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五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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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模式”的几大概念

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模式”的几大概念

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模式”的几大概念自今年财政部连发两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之后,地方政府展开了沸沸扬扬的项目融资自查自纠行动。

依据财预〔2017〕50号及财预〔2017〕87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对政府项目融资行为进行自查并限时上报,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限时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时间地方政府岌岌自危,项目停滞,不知如何反应。

本文针对两个文件内容涉及到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与“政府购买服务”两个重要概念先做离清梳理后,再论如何破题。

这两种融资模式是目前政府适用最广泛的项目融资方式,以下我们来讨论两个概念的区别。

一、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财政部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严格的适用规定: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通过政府预算的重点公共项目,而且要明确购买年限及纳入中期财政预算;必须坚持现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提前列入各级政府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未纳入指导性目录,需要先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调整后实施。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文)规定,对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政府ppp模式.doc

政府ppp模式.doc

政府ppp模式那么政府PPP模式业务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以及政府PPP模式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分别有哪些,在此下面为你带来政府ppp模式的相关介绍以供参考。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PPP模式是政府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两种主要方式。

两者都体现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两者在财政支出责任及财政预算管理方面都体现了公共服务资金收支“阳光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下面我们来聊聊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以及政府PPP模式业务的区别和联系。

PPP模式不仅仅是单纯的融资模式,中央政府希望,在吸引社会资本资金的同时,将社会资本市场化的运营理念、经验和能力引入到公共产品及服务的供给中,“一举两得”。

1)政府购买服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还款来源直接锁定财政,可以将原ppp类业务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特别适合原融资平台企业转型为承接主体的项目,适合具备不收费的纯公益性的项目,可帮助地方政府解决短期资金压力问题,是短期内能够快速出成效的业务。

但目前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几点争议:一是为提供服务而建设的工程是否适用政府购买服务;二是购买服务付款期太长有可能被认定为“延期付款变相融资”;三是如何规避以当期购买服务支持代替中长期财政支出能力论证。

2)政府PPP模式业务——流程相对复杂,不仅要解决公共服务短期资金压力问题还要引入社会资本市场化的运营理念、经验和能力,更符合国家长远规划,是原政府类融资业务转型的必然方向,从长远看更具备战略意义。

通过解决资金问题,将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及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解决管理问题,将推动建立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机制。

可见推动政府PPP模式是中央政府立足当下、筹划长远而布置的战略任务以上是下面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政府ppp模式”等建筑相关的知识,。

87号文后对ppp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投融资方式是怎样

87号文后对ppp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投融资方式是怎样

87号文后对PPP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投融资方式是怎样?继前一篇所写得87号文后,政府投融资该怎么做,提出了PPP 产业投资基金的模式解决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文章发布后,也有很多人对这一模式提出争议以及困惑,主要是以下几点:1、没有政府信用担保,金融机构不愿意把钱投资到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的项目上;2、前期的违规的购买服务、企业代建等历史遗留问题该怎么办?(个人观点:这个问题,可以先放一放,先解决新项目的融资的问题。

)3、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里面的政府付费到底有什么区别?PPP的政府付费是否也违规?4、87号文对PPP的影响是怎样?投融资方式会有怎样的变化?结合对阿克苏地区某县的投融资情况的调研以及探讨,对PPP后面该如何做,做出一定的探讨。

一、87号文后为什么市场反响这么大归根结底,87号文是对过去合法合规文件的再次确认,也是对43号、50号、62号文等精确的再次认定。

反应大是因为,这个文发了后,对各方涉及的利益主题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对违法违规的个人的警醒而产生的内心恐慌而已。

实际上87号文所说的内容早就存在,只是在操作的过程中,偏离了方向,接二连三的发文,意味着这一次是真要整治了。

二、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本质的区别PPP本是三个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即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共同用合同约定出资投资的合作义务。

国家,特别是国务院推出的PPP的目的:激活社会资本,特別是非公资本;降低财政支付,实现未来预算10%的支出;实现各种社会公益项目、基建项目(市政、环保、教育、交通等)快速成型——换句话说就是减少政府财政支付,利用市场手段,与社会资本合作,用市场赢利手段,推动国家建设。

PPP的付费模式也很明确:公益政府支付,差额补足,使用者付费三种模式。

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是财政部的文件早已规定,无论是43号文、4号文、50号文及《预算法》等都己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是要先纳入预算,政府才能采购,也必须符合公共服务目录和清单,符合预算的时间限制等要素。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因是(A)A.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了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B.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职能应该是“划桨”C.政府需要组织公共服务的生产并亲自“划桨”D.政府不需要自己生产公共服务,应当将所有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2.关于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D)A.十七届四中全会B.十八届四中全会C.十九届二中全会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3.以下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对服务机构的)补助区别的错误表述是(C)A.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要求B.服务机构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C.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必须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D.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未必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4.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是(A)A.政府购买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框架B.政府采购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框架C.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D.政府采购从属于政府购买服务5.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政府采购主体的区别是(B)A.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比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更大B.政府采购的主体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更大C.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购买主体要承担服务职能D.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6.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项目性质方面的区别是(B)A.PPP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有形的服务B.PPP项目主要涉及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C.政府向养老院购买养老服务属于PPP项目D.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7.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政府支出责任方面的区别是(A)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B.政府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占年度财政支出的比例作出限制C.PPP项目遵循“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D.按照现行规定,本级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5%8.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主体间关系和合同期限方面的错误表述是(D)A.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与服务机构单次合作期限较短,需要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匹配,通常为1年,按现行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B.PPP项目强调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通常需要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C.PPP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特别注重激励相容、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D.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与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平等买卖和长期合作关系9.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合作主体方面的区别是(B)A.PPP系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事业单位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B.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与政府进行合作、提供服务的主体包括私人部门、社会组织等C.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提供主体D.允许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PPP 项目,既有利于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型发展,也有利于培育更多合格的市场化承接主体10.以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的是(C)A.各级行政机关B.各级审判机关C.社会组织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11.以下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的错误表述是(C)A.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B.各级监察机关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C.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D.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12.以下选项中,哪项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C)A.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B.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C.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D.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13.以下表述正确的是(D)A.政府向自然人购买服务时,可以按照聘用人员来管理B.自然人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C.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优先交给自然人承担D.自然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14.以下有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与政府购买服务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B)A.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可以作为购买主体B.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不能作为购买主体C.由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再通过政府购买提供同类服务D.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时,政府也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15.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在以下选项中,错误的是(D)A.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挥自身专业化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B.作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可以有效组织社会劳动力资源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C.发现并向政府反馈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提出公共服务供给方案建议,促进公共服务供求的有效对接D.可以同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16.关于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表述错误的是(C)A.属于政府职责范围B.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C.属于劳务性质D.属于服务事项17.以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领域的是(D)A.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B.基本公共服务C.社会管理性服务D.商业性服务18.关于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错误表述是(C)A.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基本做法是,将服务的具体生产环节外包给市场化的服务供应者,不再由政府直接承担B.“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里提到的事务性管理服务工作当中,不仅有公共服务,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C.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很多是由社会组织承担D.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很多是由事业单位承担19.以下哪个是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准确表述?(B)A.指导性目录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B.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利于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规范执行有关政策。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文字可搜索版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文字可搜索版

1.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2.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什么背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兴起了一场以新公共管理为标志的行政改革运动,这场运动起源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并逐步扩展到其他发达国家乃至全世界。

新公共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务外包给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明确约定政府和社会力量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的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也经历了一个探索过程。

上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海、深圳、杭州、成都、无锡等地率先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作了专门部署,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因此,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3.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何现实意义?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是ppp吗

政府购买服务是ppp吗

政府购买服务是PPP吗?PPP实务正在大量遭遇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政府购买服务风险显现。

6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由副总理任组长的领导小组。

6月29日,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时指出:“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

有的地方出现一些隐性债务,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等4个省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

政府购买服务是PPP吗?PPP可以政府购买服务吗?二者有何区别,如何规避政府购买服务的风险呢?一、购买服务项目是PPP项目吗?某市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为:棚改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服务。

项目总投资36亿元,建设期3年,还款期12年。

管委会经市政府授权,作为服务购买主体,公开招标选取社会资本与其授权的国资公司组成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服务的承接主体。

该项目没有做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项目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4亿元,股权比例为51:49,社会资本出资2.04亿元,国资公司出资1.96亿元.其余资金缺口贷款借款。

项目增信措施包括:(1)将本项目服务纳入市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相关部门批准实施;(2)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总预算报经市政府和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将该购买服务预算逐年列入市政府一般公共预算;(3)按照金融机构的专项贷款评审要求,提供必要的手续和文件资料(如土地使用权抵押),确保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4)管委会配合项目公司以应收账款权益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项目主要合同体系为:(1)管委会与社会资本签订《政府采购协议》;(2)社会资本与授权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3)管委会与项目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该应满足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的合同条件;(4)金融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借款合同》;(5)社会资本联合体具有相应行业资质的成员分别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PPP、特许经营三个模式的对比

政府购买服务、PPP、特许经营三个模式的对比
➢ 政府购买服务、PPP、特许经营三个模式的对比
类型
政策依据
一般使用情形
合作期限
回报机制
典型案例
政府购买服 务
财政部发布第102号令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 法》
➢ 原则上不超过3年,
➢ 轻资产运营,投资金额较小, 不含融资和基础设施建设。
但对考核达标续签合同没有 做出明确规定,行业内一般 采用3+3+2八年的运作周
➢ 不超过30年
➢ 使用者付费 ➢ 可行性缺口补助
高平市城乡环卫一体化特许经 营项目,TOT+BOOT+O&M, 30年,可行性缺口补助

期,并可续签
➢ 政府付费
山东省成武县城区环卫项目, 该项目首签服务期限三年,考 核达标可续签9次,共履约30 年。
PPP 特许经营
PPP规范文件较多,如 21号文、57号文、76 号文、B号文、166号 文、167号文、2724号 文等
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投资金额大,需要融资。
➢ 政府付费
➢ “原则上不低于10年”,环 ➢ 使用者付费
卫项目采用PPP模式的话服 ➢ 混合付费(使用者
务期限一般至少都是15年。
付费+可行性缺口补
助)
河间市环卫市场化外ppp项目, ROT+TOT,25年,政府付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5年第25号令)
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特许经营模式与PPP模式在 实际操作上有很大不同,步 骤及流程相对没有那么复杂

第五天: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天: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天: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区别与联系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与PPP三者在模式上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是,实际又有许多本质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和经验,谈一下者三者的区别与联系,以供大家学习和理解。

1. 授权主体(城投签约的问题)1)特许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2)政府购买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购买主体)3)PPP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2、参与者(城投、事业单位、民非的问题)1)特许经营我国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特许经营者)2)政府购买服务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3)PPP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113号文);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42号文)3、审批权限(时间紧,谁批?延安)1)特许经营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营项目实施方案。

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

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

一.什么是“PPP”?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Public”指的是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它合格机构;而“Private”主要是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

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二.PPP的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政府办公楼、会议中心、监狱、歌剧院、保障房、旅游设施等;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农田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

三.PPP的回报机制第一种是政府以财政预算付费,将费用支付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免费给使用者提供服务。

(政府付费)第二种是使用者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谁使用谁付费,项目公司为使用者提供有偿服务。

(使用者付费)第三种是使用者向项目公司支付一定费用,项目公司为使用者提供比较优惠的有偿服务,同时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补贴,以弥补其经营成本缺口,保证其收益。

(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四.PPP模式的选择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BBO( Buy—Build—Operate) 即购买—兴建—经营BLT (Build—Lease—Transfer)即建造—租赁—移交ROT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复—经营—移交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五.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标的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是智力服务与劳力服务,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与政府采购关系探析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与政府采购关系探析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与政府采购关系探析刘晓洲(财政部综合司,北京100820)内容提要: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的制度安排有着不同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三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 都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通过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但两者在行为内容,政府支出责任、方式和要求,合作方式和期限,与政府合作的主体类型等方面存在重要区别。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存在联系和交叉,但两者在行为主体、行为目的和重点内容、承接主体(供应商)确定途径等方面存在重要区别。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公共服务市场化公共管理行政管理改革中图分类号:F81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544(2018)04-0004-06〔收稿日期〕2018-03-28〔作者简介〕刘晓洲,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调研员,政治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财政政策。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取得重要的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与大致同期部署推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早已实施多年的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在认识和理解上还不完全清晰,并可能影响到实际工作的推进。

为此,有必要对该问题作深入探讨和辨析。

考虑到制度规范常常晚于它所规范的现实存在,法律/政策概念也常常不完全等同于日常概念。

下面对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关系的辨析,是以法律/政策概念为前提的。

一、渊源与发展历程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都是现代国家处理和规范政府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经济行为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这三项制度有着不同的渊源与发展历程。

(一)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通常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部分服务事务交给社会组织、企业等市场化主体提供,并以合同等契约化方式明确政府和市场化主体的权利义务。

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与PPP比较

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与PPP比较

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与PPP比较
一、针对XXXXX项目,对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权、PPP模式的总体比较
【结论】XXXX项目属于建设与服务打包的项目,政策法规明令禁止不能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因此只能采用特许经营或PPP进行招投标。

由于PPP模式招投标牵扯部门多、所需周期长、政府意愿不强,特许经营方式可应用于本项目。

二、特许经营方式选择
(1)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BOT)
(2)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BOOT)
(3)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4)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特许经营操作流程
(参考2015年6月国务院25号文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四、PPP 与特许经营的关系
早期发改委曾联合其他部门出台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随着PPP 模式的兴起,发改委的文件中也更多地指向PPP 而非特许经营,并且也认同了特许经营是PPP 模式一种。

如2016年10月24日发改委发布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中,第三条明确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


通过咨询招标公司,因PPP 模式对社会资本保障较高,且政府推广支持,近期特许经营类招标都是按照PPP 的模式操作,在政府支持度较高的情况下,2个月能走完流程。

附件:
1.三种模式要点比较
2.PPP模式完整操作流程(19步骤)。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竞赛题库与答案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竞赛题库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因是(A)A.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了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B.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职能应该是“划桨”C.政府需要组织公共服务的生产并亲自“划桨”D.政府不需要自己生产公共服务,应当将所有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2.关于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D)A.十七届四中全会B.十八届四中全会C.十九届二中全会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3.以下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对服务机构的)补助区别的错误表述是( C)A.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要求B.服务机构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C.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必须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D.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未必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4.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是(A)A.政府购买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框架B.政府采购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框架C.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D.政府采购从属于政府购买服务5.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政府采购主体的区别是(B)A.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比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更大B.政府采购的主体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更大C.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购买主体要承担服务职能D.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6.政府购买服务与 PPP 在项目性质方面的区别是(B)A.PPP 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有形的服务B.PPP 项目主要涉及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C.政府向养老院购买养老服务属于PPP项目D.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7.政府购买服务与 PPP 在政府支出责任方面的区别是(A)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B.政府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占年度财政支出的比例作出限制C.PPP项目遵循“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D.按照现行规定,本级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5%8.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与PPP 在主体间关系和合同期限方面的错误表述是(D)A.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与服务机构单次合作期限较短,需要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匹配,通常为 1 年,按现行规定最长不超过 3 年B.PPP 项目强调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通常需要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10 年C.PPP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特别注重激励相容、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D.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与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平等买卖和长期合作关系9.政府购买服务与 PPP 在合作主体方面的区别是(B)A.PPP 系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事业单位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B.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与政府进行合作、提供服务的主体包括私人部门、社会组织等C.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提供主体D.允许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既有利于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型发展,也有利于培育更多合格的市场化承接主体10.以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的是(C)A.各级行政机关B.各级审判机关C.社会组织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11.以下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的错误表述是(C)A.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B.各级监察机关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C.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D.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12.以下选项中,哪项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C)A.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B.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C.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D.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13.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D)A.政府向自然人购买服务时,可以按照聘用人员来管理B.自然人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C.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优先交给自然人承担D.自然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14.以下有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与政府购买服务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B)A.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可以作为购买主体B.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不能作为购买主体C.由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再通过政府购买提供同类服务D.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时,政府也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15.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在以下选项中,错误的是(D)A.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挥自身专业化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B.作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可以有效组织社会劳动力资源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C.发现并向政府反馈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提出公共服务供给方案建议,促进公共服务供求的有效对接D.可以同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16.关于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表述错误的是(C)A.属于政府职责范围B.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C.属于劳务性质D.属于服务事项17.以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领域的是(D)A.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B.基本公共服务C.社会管理性服务D.商业性服务18.关于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错误表述是(C)A.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基本做法是,将服务的具体生产环节外包给市场化的服务供应者,不再由政府直接承担B.“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里提到的事务性管理服务工作当中,不仅有公共服务,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C.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很多是由社会组织承担D.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很多是由事业单位承担19.以下哪个是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准确表述?(B)A.指导性目录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B.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利于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规范执行有关政策。

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的比较研究

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的比较研究

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的比较研究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呈现出不断升温的趋势。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不仅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还可以提高社会建设的质量,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但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千差万别,不同的合作模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因此探讨这些合作模式的优缺点,并梳理出合作的最优解,将对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PPP模式合作PPP是一种以合作方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它是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与投资者之间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

PPP模式合作优点明显:首先,这种模式可以让政府更有效地利用其资源,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其次,私有企业可以通过收取用户费用来获得回报,而政府则无需直接掏腰包,从而缓解当期的财政压力。

再者,PPP模式主要以项目合作为主,项目结束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就会结束,因此可以避免延伸的风险。

但是,PPP模式合作也存在一些的缺点:首先,这种模式缺乏专业公司的投资,其投融资风险较大,可能会导致政府损失。

其次,PPP合作项目多为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所需要的资金量极大,进入其中的资金存在不能及时返还、效益不稳定等风险。

最后,PPP模式的实施往往受到政策、资金、法律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环境不可控因素的干扰,导致项目实现的成功率相对较低。

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将某些服务项目外包给第三方供应商,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政府可以将重点以及简单的服务项目进行外包,将人员、资金和精力用于更重要的工作上。

其次,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优化了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强化了公共服务供应商的市场竞争。

最后,这种模式促进了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和细分化,提高了公共服务的专业化、效率和质量。

但是,政府购买服务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由于充分竞争的原因,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较高,不能使社会效益得到最大化。

公私合作(PPP)和政府采购的经济学比较

公私合作(PPP)和政府采购的经济学比较

公私合作(PPP)和政府采购的经济学比较作者:郑辑峰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12期摘要公私合作的英文名称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简称PPP,指的是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共同实施权利、共同承担责任、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经济利益的一种合作方式。

公共部门的代表是政府,私营伙伴关系可以是私营企业、国有企业或者是特定行业的企业财团,公司合作形式主要有租赁、合同承包等多种形式。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政府能够顺利从事政务活动,满足公共服务的需求,利用国家财政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

公私合作是政府采购和公共服务的理想模式关键词公私合作政府采购经济学比较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政府的财政压力逐渐增大,在消费者需求不断改变,私人部门的投资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我国的公私合作制成为当前公共部门行使采购行为的主要力量。

公私合作是指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关于公共服务的供给形成的一种协议,具有服务提供的交易性、合作的长期性以及方式的灵活等特点。

公私合作是推动全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模式,基础设施的供给除公私合作还有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是将基础设施的供给与后续的建造分开进行的,政府与不同的企业确定长期的合作关系,由不同的企业负责建造和运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监督的作用;而公私合作是将基础设施的建造与运营固定在一起,政府只需要与一个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签订合同即可,此企业将会负责基础设施的建造与运营。

两种模式各有优势,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公私合作(PPP)和政府采购进行了比较分析。

二、公私合作(PPP)的相关内容(1)公私合作的概念。

公私合作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经过协调一致,共同签订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公私合作是一种全新的合作关系,共同部门要选择合适的私人伙伴,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私合作是政府采购的延伸。

解读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付费

解读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付费

解读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付费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迎来了跨越式发展,无论是项目总量还是签约项目均持续增长,并不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深入推广。

随着实践的深入发展,如何精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付费和政府采购的概念,准确把握三者的联系与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一、三者的概念(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广义来讲,包含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狭义的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购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所使用的必须是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于2014年发布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 项目)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畴。

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资金全部或部分来自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又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从本质上讲,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的特征: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第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是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第三,政府购买的服务不同于私人服务。

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关系辨析

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关系辨析

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关系辨析作者:宋斌文何晨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7年第07期(武汉市财政局综合处湖北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湖北武汉)摘要:近年来,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名词日益火爆,其作为创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方式,对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辨析了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一、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的概念何谓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缩写,亦称PPP模式,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公私合作制”,在我国语境下翻译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目前关于PPP的概念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一般认为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一系列融资模式的总称,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和项目的物有所值原则。

PPP按付费方式可划分为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按私有化程度可划分为外包、特许经营、私有化三种;按照政府对项目资金支持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前补偿模式和后补偿模式两种。

其本质不仅是一种融资模式,更是管理模式的创新。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简称,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定义,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其购买主体是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经费来自财政性资金。

随着形势的变化,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

PPP与政府采购有何关联

PPP与政府采购有何关联

PPP与政府采购有何关联传统的政府采购一般是付出现金、即刻提货,而PPP的重要特征是:政府描述产出要求,与私营企业签订20—30年的长期采购合同,私营企业按合同生产本该由政府生产、提供的产品(服务),企业主要承担财务与市场风险,而政府则将短期投资变成长期向企业购买服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对应这种改革部署,公私合作伙伴(PPP)等模式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特别是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剧的情况下,人们更加看重PPP对于缓解财政压力、推动城镇化进程的意义。

其实,PPP早在20世纪末就被引入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并作为项目融资的代名词被广泛宣传。

然而,记者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有学者提出PPP不仅是融资模式,而且是一种公共采购形式。

在大力倡导政府购买服务的时代条件下,PPP模式与政府采购的关系究竟如何?PPP、政府采购与财政资金关于PPP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现在较受国内学界认可的概念是:所谓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

“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洁认为,PPP是一种管理模式,包含与此相符的诸多具体形式,比如BOT、BT、BOO等。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财政不可能负担如此巨大的投资量,而应该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

PPP就是一种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的形式。

那么,PPP模式如何促进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呢?孙洁从PPP运行的三个特征作了解释:一是民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是伙伴关系,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在合作项目中,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的产品或服务,民营部门的利润追求和公共部门的公共福利追求在实现共同目标中共同实现;二是利益共享,即共享PPP 的社会成果,以及共享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的投资回报;三是风险分担,PPP模式以承担能力来划分风险,从而能使项目总体风险最小化。

浅析政府项目融资中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浅析政府项目融资中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浅析政府项目融资中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近年来国内经济环境未见复苏迹象,政府类融资业务成为银行信贷投放的重点领域是银行维持规模、利润无奈而又有效的选择。

但随着14年国家层面出台的一系列抑制和化解政府性负债的政策,传统的政府融资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成为银行参与政府项目融资的重要模式,相关法律法规亦逐步成熟,。

一、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业务?根据2014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文件,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包括(一)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四)技术性服务。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是指,在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向承接主体采购服务后,为解决承接主体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资金需求提供的信贷业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的发展演变公开信息显示,以政府购买服务作为融资方式的先行者为国家开发银行,2015年8月26日,滨州市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的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取得突破。

随后,国开行将该模式逐渐向全国推进,包括广西、福建、河南、浙江等省份均有落地,而天津静海区也将该模式运用至示范镇项目建设,并获国开行支持。

得益于国家开发银行的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贷款模式有推广成为标准模式的迹象。

特别是棚户区改造、示范镇建设、交通基建等领域,成为重要的融资手段。

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蕴含的争议从现有的融资模式来看,政府购买服务存在未知因素,特别是PPP模式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区别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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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文”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该文件发布后,有人认为“87号文”意在限制政府购买服务,也是在限制PPP模式的开展,这种观点实质上是认为PPP就是政府购买服务,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模式的区别。

为此,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对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模式关系进行辨析。

1、适用范围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
“87号文”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
买服务范围。

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PPP模式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定:“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规定:“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

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
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载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切实做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PPP推进工作。

对比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对比可知,相比于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不受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限制,可以应用的范围更广,被“87号文”明令禁止不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可以采取PPP模式实施。

2、实施主体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规定: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PPP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对比
相比于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下的实施机构是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不是PPP模式中适合的实施主体。

3、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规定:“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PPP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载明:“PPP模式下,必须经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审批、资格预审等程序才能进入采购阶段。


对比
相比于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在采购社会资本方前要进行项目识别和项目准备,要进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审批等程序,PPP模式的程序更为复杂。

4、是否必须先有预算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规定:“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PPP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规定:“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对比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对比可知,进行政府购买服务前必须先有预算,而PPP模式的开展不要求先有预算,PPP模式中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按照相应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5、回报来源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PPP模式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规定:“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对比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对比可知,相比于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中有可能是政府付费,也有可能是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并不同于政府购买服务中全部是由政府付费。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模式在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实施程序、是否必须先有预算、回报来源上均不相同,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87号文”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是政府购买服务,而非PPP模式,由于“87号文”杜绝了不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将给PPP发展带来更好的前景,也更有利于PPP模式的规范操作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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