质押信贷业务额度的确定与质押股权的数量无关,应根据债务人承贷能力的大小合理确定。
第二章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的准入条件第八条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的质押人和股权所在企业除应满足《xx银行授信尽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质押人条件我行接受的股权质押信贷业务,质押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质押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并出具自愿质押书。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是指在我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公司的人民币流通股股权。
第三条借款人通过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第二章授信对象、授信期限、质押率第四条借款人除应符合我行对授信法人客户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原则上信用等级应为 A-级(含)以上,生产经营主业突出,具有连续、稳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2、信贷投向应符合我行年度信贷政策指引有关规定。
第五条用于质押的股权所有人应为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公司,且质押时需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可以质押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第七条用于质押授信的上市公司股权应符合的条件:(一)上市公司应主营业务突出、业绩优良并稳定增长、股票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原则上上市公司按照我行法人客户评级规定得出的评级结果应达到 A-级(含)以上。
我行接受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第三人权利(如已被质押)。
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票质押的,须对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9 号令)等有关规定,确保质押股票允许由该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不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出质人应按照其内部决策程序办妥质押和转让手续,并保证质押期间股票转让手续持续有效。
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宜宾市商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
宜宾市商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行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完善管理措施,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我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以及本行章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第三条股东以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第四条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须先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出质人财务状况、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将不予备案。
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同时该董事的表决权不计入董事会有表决权席位,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备案。
第五条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一)以下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的事项,主要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
本行章程的修改;3.发行公司债券;4.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以下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项,主要股东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不计入董事会有表决权的席位:1。
利润分配方案;2。
重大投资;3。
重大资产处置方案;4.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5。
资本补充方案;6。
重大股权变动;7。
财务重组。
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六条本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当发生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50%时,须在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时出具承诺,明确放弃第五条所规定的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东的股权质押管理工作,收集和整理本行股权质押信息,建立股权质押管理监测台账,记录股权质押登记、变更和出质撤销等情况。
XX公司股权资本市场业务管理办法
XX公司股权资本市场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控制承销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是指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认股权证及其他权益类有价证券。
第二条股权资本市场业务是指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组织证券发行与承销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股权资本市场业务包括市场跟踪及分析、发行方案设计、管理发行阶段信息披露、组织询价和网下簿记、产品定价配售、资金结算、证券登记托管和上市、组织承销团、组织路演推介、产品销售、销售风险控制、客户关系维护以及协调财经公关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资本市场业务,应当按照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相关材料和文件前履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业务内容第五条公司股权资本市场业务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实施,投资银行事业部下设资本市场部,具体负责股权资本市场业务的执行工作。
资本市场部下设定价发行部和证券销售部两个部门,分别负责发行定价和销售及客户服务工作,两个部门独立设置与运行,独立决策,以防范资本市场业务风险。
第六条股权资本市场业务内容:(一)定价发行部负责的业务1、市场跟踪及分析: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研究,收集证券发行信息,及时提供市场统计数据,参与制作项目投标文件,参加招标大会等。
提供《资本市场月报》、《发行市场季度报告》。
2、发行方案设计:保持与发行人、证监会、交易所沟通,掌握最新发行规则,根据市场形势,设计符合发行人利益、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发行方式并获得监管部门的许可。
3、组织承销团:组建承销团并报送承销团备案材料,召开承销团会议,协调承销团成员的工作。
银行企业“上市贷”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企业“上市贷”产品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贷款方式与用途第三章股权交易市场与股权投资机构管理第四章授信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五章业务流程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进一步加大对准上市和已上市的企业客户的支持力度,尤其是不断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根我国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贷”业务,是指xx银行针对已在或拟在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企业,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发放信用贷款;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按照风险共担的方式为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
企业“上市贷”业务主要针对已在或拟在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发放信用贷款,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按照风险共担的方式为企业发放贷款,以满足已(拟)上市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需求。
第三条业务释义(一)股权交易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以及经准入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二)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向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机构。
(三)股权投资机构担保:是指股权投资机构为“上市贷”业务的企业全部贷款本息提供担保。
(四)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由股权投资机构出资组建的,为“上市贷”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风险资金。
(五)企业上市(挂牌)阶段: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在新三板挂牌,一般包括股权改制、辅导备案、申报审核、挂牌发行四个阶段。
(六)股权改制阶段:企业召集财务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改制文件,确定改制方案,召开创立大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七)辅导备案阶段:设立股份公司后进入辅导备案阶段,有关机构(如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
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40号)和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为股票)出质质押,向ⅩⅩ银行申请获得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为10%。
第四条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统一授信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统一授信管理第五条ⅩⅩ银行对证券公司原则上采取公开统一授信管理方式,有权审批行为总行。
第六条授信申请。
证券公司向ⅩⅩ银行开户行(总、分行营业部,下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公司基本经营状况和信用需求以及其他合作事项等。
第七条授信受理。
开户行客户经理部接受申请后,认为可以受理,通知证券公司填写《最高额综合授信申请书》(ABC〔2000〕5008号),并要求提供以下详细材料:(一)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三)贷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四)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五)ⅩⅩ银行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授信调查。
开户行客户经理部负责调查认定工作。
主要内容是:(一)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总公司;(二)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所有者权益不得低于2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保证金)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8倍;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或交易风险准备金已达到注册资本20%的;(四)在近一年内经营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六)未挪用客户交易保证金;(七)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期限: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8-上一年度负债总额-上一年度可认定的或有负债授信期限原则上一年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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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的投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类投资业务系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作为业务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由本行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为其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系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包括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办理的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为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项下所指质权人包括本行各级经营机构,以及具体业务项下的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相关合作机构。
第二章融资人准入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项下融资人以《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华融银发[2010]34号)有关规定为准入依据。
第七条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4]第256号)规定,本办法项下融资人不得为证券公司。
第三章质押股权准入管理
第八条质押股权所属公司要求
(一)所属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优良,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现金流稳定,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能力,所披露信息及时、准确、真实、无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因素。
(二)最近一年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无重大不利信息。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稳定,行业经验丰富,经营战略执行到位,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及主要管理层未受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问责,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公司谴责等。
(五)最近两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无其他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负面信息,所属公司股票不属于ST、*ST、S*ST、SST等分类。
(六)符合本行对质押股权所属公司的其它要求。
第九条质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应为出质人依法持有的股权,具体选择原则如下:
(一)优先选择以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出质担保的业务,适度选择以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出质担保的业务。
(二)优先选择沪深300指数、上证180指数、深证成分股指数,以及中证200指数项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三)原则上不接受超过同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1.5倍以上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原则上不接受上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权。
(五)符合本行其它质押要求的上市公司股权。
第十条对经总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办理的以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的业务,原则上要求股票限售解禁日不得超过业务到期日。
第四章质押股权估值管理
第十一条在对质押股权进行估值并设定质押比率时,应比较质押股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市净率情况,根据同行业对比合理确定。
原则上,本行对指数类股票和非指数类股票(包括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质押率实行分类管理,设定上限标准如下:
质押率=(融资本金/质押股票或质押账户市值)X100%,其中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X min[基准日前(含)二级市场60日均线价,基准日前(含)5日交易均价]。
基准日为质押合同签订日。
质押账户市值按照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内,当日股票收盘市值与二级市场60日平均股价市值孰低计算。
第十二条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应设定有预警线和平仓线。
因质物价格变动导致质押率上升,达到上述规定质押率1.3倍(含)的,应及时追加担保物或保证金;质押率达到上述规质押率1.5倍(含)的,应启动相应平仓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超过同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1.5倍以上的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业务,各级经营机构和审批机构应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应通过降低质押率或增加其它风险缓释措施来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办理股票质押业务,原则上单笔业务质押股票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在本行累计办理股票质押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20%。
对于A-H股上市的股票质押业务,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占A股的总股本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如特殊原因需超过上述比率限制,应单独审批。
第十五条对于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标的股票质地优良,或有其它较好的风险控制措施补充的业务,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质押股权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须依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5号)及《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4月1日发文)的有关规定,落实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当购买并一并质押,如出质人不购买导致出现缺口的,出质人应及时补足或增加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
第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安排专人加强对质押上市公司股票的盯市管理,每月5日前提交盯市人签字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的盯市报告。
盯市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交易价格、换手率、交易量等出现异常波动行为的监测。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与出质人约定,质押股票质押率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规定的预警线(含),原则上要求以第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在5个交易日内补足相应保证金或启动追加质押相应价值股票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与出质人指定,如以收盘价计算,质押股票的质押率高于规定的平仓线(含),出质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保证金或追加质押相应价值的股票,本行或质权人有权无条件处理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如出质人为标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则在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须由出质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本行业务本息结清前,除非获得本行书面同意,否则不对质押标的股票的减持时间、价格、数量、买受人、业绩指标等减持要素作出限制性承诺。
第二十二条对已过限售期但有其它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的,出质人须出具承诺:限售条件解除后,出质人出让股票的所得价款进入所担保业务在本行开立的还款(保证金)账户,并优先用于偿还该出质人在本行所担保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本行与外部机构合作类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督促和监督外部合作机构做好业务风险管理,防范因质押股票跌价给本行带来的声誉风险或信用风险事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业务的法律文本须经总行法律合规部或授权经营机构法律合规部门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